论技术的三种形态及其演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形态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06)12—0042—05
一般说来,指称一个人有技术,大体上是指这个人能够做什么,技术便体现为一种能力;如果这个人因为具有特定的知识而能够做什么,技术便被理解为知识;在更为一般的情况下,面对先进并复杂的成套生产线,人们认为这就是技术,技术便被对象化为生产设备。对技术本质的理解可以不同,但把技术带来的结果视为技术本身无疑忽略了产生技术结果的过程,一旦追溯技术本身,必然涉及到作为结果的技术物体的实现过程问题。
1 作为过程展开的技术
作为过程展开的技术,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从技术的生成与演化的时间序列来看,存在着不同形态的技术,另一个是不同形态的技术所包含的共相性要素的构成问题。
(1)历时性展开的技术 有学者提出“作为过程的技术具有以下几种形态:创意、构想形态的技术——技术构想;发明形态的技术——技术发明;设计形态的技术——设计技术;试制和试验形态的技术——试制技术或试验技术;生产形态的技术——生产技术;产业形态的技术——产业技术”[1]。上述界定把技术分成了6种形态,即:技术构想、设计技术、技术发明、试制或试验技术、 生产技术和产业技术。这种形态分类比较微细,但在技术形态确定上存在着沿时间维度界面不统一的问题。比如,设计作为技术的主要构件贯穿于技术演化的全过程之中。把一种技术构思对象化为发明成果,制造出原型来,要经过一系列的设计。企业引入发明成果或新技术,必然要针对一定的目标市场进行商业开发,如确定产品价位的特性开发等,特性开发必然要针对技术本身进行新一轮的设计,即产品化设计。产品进入市场后面对用户的选择还要再次进行设计。尤其是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中,来自于用户和竞争者的压力迫使企业必须进行权衡,改变产品的特性、形态和加工工艺,以期提高品质、降低成本,从而增强竞争能力,这就是商业化设计。无论是产品化设计,还是商品化设计,都是改变技术自身形态,罗斯韦尔甚至认为,“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反复的设计过程,而不是一次性事件”[2]。 既然设计贯穿于整个技术演化的全过程,那么就不易于把设计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设计技术作为技术演化过程中的一种技术形态来理解,而是实现技术形态转化的一种手段。同时,试制或试验技术本质上是技术自身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把生产技术界定为技术本身业已完善的一种技术形态,那么紧密毗邻于生产技术的试制或试验技术,不仅在过程的时间间隔上难于界定,而且在形态上也很难给出二者之间的清晰边界;技术构思体现在技术发明过程之中,是技术发明的逻辑起点,可以纳入到技术发明之中来理解。
基于上述理解,并考虑到技术演化过程中“反复设计”事件本身定型化的重要性,通过剔除与合并,按照时间展开序列,演化过程中的技术形态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技术发明、生产技术和产业技术。技术发明肇始于技术构思,终止于原型(prototype)的呈现。由技术构想、 创意和原型制作而产生的技术发明是技术的初始形态;技术原型出现后,必须经过设计、试制和试验加以客观化、物质化,即经过技术自身的进一步完善,并将其纳入到生产劳动过程中去,成为生产技术。生产技术是技术本身已经完善的技术,即技术上业已熟化了的技术,直观显现的物质对象是样品、试制品和小批量生产的产品;对于生产系统来说,技术上的完善,并不等同于一定能够把技术投入到生产系统中去,完善的技术仅仅提供了一种生产的技术可行性,但不一定能够实现生产过程。真正进入生产过程的技术,是经过与其他技术匹配并实现了系统化整合,经过经济核算进而具有经济可行性,经过制度规约和社会建构从而确定了有效运行基础,经过文化涵纳反而作为一种文明事物得以张扬的技术。这种形态的技术就是产业技术,其直观显现的物质对象是大规模生产的产品和市场上广为消费者接受的商品。
(2)共时性层面的技术构成 无论是哪一种形态的技术,在共时性层面上,从还原论角度考察其构成,可包含的要素有:实体性技术、规范性技术和过程性技术。所谓实体性技术,即存在于有形的技术物体中的技术;所谓规范性技术,即工艺、流程规则、技术规格等文本性规范;所谓过程性技术,经验、技能、技巧等非文本性的,具有默会性质的,体现在实施主体与劳动对象作用关系之中的,只能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够展现出来的技术。
