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分配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关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构建和谐论文,分配论文,关键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表明,市场经济运行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四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协调,甚至出现扭曲现象,那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些环节中,分配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大。因为,分配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劳动力的分配和消费品的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配是说明这些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和如何配置的问题,是进行物质生产的前提。消费品的分配是确定个人对消费品占有的份额。尽管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但分配也会反作用于生产。特别是在分配上如果出现不公平现象,甚至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就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必然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①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阐述了这个思想。因此,我们要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理顺分配关系。这对于体现社会公平,维护市场经济次序,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历史演变,主要经历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这两个重要历史时期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主要特点:一是在经济制度上实行计划经济。坚持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劳动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为人民服务的经济,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如马克思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② 由此可知,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各个社会共有的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比例是通过计划实现的,计划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把社会劳动有计划按比例地分配到各部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合理地利用人力、财力、物力和自然资源,能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科学技术与先进成果,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保证生产按比例协调发展,使得生产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二是在经济政策上实行按劳分配。生产决定分配,不仅决定着分配的对象,而且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的性质也取决于生产关系即生产的社会形式。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③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实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主人翁地位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产物,按劳分配与不劳而获在本质上根本对立,与平均主义分配互不相容,它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差别、收入差别以及生活水平的差别。在一个劳动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形式:劳动能力存在于劳动者体内,使用前处于潜在形式的“潜在劳动”;人们的劳动贡献在其中发挥出来的“流动劳动”;人们所做出实际劳动贡献的“物化劳动”。按劳分配的依据即为“物化劳动”。实行按劳分配是推动社会生产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提倡道德风尚和消除剥削阶级思想的重要手段。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开放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④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按劳分配在客观上起到奖惩的作用,从而能促使人们从物质利益上关心集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激发人们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利于调节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有利于调节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分配关系中消灭了人剥削人制度。按劳分配是分配制度历史上一次深刻的革命,是“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源泉,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主要特点:(1)从居民可支配收入流向看,居民可支配收入流向的简单模式:DPI=C+S。在这个模式中,DPI表示居民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personal income),C表示居民消费(consumption),S表示居民储蓄(savings)。多数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除去消费部分,都集中在了储蓄额上。我国现有的居民储蓄额突破10万亿元,从储蓄结构来看,约占储蓄总额的20%的储户为高收入居民,其储蓄额占总储蓄的80%左右,而其余的储蓄额则被占储蓄账户总数80%的低收入居民占有。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储蓄结构是极不均衡的。高低收入之间的悬殊也是相当严重的。(2)从城乡消费水平的对比来看,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明显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不考虑绝对数额的增长,仅从相对数额的总变化趋势来看(除去1995年),城乡消费的差距是在不断拉大的。城乡消费比值从1985年的2.3倍逐渐增大到1999年的3.5倍、2003年的4.6倍。再从反映生活改善程度的恩格尔系数来看,农村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幅度明显慢于城镇居民。1985~2000年,城镇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幅度为14.1%,农村为8.7%。(3)从消费角度来看,1996~1998年的平均消费倾向为0.836、0.818、0.792;边际消费倾向为0.770、0.587、0.236。从这一组数据显示,居民的消费倾向正在逐年降低,而我国城乡居民的总消费支出中用于吃喝的比重仍然偏高(据统计,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7.9%,刚刚达到小康标准的底线,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47.7%),而用于享受消费的比重仍然偏低。另外,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差距也正逐步按年累计扩大。特别是近几年来,这个趋势仍在逐步扩大,呈现出“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特征。拿2003年来说,占总户数10%最高收入户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为13311元,10%最低收入户平均可支配收入为2653元,前者与后者相差近10658元,前者约为后者的5.02倍与1998年的3.09倍相比增长了62.46%。通过以上数据来看,究其原因,是我们过于注重了效率的分量。生产力之间产生悬殊给城镇之间、东西地区之间造成了影响。贫困地区居民的收入多数用于吃喝消费,根本无法去承担其他的享受消费。而发达地区的高效率所带来的产品,由于分配不出去而造成了商品的积压,最终表现为生产相对过剩,导致了财富的巨大浪费。20世纪初世界第一次经济危机中,正是由于生产大大超过了民众所能承受的范围,结果发生了“牛奶倒入大海”事件。由于没有真正把公平落实到广大人民大众身上,结果导致了市场销售疲软,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企业开工不足,职工收入下降,下岗人数增多,经济增长低迷甚至萎缩。(4)从政策角度来看,我们遵守“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⑥ 但对初次分配也要以公平为基础,对于非个人能力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收入差距,应该依法惩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我国贫富差距的拉大,不是因为选择了市场经济,而是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质上是官方的一种制度安排)的发展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主要能够实现财富的积累,即使在过程中出现了不公平现象,也是可容忍的。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确实有一部分人得风气之先,通过承担商业风险,获取了巨额财富。但是,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并没有承担任何市场风险,他们只不过是通过改制等手段,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罢了。这样的人虽然是少数,但是,他们所占有的财富都非常巨大。从中国富豪排行榜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中国富豪并不是通过勤劳致富或者资本经营而成为富豪,他们大多通过用低廉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从而在一夜之间获得巨额收益。⑦
