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集体化”与“弱组织化”过程中个体安全的寻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个体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的开篇,米尔斯(C.Wright Mills)以文学化的笔调写到:“现在,人们经常觉得他们的私人生活充满了一系列陷阱。他们感到在日常世界中,战胜不了自己的困扰,而这种感觉往往是相当正确的:普通人所直接了解及努力完成之事总是由他个人生活的轨道界定;他们的视野和权力要受工作、家庭与邻里的具体背景的限制;处于其他环境时他们则成了旁观者,间接感受他人。”①米尔斯这句话至少包含两层主要意思:一是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生活的个人,经常感受到来自其内心和社会外部的困扰;二是个人的困扰往往具有明显和强烈的“个体性”,他人难以或无法感知这种困扰,这使得个人困扰难以与他人建立起共同性,因而难以确定问题、达成共识、寻求化解之道。
米尔斯半个世纪前的论述似乎同样可以揭示改革30年来中国社会的部分生活境况。一方面,从“单位制度”到“去单位化”的变革,使得高度组织化的生活空间渐趋弱化。随着国家权力逐渐从基层社会撤出,社会个体也逐渐从稳固的组织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的重要体现的是:就个体而言,下岗失业导致个体失去固定的单位组织;在社会团结的意义上,个人与其所在组织之间的联结纽带出现弱化甚至断裂。另一方面,抽象集体主义的式微与急速的社会转型共同催生了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个人在其精神世界里同样日益感受到个体与社会的距离和张力。概而言之,这两个方面在实体与价值双重的意义上深刻地塑造着个体的社会生活。
一、社会转型与个体安全问题的凸显
如果说稳固的社会空间和持久的认知空间是个人维系其自我认同的基本条件,那么在上述背景之下,个体的社会生活便必然遭遇“偶然性”、“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的困扰。相对于人们所熟知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来说,个体安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一般而言,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而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则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虽然公共安全之中似乎也包含了个体安全之意,但个体安全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话语。
那么,何为“个体安全”?有学者认为:“简单地说,个体安全可以理解为,作为安全主体的个人与其外界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和谐共存关系,是个人在客观上没有面临威胁、在主观上没有恐惧感受的一种状态。一般而言,个人的不安全状态根源于外界和社会存在的危险和风险。”②此定义从内部与外部、主观与客观多重方面揭示了个体安全的主要内涵。在个体安全与公共安全相区分的意义上,前者侧重个人与社会的平衡与协调,后者则侧重公共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效果;或者说,关于前者的研究主要是社会学的视角,对后者的考察则更多体现了公共管理的取向。
结合改革前后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分析个体安全问题,我们会发现,个体安全问题的增长存在于渐进的社会变革与急速的个体生活转型相互交织的过程当中。一般认为,我国的改革不同于俄罗斯的“休克疗法”,而是渐进式的变革,所谓“摸石头过河”而不是“跨山涧跳跃”。但是,对于社会个体而言,由于改革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轻重缓急有所不同,其对个体日常生活所带来的冲击也各有差别。在单位制变革、国企改革等领域,个体生活的转型常常剧烈的、根本性的。如此一来,宏观的渐进改革与微观个体生活往往发生矛盾和龃龉,即改革成果的积累增加却往往使个体生活遭受巨大冲击或付出沉重代价。这使得我们必须转变视角,关注改革过程中的个体生存境遇和个体安全问题。
对于渐进的社会转型中的个体安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主要方面加以分析。首先,经济增长与社会个体承担的代价交织在一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是,改革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此引发的下岗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改革中的重要难题。而这两个问题直接影响到“40、50”群体的个体安全,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在使得社会个体的创造力得以发挥的同时,也使得其集体寻求与组织诉求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国企改革和市场化浪潮引发的下岗失业问题不仅迫使很多人失去稳定的工作岗位,同时也使他们的社会网络迅速缩减,其社会生活的个体化状况非常明显。然而,这种个体化却不意味着自由独立,而是应对风险、动员社会资本能力的弱化甚至丧失。