实体性技术大体上是指技术的实体要素。在学术史上,有人主张技术不应包含物质成分,使用技术创造出来的人工物不是技术本身。然而,使用技术创造出来的人工物毕竟是包含了技术的人工物,甚至是体现了技术先进程度和复杂程度的人工物。用镰刀和收割机取代人手不是简单的人工物之间的替换,也不仅仅表征着人工物中寓存的技术存在着天壤之别,而是在本质上体现了把人工自然过程包容于物(设备)之中,在包容物内实现和完成人工物的过程的难易和复杂程度,并且决定着人工物能否实现。不仅如此,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显然是包含在工具、机器和设备之中的。荷兰德尔夫特理工大学的克罗斯(Peter Kroes)教授认为, “一个技术物体,比如一台电视机或一把螺丝刀,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一个具有特定物质结构并受自然规律支配的物体;另一方面,它在本质上必须呈现出某种功能。具有特定功能的技术物体在人类活动的框架内被用作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也只有通过功能显现技术物体才能够称其为技术物体”[3]。从功能角度看, 作为实体性技术,技术物体是劳动过程的执行者,也是技术寓存的客体性手段。
规范性技术是指工艺、流程规则、技术规格等文本性规范。技术规格大体上是指技术本身所限定的实施条件,而生产中的流程规则是技术实施的框架和程序。有学者认为,工艺“是把工具、机器、设备等客体,与知识、经验、技能等主体要素相组合而形成的过程和方法,工艺乃是实体要素和智能要素在加工活动中的结合,是技术的结构性要素”[4]。显然, 流程规则和技术规格与工艺一样都属于规范性技术,都是技术的结构性要素。所谓结构性要素,用青木昌彦的话来说,就是将一些构件连接起来的“联系规则”[5]。比如,在电脑设计中,硬件大都是模块化的部件,信息处理过程被“隐藏起来”或被“浓缩化”在其中,在一定的界面条件下,遵从某种联系规则模块被连接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在竞争条件下,联系规则会标准化,并且会进化发展、改进创新。尤其是在复杂系统中,通过创造新的、更为有效的联系规则使某个模块能够包含其他模块,将某个模块化系统复制到其他领域中去,可能带来全新的竞争景观。由此看来,规范性技术作为技术的结构性要素是保证技术成功实施的某种起着连接性作用的规范,它涉及到技术实施的步骤、程序、标准等方面的限定。
从知识角度看技术构成,古代的技术知识、近代的大部分技术知识和现代的许多技术知识,大都是经验性的,是关于自然事物的人们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经验性认识,缺少因果性解释。这类知识不是建立在编码化的理论体系基础之上的,而是由技能、技巧、技艺等经验构成的默会知识。这类默会性技术知识就是过程性技术。作为过程性技术,技能、技巧和技艺是非文本性的,是经过反复实践而获得的执行能力和活动能力。大多数情况下,技能、技巧、技艺是个体化的、个性化的,高度依赖于从事特定活动的特定主体,不能借助于纯粹的理论知识传授而获得。过程性技术具有默会性、经验累积特性、个体化和个性化特性。这些特性表现出严格的过程依赖性,离开了在场的亲身接触无从获得,离开了现场实施无处可见,即获得、实施与过程是同一的,离开了过程本身,这类技术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鉴于此,我们才把这类寓存于过程本身的技术叫做“过程性”技术。
2 技术的形态演化
把技术的构成限定在一般性的共时性层面上,它包含了三种要素:实体性技术、规范性技术和过程性技术。其实,在每一种具体的技术形态上(技术发明、生产技术和产业技术),都包含着技术的三种构成。就像一棵老树,在主干任意一处横切,大都能看出大致相同的年轮来,差别仅在于纹理和脉络上有疏有密、有浅有深。只有把技术的历时性演化与技术的共时性构成统一起来,即把技术的三种构成纳入到每一种技术形态中去考察技术的演化问题,才能够建立起技术演化的动力学图景。
(1)由技术发明到生产技术的演化 对发明与创新进行区分, 被认为是熊彼特的一大理论贡献。在熊彼特看来,企业家把新发明引入生产体系进而产生了创新,创新就是发明成果的首次商业化。在发明未能转化为创新之前,发明仅仅以一定形式的科研成果存在。发明不一定导致创新,创新却大都以发明为基础。顺延熊彼特的这个思路,可以认为,发明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即“无中生有”,而在狭义上创新则是从“有到新用”的过程,即“有而新用”。显然,创新建基于发明,并且是在发明基础上展开的一系列创造性活动。
