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研究_银行论文

转型期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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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我国银行业扩大开放也有一年多的时间了。银行业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虽然幸运地避免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但银行和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定价水平亟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任务还很艰巨,如何保持银行业健康稳定是一项重要任务。

银行业稳定受到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经济因素影响,银行过度冒险则是导致银行业危机的重要微观因素。约束银行行为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针对中国的案例研究集中于市场结构和公司治理两方面。市场结构研究采用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结论是中国银行业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导致无效率,提出增强市场竞争来激励银行(杨德勇等,2001);公司治理主要以产权理论为基础,提出通过参股与合资等方式来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形式,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和改善银行激励(王一江等,2003)。市场结构的思路显然忽略了银行业特殊行业属性,限制竞争是发达国家防止银行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转型国家改革实践也证明,盲目自由化会导致银行体系混乱。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主流理念,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这项改革。

新巴塞尔协议(Basel Ⅱ)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最小资本要求”、“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国有银行公司治理和银行监管都是当前改革的侧重点,而改善市场约束却没有受到广泛重视,然而这三方面显然是缺一不可的。中国银行业正向市场导向的运营模式转变,市场约束对维护银行业稳定的作用日益重要。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交易形式,监管力量急需获得其他约束的补充。

二、加强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必要性

中国银行业正是全面改革和开放的关键时期,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对经济发展影响日趋重要。银行业外部和内部诸多因素都要求加强市场约束,不但银行业内在的稳定机制需要加强,政府监管也需要市场约束的补充,许多方面要求市场约束发挥更大作用。

(一)改革成果需要市场约束巩固

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2007年第三季度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全部贷款比例为7.83%,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4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已有136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8.9%。这种迅速的变化并不完全代表银行经营绩效的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多次的剥离不良资产和注资,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处置类似,2006年12月末已有59家城市商业银行累计置换、剥离不良资产685.05亿元,17个省区的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注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研究显示(Podpiera,2006):虽然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获得注资,引入新的治理机制和战略投资者,但是银行行为没有发生变化。在进行贷款决策时,仍然没有根据信用风险进行差别定价,也没有考虑企业盈利状况。

很显然注资和剥离不良资产只是治标,一些银行曾多次出现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后很短时间又积聚大量不良资产。有效控制银行行为才是治本,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前公司治理改革只能解决内部控制问题,银行可能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加强市场约束才能有效控制这种道德风险,特别是在事前阻止银行冒险。即使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市场约束来惩罚银行管理者,市场参与者要求风险溢价或是不与银行交易,也能减少市场参与者潜在损失。

(二)传统监管模式需要市场约束和补充

随着外资银行进入和国有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银行业开放要求监管方式必须与国际接轨。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行政指令,例如政府对四大国有银行下达每年下降3%~5%不良贷款率的指标,结果看上去计划指标是完成了,却造成了2002~2004年银行业的信贷严重失控(易宪容,2005)。监管机构采取具体指标的方式显然没有成为市场约束的激励,反而引起了银行的道德风险。作为银行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参与者的收益直接与银行风险相联系。市场信息能够成为监管者用来检测银行风险变化的指标,通过控制银行冒险行为能够更好的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等目标。同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有利于减少监管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引导监管者对问题银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市场约束是各国监管机构倡导和国内外银行普遍接受的约束形式,增强市场约束力量来补充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三)市场约束在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中更具优势

银监会数据显示,2005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派出检查组15 280次,检查工作量累计1 096 513人/天,现场检查的银行业机构平均覆盖率为34%。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处理违规行为是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方式。随着金融组织和业务复杂性的不断增加,监管人员数量和检查成本的要求越来越高。上述数字显示监管机构承担巨大的业务压力,但不能保证所有机构能获得实时监管。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银行要适应市场的更加快速的变化,在经营策略、产品研发和组织模式等方面不断创新。外资银行在国际市场长期从事混业经营,在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具有优势,国内银行走向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趋势。从国外的监管实践来看,金融创新往往能够避开监管规则,迫使监管机构修改规则来适应银行业发展。在日趋复杂的金融环境下,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市场参与者对银行风险的约束能覆盖所有机构,对于金融创新的约束也不像监管约束那样受规则的制约,能够实时和持续的约束银行冒险。

(四)新巴塞尔协议(Basel Ⅱ)的内在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中的最低资本要求仍然是协议的核心,其特点就是采用银行内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暴露和所需资本。巴塞尔委员会只设定最低适用标准,而没有指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具体细节。允许各银行及监管机构在衡量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时,根据所在金融环境及自身运营状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新的资本充足要求给予银行更多的自主权,目的就是避免原有资本协议带来的监管扭曲,基于规则的监管显然不利于发挥新资本协议的优势。市场约束与银行内部评级都是基于市场变化,能够更好的控制银行冒险行为。