二、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存在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但在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的表现是不相同的。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基本上是以“大体平均、略有差别”的分配结构为主要特征,其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福利待遇与参与工作的劳动者收入相差无几,工资差距过小导致劳动者缺乏积极性。正如邓小平指出:“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十五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⑧ 平均主义抑制贡献者的创造才能,使社会潜在的生产力难以被挖掘出来,经济发展难以获得巨大的动力。社会收入分配均等化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原有的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导致收入分配基本均等化。中国在解放初期,经济建设方针和体制具有与前苏联类似之处,中国的发展落后使中国的政治家从前苏联的建设经验中悟出:要对有限的经济资源实行有效的集中管理,从而导致中国计划经济的形成,而在计划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收入没有很大差别。在个人收入分配中,所实行的是与企业盈利或亏损无关的等级工资,同级工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虽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十分微小,工资调整的幅度和范围由国家在一定时间公布。因此,平均主义渐渐得到了体现。二是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小生产者为多数的国家,特别在农村,小生产者更是众多。小生产者在社会所处的经济地位使他们对于“平均主义”的思想产生拥护。小生产者对于贫穷并不害怕,只要公平,对于他们来说最害怕的莫过于分配不均。这种思想在解放后,由于进行了农业合作化经济而有所改善。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小生产者的思想也有所进步,但毕竟一时间他们的生产方式还无法改变,许多农民组成合作社的目的并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是希望得到某种形式的保护和安全。因此,传统的平均分配思想对于他们还是根深蒂固的,使我国的按劳分配无法按其实质施行,而带上了浓厚的平均分配色彩。三是企业缺乏一种行之有效、能合理安排劳动者收入的分配机制,只能任由“大锅饭”现象的存在,并进一步加剧均等化分配。劳动者无法凭自己的力量去抗衡工作单位以及国家给予其的收入,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很难实现按个人贡献分配,导致收入分配均等化继续扩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收入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虽然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日趋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经济学上反映收入分化程度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财富的集中程度,一个是基尼系数。截至2002年底我国储蓄存款突破9万亿,但是,其中50%的储蓄和现金为不足10%的人口所拥有。有资料称,中国财富状况已发生质变,截至2002年底全国资产总和为43万亿,其中57%是个人资产。基尼系数介于0和1之间,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高度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改革开放前,我国基尼系数小于0.2,处于收入分配高度平均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明显地带有片面追求效率的倾向,由于对效率的偏重,使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从1994年以来的基尼系数来看,其变化趋势为0.43、0.42、0.40、0.40、0.40、0.42、0.42、0.42、0.43、0.44。⑨ 2005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已呈现出大于0.45的趋势,明显地超出了国际警戒线。(2)地区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由于各地区改革开放的先后、程度、优惠政策等的差异性,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呈现不平衡状态,这就导致了各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扩大。1978~199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地区差距系数(收入最高的5个地区的平均收入与最低地区的平均收入之比)由1.6倍扩大为2.6倍。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人均收入之比由1980年的1.06∶0.98∶1扩大为1999年的1.48∶1∶1.06。根据2000年对我国36个大中城市人均收入的调查资料显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是深圳,人均为21577.24元,最低的西宁人均为5267.86元。2004年,中国东部最富省份与西部最穷的人均GDP差距已扩大至10多倍;10%的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不到2%,而10%最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则占40%以上;实际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5到6倍。⑩(3)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垄断性、新兴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收入最高行业与收入最低行业人均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29∶1扩大到1995年的2.23∶1进一步变为1999年的2.55∶1。随着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行业间收入高低次位也发生了变化,1990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为采掘、科研技术和地质水利,最低的是制造业、农林渔牧业和商业餐饮业;1999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变为房地产、金融保险和科研技术,收入最低的行业也变为农林渔牧业、商业餐饮和采掘业。目前,这种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还在显现,因为我国还未形成公平、合理、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垄断行业利益割据相当顽固,它们凭借其地位排斥竞争,一定量的资金获得了较高的回报,而非垄断行业同样的资本投入不一定获取等量的回报,这不仅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要消除由于不合理制度性因素带来的行业间收入差距,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改变独家经营的格局。
