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八十年代早婚早育回升的心理成因分析——兼与冯立天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我国论文,心理论文,冯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早婚早育盛行的原因被理论界认为是社会经济发展尚未达到使人们自发晚婚少生的水平。我们的看法与此相左,认为80年代以来我国早婚早育的回升,根源并不在经济因素上,而是青少年心理由于性成熟提前、性意识开放失控,包办婚姻的存在等生理、文化、习俗因素的影响发生了偏移与畸变的结果。因此,与治理多生、抢生不同,只要探明了早婚早育产生的真实原因,在现有经济水平下,是可以对症下药,有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禁绝的。
一、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早婚早育回升的特点
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八十年代以来,曾经一度大幅度下降的早婚早育正在回升,已经成了一个障碍我国人口控制目标和人口计划实现的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这可以从这次回升中所表现出的许多有待深入研究的特点中看出:
1.回升势头猛、幅度大、速度快。1982年与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资料的分析对比说明了这一点。1989年我国早婚人数达855万,几乎是1981年446万的一倍,平均年递增8.5%;1989年早婚女性所生孩子134万,为1981年的3.5倍;1989年的妇女初育平均年龄比1982年下降了2.1岁。
2.男性早婚急剧增长。回升中,男性早婚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女性。从1982年到1990年,女性早婚人数由269万增长到276万,只占早婚人数增长总量的1.7%。男性早婚人数则由178万急增到579万,占早婚人数增长总量的98.3%。八十年代以来,早婚的回升增长主要表现在男性人口上。
3.城乡差别显著。城市早婚人口占同龄人的比重为2.47%,平均每40人中有一人早婚。乡村则占6.81%,平均每15人中就有1人早婚。
4.早婚早育向法定婚龄集中。越是接近法定婚龄,早婚早育的人中比重越高。在早婚早育人口中,男性以20-21岁,女性以18-19岁所占比重最大。
上述这些特点不仅显示了我国当时早婚早育形势的严峻,也让我们从中洞悉到八十年代回升的早婚早育,无论究其外部诱发原因,抑或是内在的心理驱动力,都与以前的早婚早育迥然相异,是为我们社会进入全面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些新的因素所促成的。所以,面对这种回升形势,我们如果仅只是给出它发展变化的统计分析数据,或者剀切地陈述其危害性,那都是十分不够的。我们必须依据其特点,准确地找到早婚早育在新情势下回升的原因。在这方面冯立天先生作了有益的尝试,率先著文探讨了我国八十年代早婚早回升的社会经济成因。但笔者以为冯先生的分析并未中的,因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与冯先生商榷。
二、社会经济因素不是早婚早育回升的主要原因
冯立天先生在《八十年代中国生育率变动与社会经济因素分析》(《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中国进入80年代后,早婚早育抬头和晚婚晚育比例下降的深层社会经济根源在于: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恢复和强化了家庭的经济、分配职能,使经济活动与生育活动溶于同一个家庭经济细胞中,农民从微观家庭经济活动和发财致富的需要出发,趋向于早婚早育;2.当前农村以个体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经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农村人均收入水平虽有提高,但尚未达到自发抑制生育率的水平。所以,现实中农民收入的提高,相反地刺激了生育率的上升,促进了早婚早育的回升;3.现阶段农村生育孩子的经济价值系数提高。即家庭从孩子长大后所获得的预期经济收益要大大超过家庭养育孩子的成本支出,因而使得农民去实现早婚早育。总之,冯先生认为是各种社会经济因素促使农民去早婚早育的。
