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路径依赖与国有林区经济重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林区论文,路径论文,重构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 言
国有林区改革和发展目前已经进入经济重构、体制创新阶段,但在此过程中,路径依赖特征十分明显,严重制约着林区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所谓路径依赖是经济学界在分析制度变迁特别是分析长期经济变动时常用的分析概念,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其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的重要性,人们对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以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低效状态,陷入恶性循环不能自拔。同时路径依赖还常常将制度创新牵引到旧的轨道上,使新制度中掺杂着大量旧的因素,甚至成为旧制度的变种。因此,研究国有林区经济重构过程中的路径依赖现象,剖析深层次原因,提出走出路径依赖、实现体制创新的措施,对国有林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林区经济重构中的路径依赖
从国有林区改革历程看,林区尚没有形成绩优的路径依赖。
1.改革之初实行的厂长负责制,未涉及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为以后的改革提供了非绩优路径依赖依据。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政策法律方面的供给轨迹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国有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也在经过试点后全面铺开。尽管厂长负责制出现种种问题,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企业厂长和职工的积极性。但由于《决定》确定的改革并未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实质上是对传统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责任的具体化,这就为以后的改革提供了非绩优的路径依赖依据,也形成了国有林区改革难以突破的根源。1988年国家又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同年林业部出台了《关于林业企业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意见》,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指明了方向。但经营责任制沿袭了厂长负责制的基本思路,仍未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仍未在企业经营机制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从1991年开始国家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在林业,以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森工企业为主体组建了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并明确要求四大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现代公司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四个森工集团并未实现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只是变森工企业对国家的经营责任制为对集团核心企业(母公司)的责任制,森工企业财产关系变国家所有为国有法人所有,产权关系实质上仍然不清晰,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没有实现突破,表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
2.国有林区所有制变革总是摆脱不了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产权格局,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由于历史原因,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一直采取全民所有制形式,改革开放后,由于强调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计划性,使国有林区虽进行了多项改革,但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产权制度安排却没有随之变化,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一是按照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体制安排,国有林经营必须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完成,林区产权制度应该保证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在此前提下,林区产权制度改革只限于林区服务系统从主体中的剥离,而国有林的培育、采伐甚至大型加工项目必须保持全民所有制经营或公有制占主体成为必然的思维定式。二是国有林区全民所有制所给予林区职工的心理依赖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障碍。由于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其在经营方面的竞争垄断优势,都使林区职工从心理上感受到了全民所有制经营的安全性和优越感,这也是林区产权制度改革无法深入的重要原因。三是国有林区全民所有制所具有的行政指令性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改革初期没有大的变化,路径依赖仍是重要原因。