我国社会分配制度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一是体制不完善。在实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们贯彻了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由于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拉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中国流通领域也逐渐市场化,对于进入流通市场的限制逐渐放松,改革带来了价格自由化,几乎所有的商品交易都实行了自由价格,但过去靠指令计划分配的物资及短缺商品出现了价格双轨制,许多不正当的投机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占有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利润”。二是区域差距。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人口素质、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等因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总体上是东部地区发展较快,西部地区发展较慢,引起了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由于改革开放国家对某些地区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政府倾斜政策,这些政策促使了该地区企业在产供销方面获得了优势,形成了区域企业间机会不均等和不公平竞争,从而使区域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国民经济发展应当是一个整体,如果地区间长期存在收入差距,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市场不能有效开发,整个经济将会陷入困境。三是政策因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政策。这种经济政策的特征就是承认差距。例如税收政策,农村居民在纳税额占收入的比重来看,远高于城镇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收入却离城镇居民有一段差距,而且农村居民在缴税同时还要支付各种各样的杂费,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居民的负担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十分沉重,因而国家的税收政策实际是在拉大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又例如行业垄断政策:垄断行业对新的经营者会有排斥,从而是整个社会经济就业面减小,增加失业的人口。另外,行业垄断可以使垄断者获得更大的利润,而使该行业就业者的所得收入也相应增加。不难看出,垄断使整个社会不均等程度加深。四是再分配不公。再分配就是社会将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再分配到他人身上。目前,分配领域中,无论是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还是对于低收入者的保护都还不完善,这使得初次分配过程中形成的较大差距导致居民间收入差距。首先是对高收入调节不力。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收及征收、处罚手段也相当无力,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现象极为普遍。其次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尽管初步建立了各种扶贫、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援助及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但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和执行过程也存在不少问题,致使相当贫困者难以脱贫,就算短期脱贫了,但还有重新返贫的可能。另外,有些收入再分配方式存在着逆向调节特征,一些经营者一方面在企业拿高薪,一方面又享受官职的特权,在住房、医疗保健、通讯、交通方面得到较多的福利性补贴,这就加大了普通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五是公有制改革过程缺乏监督。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现实的博弈过程,如果没有有力的制约力量和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个博弈过程只能是强势群体主导的过程,就会成为一种自发的私有化、权贵私有化过程。弱势群体就不可能获得和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这已经在俄罗斯和东欧变成现实,这是原苏东社会主义瓦解的深刻经济原因。”(11) 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造成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差距拉大的一个根本原因。
通过对我国两个时期社会分配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不能使先进得到最大鼓励,客观上保护了落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平均主义与实行市场经济相悖。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承认差别,反对平均主义,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激发了劳动者的工作热情,解放并发展了生产力,使劳动者更愿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但在这里需注意的是,国家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这就提醒我们:一是社会收入差距是双刃剑。合理拉开差距可以调动人们生产的积极性,但过大的差距则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两极分化会使居民的储蓄率上升,消费倾向下降并最终出现消费需求不足,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及流向的优化无法实现,影响经济的发展。二是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会损失经济效率。由于个人收入悬殊,城乡和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收入低下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证,造成市场不能得到有效开发、资源闲置、人才流失等后果,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受到阻碍。三是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还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如一些个人侵吞公有财产,利用偷税、逃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这些非法收入拉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导致群体性利益受损,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必须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逐步缩小两极分化,使收入分配趋向合理化,为建立一套和谐有效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创造必要条件。
三、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若干措施
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进行客观分析,我们认为切实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必须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第一,要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因为,在任何社会形态里,都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毫无例外地存在着依附于它们并为之服务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与之相适应存在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但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不是否定或怀疑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以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在我国具有客观必然性。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符合我国总体生产力水平落后的情况和发展的要求。实践表明,在公有制为主体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和生产力,加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队伍,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发展。正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1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都有赖于公有制。没有公有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就会失去,而且由于中国经济落后,整个经济会变得更加混乱、无序和缺乏公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的必要前提。生产资料私有制与两极分化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只存在由于劳动能力、劳动贡献和赡养人口多少而产生的收入差别,而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私有而引起的占有别人剩余劳动形成的收入差别,就不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这是广大劳动者不断提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源泉,也是他们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物质保证。