发明意味着把世上本来没有的东西创造出来,是一种突破性的创造。同样,创新也是一种创造活动。但是,创新过程中的创造与发明创造在内涵上显然不同。作为首次商业化活动,创新具有明确的经济指向,包含着新产品、新工艺、新系统和新装置的创造[6],而不简单地是模型、草图、样品的制作。 如果把发明到生产技术的转化、生产技术到产业技术的转化看作是创新过程的两个主要环节,那么,在第一个环节上,发明转化为生产技术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实体性技术由原型转变为产品。作为技术发明物,技术原型可能是草图、图纸,也可能是模型。而在生产技术形态,实体性技术则一定表现为试制品或产品,试制品或产品的出现是技术发明转化为生产技术的一种物理性标识。技术活动尽管包含“造物”的目的,但在本源上,发明某种东西并非完全出于商业上的考虑,在更多情况下,发明出来的某种东西在技术上也不一定都能够变成产品。但在一定意义上,人所造之物——技术物体“既不是科学知识,也不是技术共同体,更不是社会的和经济的要素,它是并仅仅是技术和技术变迁的核心。尽管科学和技术活动都包含着认知过程,但二者的最终结果是不同的。创新性科学活动的最终产品是报告、科学论文,以及公布的实验结果或一个新的理论主张。相反,创新性技术活动的最终产品一般是人造世界的新增物——一把石锤、一座钟或一台电机”[7]。因此说,造物,尤其是制造出试制品或产品,是技术发明转化为生产技术的一个界标。
第二,规范性技术走向成熟、完善和体系化。在一定意义上肯定技术物体是技术变迁的过程标识,但不能说技术物体是一个自足的实体,因为它毕竟包含在组织实践、生产以及使用它所必需的程序中。甚至,技术本身就体现出某种规定性。齐曼曾经说起,当我们走进历史博物馆,会发现石斧之类的工具,类似于生物学中的“物种”,虽已灭绝,在进化论上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昭示着一个时代,而且“人工物品(material artifacts)内含、体现、传递整个系统的非物质性思想和行为模式”[8]。与科学稍有不同,技术规定性体现为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某一产业解决问题的特定的方法、程序和模式,大多数人解决同一类问题遵从这种方法、程序。技术作为“解题”的方法、程序和模式,其规定性表现为某种规则体系,是一种基于技术本身内在要求的约束性条件。在技术发明形态上,技术的规定性是变动不拘的,即技术还没有定型化,还没有熟化。到了生产技术形态,技术本身成熟了,能够用来解决特定的问题,或者成为特定产业解决同类问题的“通用钥匙”,或者为解决某类问题设定了标准。建立在技术规定性基础上的规范性技术由此便成熟了,它为技术实施提供了某种规则体系。
第三,过程性技术的作用“场景”转变。具有默会知识属性的过程性技术在技术发明和生产技术两种技术形态中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重要的组分,差别仅在于功能实现的场景发生了转变。远在科学理论出现之前,人们就依靠技能、技巧和技艺开始了“造物”活动,这几乎是一个没有争议的看法。在现代建筑理论形成之前,欧洲人设计并修建了哥特式教堂;在没有结构力学指导的情况下,中国人修建了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的都江堰。这些人工物在设计上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没有科学理论的情况下,以技能、技巧、技艺等经验知识为基础的过程性技术在历史上发挥了鼎足重要的作用。
在科学理论愈加体系化的当下,人们以为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从理论知识的丰裕储备上解除了过程性技术的功能。事实不仅不是这样,而是其功能实现的场景发生了转变。在生产技术熟化过程中,行动者置身于一定的场景,通过个体之间的沟通、感知、交流,促使技能、技巧和内心体会等经验知识借助于参与者共同在场得以共享。
(2)由生产技术到产业技术的演化 产业技术是真正进入生产过程的技术,它与生产技术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在技术上是成熟的,而且是经过了技术系统整合,以及经济核算和制度规约的技术。产业技术作为技术的终极形态,它由生产技术转化而来。在转化过程中,生产技术与经济、制度和文化等要素发生作用,其质的规定性不断变化,最终演化为产业技术。展开来看,由生产技术转化为产业技术的具体环节表现为:
第一,系统整合。一项生产技术转变为产业技术首先要进入并经过复杂的技术系统的整合。整合意味着设计和试验,只有经过反复设计和试验,才能够与其他技术匹配、契合,才能够实现技术目的,生产技术由此改变了自身的形态成为产业技术。比如,一项新技术加入产业技术系统,要考察技术之间匹配的各项指标,以此来确定最佳生产工艺方案和装配标准;要改进并完善技术系统结构,以便确定最佳工艺路线、工艺规程和工艺装备,等等。一句话,系统整合就是要解决工业大规模生产过程中产品自身的技术问题和怎么生产的技术问题,表现为新技术与已有技术的结合,最终把生产技术彻底转变为现实可用的产业技术。