其次,社会成员的“个体化”与“无根化”状态并存。我们可以借用乌尔里希·贝克关于“个体化”的论述,分析在此过程中个体社会成员的生存境遇:“个体化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后果。在文化生活中不再有什么集体良知或社会参照单位作为补偿。说得更概略一些就是,不再是社会阶级代替身份群体的位置,或者家庭作为一个稳定的参照框架代替了社会阶级义务的位置。对于生活世界中的社会性来说,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③这意味着,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缺少一致性价值观或组织框架可供人们遵循,“依靠自己”成为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在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意义上“道德个人主义”便意味着社会的“缺席”和个人的“无根化”状态。
再次,“新三座大山”(教育改革产业化,医疗体制商业化,房地产业商品化)正成为困扰中低收入群体的最大难题。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社会压力的增大,养孩子、养房子、养老子还是养自己,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人心中的最大的困惑。巨大的生存压力和艰难的就业形势,伴随着高房价、高教育支出与医疗费用的高支出,使得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已经出现了亚健康状态。如果可以粗略地把医疗、住房和教育分别对应于马斯洛需求理论中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或自我实现的需要,那么,这几种需要对很多群体尤其是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的群体来说都很难满足。在这个意义上,马斯洛的需要理论也可看作个体安全研究的另类表达。当基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难以满足之时,个体安全便会处在“可望而不可即”的状态之中。
因此,改革以来的经济与社会变迁,虽然在宏观上表征了中国的“现代性成就”,但这一过程在微观层面往往意味着个体生存状况的急速转型。这使得我们必须转变视角,在研究公共安全问题的同时,关注个体的生存境遇和个体安全问题。一如布迪厄所言:“最具个人性的也就是非个人性,许多最触及个人私密的戏剧场面,隐藏最深的不满,最独特的痛苦,男女众生但凡能体验到的,都能在各种客观的矛盾、约束和进退维谷的处境中找到其根源。这些客观外在的因素到处都是,体现于劳动力市场和住房供应市场的结构之中,表现于学校体制毫不手软的约束之中,铭刻在经济继承与社会继承的机制之中。”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性即社会性”,对个体生存境遇的深度关注,同样可以成为社会分析的重要方式。
二、“去集体化”:社会的“缺席”与个体安全
改革前的社会价值观念领域,往往有一些社会共享和共同遵循的价值模式,或总体性意识形态,如“集体主义”、“雷锋精神”、“铁人精神”等。人们的思想观念往往被打上政治意识形态的印记。全方位的改革不仅在经济体制上扭转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同时也在价值观念上冲破了总体性意识形态的束缚。这虽然在思想解放的意义上打破了平均主义、“两个凡是”等观念的钳制,但也造成了集体意识的弱化和“无公德个人”现象的大量增加。如前所述,个体安全既包括实在意义上的社会空间的稳定性,也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恒常性,或者说既包括客观维度的安全条件,也包括主观维度的安全认知。因此,社会变迁中集体规范的缺乏势必在价值观和心理层面影响到个体安全。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一是个体成员中社会的“缺席”。也就是说,社会共享的道德、观念、风尚等不再能深入人心,具有一致性的团结力量,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个人的生活经验发表对社会现象的看法。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个性化的信息传播和观点表达方式迅速增加,一致性的价值观念变得愈加淡薄。与改革前的单一意识形态控制相比,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驳杂,虽然在积极的层面意味着个体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中解放出来,但同时也导致了其对社会的疏离感。一如米兰·昆德拉所言:“相反,当负担完全消失,人就会变得比空气还轻,就会飘起来,就会远离大地和地上的生命,人也就只是一个半真的存在,其运动也会变得自由而没有意义。”⑤此即“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
