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反思——兼论科学发展观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发展观论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逻辑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共同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一命题充分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扩展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这一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丰富和发展,也是中国社会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在明确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同时,从理论上,特别是从哲学理论层次上厘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视野出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举措所可能包含的哲学意义做一简要分析。
一、发展与和谐: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双重张力
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首先要了解其基本内容及其特征。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注:《人民日报》2005年2月21日。)
首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看,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侧重于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以及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所谓“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规定都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对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有关内容的调整,使之更适合中国当代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这些具体的措施包括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的调整,如调整社会结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各种税收,同时还应该包括制度建设,如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以及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道德建设,等等。从社会运行论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就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些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可以通俗地说,和谐社会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也就是说,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方、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方,都能获得双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因此,双赢互利是和谐社会的要旨,是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一致的。反之,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则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是不可能达到社会和谐的,是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发展的旧式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当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相对剧烈的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分层。在这一过程中多种因素同时并存、相互交织,形成了种种复杂的社会效应。随着社会风险化和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的扩展,我国社会中各种不和谐因素也进入了新的活跃期,种种问题对我们现行的政策、体制、服务和管理系统构成了挑战。如何从战略的角度使“社会更加和谐”,就成为新时期党和政府所面临的一个严肃认真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对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和谐”的现象进行调整和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存在着两种既协调一致,又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冲突的声音和旋律:一是高举“发展”的大旗。邓小平所言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其实是这一观点的最好注解;另一方面则认为应以社会“和谐”为主要目标。那么,如何来区分和看待这两种相互联系而又有所不同的观点呢?我们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排斥“发展”的观点。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发展”与“和谐”之间的关系,适时调整和化解二者之间的张力,这样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达到社会的真正“和谐”。基于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尝试。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当前倡导“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综合国力为前提的。生产力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前提。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单纯地谈论“构建和谐社会”,无异于舍本逐末,本末倒置,是把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建立在空中楼阁的基础之上,这一观点也与党中央所主张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违背。进一步而论,这一观点也不符合唯物史观有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4-375页。)显然,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此强调的是生产力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的矛盾运动是由人们社会实践所决定的。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另一方面,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又对生产力与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从唯物史观这一基本原理出发,必须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要以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为前提。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宝贵的实践经验的总结。
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时下的中国的确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并日益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甚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某些地区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大搞所谓的“开发区”,并大量占用农田,不给或少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再比如,有些城市和地区,为了改变本地区的城市面貌,搞强行的“拆迁、征地”,甚至不惜动用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搞暴力“拆迁”,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再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有人主张“先发展,后治理”等论调,使得目前国内的环境问题仍然非常突出;等等。此类问题都是近年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而且有愈益蔓延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主要就是要正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调整和解决。因此,时下强调“和谐”的旋律同样是某种必然的现实性的选择。它是对过分注重“发展”,而不理会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甚至不惜激化社会矛盾,也要坚持“发展”的那种观点的矫正和调整。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又必须认识当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发展”与“和谐”已构成了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对既相矛盾而又相互联系的范畴。在“和谐”中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要求和现实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更高层次的矛盾基础上而提出的新要求,因此,此时此刻,我们在看到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的同时,就不能再简单地用发展生产力的口号,或简单地再提“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掩盖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相反,我们应该主动而积极地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加以调整和解决,用“科学发展观”来取代简单的线性发展观。因此,“科学发展观”,不是那种简单的、线性的、片面追求速度和效益的发展,而是在“和谐”基础上的发展。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从构建和谐社会观点来深化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发展与和谐的关系是:“和谐”中发展与“发展”基础上的“和谐”的辩证统一。从这一角度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科学发展观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和谐”与“发展”是当今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张力,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推动我国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多元主体、社会结构与人的价值
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我们承认市场经济,那么就必须承认由于社会各个不同利益群体而产生出来的社会各个不同阶级阶层及其分化。这是分析时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及其矛盾的核心,也是我们探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所谓“多元主体”就是在此基础上而产生的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多元主体的出现必须伴随着复杂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应的人的价值实现等问题。现在我们从这一视角看一下它们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关系。
