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模式分析_工作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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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2995(2007)06-006-0093

1 引言

随着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技术标准化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技术标准具有网络外部性,即使不是最优的技术标准可能凭借广泛的市场用户基础而成为垄断性标准[1];另一方面,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往往不可避免的要包括专利,为技术标准的高度垄断化提供先决条件[2-4]。因此,高技术产业中的各个实体将联合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市场垄断化,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技术标准的市场扩散来垄断市场,进而主导整个产业链条。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标准联盟与传统企业一样也涉及到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包括联盟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确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是通过联盟各成员利益的均衡,促进各成员的积极性,从而实现较佳的联盟绩效。因此,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选择较佳的治理模式将促进联盟良性运转,推动产业链的全面发展。

我国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运作比较成功的案例是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udio Video Coding System,简称AVS)联盟。据预测,数字音视频产业将在2008年超过通信产业,在2010年成为国民经济第一大产业。目前,AVS已经成功蜕变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国家标准。AVS作为数字音视频产业“牵一发动全身”的基础性标准,为我国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芯片与软件→整机与系统制造→数字媒体运营与文化产业”的产业链条提供了难得机遇。因此,本文在分析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将以我国AVS联盟作为具体案例研究和分析对象,这样使得本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2 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分析

2.1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

如图1所示,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包含了三大主体、两个许可过程。其中两个许可过程所产生的一些许可协议是连接这三大主体的纽带。专利技术所有者、技术标准管理机构和技术标准使用者构成技术标准联盟三大主体。技术标准管理机构的职责就是出面向专利持有人申请获得必要专利的许可。技术标准的使用者从技术标准联盟获得技术许可显然比自己同各个知识产权人逐个去谈判获得技术许可要便利的多,因此,技术标准使用者若想便利的获得专利许可,就可以向技术标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准后按联盟统一格式的许可协议实行统一的许可收费。因此,多个专利权人向技术标准管理机构进行专利许可,以及技术标准管理机构将多个技术专利所形成的技术标准“打包”许可给相关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构成技术标准联盟的两个主要许可过程。在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中,技术标准管理机构的角色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技术标准的管理者[5],负责对“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s)的评估、认定以及对技术许可申请人的资格认定,最后将形成的技术标准(实质上表现为专利池)进行“打包”许可。AVS专利池的管理就是采用这种“一站式”的许可方式,这样可以省去专利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单独的交叉许可次数[6]。

图1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

Fig.1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echnology standard alliance

技术标准管理机构设置因技术复杂程度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AVS工作组是AVS的管理机构。如图2所示,AVS工作组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任命。工作组组长所在单位为本工作组挂靠单位。工作组设秘书长一人,由组长任命,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组织工作。设联络员一至两名,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任命,负责工作组与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会员指派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工作组成员。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题组,包括需求组、系统组、视频组等9个专题组。每个专题组设一名专题组组长,专题组长来自工作组成员,由工作组组长任免。工作组组长、工作组秘书长、工作组联络员、以及专题组组长一起组成总体组。

图2 AVS管理机构

Fig.2 AVS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2.2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的上述治理结构分析表明技术标准联盟实质上是一系列许可协议的集合体[7],联盟各企业通过谈判达成专利的许可协议,各企业仍然保持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各企业的独立性较强,不存在股权参与,他们之间仅仅是由许可协议而连接的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技术标准联盟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型联盟,其治理结构是契约型治理结构。

技术标准联盟是介于市场和科层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型治理结构,而契约型联盟在组织频谱中又接近于市场交易,所以技术标准联盟本质上是一种准市场式(quasimarket)的契约型联盟[8]。但是为什么契约型治理结构成为技术标准联盟的现实选择?也就是说影响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选择的因素有哪些?如表1所示,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依存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系统分析和解释这个问题。AVS联盟也是基于交易成本节约、资源价值整合和社会关系的角度选择契约型治理结构。AVS专利池的“一站式”许可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种交易成本,AVS专利池中各项专利的互补性、不可替代性和专有性保证联盟价值的创造,AVS联盟各成员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产业中的不确定性等使得契约型治理结构成为AVS联盟的较优选择。

3 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机制分析

在传统企业中,由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构成的治理机制对技术标准联盟仍有可能继续发挥作用,但由于联盟各成员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受到了限制。实际上,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机制与传统企业治理机制一样也包括激励、监督和决策等方面,但由于它是由合作伙伴组成的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阶层关系而是契约关系,在制定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各方利益和要求,不能通过行政权威分配利益,而是通过谈判协商各方利益。因此,技术标准联盟与传统企业在治理结构方面的差异导致联盟治理机制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其自身特点。具体而言,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联盟成员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决策机制、声誉信誉机制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AVS联盟的章程、知识产权政策以及专利池的许可和管理制度体现了联盟相关治理机制的有机整合。

3.1 谈判协商机制

传统企业作为阶层组织可以通过行政权威命令决定组织租金的分配,通过控制权进行组织租金的配置。但技术标准联盟是契约型联盟,参与组织租金分配的实体由传统企业的员工转变为技术标准联盟内部的各单位,这意味着技术标准联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无法像企业员工之间那样,通过行政权威命令分配组织租金,只能与各成员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最终可能通过签订包含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许可协议,形成组织租金分配标准。