不难看出,冯先生实质上是在用西方“人口转变理论”的基本思想来解释我国八十年代早婚早育的回升。笔者以为,运用这一理论来说明早婚早育的成因,至少有两点需要斟酌:
第一.这一理论本身的有效性和正确性有待重新认识。众所周知,“人口转变理论”是西方一些人口学者对比观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与人口发展历程的关系之后形成的,其中心思想可以表述为:社会某个时期生育率的变动以及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是由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育率的稳定而持续下降,只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控制人口增长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即发展才是最好的避孕。
全面讨论这一理论的正确与否,非本文之目的。但应当指出的是,西方的这一理论虽然在六十年代以前曾被广泛地接受和传播,但七十年代以来,大量的历史资料的发掘研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现实,证明了人口转变理论的真理性十分有限,能否作为一种普遍规律广泛运用,尚有待重新认识。比如日本是在50年代经济发展尚未达到使生育率自动下降水平时开始各项生育率指标持续稳定下降的;被称为“苏南模式”的我国苏南地区,当1970年生育率率先在全国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稳定持续下降时,那里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400元人民币,远未达到人们通常所说的700美元的生育率下降的临界点;而一些石油输出国以及非洲、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其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已远胜于19世纪西欧生育率下降时水平,但生育率依然居高不下。不仅如此,简单地套用这一理论对我国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还能产生消极影响,使这些国家在制定人口政策与推行计划生育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要想有效地控制人口,必须先使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否则,仅是依靠行政、法律手段降下来的生育率,由于缺乏经济发展基础,注定要出现反弹。但是,这些国家现存的沉重的人口重负,又使它们的经济难以“起飞”;反之,如果它们转而先控制人口,则落后的经济又制约着人们生育观的转变,使他们醉心于多生多育,人口下降也只不过是一种奢望。因此,受人口之累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只能是既不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又不能成功地发展经济的进退维谷困境。虽然,面对这种困境,我们提出了“两种生产”一齐抓,既大力控制人口,又积极发展经济的方针。但是,当我们在人口控制上遇到困难时,人口转变论所致的两难困境的阴影就很快地弥散于我国研究者和决策者的头脑中。比如有的人认为,前几年农村生育率的反弹,就是因为农村尚不具备生育率下降的经济基础,是单靠行政手段推行计划生育的必然结果;有的人认为现在农村生育率已经降到了那里经济条件所允许的最低水平,应当适当放松农村人口控制;有人认为,既然计划经济导致了计划生育,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可以放松或不搞计划生育,让人口生产也由市场去调节等等。很显然,接受这些观点,那将会使我们在制定人口政策时顾虑倍增,也难以果断、坚决地去实行人口控制。