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看,20多年来中国社会阶级阶层分化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其所带来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就是说,经济基础和利益机制在社会的分层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中,政策对利益及其分配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内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同阶段,不同的政策趋向将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关键性的影响。在看到社会各个不同利益主体以及矛盾的多元化的背后,更要看到其中的政策性的社会因素。处于不同社会阶级阶层的人们出于对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而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出现了分化和组合。新的利益群体的出现,也必然会使各阶级阶层在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的过程中产生各种矛盾。这些矛盾如何解决才能达到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和谐,是个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有关学者分析,依据收入的高、中、低的分布,我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有三种:一是制度、政策适当,阶级阶层的分布从富者少,穷者多的“洋葱头型”,转变为富者少、穷者也少、而中等收入很多的“橄榄型”;二是由于制度、政策的不当,而继续保持“洋葱头型”;三是如果出现制度、政策改革的重大失误,有可能从“洋葱头型”蜕化为富者极少、穷者极多的“蜡烛台型”。显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第一种趋势是比较和谐的,不用说,也是有利于稳定的;而其他两种趋势则是应该极力避免的,特别是第三种趋势,是应当引起高度警惕加以防止的。从上述有关未来社会阶级阶层的可能演变趋势看,直接影响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还是制度或体制性的因素。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不能形成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理想状态,也无法实现其结构的和谐。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重视社会发展和演变过程中的结构调整,以及对有关不适当的制度性缺陷的纠正和改正。例如,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典型,也是最突出的问题。同时,在此基础上必然衍生出不同利益基础上的不同的“多元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给农村人口提供了一个较为自由的活动空间。农民纷纷涌入城市谋生。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城乡二元结构似乎会消失了。然而,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城乡差距反而是越拉越大。一方面,户籍制度仍然制约着市民和农民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种生活境遇;另一方面,农民在城市中并不存在与市民同等的机会,他们再就业、求学等方面,除了受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限制之外,还要受社会各种外在因素的限制。这样,一方面,我国社会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有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它由市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和农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这两部分构成。这种潜在结构的存在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当前已经发展得相当严重,如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及有关教育和生活保障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对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加以改革,使之适应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注重社会结构的调整,是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社会阶层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也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宗旨,也就是使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是一致的。总之,要打碎这种双重结构,从制度上入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在化解并相互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着力于制度化与结构性缺陷的调整,才能真正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在最终意义实现人的解放和价值。马克思当年立足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事实,揭露了异化社会的实质,指出“本真劳动”向“雇佣劳动”转变的结果,使资本具有了生命,人却丧失了尊严,并形成了恢复劳动的本真性和向人的自我状态回归的宏伟构想,阐述了人类解放和社会变迁的历史趋势。在这种革命批判型社会学理论指向下,涌起了社会主义运动的世界波澜。马克思曾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人类未来所构建的社会做出了一个基本的设想。马克思所设想的这个社会其实就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的和谐社会模式。他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应该说,马克思这段话表明,所谓的“自由联合体”社会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消灭的基础之上。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尊严和价值根本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人的解放和价值的实现奠定了现实的制度基础,但制度保障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必要前提,要真正实现人的解放和价值,还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必须协调社会的矛盾,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进一步丰富,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也逐步进入了由于社会发展而导致的社会利益及其主体相互冲突的社会。在此情况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成为人的解放和价值的重要条件。有关人的解放和价值的实现,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需要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进行社会结构的调整,并需要对社会矛盾的“多元主体”利益加以协调,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整体和谐,实现人的解放和价值。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真正从制度上确保了人的解放和价值的实现。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关怀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国力增强,人民生活逐渐富裕,整个社会财富增长很快,但与此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渐扩大。有调查资料显示,表示社会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常规的警戒线。因此,目前存在着社会发展总水平的提高,与社会的“弱者”或“弱势群体”相对增加,或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之间的张力。如何消除二者之间的张力,提高这部分人的经济地位,并相应地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是当前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个主要任务。我们认为,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的“伦理关怀”,也与邓小平一直主张的社会主义是共同富裕的立场完全一致。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针对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目标,就做出了极富远见性的论断。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他还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这里,邓小平确认了社会主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并且还认定,“社会主义最大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不言而喻,它坚持了历史观与价值观的统一,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统一了起来。
在此方面,西方学者罗尔斯( J.Rawls) 提出的“正义论”的社会分配原则,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虽然我们并不完全赞同罗尔斯的观点,而且也不能把罗尔斯所谈论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等同,但罗尔斯所谓的“正义”的分配原则的出发点恰好是为了建构当时西方的和谐社会,消除社会贫富差距,缓解当今西方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在西方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首先就是因为他在书中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了广泛的领域。虽然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基本结构的,也就是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核心是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注: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寥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实际上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换言之,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罗尔斯挑选出一种特殊地位(最少受惠者的地位),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简化所需要的(论证“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要复杂得多),而且使两个正义原则不仅仅是上述一般正义观的简单展开,更是前者的深化和倾向化,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理论。
我们认为,当前对于处在现代转型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罗尔斯的上述理论显然有着极为现实而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诸多复杂的矛盾。就现阶段中国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性转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性改革、地区性或群体性贫富差别、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分配之间的平衡,以及与上述情况复杂纠缠着的社会各阶层、群体甚至个人在文化价值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和失衡,都集中表现为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也就是说,合理与合法、正当与正确、平等与均衡,正面临重新安排或重新分配。这其中,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财富或资源方面的,还有文化心态和价值观念上的。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的确不仅关系到我国改革事业能否成功,能获得多大程度的成功,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复兴事业。因此,我们从罗尔斯那里吸取的就是要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在政策和制度方面给予必要的“伦理关怀”,这既是社会主义本身的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比如,对上述提到的由于城乡结构所导致的“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社会就应该给予极大的关注和照顾;再如目前国内许多中大城市已经实施的对“特困户”的“低保”政策,都是尽力消除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举措。我们无须在此给出如何消除社会贫富分化现象的具体措施,而是要强调,目前党中央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其本身就是一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社会工程,它不仅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密切相关,同时也需要我们参考国外有关的社会发展和伦理建设等理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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