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坚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发展的不平衡,人们的收入和富裕程度,除以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作为来源外,还有其他分配方式形成的来源,包括个体劳动所得、存款投资利息红利所得以及资本占有的非劳动所得等。这些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它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投入现代化建设,形成新的生产力,增加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更快发展,有利于增加我国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只有真正地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所得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就不占主导地位,就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就说明我们没有很好地坚持“两个主体”,就表明我们的改革出现了偏差。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正走了邪路了。”(13) 因此适当的收入差距,可以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能力方面带来的差异。因为市场经济所贯彻的原则是竞争和效率的原则,人们各自的竞争力和效率决定了人们的收入,而人自身的效率和能力又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决定了人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差距。虽然对收入的差距不断地在进行调节,但真正做到均贫富是不太可能的。有些人能力极强,有的人连靠自己来生存的能力也没有,需要社会的救济。从分配的公平角度上来说,我们的确要缩小这两类人的收入差距,可是从这两者的心理角度去看,缺乏能力的一类人会养成“懒惰”的思想,而能力强的一类会逐渐丧失奋斗的信心。对于能力的需求还要考虑的前提是其稀缺性。当能力的需求供过于求,那么能力高的不一定能有好的收入。总之,能力的差别及其相关的因素,都会引发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于这种差距,我们必须予以承认,这样才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二,要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分配是指劳动者能以平等的权利和条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收入的多少与劳动贡献和要素投入的数量相一致。它是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基础的。此外,追求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了效率,就会出现平均主义。所以如何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我们不能无视生产力的发展而一味地追求公平,结果搞了平均主义,搞了“大锅饭”形式,导致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严重倒退,如果那样,就没有了建立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础和条件。但我们也不以牺牲公平为代价,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去追求资本主义式的满足个人私利的效率。如果那样,就会更加剧了收入差距的两级化。所以,我们赞同刘国光同志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观点。因为,从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们应先解决公平问题,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前提。因为,正如程恩富教授指出:“公平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哪个优先的问题”。(14) 这是对的,因为,效率本身也意味着公平,而公平本身也体现着效率,这是一种交互同向的辨证关系。从宏观意义上看,公平与效率二者是统一的,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上,既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使得象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公平得以实现,又要以较高的效率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就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公平的问题上,国家和政府应以规则的制定者身份出现,而不是以“游戏”的参加者身份出现。就目前而言,国家和政府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二是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权利不平等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使人们有一个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而不会因权钱交易等因素影响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在效率问题上,国家和政府则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健全市场体系,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二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改革,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消除政策制定时的主观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最优化为目标。三是加强国家宏观调节,针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状况对症下药,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效率,缓解在宏观上公平与效率相悖的情况。同时,国有企业应确立以追求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双重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总之,在这里我们不能一味的强调公平,应在尊重效率的基础上强调公平,任何公平都不能离开效率而独立实现,只有有了效率,才能最终实现普遍的公平,即经济发展,使人们的生活都能提高了。但是,我们不赞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方式,因为,它会带来社会的不和谐,影响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执行。因此,如果不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不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那么很难缩小中国贫富之间的差距,也难以形成和谐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第三,要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农民和城镇部分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失业人员增多,有些群众的生活还很困难;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市场经济秩序有待继续整顿和规范;……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15)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反复强调这个原则。那么,如何理顺分配关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对暴发户采取非人道措施,只能通过对中国富人致富规律和现象的客观分析,有针对性地依法控制非法收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分配制度。目前,中国富人致富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最早进入这一领域的是待业青年,甚至两劳释放人员等城市边缘人群,相对文化层次较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他们以个体户之名而存在。通过相对简单的方式迅速获取财富,由此形成了中国的第一批高收入群体。这一领域获得暴利的日子,在20世纪90年代初基本结束。二是生产资料领域的市场化。这一时期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的“双轨制”政策是促成这一领域市场化最重要的动因。钢铁、木材还有土地等等在计划内外的差价,十分容易取得超额利润。这样就诞生了中国的第二批高收入者。三是金融领域的市场化。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后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现,中国又诞生了第三批高收入者。其中又有不同的层次分别,首先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更容易获得原始股,然后才是部分股民。四是技术市场化。