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经营的公司防范和社会惩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恶意论文,社会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1999)06-0045-05
一、恶意经营的界定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好处”的腐败行为,导致企业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腐败行为形形色色,但对国家、对企业危害最大的是一些人在企业的经营领域里发生的腐败行为。典型的经营领域里的腐败行为有:在企业的合资、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中,出卖企业利益,收取对方给予的回扣;以自己亲友的名义开办企业,和所掌管的国有企业建立业务联系,通过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等手段,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化为己有;以向境外投资的方式,转移国有资产,然后在境外把资产侵吞;等等。
我们把这些发生在企业经营领域里的腐败行为称为恶意经营,以区别于发生在企业的非经营领域里的腐败行为。恶意经营是指这样一类行为:经营者本人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某项错误决策的不良后果明了无疑,经营者也有能力预先避免、中途制止、事后挽回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但经营者却故意作出对企业不利的抉择,并听任错误决策的不良后果出现和发展。当然,在这些恶意经营行为背后,一定有经营者个人的“好处”。所以,从根本上讲,恶意经营是经营者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经济犯罪。
通常,恶意经营者总是用“决策失误”来为自己辩解。他们这样说,是故意要模糊恶意经营和决策失误的界限,以掩盖其经济犯罪的实质。其实,恶意经营和决策失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经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经营也会发生亏蚀,也就是说,经营者不可避免地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经营决策失误,并使所有者的利益蒙受损失。但是,在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经营者的能力不足,或者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时,企业经营者要把企业经营好的主观意愿是没有疑问的,更主要的是,经营者本人不曾从企业的经营损失中得到任何个人的好处。好心做错事,才属于正常的决策失误。这里,经营者个人是否从中谋取私利是判别恶意经营和决策失误的根据。
二、产生恶意经营的制度条件和个人行为条件
谈起发生恶意经营行为的原因,人们常常把它们归结为这些经营者个人的道德品质不好。当恶意经营只是个别企业中的偶然现象时,可以说这是个别人道德败坏的结果。但当恶意经营大面积不断出现时,就不能再把它看成只是个人道德问题,而必须承认这种普遍现象的出现有着某种更深层的根源。
产生恶意经营者的制度是有缺陷的,这个缺陷来自现代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从19世纪中叶开始,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了大量生产和大量分配的现代工商企业的发展。这些现代工商企业,包含着许多不同的营业单位,而且由各层级支薪的行政人员所管理,他们控制着企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未来的计划。“对支薪经理人员而言,公司之持续存在对其职业是至关重要的生涯。他们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其设备能连续使用和得到原料。他们远比老板(股东)更愿意减少甚至放弃眼前的股息,以维持其组织长远的活力。他们关心的是保障供应来源和销路,发展新产品和服务,以便更充分地利用现有设备和人员。这种扩充又会导致增加更多的工人和设备。如果利润很高,他们宁愿再投资于企业而不愿作为股息而支出。就这样,经理人员要维持其组织被充分利用的愿望乃变成了一种使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持续力量。”按照钱德勒的这一段精辟的分析,本来现代企业的经理人员的个人命运和企业的命运是息息相关的,经理阶层是一支推动企业持续进步的力量,在这样的现代企业中,一般是不应当出现恶意经营现象的。那么,为什么还会发生恶意经营行为呢?原因是恶意经营者滥用了掌管在他们手中的权力,权力是他们活动的基础。这种权力来自现代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所有者已不胜直接管理企业的重任,管理者恰恰拥有管理方面的专门知识,不同资源的出资人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把各自的资源投入到企业中,在合作中各得其所。但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企业的经营信息的不对称,即经营者更了解企业经营方面的真实情况,从而使他们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瞒或误导所有者,以实现经营者自己的利益目标。也就是说,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带来的制度缺陷,是恶意经营得以实现的条件。我们把它称为恶意经营的制度条件。