第二、不应当将早婚早育的成因与多胎生育,抢生二胎等影响生育率的因素同等看待。尽管这三者作用的全合力使得我国妇女生育率难以进一步下降,可谓是我国现阶段实现人口控制目标的三大障碍,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又是不尽相同的。多生、抢生和坚决要生儿子的生育动机与经济因素的关系比早婚早育动机与经济的关系要密切得多。我们不能认为一对成年夫妇要多生,要生男孩,与一对未成年的少年要早婚的心理动因会是同样的。所以,退一步说,即令是能够用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动来解释多生、抢生产生的原因,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用社会经济因素来说明早婚早育的形成与回升。因为事实是在促成社会早婚早育的盛行上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民风习俗、宗教信仰等比社会经济起着更大的作用。比如,据联合国妇女社会地位委员会1990年的统计,在经济发达,生育率水平颇低的北美洲与欧洲,早育现象依然十分严重。那里,每千名产妇中,14-19岁就生育的妇女分别为197名和153名;而在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里,由于习俗的原因,晚婚晚育却蔚然成风,1971年古巴妇女的初婚平均年龄就高达25.5岁。这说明早婚早育并不是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固有现象,晚婚晚育也不只会在经济发达国家里盛行。仅从经济发展上去找寻早婚早育发生的原因是十分片面的。
基于这一认识,笔者1992年曾对湖北省英山县雷店镇附近的42对早婚夫妇作过一次调查。(其中除6名妇女已达法定婚龄外,其余各对男女双方均为早婚)他们中早婚是由于:1.情感已经成熟者占21.95%;2.女方已怀孕者占34.10%;3.父母的安排者占19.5%;4.担心婚姻有变故者占9.84%;5.娶媳妇增加劳力者占9.71%;6.希望早生孩子者4.9%。尽管这次调查样本很小,未必能全面揭示我国农村80年代早婚早育回升的原因,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出,将回升的主要原因简单地归于经济因素是有失偏颇的。
三、80年代我国早婚早育回升的心理成因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80年代以来早婚早育的回升呢?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国青少年的心理乃至整个社会心理的某些方面,在当前我国青少年性成熟提前,性意识开放失控,包办婚姻还在很广泛的层面上存在等生理的、文化的、习俗的因素影响下,发生了偏移与畸变的结果,现试就这三种因素及其所导致的心理变异怎样促成了早婚早育作出分析:
(一)青少年性成熟提前导致的心理变异
我国青少年近十多年来出现的性成熟提前及其产生一系列心理影响,是导致80年代以来早婚早育回升的原因之一。
本来,各种动物的性成熟期,作为一种种族遗传特性,都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在人类有限的文明时期内,也应当难以观察到它的明显变化。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大部分历史典藉以及一些出土文物如居延汉简、敦煌户籍册里记载的男子结婚年龄为20,女子为15岁左右上得到证实。因为我国历代王朝无不都是希望通过提倡早婚早育来大力增殖人口以广兵力与财富。所以,当时的结婚年龄应当是以生理成熟即性的发育与成熟为起点的,这就是说。15岁前后也就是一千多年前我国妇女性成熟或月经的初潮年龄。一千多年后,据1963-1964年对北京几所中学女学生的调查,初潮年龄仍为14.5岁,没有什么变化。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近百年来,世界范围内却普遍出现了青少年性成熟提前的现象。德国、美国、挪威、芬兰以及前苏联等国的调查材料均证明,女孩的初潮年龄比上世纪提前了2-4年。有些国家每40年女孩的初潮时间就提前一年,如挪威由1830年的17岁提前到1970年的13岁,美国由1830年的14岁提前到1970年的12岁,日本由1909年的14.01岁提前到1985年的12.11岁。在这股性成熟提前的浪潮中,我国男女青少年也未能例外。但与上述国家比,又有两个特点:第一,我国青少年性成熟提前出现较晚。不少国家青少年在本世纪初就开始出现性成熟提前,我国则要迟得多。1964年当香港女子初潮年龄已提前到12.8岁,罗马尼亚已提前到13.5岁时,我国女子初潮时间与一千多年前并无二致。我国男女青少年性成熟开始提前的时间,应当是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即性成熟的提前在时间上与国家的全面改革开放几乎是同步的。第二,提前来得迅猛。我国青少年性成熟提前虽然比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得迟,但来势很猛。