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今天的这一过程,比前面的所有过程来得更为迅速。他们形成了中国的第四批高收入者。(16) 依法控制非法收入,就必须进一步改革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从规范政府行为入手,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税收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针对目前税负水平偏低,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十一五”期间可考虑在按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较全面的税制改革。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大的征收空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仅为3.99%。而据世界银行测算,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为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占10%~20%,在低收入国家占6%~10%。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大的征收空间,尤其是对于一些暴富者征收力度明显不够。二是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不够。据有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和一些媒体从业人员者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收入群体。其中不乏上亿元的富翁。但由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高收入者的收入不透明,对他们的收入没有进行有力的调节。三是在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上应避免重复和合并性质相似的税种,集中财政收入渠道,发挥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要想最终实现税负水平合理化,税制结构合理化,税收种类多元化,就要通过增量安排,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在我国,长期以来不同经济单位的人们的收入来源不一样,兼业收入,灰色收入,地下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调节的力度,如何对各个不同经济单位从业人员的收入管理,增加收入的透明度,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前面提到过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外资企业老板,以少报利润或制造账目的虚假亏损,靠拉拢税收管理人员来进行逃税、偷税、漏税的现象很多。一方面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导致非法收入增加,拉大了收入差距。因此,要强化税收征管力度,加快税收法规的完善,强调依法实现个人收入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并加大税务管理力度,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要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建立和完善层次性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层次性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7)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了这个问题。这就告诉我们,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要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作用,以及健全层次性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普遍低效,有人可声称这种转换会节省如此多资金,所有的人都会过上更好的日子。但是,正如我们所指出的,相反,因私有化而导致的交易成本可能会更大,而不是更小。”(18) 我国层次性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应当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等等,而且还要考虑城乡特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面。因此,一是要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大部分城镇居民看不起病的问题。二是在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继续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化进程。三是要继续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准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城乡贫困人口救济补助标准。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同时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透过加大征缴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五是积极探索并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水准,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截至2003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为1241.86亿元,累计实现收益30.84亿元。在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中,银行存款938.79亿元,占75.60%;国债273.93亿元,占22.06%;应收利息10.48亿元,占0.84%;金融债、企业债、股票等其他证券资产18.66亿元,占1.50%。各地都应结合实际,想方设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人民安居乐业。因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上每个公民“都是在人格上平等的,都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社会成员过上基本的文明生活是国家的责任、社会的义务”。(19) 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指明的光辉道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为奔向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的制度环境。
总之,理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必须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加快完善收入分配方面的立法,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法制体系,通过健全法律形式来规范制度约束,杜绝权力参与分配,更好地从制度上防范和查处这种暴富行为,同时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坚决严打这方面的腐败案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缩小中国社会分配上的两极分化,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注释:
①⑥(15)(17)参阅:《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7、5、28页.
②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
③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④(12)(1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16、111页.
⑤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第560-561页.
⑦参阅:《文摘周刊》05.8.17转载2004年5月13日.
⑧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页.
⑨纪宝成等:《中国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0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1页.
⑩参阅:《文摘周刊》2005年10月12日.
(11)毛立言:《我国转型期社会分层的范式转换与类型结构》《海派经济学》2004年第7辑,第112页.
(14)程恩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若干思考》《中国海派经济论坛》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6页.
(16)参阅:摘自《文摘周刊》2003年3月7日.
(18)斯蒂格利茨:《确保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海派经济学》2005年第10辑,第69页.
(19)丁晓钦:《公平与效率关系探析》《海派经济学》2004年第7辑,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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