仅仅有制度条件并不足以发生恶意经营,还需要具备另一个对经营者来说是个人性质的行为条件。这个行为条件就是经营者通过对其恶意经营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得出的值得一试的判断。在搁置了道德品质高低决定经营者行为这一假定之后,我们接受经济学家的选择分析的结论,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在我们这个问题里,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否存在着一个足够大的恶意经营预期收益,就是他的个人行为条件。
根据上面的分析,为了预防公司的经理人员发生恶意经营行为,首先必须在公司内部加强针对制度条件的防范,也就是尽可能地从公司制度方面消除两权分离带来的弊端。其次必须针对他的个人行为条件,加大社会惩治力度,使其恶意经营预期收益减到足够小,甚至是负收益。通过这两种途径,达到治理恶意经营的目的。
三、针对制度条件的公司防范
针对制度条件的公司防范,根据前面所作的分析,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弥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制度缺陷,二是减少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会为恶意经营创造制度条件,如果不具备两权分离的社会环境则尽量使之不分离,自然会避开两权分离带来的弊端。采取这种策略的典型是东南亚各国的华人企业。这些华人企业的治理机制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第一,家族控制着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第二,经营权牢牢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在东南亚的华人企业里,家族对公司往往拥有大部分乃至全部的股权,企业事务是家族经济事务的一部份。企业的最高领导人同时也就是家族的一家之长,家长的权力延伸到整个企业,他在企业中的领导权和他在家族中的权威融合为一体。领导层由家族的成员构成,至少各个企业的核心领导职务都要由家族成员或家族姻亲担任。企业首脑以家长专制的方式指挥企业的运作,辈份和资历最高的家族成员对整个家族和企业拥有绝对的个人独裁式的权威,企业的重大决策由家族的最高领导人作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按照家族血缘关系世袭的,基本上不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特征。作为家族长辈的企业最高领导人和分头掌管要害部门经营权的他的子弟们,尽管可能在利益分配上发生分歧和争执,但极少会作出恶意经营的蠢事。因为那样的勾当一旦败露,他不但要失去现在的地位和权力,而且会使他难以在家族中继续生存下去。这样的一种治理机制,在东南亚各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有效地防范了恶意经营。
弥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恶意经营创造制度条件的缺陷,一种和缓的做法是资源抵押。家族式企业虽然能避开两权分离带来的制度缺陷,但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处于后起的发达国家地位上的日本,在东方文化的背景下,创造了能有效地降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的资源抵押制度。日本公司对管理人员普遍实行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在这两种制度背后实际存在着个人对公司作出的资源抵押,也就是员工在他对公司贡献最大的时期并不能得到应得的最大的报酬,这两者之间的差额被公司扣押,公司允诺在员工老年时以增加工资的方式给付,这种以隐形出资的形式作出的资源抵押,形成了对公司经理人员的退出障碍,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从一家公司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这就大大地降低了经营者搞恶意经营、尔后一走了之的风险。与日本类似,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曾实行要求承包经营者交付抵押金的制度,但事实证明,仅仅有资源抵押还不足以根除恶意经营行为,必须有其他的措施配合。
在不能降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的前提下,消除两权分离带来的弊端的办法是减少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聘请专家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股权相对集中、员工参与等都是有效的措施。以美国为例,大公司的财产大权掌握在大约4500名总经理和董事手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沿着公司阶梯爬上来的。他们之所以能爬上掌权地位归因于他们在公司里的技能。他们对管理、技术和计划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新要求有一套成功的对付办法。这些从公司基层干起来的经理、董事们,都是行家,彼此间关于经营信息的不对称相对要小得多。在日本的企业里,股权相当集中,大多数是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和这种所有权特征相适应,日本公司的高层决策权,也往往集中于大股东们组成的委员会,而不是总经理个人。更有些公司,在委员会中,实际实行的是一致意见决定而不是多数决定的决策原则。这种决策方式,使拥有公司经营信息的决策者增多,从而使恶意经营的实施,面临着更多的障碍。员工参与也有同样的功效。日本企业实行的是从业员主权制度,即企业实际上归长期固定在其中工作的员工所有,他们对公司的基本的、重要的问题拥有决策权力,同时也直接掌握着许多公司经营信息。这就使得日本企业内部的监督气氛非常浓厚,在这种从业员主权的企业中,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如果想要瞒过员工作出恶意经营的举动,几乎是行不通的。
