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洱源县委党校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相应的司法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人们的和谐生活。不过在司法建设方面,我国仍然是处在摸索阶段,很多的制度和监督都不够完善,在进行司法执法的时候往往存在一些的不公正现象。本文就当前我国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讨论,提出了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正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内涵;措施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法制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司法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同时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支持。不过司法建设仍然处在摸索的阶段,在司法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存在的比较突出问题就是司法公正问题。在我国发展的这一关键时期,如何针对我国的国情,加强司法工程建设成为了现阶段十分重要的问题,值得引起人们的思索。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简单来讲就是指法的适用,我国从古代就有了对司法这一词语的定义,近代在立法和行政的过程中对司法的定义也是大多依据的清末所修订的辞典,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立法过程中依然沿用了之前对司法的定义并且对司法有给予了一些新的定义。不过随着近几年,对司法定义的不断增多,对司法的定义产生了很多不用的观点:其中的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的法院以及检查院都属于是司法机关,并且法律规定的一些公安机关、国家的一些安全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属于司法机会”;另外一种观点则是认为司法机关本身是具有多样性的,并不单纯指的某一个国家司法机关,其他的一些非法院性质的国家机关也可以形式司法的权利[1]。司法的公正单纯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维持法的适用过程的公正性,司法的公正它本身包含两个领域的内容一个是立法另一个就是司法。司法的公正在真正的实现过程中它所涉及的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执法的问题,它还包含着立法层次的问题。司法的公正可以理解为司法想要能够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所应得到的东西,它的内容一定要和当下的社会环境所适应,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就离不开司法的公正性。结合上文的分析,本文对司法公正给出以下定义:司法公正是指法院以中立的身份,对人们符合社会正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已经产生的纠纷或者是诉诸法院的争议做出符合社会正义的具有强制性的裁决。
二、当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因素
(一)立法存在滞后性,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
正义需要的是一种及时性,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能够称之为正义,在立法环节只有做到抓住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立法,这样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够最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出最大的效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立法工作并不能够做到及时性,往往会受到立法手段、能力、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不免会出现立法的滞后性。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够很好的发挥法律的效用,并且不能够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够为人们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二)司法体制自身存在着弊端
在我国的法律体制内,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最主要的司法特征,我国也在司法独立方面一直在进行着不断的努力和尝试,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了人们逐渐接受的观念。但是我国的司法体制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司法的独立并不能够真正实现。司法还存在严重的等级化现象,司法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层层递进,不利于司法程序的快速执行,同时也会对司法的公正性有一定的影响。
(三)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偏低
法律作为一门高深的学问,在执行过程中同样也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素质,如果司法人员没有一定的知识素质作为支撑在进行司法工作的时候很容易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在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司法工作的质量,现阶段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团队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当前,我国的很多地方法院在对法官的职务设定上面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并且法院内部的法官职务和非法官职务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法院的内部结构设置上,很多的机构职能都存在重叠现象,这种严重的职能交叉现象同样也使得法院多养了很多多余的人,人员编制上面存在严重的膨胀,造成了经费的严重浪费[2]。内部存在很多多余的后勤人员以及非法官职务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还通过走后门争相要获取法官资格,由于这些人本身就是滥竽充数,对法律知识根本就一窍不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能够秉承公平公正的思想,很容易出现不公正现象。
(五)司法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色彩
在我国司法体系有国家、省、州、县、镇(乡)不同层次,地方的人民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发展,或多或少存在地方保护色彩,再加上我国在封建统治下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滋生了很强的地方保护思想。所以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进行司法的时候往往会为了维护当地的利益,作出一些不是很公正的司法判决。这些有悖司法公正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司法的公正原则,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公平公正性原则,并且还会对我国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实现并提高我国司法公正措施
(一)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
在我国法治的不断实践和探索过程中,人们对司法工作的效率变得越来越重视起来,并且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可以规定对案件的审理有一个时间限制。比如说在我国的《立法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里面明确表示出了具有备案的立法环节之外,其余的各个阶段的立法环节都充分体现时间的观念,并且还就各个阶段的最长时间都有明确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对司法工作中立法的效率追求。
(二)确保司法系统的独立性
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就一定要保证司法系统的独立性,虽然从我们国家的机构设置上面来看,司法系统确实是独立存在的,但是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很多外在因素的限制使得司法系统根本就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要想实现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建设,首先就要保证机构设置的独立性,建设科学完整的司法系统和管理体系,并且保证法院的机构体系设置以及人员管理系统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最根本途径;其次人事的任免一定要实现垂直形式的管理,切断地方政府对法院内部人员、财力、物力的干预,实现法院内部自我的垂直管理;然后司法机关的经费要由中央统一调配,不要受到地方政府的财政干预,这是实现我国法制统一建设的重要保障。
(三)司法要实现民主化
司法专业化并不排斥民主,司法民主化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司法民主化也有其内在规定性,其内涵不宜泛化。我国司法改革中,必须在坚持法官专业化的同时,推进司法的民主化建设。
司法民主是个古老的话题。当下司法民主化的命题提出以后,激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有学者担心司法民主化提法会否定正在进行法官专业化的改革,造成对司法更大的压力。关于司法民主化争论的焦点是如何正确理解司法民主的当代内涵,消除争议的关键问题是既要提倡司法民主化,推进司法民主化建设,又不能泛化司法民主、否定司法专业化改革发展。司法运做并不排除民主,不排除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司法民主化有其内在规定性,不宜泛化而构成对司法压力。
(四)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的素质对维护我国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存在严重的忽视,将法官定义成了一般的公务员,法官缺失司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一定要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对法官的选用标准进行统一,设置专门的门槛保证法官具备司法方面的能力;其次对法官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价,其中包括政治素养、职业操守、职业技能、职业精神等方面确保他们能够完成各项司法工作;然后要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针对他们知识技能的薄弱环节进行着重的培训,确保司法过程的科学性。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司法公正,其中包含对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公正的具体介绍,然后结合我国的当前具体国情分析了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最主要的因素,最后在深入探讨这些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独特见解。本文的几点建议可以给予相关的司法部门一定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
[1]慕平.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J].前线,2014,11:17-19.
[2]吴迪莱.司法和谐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3.
[3]余增辉.论网络舆论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D].广东商学院,2013.
论文作者:李汝霖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6
标签:司法论文; 我国论文; 法官论文; 司法公正论文; 法院论文; 过程中论文; 公正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23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