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审计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检法论文,机关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依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执法机关分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为政法机关。公检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是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有关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公检法机关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检法机关执法力度明显增强,罚没收入增幅较大。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加大对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的审计力度。由于罚没收入的审计政策性强,内容比较繁杂、涉及面广。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收缴罚没财物的主要种类和依据,熟悉罚没财物和追回账款、账物的管理形式和特点。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和种类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
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作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作追回赃款、赃物。由于公检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具有不同的分工,因而收缴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也具有各自的范围。公检法机关按工作职能的性质区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范围。
(二)罚没收入的种类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和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经济处罚。如对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卖淫、嫖娼、赌博等各种违法案件的罚款、没收物资和追回赃款、财物。
2.人民检察院对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处罚。如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案件的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3.人民法院对刑事、经济、民事案件判决的罚款、罚没物资和追回赃款、赃物。
二、罚没收入审计内容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一)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合法
审查公检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审查有无财政部门颁发的《罚没许可证》,审查有无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和比例,有无超越职权范围进行罚款。审查地方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向执罚单位下达执罚指标或指派公检法机关代收其他费用。审查执罚单位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奖金、福利挂钩。审计的重点是检查公检法机关在查处有关违法纪案件中有无“以罚代刑”,或应罚不罚、少收少罚,通过摊派、集资、转嫁办案费用和自立章法滥罚款的问题。在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进行合法性审计时,审计人员首先应全面地向被审单位收集和了解有关惩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法规依据。其次,可采用抽查的办法,调阅有代表性的案件卷宗。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制裁处理程序与有关法规相对照。以检查被审计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处罚上有无提高标准“以罚代刑”和乱罚款的问题。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的合法性审计,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尤其是在具体量刑量罚的处理上,我们审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案情和法律尺度,因此审计实施工作中,要依靠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的密切配合,充分掌握法律依据和全面了解案情,抓住裁定或判决的程序和具体量刑量罚标准进行审计。
(二)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合规
审查罚没财物的收入是否如数入账,有无截留、隐瞒、坐支的问题。审查是否使用规定的统一罚没收据,有无使用自制收据隐匿、截留罚没收入问题,有无将罚没款混同其他收入截留,有无自行规定罚没收入提留比例,导致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执法单位隐瞒截留。
(三)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有无拖欠坐支挪用问题
国家虽曾三令五申明确规定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要一律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坐支和挪用。但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置国家规定而不顾,大量截留、坐支、挪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好处。因此,要把有无拖欠、坐支和挪用罚没款和追回赃款赃物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审查罚没物资的和追回赃物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的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各种罚没物资和追回赃物以及暂没结案的扣留物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同时,还明确规定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或用途,按一定原则处理。
三、罚没款、罚没物资、追回赃物的审计方法
(一)罚没款的审计方法
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此项审计。
1.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款收据是否正确。根据各执法机关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这个规定,我们要对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罚没款收据进行清理核对。如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自制收据截留、坐支罚没款的问题,就应严肃查处。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凡使用自制凭证的,都想有意截留坐支,私设“小金库”自行支用,在具体手法上又较为隐蔽。因此,审计人员要广泛收集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尤其是要把重点放在公安机关基层单位上,必要时可以采用突击盘点现金的方法。
2.罚没款是否及时入账。使用罚没票据虽然正确,但却不及时结算入账,被长期坐支挪用。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对象比较分散,罚没款票据往往又散落在具体办案人员手中,内部控制度不够严密,有可能会出现这类问题,此外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有时也短时间坐支挪用。因此,在审查时,要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罚没票据的领用、缴销的内控制度,查对已使用凭证的缴销情况,将凭证存根数额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如果存根数额大于账面数额时,就要认真追查没有如数及时结算入账的原因及没入账部分的罚没款去向。
3.调阅并抽查违法违纪案件的卷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采用调阅一定数量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卷宗,将应上缴罚没款和追回赃款、赃物数额进行核对,从中发现有无不入账问题。
4.审查罚没款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列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账户。有的执法部门和单位有意将罚没款和赃款、赃物列作“暂存款”账户,任意坐支、挪用,这种作法是不能允许的,除令其调账外,还要追回被坐支、挪用的款项。
5.审查罚没财物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按照规定执罚单位取得的罚没款,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但有的部门和单位由于罚没款被坐支、挪用或挤占,因此,不能及时上缴而长期拖欠。在审查时,不仅要审查“罚没财物”的账面余额,同时,还要与银行存款余额相对照,以确定拖欠部分是否被挤占。
(二)罚没物资、追回赃物的审计方法
1.调阅被审单位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卷宗中有关记载罚没物资和赃物的清单。
2.将清单中所开列的,已按规定核准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赃物的变价收入与账面数额相核对是否相符。在核对的同时,还要审查罚没物资和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的问题。
3.对清单中所开列的,但暂未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赃物的品名、数量与保管的实物相核对。在核对中,不仅要查明数量是否相符还要对实物的质量、规格、型号特征及新旧程度等都要认真验证。以查明是否存在调换、挪用和丢失损坏等问题。
4.审查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按规定执罚单位取得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收入等,也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但有的部门或单位由于赃款被坐支、挪用或被挤占,因此,不能及时上缴而长期拖欠。在审查时,不但要审查追回赃款、赃物的账面余额,必要时要与银行存款余额相对照,以确定赃款、赃物的变价收入是否被挤占。
四、审查公检法机关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是否完善,领用统一票据登记手续是否健全。缴款和注销是否及时。
2.审查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手续必须严密,尤其是公安机关没收的赌资,有关部门没收的物资和追回的赃物,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没收扣缴的收据上要有被没收或扣缴的当事人签字。对验收登记的物品要审查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情况,是否做了详细记载。还要审查收缴的罚没物资和追回的赃物是否有专人保管,保管人是否做了详细记载,保管人是否认真负责的进行清点,在保管中,要防止丢失、霉烂变质。
3.审查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由于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办案人员工作繁忙,往往偏重于对案件查处而忽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交接和结算。因此,容易出现交接财物手续不清,交接结算不及时等问题。
4.审查扣缴款物的返还制度。对已经结案应予以返还的扣缴款物是否及时返还给原主,在返还实物凭证上是否具名签章,对找不到原主的扣缴款物是否按规定处理。
针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合规、有效等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出评价、分析,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
五、克服畏难情绪,提高审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继续加大罚没收入审计力度
公检法机关地位高,权力大。罚没收入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较,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注意收集罚没收入审计法规和相关法规,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政策、法规,做到从微观审计入手,强化宏观意识,站在一定高度看问题,放在大环境下分析原因,从政策制度上提出改进、完善建议。通过罚没收入的审计,从某些方面达到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执政,维护机关的尊严和形象,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