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高度腐败的凶杀案件法医学现场分析1例论文

尸体高度腐败的凶杀案件法医学现场分析1例论文

尸体高度腐败的凶杀案件法医学现场分析1例

丰 海1王怀勇2王旭峰2

(1.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广东 深圳518172;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广东 广州510290)

摘 要 根据一起河涌芦苇丛内高度腐败尸体姿态特点及现场信息分析死亡性质及案件性质,并对嫌疑人特征进行分析刻画。

关键词 被害人信息 现场环境信息 案件性质推断 嫌疑人刻画

1 现场勘查

中心现场位于辖区某大路对面河涌内西侧涌边芦苇丛内,河涌岸上:涌西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小路,宽1.6m,在小路与赤沙涌间有一条绿化带,由下往上呈斜坡状,绿化带由西向东依次是0.5m宽的万年青、3.3m宽的草丛、2.5m宽的芦苇丛。距岸边经菜地约150m处有一排简易房。中心现场周边未见杂乱踩踏痕迹,未见血迹,未见可疑拖擦痕迹。简易房内未见可疑迹象。

在距离大路约125m的河涌西侧芦苇丛内有一具男尸,所在位置距离简易房约150m。尸体俯卧于芦苇丛中,芦苇丛高1~3m,茂密。尸体两侧均有芦苇遮挡,双上肢于身体两侧呈伸直状。死者衣着:上着短袖迷彩服,下着深色长短裤,赤足;衣物内未见钱包、手机、身份证等个人物品;尸体已高度腐败,面部呈巨人观,背部见大量腐败水泡,腹部膨隆,见腐败静脉网,双手皮肤呈手套样改变。体表未见开放性损伤及其他明显损伤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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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及相关信息

死者胡某,男,已婚,经家属辨认及DNA检验,身份信息明确,外地人。职业:在河涌岸边租地种菜。

调查信息:菜地经营正常,未受其他经济损失;自身身体健康,无其他重大刺激及挫折事件发生。距中心现场110m远的简易房即是死者住所,用于居住和管理菜地。死者妻子及哥哥报警称胡某已失踪两天未回,没有任何信息。两日前河涌涨潮,水位升至最高芦苇杆约一半高,发现死者时已退潮。

3 解剖检验

死者符合溺死特点。胃内容物见米粒和蔬菜,呈乳糜状。因尸体高度腐败,很难排除中毒可能,提取胃内容物进行毒化检验。两周后胃内容物检出“氟乙酰氨”成分。

4 现场及案件性质分析

作案条件:根据现场环境特点分析,该案被害人尸体所在位置离住所百米之遥,提示:(1)嫌疑人熟悉周边环境;(2)嫌疑人担心远距离抛尸会暴露自己;(3)嫌疑人自身体力及工具局限,不具备单独运送尸体条件;(4)能和被害人共同进餐或单独共处,嫌疑人和被害人有特定社会关系条件,比如朋友、亲人、生意合伙人等。尸表未见暴力性损伤迹象,被害人应在无防备无打斗情形下遇害,进一步提示嫌疑人与被害人有比较亲近关系的可能。

β2-MG是由淋巴细胞或者其他有核细胞分泌一种内源性低分子量血清蛋白质。血清中的99.9%的β2-MG会被近曲小管细胞重吸收和降解,不再向血液中反流,以此保持β2-MG在体内的恒定。但当近曲小管轻度受损时,尿液中β2-MG会显著增加[7],可见人体肾脏的损伤程度与β2-MG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

死者肢体状态显示出他人行为的参与过程信息。死者头朝岸边,身体及下肢斜向河涌水域,双上肢挨着身体,躯干、四肢均被芦苇杆遮挡,无挣扎行为迹象,不符合从河涌水域漂浮进芦苇丛以及有意识状态下意外溺水的行为反应特点,同时可排除在其他位置入水后漂入尸体所在位置的可能。肢体状态提示死者是在丧失行为能力及清醒意识状态下,被他人放置于芦苇丛中。

案发时间正是芦苇生长旺盛的季节,将尸体放置于茂密的芦苇丛,利于隐藏尸体。

作案动机:胡某从事小规模经营菜地的职业,没有巨额经济收入,也没有值钱房产,谋财动机可能性不大。死者生前最近一段时间内没有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的事实,体表未见明显暴力性损伤和工具损伤,可排除伤害致死的可能。

5 作案过程重现

植被的生长离不开水资源的有效补给,因此,对于各种植被的种植过程需要定时给予水分的补充,特别是对于新移植的植被或树木。对于不同生长环境、不同类型的植被来说,其浇水量及浇水次数都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成活生长3年以上的乔灌木,其浇水的次数无需很多,需要结合当地环境因素进行适时适量的水量补给。同时,要针对植被的生长特性,制定合理的浇水方案,增强风景园林景观的养护效果。

结合被害人信息、现场及周边环境特点、尸体检验及毒化检验,死者死亡及被置放芦苇丛中的过程:死者生前在室内就餐(食物被下毒致中毒),中毒后丧失意识,被人移到住处附近河涌边的芦苇丛中。

6 嫌疑人分析刻画及破案证实

该案根据现场环境特点及日常行为活动特点分析,意外或主观意志因素死于芦苇丛条件不成立。死者日常居住在芦苇丛边菜地的简易房,距离中心现场较近,属日常活动范围,但芦苇丛茂密水位较浅,对于肢体健全及智力正常的成人而言,仅凭芦苇丛水位很难直接淹死。其次,芦苇是很好的支撑物和自救工具,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水,很难直接淹死。结合解剖及调查,死者生前不饮酒,排除酒醉意外溺水的可能;胃内容物状态提示是餐后不久死亡,死者是在晚饭后一小时左右离开住所,案发中心现场及周边无取水用具,因劳动或生活活动到河涌而发生意外溺死的可能不成立。主观意志主导行为致死,即自杀,死者生前生活状态正常,无导致悲观绝望事件发生或精神抑郁病史,菜地经营正常,胡某不具备主观意志因素导致自杀的现实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死在芦苇丛中,非行为意外或主观意志形成。

综合以上分析,胡某死亡性质高度可疑。后经解剖化验发现胃内容物及相关检材有“氟乙酰氨”成分。因此,死者系被人下毒后丧失主动行为意识状态下,被人放置于芦苇丛中。其死亡性质符合他杀特点。

在诊断符合情况方面,100例患者中,诊断符合78例,其概率为78.00%,缺铁性贫血组、地中海贫血组数据对比性不佳,P>0.05,详细情况如表二所示:

综合以上分析,嫌疑人具有以下特点:体力有限,与被害人有某种特定关系(比如夫妻、朋友等),不排除女性及他人协助共同作案的可能。

破案后证实:嫌疑人是死者妻子及其情夫,共同作案。就餐时胡某妻子在食物中放入平时毒老鼠用的毒鼠强,待其中毒昏迷后,打电话叫来情人一起把胡某放置于附近河涌的芦苇丛中,回住处清理现场,两天后报案失踪。

7 启示

该案由于尸体高度腐败,芦苇丛无打斗挣扎迹象,尸表未发现开放性损伤,解剖发现比较符合生前溺死的征象,当时未能充分分析现场环境特点及被害人的肢体信息及生活活动所隐含的信息,忽视对现场信息的充分挖掘,导致定性及立案侦查时间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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