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如何面对中国加入WTO,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中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近日中美双边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所披露出的信息中得知,中国除了对美国开放农产品、电信、金融、民用航空市场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美国开放保险市场,允许美国的保险公司到中国开设分公司或与中国的保险商合资设立保险公司,而且合资开设寿险公司,美方所占的股份从第一年的50%提升到第二年的51%。对非寿险公司,允许在加入时外资可占51%的股份,并在两年内可成立合资子公司。加入WTO后不在数量上对合法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限制。 外资产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也将由目前局限于三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产险业,五年后允许外资涉足占保险利润八成五的团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五年后取消试点区域限制。这样的协议条件可以使美国保险公司完全享受到国民待遇,在合资的占比上更得到了优越于民族资本保险公司的股东占比条件(国内股份保险公司各股东总额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相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 随着各有关成员国所订的开放保险市场协议的陆续实行,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这无疑会对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带来影响。
一、中国保险业将不可避免受到冲击
中美贸易协定中关于保险业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外资保险商的准入极大地放宽了限制。我们将会看到,国外保险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后,首先,原有的市场占有格局会被打破,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逐步提高,民族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会相对下降。无需赘言,这是市场主体增加后的一种必然现象。其次,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国内保险公司会暴露出在营运方面的差距,特别是在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和服务水准方面的差距。再次,会暴露出市场结构上的缺陷,即中国有发育较快的直接保险市场,但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却不甚完善,以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第四,会对现行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提出挑战。比如现行的《保险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是提出“设立因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实际上,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以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的法律要求应是有所不同的,如怎样评价这一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中国境内应保留多少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吻合的资产,对其风险转移有什么样的制度性要求等等。另外,《保险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则规定:“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的法律规定差异若不在中国加入WTO后作出调整,必然会造成执行上的冲突和矛盾。第五, 会使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大增,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及监管方式落后,国内监管机构应付现有的保险机构的监管已经是捉襟见肘,在保险人经营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方面疲于奔命,而对那些跨国经营的、且管理方式有别于国内保险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如何实施有效监管自然会成为国内保险保障监管机构甚为棘手的问题。第六,会要求国家现行的税收分配决策有所改变。如现行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虽然已从原来的55%降低到33%,和外资机构减少了差距,但营业税却从5%升到8%,税赋依然很重,无疑这样的税率是有欠公允的,未来的选择只有一个,要么降低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要么提高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从而确保不同资本属性的保险机构公平地展开竞争。
同时,还必须看到,中国的保险供给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结构上都与社会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外国保险公司进入自然会对保险供需矛盾缓和带来有利的影响。另外,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会带入国际上先进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方式,预计它们会在非价格竞争方面在市场上同国内的保险公司展开较量,并会处于优势地位,这势必会在转换经营观念、改变经营方式、改善服务水准、提高营运效率等等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形成外在压力,促使中国保险业向高水平预期目标迈进,实现民族保险业产业升级。此外,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既要带入技术,更要带入资本,这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业发展提高金融保险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另一方面也通过资本增量的加大,促进社会经济增长。还有,中国加入WTO 后虽然会有一些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但同时也使中国的保险商走出国门、到国际保险市场上去一争高下获得了便利的条件。中美贸易协定中也谈到在2—3年内,将允许中国保险商进入美国有重要利益的城市,相信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加,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服务水平的提高,我们将会欣喜地看到中国的保险公司到国际市场上一展身手。
二、中国保险业的对策
为适应对外开放保险市场的需要,迎接中国加入WTO, 中国保险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针对各类外国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要不断修改、增添保险法规,从法律上为对外开放奠定基础。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式先只有两种:以分公司进入或以合资保险公司形式进入。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服务主体却可能有保险商、再保险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顾问等等,这就要求保险法规中不仅要有对独立的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还要有对外资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形式在华运作的监管要求。同时还要有对保险经纪人、顾问人的监管要求,使各类保险服务主体的经营活动都能有所遵循,确保各类保险机构规范发展经营。
2.增强监管力度,优化竞争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客观地说,国内现有的监管力量远远落后于保险业务发展的速度,对保险机构实施现场监管更是有心无力,保险监管基本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很难达到监管到位。因此应该按地区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下设不同规模的监管机构。延伸保险监管的触角,扩大保险监管网络覆盖面,及时了解各保险主体市场动向,监管其经营行为。建立电子信息监管网络,快速收集和高效处理分析保险机构各类经济数据,要准确把握各保险主体的资产、业务结构、费用支出、赔偿给付等的变化趋势,为有效实施监管奠定基础。
3.重视人才的培养,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目前我国高校专门从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并不多,远远滞后于对人才的需要,而且很多是由颇具远见的外国保险机构资助的,近两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内的几家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并未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入关后,保险市场主体急剧增加,必然会造成争夺专业人才的局面,民族保险业应放宽眼界,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经常性培训,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同时以优厚条件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
4.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积极向国外优秀的再保险公司学习。国内的再保险市场并未能与直接业务市场同步得到发育,应鼓励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包括成立区域性的再保险机构,允许国外的再保险商进入中国市场等,增大境内的再保险容量,使再保险和直接保险能够协调发展。
5.国内保险机构要转换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切实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在市场竞争中作到有备而战。国内的一些保险机构一直受以市场多寡论英雄的经营观念影响,故多采取了以市场扩张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在经营上则采取了拼成本的扩张措施,结果使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节节下降,以至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树立效益为本的经营思想,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处理水平,以提供高素质保险服务为手段,与外国保险商一争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