从2010年到2012年,中国银监会将开始要求“拥有相对较多境外分支机构”的国内银行执行新资本协议,条件成熟时将按照内部评级法对大型商业银行实行资本监管。这就预示着国内银行执行新巴塞尔协议是必然的趋势,为了充分发挥新协议的优势,实现“三大支柱”在监管框架下相互支持,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这一支柱的作用。

三、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阻碍因素

中国虽然经历近30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但许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仍没有消除。其中一些独特因素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特点来进行分析。

(一)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对风险定价

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末境内上市公司市价总值327 14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65.9%。全年企业共发行债券17 084亿元,比上年增加3 520亿元。其中,金融债券11 913亿元,增加2 308亿元。虽然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新兴市场,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远远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表1)。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导致了市场信号噪音偏高,与企业风险状况缺乏相关性。吴琼(2006)、陈国进(2006)的研究都表明我国股票市场的确存在过度反应;梁朝晖和张维(2006)的研究表明股票市场超额回报中除了传统的风险补偿外,还包括了对流动性的补偿。

表1 2004年底亚太各国不同渠道融资占GDP比例

企业债券 国内信贷 股票市场融资 政府债券

澳大利亚

27.1185.4 111.5

13.8

中国 10.6154.4

33.4

18.0

印度 3.3 60.2

56.8

29.9

日本 41.7146.9

76.9 117.2

韩国 49.3104.2

74.7

23.7

美国128.8 89.0 138.4

42.5

资料来源:Gyntelberg et al.(2006)。

金融市场信息噪音偏高会严重阻碍市场约束机制,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对银行风险定价,监管者无法采用市场信号改进监管约束。中国金融市场长期以来以“政策市”著称,政策因素对市场变化的影响更加显著。为了减少金融市场存在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阻碍因素,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和减少政策的过多干预。国有银行改革给金融市场发展提供良好契机,银行发行股票和债券给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渠道来控制银行风险,促进银行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二)完全的国家信用担保

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末,城市商业银行总体资本充足率仅2.7%,离8%的最低监管要求相差甚多,117家银行中有80%左右未能达到这一要求,相当一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甚至为负数。资本充足率为负和不良贷款高达20%以上,银行在经济上已经没有清偿力,存款人等债权人面临巨大的清偿风险。城市商业银行规模普遍偏小,不存在“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预期。存款人没有挤兑银行的原因是存在完全隐性担保,我国的银行业长期作为行政部门和受到国家信用支持,金融机构倒闭后中小债权人都得到了全额补偿。

没有市场参与者挤兑的威胁,有问题银行没有动机及时补充资本和控制风险,监管机构也没有动机及时处置这些危险银行,银行不良贷款率长期居高不下。阻碍市场约束的根源是政府对问题银行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形成对市场当中直接参与各方的有效激励。如果市场参与者面临风险,国有股东承担银行倒闭有限责任,市场参与者就有动机来约束银行所有股东的行为和监督监管者履行职责。

(三)监管法规的不完善

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效果同样与相关法规紧密联系。法规不完善和执行的随意性会扭曲市场参与者的激励,从而限制市场力量发挥积极作用。巴茨等(2006)提出中国银行业存在不能完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三点法律障碍:其一,银行法没有彻底阻止对银行体系的行政干扰;其二,破产法与抵押法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其三,银行机构对问题债务人的监管权力有限。

对市场约束机制最重要的影响是信息披露和相关破产法律,这些法律直接影响了市场参与者约束银行的成本。《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虽然颁布时间晚而且立法的层次低,但在规范和提高银行透明度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银行破产方面的法律缺陷是当前突出的问题,目前尚未颁布针对银行或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法,银行破产只能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的一些条款和《破产法》等适用普通企业的法律。银行很难以市场方式破产,市场参与者对银行破产而遭受的损失没有稳定预期,市场约束机制就很难发挥作用。

四、加强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途径

从中国情况看,激励机制本来就特别薄弱,需要把各方面采用的手段加在一起,才能更加充分地建立并完善激励体系,并更有效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周小川,2003)。市场约束与公司治理的一个区别是参与者主体众多,各种参与者的激励结构不同,加强市场约束的改革措施也更加复杂,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方面作为改革的思路。

(一)增加银行透明度

随着国内银行的竞争日益加剧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国内银行面临的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参与者会越来越多的要求银行提供他们关切的信息。增加信息披露有利于增加市场信息的准确性和减少信息搜集成本,从而激励市场参与者更积极和有效的约束银行。因此,除了达到监管的强制披露要求,银行更多地主动信息披露是获得市场信任更加有效的方式。

