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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过十几年的价格改革,我国的价格体制目前正经历着一个由以“破”为主到以“立”为主的转折。前一阶段的改革任务主要是通过国家有步骤地调整严重扭曲的价格结构和尽可能放开适宜竞争的价格,打破僵化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创造条件。但是,放开价格仅仅实现了定价主体的转换,为建立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创造了前提条件,并不等于各类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会自然而然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等于新的价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体系会自动地形成和完善。也就是说,价格改革“破”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而“立”的工作刚刚起步。
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价格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新的价格体制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加大价格立法力度,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建立以《价格法》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套完整的价格法律体系,已成为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通货膨胀,建立健全新的价格体制的当务之急。
通过价格立法,一是巩固十几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将改革中形成的一些调控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有利于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三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使物价工作切实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价。
二、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价格法律体系是以价格基本法——《价格法》为核心,由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构成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些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二是根据《价格法》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价格行为基本准则的价格法规;三是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行为基本准则,针对价格规范和调控的具体对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价格规章。
(一)价格法
《价格法》是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制定《价格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价格法》为调整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等各个领域内发生的价格关系确立了基本原则,主要规定经营者价格行为基本规则、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规则、价格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消费者的基本价格权益,以及价格监督检查规程和各类价格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二)价格行为基本准则
按内在相互关系,价格行为基本准则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规则;二是政府调控价格总水平的行为规范;三是价格监督检查规则;四是价格中介活动行为规范。
1、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规则
市场经济中的定价主体主要分为经营者和政府,于是行为规则也可分为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定价行为规则。
(1)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关系,促进等价交换和正当竞争,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其主要法规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主要是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价格活动的公开化,以利于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
——《禁止价格垄断的规定》
主要目的在于禁止经营者利用市场优势或以协议等方式,控制市场价格,破坏公平竞争。
——《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
主要目的在于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交易方的行为,以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价格歧视的规定》
主要目的在于禁止经营者对具有同等条件的交易方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以促进公平竞争。
——《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主要目的在于制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超额利润。
以上法规有些可以合并制定颁布,如可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2)政府定价行为规则
政府作为定价主体的行为规则,主要是调整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政府内部机构之间的价格关系,明确政府在制定价格时的权利、义务和程序,使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并对其价格决策承担相应的经济或行政责任。
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政府制定价格条例》为核心,以分工审批目录、定价程序以及分行业、分品种的价格管理办法和作价办法为具体内容。
——《政府制定价格条例》
主要是明确政府定价的性质、范围,规定政府定价的制定依据和原则、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价格目录的程序与要求,以及价格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以法律形式调整政府制定价格所涉及的各种价格关系。
这方面规格比较高的价格法规还有:
——《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
主要目的在于明确行政性收费的原则,界定收费的范围,规定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收支管理制度,制止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事业性收费的原则,界定收费的范围,规定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收支管理制度,制止巧立名目乱收费。
——《公益事业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主要是明确公益事业服务价格定价依据, 特别是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规范,以保障居民生活安定。
——《房地产价格管理条例》
主要规定房地产价格管理原则。
2、政府调控价格总水平的行为规范
价格总水平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价格总水平调控手段、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和非常时期的紧急措施三方面内容。
(1)对价格进行经济调控的有关法规
主要是通过法律形式,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经济手段以及其他相应措施固定下来。
——《价格调节基金条例》
目在于针对市场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突发性的暴涨或可能出现突发性暴涨,通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此法规主要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性质、征收渠道、管理以及使用范围、条件、方法等。
——《重要商品储备条例》
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对重要商品的吞吐调剂, 实现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和价格的基本稳定。主要规定重要商品的范围、 储备程序以及使用的条件和方法等。
(2)政府干预经营者定价的有关法规
主要是明确干预的条件、范围以及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的干预手段及干预的限度。
——《实行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毛利率的若干规定》
目的在于针对因不正常原因导致商品供不应求、市场价格波动过大,通过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毛利率控制市场价格。