3.国有林区经济发展过分依赖林木资源,林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存在着路径依赖特征。按照社会化生产发展理论,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是社会经济增长的方向,其主要思路是:通过集团化的分工协作、集约经营,将某一个小产品做大做精,形成规模,并带动其配套、辅助、服务产品的发展,形成与之相关的大产业。而目前国有林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之间的变化关系恰恰与之相反。国有林区大多数兴建于计划经济年代,是在资源开发利用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资源的禀赋和分布状况决定了国有林区大都走上了追求大量开发森林的扩张道路,导致了林区主导产业单一,产业产品结构关系不合理,产业规模大、分工粗,产品规模小、产量小、附加值低,弱质产业特征明显。近年来国有林区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但调整的刚性滞阻现象极为严重,国有林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思路总是沿着延伸林木产业链、产品链的思路进行,而对森林资源广度拓延却始终处于辅助地位。同时,在产业格局中一再强调的森林采伐、林产工业、多种经营三大产业三足鼎立的方向,几乎成为林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定式,这里传统的森林资源利用观念和经营者的短视以及路径选择的低成本陷阱是造成刚性滞阻的真正原因。
4.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总是无法舍弃迟迟未能实质性突破计划经济的最大遗产——森工企业享有的社会职能,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由于历史原因,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从建设初期即承担起一些社会职能,政企不分现象十分严重。改革开放后,片面强调森林资源管理的特殊性以及国有林区相对独立和位置偏远的特殊性,没有实现改革突破,国有林区目前仍然是政企合一、企事合一、司企合一、企社合一。这一体制维系了国有林区这一大家庭,加剧了森工企业经济危困,造成了国有林区发展方向的迷惘,其对林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阻碍已经十分明显。但森工企业剥离社会职能的工作却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原来过分弱小,其管理能力和财政支持力度不大,现在虽然功能增强了,但财力有限,因此在主观上仍然愿意从宏观政策方面管理,而在微观上仍愿意由森工企业办。森工企业虽然愿意交,但因仍需提供资金而无交出去的热情,甚至仍愿意拥有对林区公检法等机构的支配权。路径依赖对双方都起了作用。
二、路径依赖: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重要障碍
国有林区经济重构中表现出来的路径依赖,其本质是经济重构没有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排。前一阶段的改革对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有着强烈的依赖,其后的改革又是对前期改革的修补、完善、学习、积累,从而导致了国有林区体制的严重缺陷,延长了渐进式改革时间,路径依赖已经成为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重要障碍。
1.缺乏总体目标设计的改革,使国有林区经济重构难以实现体制上的根本创新。国有林区的改革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与此同时,由于森林资源的不断减少,大多数林区相继进入资源衰退阶段,陷入了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状态。在这种环境条件下,国有林区改革必须有一个总体的目标设计和轮廓,必须确立经济重构的目标、基本内容、方式和原则,这是经济重构的基本要求,否则,仍然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很难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在实践中由于对森林资源管理方式特殊性的考虑,国有林区多层次、多方面的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改革的基点总是在坚持国有经济占主体的原则下围绕着治危兴林进行的。没有按照市场取向原则进行充分调整,也没有进行全面的设计和思考,因此,一直没有提出较明确和完善的林区改革目标模式,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特征十分明显,改革始终没有实现突破。甚至在国家调整林业产业政策,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国有林区仍然采取计划经济的模式去适应这种调整,在资源管理、产权制度、人员转岗分流等重要方面仍然采取僵化的指令性的传统模式,没有以市场为取向,用现代林业的思路去作整体设计和调整,使国有林区现行制度显示出很大不适应。
2.渐进式改革的路径选择使前期改革成为后期改革的刚性滞阻。毋庸讳言,我国国有林区经济改革的路径选择是采用渐进式的路径。渐进式路径的成本积累实践告诉我们:在渐进路径过程中,其行为取向是学习积累,而不是创新超越。我们在评价国有林区改革,剖析诸如国有林管理体制不顺、产权制度改革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社会负担沉重等等问题的实质,就会发现林区之所以没实现体制创新,渐进式改革思路是重要原因。初始的改革措施形成的体制惯性始终制约着林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后来的改革只是对原有措施的修补和完善,难以实现创新。但渐进式路径也并非坦途,遵循这个路径,也有成本与风险,甚至成本还很高,积累下来的风险可能也不低。当前国有林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已经成为其未来发展的瓶颈,可以说我们已经到了对渐进式路径支付巨大社会成本的一个峰值运行区间的时期了。如果不能实现制度创新,其需要付出的代价将是很大的。因此,我们提倡国有林区经济重构,强调制度创新,目的是寻找新的制度安排,同时促进渐进式路径长度的缩短。
3.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已构成了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重要瓶颈。关于国有林区经济重构中非正式制度安排问题,正如诺斯在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出的,营造清晰产权激励框架制度的过程中,非正式制度安排也是起重大作用的。国有林区改革中,人们传统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等的渗透与沿袭对体制改革也造成了极大障碍,核心制度难以突破。其中核心问题是在关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上存在着国有林必须由国有企业来经营,必须采用计划方式而市场信号失灵,采伐、营林甚至大型木材加工必须国有经济占主体等等传统的牢不可破的思维定式。在经营思想上,传统林业思想一直成为林区发展难以逾越的桎梏,在经济效益、生活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的选择中,传统的木材经营思路往往占上风,经济效益似乎理所应当地排在首位。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国有林区劳动力的转产转岗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等等。因此,非正式制度安排也是提高改革成本,造成路径依赖的重要方面。