第二,经济核算。经济核算就是针对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测算和成本分析。任何新技术的采用都包含着收益最大化的功利目的。相对于已有的技术而言,采用新技术如果没有带来边际收益率的增长,新技术不可能被采用。因此,生产技术转变为产业技术要经过经济核算,要针对采用新技术所需的原材物料、人力和资金投入进行成本概算,同时还要对预期销售收入进行匡算。在收益率为正的前提下,根据用户的反馈意见,对产品结构、产品性能和产品包装进行改进,以期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三,制度规约。在一定意义上,产业技术自身所展现出来的技术规定性表现为一种规则体系。对一个产业而言,如何组织生产,如何进行生产,在技术上有其惯常的做法,这些做法在现实中是有效的,为同行在解决此类技术问题时所遵从。这种规则体系是一种基于技术本身内在要求的制度性的约束条件,因而它也构成了一种制度规定性。当然,产业技术的制度规定性不只来自于技术本身的设定,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实现技术目的必须遵从市场规则,市场规则为技术活动设定了框架,尽管是一种相对间接的制度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创新使生产技术转变为产业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即创新激励制度等间接性的制度要素是产业技术形成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割裂开来。鉴于此,有理由认为,生产技术转化为产业技术要经过制度规约,规约意味着限定,限定既是某种束缚,也包含着激励性的制度安排。
3 基于演化视角透视技术的意义
基于演化视角考察技术,能够带来的学术景观,以及能够开辟的“问题域”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认识论层面能够逼近技术本质。人文主义技术哲学关注的是技术的形而上学分析,以及对技术的社会后果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因而技术就成为容纳了诸多抽象规定性的省视对象,在本质上,技术也就成了远离人间对象物的某种抽象的存在。相反,通过对技术生成、演化以及技术内部结构性变化的考察,是认识技术本质的深化,甚至可以说,技术哲学如果不思考创新过程,不涉及技术创新过程的认识论研究,势必难以把握技术发展的实质。
其次,在价值论层面,基于演化视角透视技术是解决技术价值论争端的突破口,甚至可能是惟一的“解题思路”。在技术哲学领域,技术是否负荷价值是一个多有争议的论题。有人认为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技术的应用才负荷价值,也有人认为技术本身是负荷价值的。何谓技术本身?显然双方都未明确,但“技术本身”却是双方的逻辑起点。如果不从技术形态的构成及形态转化的角度分析技术的特质与功能,便无法理解这个“技术本身”是什么。同时,技术的应用与技术的形态转化在过程上是同一的,不同形态的技术负载不同的价值,不同形态的技术发生转化,才显现出技术负荷价值的动态的和微观的机制。因此,不进入技术演化过程,是无益于解决纷争的。
再次,在应用层面,讨论技术演化问题,能够为制定科技政策提供一个具有解释能力的理论框架。现实中,科技成果如何实现产业化的问题一直是困惑我国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往的学术探索,大体上都没有进入技术内部讨论高新技术是如何完成产业化的。由此导致,过高估计大学的技术供给,忽视了企业作为技术源的政策适应问题;对应用研究投入过多,忽视了基础研究的倾斜性投入问题;孤立地建设中试基地、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忽视了技术的网络化构型问题,等等。在学理上,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入技术演化过程,建立系统的认知框架,而不是置身“局外”,指点乾坤,演绎“朝纲”。
收稿日期:2006—08—22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哈尔滨工业大学文科创新基金资助(编号:01104997)。
标签:产品形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