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与党的宗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旨论文,群体性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和防范,都与领导是否坚持党的宗旨密切相关。因此,本文专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其引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等各种不同的原因。但贯穿其中的共同原因,就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坚持党的宗旨,在实际工作中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权利,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造成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恶化。有些群体性事件,是因为农民承包政策不落实,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弄得农民不堪重负而发生的。这些问题看起来是一些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不贯彻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造成的政治问题,是严重违背党的宗旨造成的。也有些群体性事件,是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粗暴,滥用手中权力,遇到问题不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靠“大盖帽”压和“小分队”出击,触怒了群众发生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违背了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一贯作风,说到底,也是严重违背党的宗旨造成的。还有些群体性事件,是因为部分群众不能正确对待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发生的。这些认识问题表现在群众身上,但根子却不在群众,而在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深入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没有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这与党的宗旨也是不相符的。总之,要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在真正坚持党的宗旨上下功夫是不可能的。
处置群体性事件,有许多正确的方法和措施。但贯穿其中最根本的方法和措施,就是全面坚持党的宗旨。大量实践证明,坚持党的宗旨问题解决了,许多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就会应运而生。而各种不正确的方法和措施的一个共同点,也是背离了党的宗旨。方法和措施不正确,主要是思想上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当前主要有两种模糊认识影响到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有些领导干部认为现在群众“不听话”了,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把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称之为“刁民”。二是有些干部认为现在闹事的群众都有一定道理,他们是一般群众,是自己的父老乡亲,如果对他们中有些人采取强制措施就站到了群众的对立面。笔者认为,要澄清这些模糊认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端正对群众的态度,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群众观点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观点。它在理论上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充分认识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人类历史的主人。它在实践上要求我们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宣传教育群众,组织和带领群众完成党的伟大事业。党的群众观点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种认为现在的群众“不听话”了,是“刁民”的观点,与党的群众观点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不错,现在的群众和以往确有些不同的地方,这就是他们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大大增强了,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尽管有些群众的思想觉悟还不是太高,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也不排除确实存在着极少数“刁民”,但这并不代表大多数群众。谁都知道,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好的。他们对政府和干部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善待他们,不欺压他们,不严重侵害他们的利益,他们是决不会闹事的。不分青红皂白,把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称之为“刁民”,就完全把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搞错了。我们的干部应是群众的公仆,当群众的利益受损或遇到困难时,我们应当帮助他们,当群众一时受坏人蒙蔽干出违法的事情来,我们应当通过宣传教育他们。如果不是采取这种态度,而是采取敌视的态度,把自己摆在群众之上,以统治者自居,只能导致脱离群众和伤害群众的感情。得民心者,得天下。人心向背历来是决定一个政党、政权兴亡的标志。这一点,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
第二,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和向政府负责统一起来。我们的法律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虽然是群众,他们的要求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些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其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从维护社会的大局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出发,对他们中的少数人依法进行处置,是完全正确的,这并没有违背党的宗旨,恰恰是坚持了党的宗旨。毛泽东同志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1]在对待群体性事件问题上,必须坚持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这一原则。一定要把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和向政府负责统一起来。那种认为他们是一般群众,对其依法处置是站在群众“对立面”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说坚持党的宗旨是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那么,对正确防范群体性事件来说,全面坚持党的宗旨就是关键。笔者认为,在防范群体性事件上要全面坚持党的宗旨,必须做到:
第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对新时期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最新概括。它不仅为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正确防范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武器。首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加快经济发展,能为群体性事件防范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说到底是经济利益冲突的表现。经济发展了,经济利益方面的一些矛盾就会大大减少,而且能使人们看到社会发展的希望,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其次,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强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能对社会稳定起重要的思想保证作用。再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在各项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就会使广大干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使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越来越密切,群体性事件必然会越来越少。
第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改革是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动力,必须坚持。发展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也必须坚持。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又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群众的承受能力出发,决不能以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为代价,盲目地进行改革和发展。这就要求党委政府在一些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发展决策出台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如果大多数群众不理解或利益受到损害,决不能急于出台。已经出台的,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应,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决不要等到广大群众起来反对了,社会矛盾激化了才去纠正。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决不能盲目追求“高指标”,一味地创什么“政绩”。否则,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起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人民许多权利,诸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权利,还有人身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群众的这些权利必须尊重和维护。对此,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字面上,必须在实际生活中充分体现出来。有些领导干部,以群众缺乏民主观念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由,阻碍群众合法权利的实现,其后果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如果我们能以积极的态度,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努力培养群众的民主观念和民主习惯,并不断扩大民主权利的范围,群体性事件必然会大大减少。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用“堵”和“压”的方法,是不能真正解决社会矛盾的,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会减少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震荡,这是毫无疑义的。
第四,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现象。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现象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是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改进党的作风》中明确指出:“现在发生的一些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些让人想都想不到的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工作不落实,不扎实,不切实。工作部署了,没有抓到底,口号提出来了,没有落实。结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没有实效。这种风气如果不纠正,不仅会导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法落实,而且必然会出乱子,甚至出大乱子。官僚主义作风,要害是脱离群众、当官作老爷。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有的干部无所用心,有的作威作福、欺压群众,引起了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2]真正坚持党的宗旨,就必须下决心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现象。“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各级干部必须放下官架子,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解除民忧,才能争得民心,维护稳定。只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问题解决了,干群关系才会得到根本改善,群体性事件才会从根本上得到防范。
第五,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努力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当前,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部分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不高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一些干部没有做好群众工作。为此,必须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向群众宣传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政策,使他们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二是要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学会通过正常的行政和法律程序解决矛盾和纠纷,由此必然会强化群体性事件防范,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