四、针对个人行为条件的社会惩治
针对恶意经营者的个人行为条件,国家必须具有强大的公共管理能力,加大社会惩治力度,足以使任何恶意经营都有很高的败露的几率,而且一经败露则严惩不贷。
关于犯罪的经济学研究揭示,违法同定罪可能性、同判定有罪后的惩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非法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逮捕的机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可用函数表示。
Oj=Oj(pj,fj,uj)
这里,Oj表示特定时期的违法数量,pj表示每桩违法的定罪可能性,fj表示每桩犯罪的惩罚,uj是代表所有其他影响的混成变量。
这个结论,同样可以作为我们分析恶意经营这种独特的犯罪行为、加强对它的社会惩治的理论工具。特别是其中关于定罪可能性比罪行惩罚更有威慑力的观点,对我们研究治理恶意经营更有实用价值。
美国可以称得上是以社会惩治为主要手段治理恶意经营的典型。美国的治理机制较好地体现了预防经理个人从事恶意经营犯罪的五个特点。第一,企业经营活动是高度透明的。美国的会计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多、职业规范约束力强,加上独立的审计,使得企业的每一笔交易都能被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和披露出去。第二,有严格的法制社会基础。国家对经理人员的各种犯罪行为有比较完善的立法,但仅仅有法律规定还远远不够,真正对恶意经营者形成威胁的是由疏而不漏的检查、无法通融的审判、毫无松动余地的执行判决等环节组成的严格、独立的司法体制。第三,接受公开的舆论监督。公司高层经理人员一直是大众传媒关注的热点,这一方面使他们享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另一方面,也使他们无时无刻不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他们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恶意经营勾当,一旦被舆论披露曝光,他们就会身败名裂,再也不会有哪家公司敢于雇佣,他们的经理职业生涯也就到此彻底终结了。第四,面对发达的资本市场的压力。美国企业的经理人员通常是在经理市场上雇用的,他们的价值是由人们依据他们所经营过的企业业绩来评定的,该企业的股票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身价。如果有恶意经营的丑闻发生,企业的股票持有者就会“用脚投票”,使公司的股票跌价,经营者的身价也随之下落。第五,对公司的高层经理实行高薪养廉。较高的报酬水平增大了经理们的犯罪成本,出于利害的权衡,一般的回扣不至于打动他们。
五、简短的结语
恶意经营是最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管理问题之一,因此,中国的学者在公司治理、管理腐败等视角下始终关注着这个问题。
恶意经营的发生,离不开制度条件和个人行为条件。因此,治理它也必然从消除这两个条件着手。消除恶意经营的条件,又必须从具体的国情出发,特别是从社会的公共管理能力出发。如果我们把治理恶意经营的机制看作是内部的公司防范和外部的社会惩治的某种配合,那么,从美国、日本、东南亚华人企业的治理机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公共管理能力低的国家中,由于恶意经营者容易逃避社会惩治,必然以降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来强化公司防范;反之,在可以实施有效的社会惩治的国家里,公司防范程度可以低一些,也就是两权分离的程度高些,这样能够较为充分地利用专业人员来管理企业。
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说,当我们的社会公共管理能力还相当低下时,大量存在的所有者虚位、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的模拟现代公司,是滋生恶意经营的最肥沃的土壤。要想消除大量发生的恶意经营行为,逻辑上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快速形成社会公共管理能力,及时有力地惩治恶意经营者,但在短期内这是不现实的。二是尽量减少模拟现代公司的数量,缩小两权分离的程度,形成实际有效的公司防范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抓大放小”无疑是最佳的政策选择。因为这种政策一方面可使大量的中小企业凭借内部的公司防范有效地预防恶意经营的发生,另一方面,又使国家得以将有限的公共管理资源用于少数大型骨干企业,从而可以保证对这些大企业中的恶意经营施加有力度的社会惩治。这样,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能够治理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