在1964年对北京女子初潮年龄调查发现与一千多年前并无变化后仅隔15年,1979年-1980年对北京城区7-17岁男女学生2,250人再行调查时,就发现女子初潮已由14.5岁提前到了13.6岁。而再隔5年,1985年国家教委等在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中,对159,859名中学女学生进行的初潮年龄调查显示,城市组又提前到了13.17岁。与此同时,男孩子首次遗精时间也较20年前提前了8个月。国外Ereleth的报告也认为,中国女学生初潮年龄每10年提前的幅度大于西方每10年平均提前3-4个月的水平,现已与大多数欧亚国家13岁左右这一年龄相近。
出现在我国青少年身上的这种来得迟但十分迅猛的性生理成熟提前,必然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和整个社会的婚育心理产生强烈影响,引起一系列变异,从而导致早婚早育的回升。
1.成人感的出现提前。处在青春期的少年,身体的迅速成长与发育的成熟,使他们具有了成人的外形。他们也自我觉得成了“大人”,再不愿别人将自己视为儿童,不愿接受父母过多的保护与管束,希望受到成人应当受到的尊重,即他们有了成人感。不过,性成熟导致成人感出现并不表示性成熟能自动派生出成人感来。青少年的成人感是他们在与同龄人的交往中,通过对同龄人的观察而获得的。“……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是和自己同样的”。现在,当青少年的性成熟在近十多年里大幅度提前之后,男孩和女孩都会比以前更早地具有了成人的外形。这样,他们就会更早地从同龄人的“镜子”中照见自己已是成人,其成人感也就会随之提前出现。伴随这种提前,青少年会觉得他们已经有资格去做只有成人才能做的事情,从而导致他们婚恋意识的过早觉醒,过早地去模仿成人谈情说爱。但是极度不协调的是,性成熟提前虽然使青少年的成人感与婚恋意识提前出现,却并不能使他们的整体意识水平同步提高。他们的心理发展水平——思维、情感、意志等都还处于半成熟半幼稚状态,他们的人生观、爱情观、道德观都尚未最后形成。他们不能真正理解婚姻的社会责任,男女交往的社会准则,也缺少约束自已性行为的意志力。这就使得他们在两性关系上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生物性。在这种背景下,常规的性成熟年龄只会零星出现的早恋,婚前性行为与未婚先孕现象就会大量增加。据有关方面报导,1987年我国青少年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已达35%;南方某大城市妇产科医院统计,60%的流产手术是婚前婚外孕;高尔生等1988年对上海市三区一县的调查,社会人群15-34岁未婚妇女性行为发生率为38.4%,其中15-19岁社区妇女性经历百分比为16%。这都说明早恋、未婚先孕极大地促成了早婚早育的发生,而青少年性成熟的提前和与之相伴随的成人感出现的提前,又为早恋、未婚先孕作好了心理准备。
2.性期待期延长。我们把从性成熟到法定婚龄结婚这段时间称为性期待期。在性期待期,青少年的性需要已经出现,但无法得到满足,这对青少年是一个困难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性成熟这一关键性的生理变化给青少年带来了一系列十分复杂的心理与行为改变:他们开始有了性冲动,并日趋强烈;开始出现对异性既害怕又感兴趣的异性吸引现象;开始对性机能产生好奇心和新颖感等。据调查,我国中学生中发生性冲动者占被调查人数的87%,其中男生占96.3%,女生占68.7%。然而,青少年却只能在尚未成熟的心理基础上来适应强烈的性冲动和其它性心理反应。结果是他们常常不得不用性自慰——手淫或压抑的方式来缓解和对待性冲动以及其它性心理反应。同是上一调查表明,初一以上的学生中48.18%的男生与32.91%的女生都有过性自慰行为,有压抑感的学生则占被调查人数的55%,其中男生为62.4%,女生为33.6%。这些潜在的生理、心理因素表明,青少年的性期待期本来就是容易出现早婚早育的一个危险因素。
但是,现在问题的严重还在于近十年性成熟的提前又突然以年为单位地延长了青少年的性期待期,这种延长的结果是:首先,青少年性压抑的期间将因之变得更加漫长,容易形成爆发性的态势。其次,性期待期的延长,造成青少年接受社会、经济、生理、情感等方面的婚姻因素干扰的机率增大,使他们随时都可能在外部诱因影响下失去自控而早婚。再次,男孩比女孩要经受更大的困难。因为性心理学的研究证明,男性比女性更容易产生性冲动。即从性需要的满足上,性期待期的延长,使男性更容易发生早婚。(这里蕴含着我国80年代早婚早育回升中男性早婚比例急剧增长的部分原因)这样,随着青少年性成熟的提前与性期待期的延长,出现青少年特别是男青少年早婚率上升就十分自然了。这里我们不应因要回避生物学因素对人类生育率变动的影响,在分析早婚早育原因时,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性期待期延长这一事实的存在和它在助长早婚早育上的作用。