三、走出路径依赖,重构国有林区经济
我国国有林区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巨大系统。它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具有一般社区的特征,同时又有一般林业社区所特有的内容,其存在、运行和发展主要是围绕着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与开发进行的。它是一个地域空间概念,又是一个经济概念,同时还是一个社区概念,目前绝大部分又与国有森工企业混同一体,林区社会职能和经济活动统统由森工企业举办,森工企业既是生产经营主体,又承担社会公益职能,负担着林区社会服务体系。林区各组成要素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准确定位,林区经济实质上就是林业部门经济。正因如此,打破部门封锁,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重构国有林区区域经济也就成为下一步改革的战略选择。
在新一轮改革中国有林区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新的重构路径的选择必须建立在现代林业思想理论基础上,在生态优先的原则下,用现代林业、可持续林业的观念去引导林区的经济重构,坚决突破传统林业思想的定式。二是新的改革目标的确立必须以市场机制作为大背景和基石,摆脱原有计划经济的束缚。对国有林管理体制也要放到市场经济中去思考,对国有林的管理、扶持等都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三是新路径的选择要立足创新和重构,摒弃渐进式的改革路径。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已经确定,改革已经进入制度创新阶段,再采用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重体制势必会给林区经济体制的建立带来严重扭曲,甚至将改革引回到计划经济体制。四是新路径必须设置动态修正机制,不断矫正路径偏差,使经济重构方案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前进。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主要内容如下:
1.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国有林区经济总体框架。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基本内容是:打破森工企业现行组织形式,变部门经济为区域经济,以市场为取向,实现林区内原森工企业各组成要素按照社区管理的自然机理的有效分离和资源的重新配置。突出政府的社区管理功能、林区主管部门的森林经营与管理功能、企业的生产经营功能,使林区各组成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各司其责,实现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和可持续发展。
2.重构国有林区发展的基础,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国有林区绝大部分产业都依赖于森林资源,森林资源的培育、开发和利用是国有林区基本生产经营活动,森林资源对于国有林区发展具有决定作用,没有森林资源就没有国有林区。重构国有林区经济,就必须创新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其基本方向:一是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形成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以市场为中介和纽带的森林资源运营和约束机制,按市场规律构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监督的新体制。二是改森林资源资产的企业经营形式为林务官经营形式。即林业主管部门(林务官)成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代理人,无论营林还是采伐、规划都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由其组织竞标工作,通过竞标形成资源市场和资源价格。国有林区商品林建设也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划并组织。
3.突出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主线,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是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主线。目前国有林区所有制结构单一,公有制实现形式没有实现多样化,不能按市场经济规律有效地配置资源。改革中翻牌现象居多,而实质性内容少。为此,必须实现突破:一是摆脱思想束缚。在规范、强化政府部门管理监督和政策指导等行政手段基础上,对国有森林资源经营中的采伐、营林等活动,不再强调公有制(国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由市场竞争来淘汰落伍者。二是国有森工企业不应再全方位出击,而是要收缩战线,不适合国有经营的要坚决退出。三是加大非国有经济的比重,发展林区混合经济,对个体、私营、三资等企业除国家特别限定的以外,不再对其进入领域进行限制。同时对这些企业进入资源培育等领域也要给予国有企业同样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发展。
4.以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契机实现国有林区经济重构总体突破。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国有林区经济重构的重要契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市场经济规律实现林区各要素的重新配置:一是将政府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按区域经济管理模式强化政府的社区管理功能;二是将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功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林业主管部门(林务官)经营管理;三是将社会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分离出来,交由社区管理;四是实现森工企业资产的裂分和重聚。裂分是将不适合国有企业经营的资产通过出租、出售或股份制等形式从企业中分离出去,重聚是按照生产集约化、协作化的要求,打破区域界限,进行联合、重组,实现集团化经营,使企业超常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