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信用关系的错位与重构_市场经济论文

银企信用关系的错位与重构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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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企信用关系现状

银企信用关系是建立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货币往来的交易关系,实为银行与客户在资金上的借贷和偿还,这种关系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信用制度的规范。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一个关键转型期,金融系统的改革相对滞后子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使我国金融信用关系在边改革边运行中出现了制度性错位,存在着一种潜在的信用危机。在全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重大转机的情况下,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较深,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观念强,而按时履约归还银行贷款意识不强。有的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些企业想通过企业改制来逃避银行贷款,有些企业制造假破产,有些企业多头开户,想方设法回避还本付息。这种信用状况不令人乐观。

二、我国银企信用关系错位分析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银企信用关系运行错位的因素较多,也较为复杂,一些因素是原先体制上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使银企信用关系的良性发展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建立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银企信用关系必须依靠完善的金融信用法律制度作保障。尽管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制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维护金融信用关系的文件,但有关针对金融信用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对企业违规信用贷款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企业维护正常的金融信用关系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最终使守信行为的社会价值得不到体现,而不守信用者在法律和经济上所受的处罚往往小于所获取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助长了一些不守信用企业的逃债心理和失信行为。

2.我国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为不守信用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随意为企业降低开户条件,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企业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多头开户,异地开户存款和贷款,使资金不按正常渠道流动,银行难以掌握其资金流向。

3.我国的各级地方法院在执法行使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手段,给一些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并助长了企业失信动机。一些地方法院对待企业欠账不还的不守信用行为给予变相支持,致使有些企业对待法院的判决有恃无恐;有些地方法院虽加大了执法力度,但是对于一些“钉子户”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存在着避重就轻,相互推诿,办案拖拉的现象,使企业背离了信用关系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轨道。

4.我国信用意识薄弱的政府行为诱发了银企信用关系的紊乱。一些企业的失信行为有的是因为地方政府本位主义造成的,认为企业是“地方”的,“银行”是国家的,企业经营的好坏,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政绩”及地方利益,而银行的经营状况好坏,贤产质量的好坏与地方政府无关。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将一些不具备破产的企业强行列入破产行列,既破坏了银企之间的正常信用关系,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重建银企信用关系的对策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银企信用关系的畸形演变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加剧了经济金融运行的负担,削弱了银行对经济发展的“供血”能力,成为市场经济运行和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银企信用关系的关键是银行与信贷客户双方应共同塑造平等互利的交易关系,实现利益共享,银企双赢的目的。

1.加快金融信用制度体系的改革。这是规范银企信用关系的制度保证。市场经济固有的竞争性、谋利性和开放性,使得控制金融信用风险单靠个人及制度规范是不够的,必须加速金融信用制度体系的改革。国家需要有一整套严格、透明、规范的信用制度体系来约束多变的金融信用活动。一是建立信用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的原则要市场化、社会化、中介化、独立化,独立自主地开展对企业和个人信用及有关内容的科学公正的评价。二是建立规范的金融信用评价资料库。评价机构要利用现代计算机系统对分散在社会各方面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形成完善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完整的银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为金融业及社会各方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为金融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提供依据,这样做的目的能逐步改变“守信用行为”的社会价值得不到体现,不守信用者在法律和经济上所受的处罚往往小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现象,让信用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资本。三是加快银行内部信用机构改革步伐。主要是建立银行内部规范化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并建立个人考核档案;制定科学、全面、合法的银行信用防范体系。

2.加大治理外部信用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信用意识,转变职能,摒弃逃废银行债务是“减免”企业负担的错误思想,帮助银行创建优良的信用环境。从强化管理入手,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的教育,立足市场经济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整治金融信用环境的深度和广度,组织协调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同业合作,规范企业开户账号的管理次序。加强信用舆论导向的宣传,对不守信用的典型案例,要运用适当的形式予以披露,金融同业实施联手制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信用观念,强化信用意识,使企业及其领导管理层充分认识到良好的信用关系是金融业入世的客观要求,是有利于企业、个人的有益举措。

3.加强银行与企业的协调性。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影响企业进入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同样,企业改革的成效也将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并制约着金融改革的进程。因此,要认真研究和驾驭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运作的规律,形成合力,产生活力,切实解决银企之间的矛盾,促进银行信贷资金和企业运营资金的良性循环。

4.加速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这是关系到我国信贷资金能否良性循环的关键所在。有些不良资产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国家应把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与处理企业债务统筹考虑。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既要保证银行资金运行安全,又要搞活企业生产资金的流动,应本着国家则政弥补一部分,银行核销一部分,企业自我消化或冲销一部分的原则。

5.加速金融法律制度的制定。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又是法律经济,法律制度是保证金融秩序良性循环的基础,而健全的金融信用制度要靠国家的法令和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护。为此,只有加快金融信用的立法工作,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上,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来规范银行与企业的经营行为,使银行和企业的资金往来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对恶意违约失信,破坏金融信用关系的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使法律制度能真正维护金融信用关系,保护银行合法权益,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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