信息披露制度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在及时性方面,可以增加季报、月报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的形式,报告的准备期限也应该适当的缩短;在有效性方面,需要对市场参与者利益最相关的风险暴露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加强披露,披露结果同时要提供形成原因和过程;在真实性方面,对于提高信息收集和处理中的误差,需要通过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规范的方式改进;在可比性方面,在会计规则和评估程序等方面应该达到标准、统一和国际化,便于市场参与者收集和整理来进行对比。

(二)建立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出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实际上一直都在实行隐性存款保险。以往金融机构倒闭前后债权人都认为国家信用担保而不会遭受损失,缺乏约束银行风险的动机。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赔付使存款人面临遭受损失的可能,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有动机充分考虑银行风险。

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小股份制银行遭受挤兑的可能性远高于四大国有银行,中小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存款人对市场信息反应理性,防止错误市场信息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四大国有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影响是现实存在,任何一家倒闭必定会引起经济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对四大国有银行和存款人都没有足够的激励。中国可以效仿美国FDIC和FSLIC分立的模式,分别成立中小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和四大国有银行参与的存款保险机构。中小银行通过存款保险来稳定存款人的信心,有利于这些银行与大型银行竞争存款。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款保险目的不是应对流动性的问题,而是缓冲大的银行业危机的系统风险。

(三)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

1996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启动,基本原则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存款利率市场化被置于最后阶段,目前仍然实行存款下限及上限的限制。现阶段利息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由于利率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不高,短期内很难实现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企业和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仍然由监管机构来确定,银行能够根据存款人的类型下调利率,而中小存款人无法根据银行风险状况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存款人无法从价格上约束银行行为。

我国已经放开了保险公司长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和外币大额存款利率,人民币大额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对于发挥存款人市场约束具有重要意义。大型定期可转让存单具有可转让和在二级市场流通的特点,投资者对银行的风险状况也敏感。市场约束的效果依赖于整个货币市场的发展,高流动性的市场才能有效反应银行变化,存款人才能对银行的冒险进行合适的惩罚。

(四)适时引入针对大型银行的次级债发行制度

2004年6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此后已经有多家国内银行发行次级债。大规模发行次级债直接目的是在短期内补充资本金来达到巴塞尔协议标准,最终的目的是在国内外市场上市,对加强市场约束的积极意义也是明显的。与没有市场化存款利率相比,次级债利率是由市场确定,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银行风险状况。次级债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要求,都提高了市场参与者对银行的约束。对于四大国有银行而言,强制发行次级债是加强市场约束的一个有效方式,这些银行的发行规模以及二级市场能够形成较高的流动性所产生的规模经济也使得大银行较中小银行获得更低的发行成本。在四大国有银行潜在“太大而不能倒闭”的情况下,次级债持有者通过价格方式约束银行控制风险,比通过存款挤兑的数量方式更加有效。

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需要对次级债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设计。需要选择一种次级债强制要求银行发行,从而防止银行为了逃避市场约束。根据当前中国债券市场还非常不完善的现状,银行次级债溢价受到市场流动性和政府政策等其他因素影响较大。

(五)制定基于市场信息的及时校正措施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03)提出应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充足率(CRA)和及时校正措施(PCA)为主的金融机构激励机制。这种设想以美国FDICIA的及时校正措施为参照,通常选择银行资本充足率作为措施的触发器。国内尚未明确提出利用市场信息来改进监管,通过监管信息和市场信息相互补充,利用多种信息来建立及时校正措施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式。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信号质量不高,监管检查获得的信息比市场信息更有效率,市场信息作为补充手段仍然具有重要价值。三大国有银行和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在国内外上市,虽然国内股票市场受到投机和政策性因素影响较大,但具有股票价格信息容易获得和持续、完整的优点。虽然许多银行已经发行了次级债,但是由于一级市场的发行频率和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都低,次级债市场不能形成持续和有效的市场信号。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信息与监管信息的双触发点模式是未来及时校正措施的必然选择。

(六)规范和发展银行的信用评级

近年来,国内和国外机构相继推出对中国银行业的主动评级报告。各机构进行的都是以公开资料为基础的主动评级,评价结果却存在很大差异。2006年穆迪评级结果显示中资银行加权平均财务实力为全球最低水平,中诚信则对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级别评价均为AAA级。王强(2004)援引中诚信负责人对评级结果的解释是评级四大行获得了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信用可以等同于中国国家信用。穆迪、标准普尔等对中国银行业评级采用是国际普遍接受的评级方法,以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为依据得出银行财务实力偏低。

信用评级对中国银行业的约束作用明显,国内银行谋求在境内外上市,信用评级是市场投资者的重要信息参考,直接影响新股的定价和融资规模。为了有效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及时、准确和公正信用评级结果至关重要。发展中国信用评级行业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竞争有利于约束评级机构的行为,能够给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信息来源,能够相互补充和纠正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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