——《实行临时限价的若干规定》
目的在于通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两种干预形式, 控制价格因不正常原因出现暴涨或暴跌,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
目的在于对放开商品价格的变动有限度地进行干预。主要明确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条件和范围,规定具体的申报和备案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农产品价格保护条例》
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农产品最低保护价,稳定发展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农民利益。
——《价格争议纠份仲裁条例》
目的在于确定国家在协调、仲裁价格争议、纠份中的作用和规则,公正地解决部门、地区、企业相互之间的价格矛盾,制止各类价格大战。
——《行业价格行为指导办法》
目的在于指导行业组织合理制定价格,防止行业价格垄断。
(3)非常时期价格紧急措施
国家制定颁布《非常时期价格稳定法》,依法在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和经济出现剧烈波动,通货膨胀恶性发展,出现价格全面上涨的异常事态时期,为了确保群众生活安定和国民经济顺利运行,采取紧急措施,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
3、价格监督检查基本规则
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为核心,以国家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法律规范为内容。国家价格监督主要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企业内部价格监督主要是使企业通过自我监督,自觉遵守价格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的自我管价能力。社会价格监督主要是发动社会力量,依靠人民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目的在于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纠正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该法规主要规定价格检查的范围、内容、管辖权、检查程序和检查权限、法律责任、处罚种类及必要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手段、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
4、价格中介活动行为规则
价格中介活动包括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值评估、价格公证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价格中介活动会越来越多,其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将调整价格中介活动中的价格关系纳入价格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以促进价格中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目前价格中介活动发展情况,应重点对价值评估进行规范,制定《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此法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价格评估的管理,规定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机构以及价格评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以促进价格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
(三)具体价格规章
具体价格规章主要是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行为基本准则,针对价格行为规范的具体对象,制定的分行业、分品种的具体价格规章和有关价格行为基本准则的具体行为规则。按其内容分为九类,即:农产品价格类、工业产品价格类、交通运输邮电价格类、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旅游及技术商品价格类、服务价格类、房地产价格类、价格调控类、价格监督检查类、价格中介活动行为规范。其中,农产品、工业产品、交通运输邮电、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旅游及技术商品、服务价格等七类价格规章,属于经营者定价的作为价格行为规则,属于政府定价的作为价格管理办法。分行业、分品种的价格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文件。制定这些具体的价格规章,将实现价格管理由行政管理到依法治价的转变。价格调控类的具体规章,主要是与《价格调节基金条例》相配套的具体办法和各种专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督检查类的具体规章,主要是与《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包括《关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办法》、《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织监督检查规定》、《街道群众价格监督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价格中介活动行为规范类的具体规章,主要是与《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评估技术规程》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等规章。
三、建立价格法律体系的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
建立价格法律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九五”期间物价工作的重点。为了圆满完成这项工作,需采取如下措施: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本着抓住重点、急需先立、先易后难、分步施实的原则,将“价格立法五年计划”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头两年(1996—1997),主要是根据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将形势迫切需要,立法基础又比较好,条件比较成熟的价格立法项目在头两年尽快推出来。第二阶段为1998—1999两年,主要是在总结头两年立法经验和教训基础上,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把遗留下来的一些比较困难的项目攻下来。第三阶段为2000年,主要是补充完善,巩固价格立法成果。
(二)上下结合,分工负责。构建价格法律体系工程庞大,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仅仅靠国家计委在“九五”期间完成是很不现实的,需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物价系统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政策法规机构与业务主管机构相结合的办法,划整为零,分期分批共同起草。起草后,再组织高层次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论证。论证后,需要作为法律的,提交人大审议;需要作为法规的,报送国务院批准;属于行政规章的,由国家计委发布。
(三)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国家计委将加强对全国价格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价格简报等形式,及时反映立法工作进度,督促工作开展。各地物价部门应将价格立法作为物价工作的重点,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并配备必要的力量。
(四)搞好论证,提高质量。针对价格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召开由价格管理部门和法学界、经济学界的专家、学者参加的不同类型的价格立法座谈会、研讨会,为价格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的理论论证工作。
(五)注重宣传,总结完善。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价格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及时与各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重要法规出台前后,宣传工作要努力做到有声有色。发动各地大规模开展价格立法工作还是头一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要及时总结立法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1996年要召开若干个由地方负责立法工作的同志参加的会议,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1996年是建立价格法律体系的第一年,必须抓好价格立法的起步工作。应选择立法基础比较好,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价格法规和规章。除了由全国人大颁布《价格法》以外,由国务院颁布或转发的价格法规要力争出台三至四个,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等,修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要力争出台数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