AVS联盟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协调各成员间的关系。AVS联盟在最初创建专利池的时候,将邀请潜在必要专利权人至少提交一个专利进行评估,在确认潜在必要专利权人之后,将就具体许可条款的协商进行协调。然后必须做好专利池独立评估专家、专利池成员和潜在专利池成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当AVS工作组内部出现重大原则问题的分歧时,工作组联络员将有关问题报告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以征求官方意见和决定。为使用AVS标准的消费者级编解码器提供的专利许可的费用为人民币1 元/台,而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许可标准,可由各方在最有竞争力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确定。使用者可以通过专利池管理机构获得授权,也可以通过与专利持有人直接谈判协商获得与AVS相关的个别授权。基于AVS联盟的上述章程和条款可知,AVS联盟谈判协商机制存在于专利权人、AVS工作组、使用者或政府之间,是关于专利授权、标准许可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联盟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3.2 决策机制

作为一种准市场式的契约型组织,技术标准联盟各成员以许可协议的形式“贡献”专利技术,共同构建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联盟是各成员共享所有权而组成的联盟,其治理模式也由于所有权共享而采取共同治理模式,即联盟各成员共享决策权,因此,其决策主体可能来自不同单位,代表不同利益主体,联盟成员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技术标准战略决策。这时,技术标准联盟就必须设计一套合理的决策机制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般而言,技术标准联盟都有相关的会员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拥有选择管理者、重大经营管理等决策权力。比如,吸纳技术标准联盟新成员,决定标准对外许可的专利费。技术标准联盟大会一般采用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AVS联盟所有会员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AVS工作组的最高决策机构。所有会员有平等的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的权利。每个正式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AVS工作组内任何决议的通过都必须得到不低于到会正式会员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AVS工作组的任何重大事项都应当提交会员大会决定,包括:批准新会员的加入和/或会员资格的恢复;修改或删除工作组章程、会员协议和/或本章程细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批准工作组的重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组的反垄断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审批总体组提出的年度工作方案;在提交标准化机构审批之前对总体组提交会员批准的某一特定AVS标准草案进行投票。AVS这种决策机制能够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决策结果的合理性。

3.3 声誉信任机制

进入技术标准联盟后各成员既加强合作又彼此防范。一方面,双方可能利用对方的信息不对称产生欺诈行为。另外,技术标准联盟中许可协议的不完全性容易滋生各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技术标准联盟又无法像传统阶层组织那样容易实现对个体的直接监督和控制,这时候联盟各成员的声誉和信任市场可以间接约束联盟各成员的欺诈和机会主义行为,联盟各成员之间的声誉信任机制就是联盟各成员之间监督控制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利用各成员声誉效应,促使联盟成员强调履约造成的声誉成本,同时声誉成本的作用也可以强化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以信任为基础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使联盟形成一种能够持续谈判的组织,由此提高了技术标准联盟的稳定性[9],有利于减少联盟成员的欺诈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

AVS联盟制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成员信守承诺,根据知识产权政策将与其提案相关的在中国的必要专利要求放入AVS专利池统一管理或根据RAND免费实施许可。AVS联盟这种诚实信用原则的确定有利于防止各会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专利权人将一些低层次的非必要专利纳入到必要专利,以此增加专利费用方面的收入,或者故意隐瞒一些必要专利,待有大量用户使用时才以隐瞒的这些专利作为要价砝码。AVS联盟要求成员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些行为的发生。AVS联盟成员的长期合作也能够在成员之间形成声誉信任方面的约束。因此,声誉信任机制是AVS联盟合作的重要保证机制。

3.4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

在建立技术标准的过程中,为了便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了解标准的知识产权资料以及方便各项技术的汇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让尽可能多的人向标准的提案人或标准的负责机构报告其所知道的与此标准提案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信息,以避免将来众多主张权利的专利权人突然出现,使得标准无法正常运行。

AVS工作组组长需要就提交批准的AVS标准草案中可能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情况,向有关政府标准机构报告。AVS工作组原则上不反对在最终标准中采纳专利技术,但是,在权衡是否在AVS标准草案中采纳某一提案时,专题组可以考虑已经提交的对专利的披露声明。为了有利于最终AVS标准的商业应用,专题组在权衡技术性能和实施成本相同的竞争性提案时,将采用以下规则:第一,在相关的专利披露中没有包含潜在必要权利要求的提案,或者有关潜在的必要权利要求适用RAND-RF缺省许可义务的提案,一般通常应当得到优先考虑;第二,当每个提案都有专利被披露时,专题组将优先考虑承诺提供更优惠许可条件的提案。在适用上述规则时,专题组应当仅考虑专利披露声明中提供的信息。每个会员在其实际知晓的范围内,就可能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该会员和其关联者的专利、公布的专利申请,及时向工作组进行披露,该披露义务一直持续到AVS标准草案被标准化机构批准为止。

4 结论

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是契约型治理结构,交易成本理论以成本节约为目标,从节约生产许可的协调成本、交易频率、专利技术信息的搜寻成本以及由行为不确定性引起的机会主义成本等角度,资源依存理论以价值创造为目标,从专利技术的互补性、不可替代性和专有性等角度,社会网络理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从社会声誉和信任、联盟经历和前期联系、联盟成员竞争合作关系和高技术产业不确定性等角度,系统分析和解释了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选择契约型治理结构的优越性。谈判协商机制、决策机制、声誉信任机制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构成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机制的主要内容。AVS联盟采用的就是一种契约型治理结构,能够节约大量交易成本、整合各种专利优势和社会关系。AVS联盟的章程、知识产权政策以及专利池的许可和管理制度体现了联盟相关治理机制的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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