3.社会婚育心理定势作用。盛行了几千年的早婚早育传统使我国人民惯于从生理发育、主要是从性发育的成熟来确定青少年的婚育年龄。人们认为一个孩子只要性发育成熟,有了生育能力就可以结婚。从宫廷王室到黎民百姓莫不是如此认识和如此做的。这在人们的社会心理上已经形成了定势。然而,现在的事实是,我国青少年的性成熟已经一改千年运行轨迹,在极短的时期以极大幅度提前了。可社会婚育心理定势却让人们依旧按性成熟与否来确定孩子的婚育年龄,这就必然要提前几年把他们推到婚育位置上,促成早婚早育的回升。目前我国农村早婚早育比城市之所以更严重,与农村里的这种社会心理定势更为强烈是直接相关的。
(二)性意识开放失控的心理影响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早婚早育回升的另一个原因是,近十多年来我们在性意识领域全面而迅速的开放中出现的失控所引起的社会心理变异。
应当说,性意识的开放是对封建主义几千年性封闭的一种反动,也是对传统的性禁锢的一次有力的冲击。我们有理由指望它在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当西方性观念正十分混乱,清流与浊浪不可避免地会向我们同时涌来,而我们对性意识开放的管理控制又十分乏术的时候,这种开放就必然会引起社会心理的偏移与变异,并由此而诱发出社会早婚早育。
1.性观念的超限更新。在我国,长期的性封闭政策使人们正常的性欲望、性需要都受到深重的抑压。有关性的一切,都被视为神秘甚至是可耻下流:载有性知识的图与书都被列为淫品秽物;性器官所在处的骨骼称为耻骨;就连《红楼梦》这样的民族文学瑰宝也曾被认为是淫书。但是,近十多年来,人们的性观念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那些因涉嫌于性使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事,都迅速为大家所接受并具有了新意:以展示人体美而登上大雅之堂的近乎全裸的“三点式”,使那些曾经激烈指责过它为有伤风化的人自感思想落伍;比比皆是的未婚人工流产使婚前性行为不再有一丁点羞耻之意;大庭广众下的男女亲昵之举已由不堪入目变成了司空见惯;试婚之风正在悄然兴起,不少人还多方面地论证了它对夫妻关系的稳定与情感的契合所具有的巨大价值与作用。如此种种都表明了人们的性观念正在飞快地更新。在此,姑且作正确与否论。不过,这种近乎是超限速度的更新,又使得人们对外来的关于性的一切不作选择,甚至来不及品味就囫囵地接受,其结果必然是男女青少年在他们的交往中也像西方一样,把直接或间接的性满足放到明显而公开的位置,这对心理发展尚未成熟而性发育业已大大提前的青少年来说,早婚、未婚先孕就随时都可能发生。
2.性的商业化。这里所说的性的商业化并不等于性的商品化。性的商品化是指性权利被当作商品出售,性的商业化则足指人们充分认识到了性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与价值,倾心于利用性信息作为吸引顾客,引导和改变顾客的购买意向,提高营利的手段。性商业化的结果是性刺激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活动中:或是以性刺激来招揽顾客,吸引观众以提高产品的销售量或影视的上座率;或是以性刺激作为发财途径,用女招待、伴酒女郎直到请客嫖娼来“搞活生意”,达到用正当手段无法达到的目的。努力将性与商业结合,可以说是性的商业化,也可以说是商业的性感化。
性的商业化具有性开放的意义,无须一概排斥。但是,由于我们现在的这种开放是在一个古老、封建意识浓厚的民族里的开放,是这个民族在经过了“文革”对性的绝对禁闭之后的开放,因此,必须考虑开放的合适度。十多年来,我们忽视了这一点,未能把握好社会的性信息排放量,性过分地被商业化,充满性刺激的影视、录相映遍城乡,图片、挂历竞相斗裸。青春期的青少年因此要经受双重的性刺激:发育期间大量性激素产生的生物学的性刺激与性商业化所带来的大量的社会性的性刺激。这必然会诱发青少年难以自控的性冲动。他们因此容易出现早恋,而在有了婚育对象时,又很容易发生婚前性行为,并迫使其早婚。
(三)包办婚姻的心理影响
包办婚姻还在广泛层面上存在是八十年代早婚早育回升的第三方面原因。据统计,我国目前社会上包办婚姻仍然占15%,经人介绍,父母批准,本人同意的半自主半包办婚姻占55%。而一些偏远地区,包办婚姻更为严重。有人曾在西北调查,三个几百人口的小村庄,就有5-10岁已订婚的儿童少年118人,占儿童少年总数的36%。
