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东韶关 512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相应的发展。虽然国家出台看相应的法规法律,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了规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制度仍然存在漏洞。本文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策略,以期对对实行规范的工程招投标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对策
建筑工程招投标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日益严重,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规范,促进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1.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 刻意规避建筑工程招投标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很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会触动部分组织群体的经济利益,为了争取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此时这些组织群体就会想法设法采取一定的措施来 抵制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甚至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刻意地规避建筑工程招投标。因此,建筑工程项目中通常会出现将项目工程肢解,化整为零进行招投标的现象,即有些建筑单位将达到法定强制限额 招标的工程采取拆分等方式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式,从而使建筑项目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制造出“合理的不必招标”假象,以此达到规避招投标的目的[1]。此外,还存在部分建筑单位采取各种借口对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从而缩小项目的招标范围,排除部分潜在的投标人,内定中标承包单位。
1.2 评标工作不科学、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评标和定标工作而言,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评定方法是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我国国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在评定方法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评定方法的制定也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很多招标商在选择承包商时,过于重视投标报价,从而忽视了技术标的重要性,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往往给后期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目前,很多投标单位常用的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但在评审因素和标准设置上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甚至采用人为操作来干扰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此外,还存在部分招标单位在组织评标过程中,以议标的方式取代评标,直接将公开招标转化为议标招标。
1.3 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力度不足首先反映的问题是其监管机构设置的不健全,常见的问题包括缺少专业的统一标准化监督机构,不同地区所设立的监督监察机构执法标准和执法力度不同。同时,在缺乏相应的权力约束条件下,行业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经营权、决策权执行者,是以被委托人身份参与交易活动的。其属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一方,与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同样也应是被监管的对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以行业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将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权、经营权、监管权集行业部门于一身,模糊了在市场交易行为中的权、责、利边界,使之集经营者和管理者于一体,导致了目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割、监管缺位、管理混乱的现状。
2.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策略
2.1 大力倡导合理低价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是从制度上制止投标人可能的恶性竞争、为投 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作出的制度保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有的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并且中标,是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没有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失职行为,并不是招标投标制度本身的问题,低价中标导致的问题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如世行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招标通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即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最低要求,评标价最低,且资格审查合格、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合同。世行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的“借款人采购规则”中,为防止出现以往异常低价的投标,增加了专门的条款。异常低价的投标是指其投标的价格明显偏低,使业主实质上担心投标人以其所报的价格履行合同的能力。
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造成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招标人、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与评标办法本身无关,投标人明知招标控制价不合理仍参与投标,实则是寄希望于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导致市场恶性竞争[2]。低价中标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后偷工减料,这是合同执行问题,而不是招标问题。评标时,对于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则投标应被否决。因此,招标投标制度本身是不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的。无论是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对于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综合考量。出现“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的说法,是对招标投标制度的曲解。
合理低价中标过程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实现施工企业的效益最大化,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完善管理模式,减少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竞争从以往的“勾兑关系”逐渐转向企业的实力竞争,真正地实现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
此外,要加强对市场机制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培育, 尽可能地做到建筑市场运作程序的透明化、公开化和严密性,坚决抵制“暗箱操作”等非法行为,进而从本质上避免腐败行为的出现。同时,可以淡化标底的作用,将标底看作评标过程中的一个参考,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2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包括对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评标结束后需要对评标专家的个人能力、评标质量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该评标结果可作为考核评价专家的重要依据。同时,针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可建立相应的惩治标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内。此外,可以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评标专家库进行资源的整合,实现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解决当前评标专家数量有限的问题,从而进一步避免评标的不公平现象。
2.3 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体系建设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体系主要是指利用法律对建筑市场加以监督,从而促进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以行业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市场的监管权交给了与交易主体有着紧密关联的各个相关行业部门。如此一来,不仅产生了监管职能交叉、执法冲突、责任不清、权威不够等弊端,而且加剧了市场交易 的“信息不对称”和“非对称信息博弈”,造成了行业部门对于交易市场的行业垄断,产生“不正当竞争” 和“限制竞争”,直接引发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信任危机。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法律对招投标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和 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招投标单位并不遵守规定,从而出现了一些“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违背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只有将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安排落实到实处,才能有效地促进建筑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效率,因此,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体系建设,对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可持续性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一些地方已打破以行业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将过去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职责集中整合,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或招投标监管局,在积极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新思路、新举措,在解决“九龙治水”、建立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和减少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强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大力倡导合理低价中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促进国内建筑市场的发展的重要作用,以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曾群.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J].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7(9):164-166.
[2]汪世华. 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研究[J]. 商品与质量, 2015(52).
论文作者:潘素梅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2/6
标签:招投标论文; 评标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建筑论文; 低价论文; 投标人论文; 招标投标论文; 《防护工程》2017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