包办婚姻是早婚早育的重要诱因,但二者并不呈线性关系。包办婚姻是通过在包办者与被包办者心理上引起诸多变异而促使早婚早育回升的,这是指:
1.包办者责任心畸变。不同于西方,中国的为父母者总认为养育子女成人是自己生命存在的终极目的,而他们心目中子女长大成人的重要标准就是成家立业,结婚生孩子。因此,包办婚姻的家长总希望能尽早地看到子女成婚。他们把亲手操持子女的婚姻大事视为是在完成自己人生的最后使命,如若不然,就会有死不瞑目之憾。包办者的这种畸变了的责任心,使他们越来越早地为子女订亲,和在子女初具成人模型之后,就为他们张罗婚事。正因为如此,在一些偏远欠发达地区,早婚早育总是与包办婚姻一并盛行,并且,结婚年龄越来越小。
2.订亲诱发早婚动机。包办婚姻能促成早婚早育的回升还在于包办婚姻所采用的订亲能够直接诱发青少年的早婚动机。这是因为:
第一,订亲使男女青少年亲近机会增多。在封建时代,“男女授受不亲”这一铁的训条使即令是订了亲的男女青少年也没有亲近的机会。但现在一旦订了亲,男女间就过往甚密。每逢年与节,男方须到女家探亲送礼,同样,女孩也可以不时到男家逗留住宿。对此,父母一般都予以支持,舆论也断无纷说。很显然,这种特殊关系上的男女超常亲近、言语嬉戏和耳鬓厮磨,对于改革开放后已从影视里对于男女关系的“奥秘”了如指掌的青少年,婚前性行为的发生就变得极为容易了。其中,有的是女方在“我迟早总是他的人”的思想支配下自愿实现的,更多则是男方对女方施行的强奸或诱奸。据河南省许昌市精神病医院1988年对诊治的78名因遭强奸或诱奸而罹患精神疾病的农村未婚女青年的统计,她们中由父母包办订婚后遭未婚夫奸污者占85%。婚前性行为一旦发生,就使男女青少年有了性体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性成熟期的性体验,往往会诱发起青少年难以自控的强烈的性兴奋和异性亲近需要,有的甚至出现性欲亢进。这种由包办订亲所造成的男女超常亲近而产生的情感上的异性吸引以及婚前性行为所引发的性需要,都将驱使尚不能充分认识婚姻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青少年产生强烈的早婚动机。
第二,订亲使未婚先孕增多。订亲后青少年的婚前性行为由于不可能实行避孕,极易造成未婚先孕。一旦怀孕,老一辈人大都望孙心切不赞成去做人工流产。千方百计保住那有50%的可能是男孩的孙子,因此,唯一的选择只能在女方尚未“出怀”时赶快登记结婚。登记不上,几桌酒,一挂鞭也照样能将不足婚龄的新郎新娘送入洞房。
这些,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80年代早婚回升农村胜于城市,是因为农村时兴订亲,而且,生育二胎已经普遍化,合法化。
导致我国80年代早婚早育回升的心理成因并不只这些,比如1981年实施的新婚姻法所产生的系列社会心理影响,在促成早婚早育的回升上就起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仅从上述这些成因中我们已经可以认识到,回升的主要原因并不如冯立天先生所分析的那样,是由于社会经济因素的变故,而是一些生理的、文化的、政策的、习俗的因素改变所造成的人心理的偏移与畸变的结果。因而,我们有理由将早婚早育与多胎生育,坚决要生男孩等障碍计划生育开展的因素区别对待。这就是说,即令一些研究者执意要用“人口转变理论”来解释我们计划生育的现实,认为我国农村现在的生育率水平,由于受农村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限制,已降到了可能的最低点,不能再降。那么,也千万不能同样认为,由于受生产发展程度的影响,对居高难下的早婚早育也不能立即扭转与遏制,也要等经济发展到足够高的水平时实行控制。如果这样,我们就会深受理论引导错误之苦,于计划生育实际是十分有害的。正确的结论应当是:不论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达到了何种水平,80年代回升起来的早婚早育作为一种陋俗和社会心理畸变的结果,是可以改变和修正的。我们不应当拘泥于人口转变理论的观点,消极地等待经济充分发展以后再去消除它,而是应当在探明它的真实原因之后对症下药,采用宣传教育、法律制裁、行政约束、经济奖惩等多种手段去禁绝。近两年早婚早育率开始下降的事实表明了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手段的完善,进一步遏制我国的早婚早育,直到彻底消除。
本文收稿:199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