二是“无公德个人”的增长。一般而言,私德往往指个人品德、作风、习惯以及个人私生活中的道德;而公德指与组织、集体、民族、社会有关的道德。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如遵守公共秩序、讲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等,它对维系公共生活和调整人际关系具有重要作用。阎云翔通过对黑龙江下岬村的研究指出,在父权制衰落、国家从基层社会全面撤出以及全球消费主义影响等因素的作用下,农民中出现一种极端实用的个人主义。个人只强调权利,而无视对他人和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变成“无公德个人”。“集体化终结、国家从社会生活多个方面撤出之后,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也随之崩溃,既没有传统又没有社会主义道德观,非集体化之后的农村出现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真空。与此同时,农民又被卷入了商品与市场经济中,他们便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地接受了以全球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强调个人享受的权利,将个人欲望合理化。”⑥与农村社会的“无公德个人”相比,这种现象在社会流动性、匿名性、社会交往非重复性较强的城市生活中有过之而无不及。
“无公德个人”现象的大量增加,一方面意味着个体的自我约束性降低,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社会监督的弱化。这无疑会使个体产生对他人的不信任感和对社会秩序的不安全感知。如何在“个体化社会”与社会团结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迪尔凯姆试图以社会决定论建构道德个人主义,以寻求社会团结的维持。迪氏指出:“人的特点是他所受到的制约不是肉体上的,而是道义上的,即社会的制约。他所接受的规则不是来自粗暴地强加于他的某种物质环境,而是来自胜过他自己的意识的、而且他感觉到其优势的某种意识。因为他的生命的绝大部分和精华超出肉体,他摆脱了肉体的桎梏,但受到社会的约束。”⑦借鉴此观点,我们依然需要从“社会”的层面寻求社会团结纽带的维持。2007年底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报告中。这似乎意味着党和政府已经将社会价值和道德规范的培育和建构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加以重视。
三、“弱组织化”:社会团结的困境与个体安全
与上述“去集体化”过程相伴随的另一个影响个体安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生活组织性的弱化。⑧这同样是就改革前后的对比而言。改革以前的“单位”不只是一种经济组织,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单位如同微型的国家,既监控组织成员的思想、行为与日常生活,同时又集中各种职能和资源满足组织成员的各项需要。单位成员的婚丧嫁娶、吃穿住用、学习娱乐等,上到垂垂老者、下到落地婴儿都完全依赖于单位的资源分配与福利补贴。单位作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覆盖整个社会。在“单位中国”,单位组织直接沟通国家与个人,表现在城市基层结构上就是社会生活的单位化、社区与单位高度交叉重叠。
改革开放以来,单位社会发生一系列的转变。首先是单位体制外组织的萌生。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其次是人力资源流动性的提高。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和相互竞争,原来依附于单位体制的大量人员开始向单位体制外流动,单位的社会人口覆盖面逐年下降,控制能力大不如前。第三是单位职能向社区的转移。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单位都同时兼有生产职能、职工生活职能及大量社会政治职能,是一个职能和设施十分齐备、能满足各方面需求的社会复合体。但由于单位组织包袱沉重、效率低下,其部分功能向社区转移成为大势所趋。
单位制虽然存在低效、僵化等弊病,但在社会一体化诉求上仍然有其可以借鉴之处。而“去单位化”过程所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个体社会成员难以再通过单位组织的力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诸如物业纠纷、征地矛盾、环境污染等,虽然存在一些社会组织协助这些问题的解决,但其作用仍然有限。因此,个体的利益博弈能力没有足够的组织性保障。同时,从“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变,并不是组织化生活“平移”的过程,相反,社区生活中“陌生化”和“个体化”趋势却非常明显。社区建设虽然都冠以“社区”之名,但在不同地区、城市却差别较大,这也使得社会组织化管理变得参差不齐。在快速的社会转型期,个人、群体与组织,在目标与期待、责任与义务等方面普遍短期化了;亲密关系的削弱,社会群体特别是首属群体凝聚力的下降等,从更深的层面上影响了个体安全。
与单位制弱化相伴随的另一过程是邻里关系的陌生化。自从我国终止住房福利分配制度以来,新型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里兴起。新型住宅小区打破原有的同一单位的人住在同一区域的模式,将原本互不相识的人们集聚到一起。走出单位大院的人们发现,不管自己愿意与否,都要去迎接一种全新的居住形态——“陌生居住”。造成居民陌生化的基本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居住和生活不再靠单位安排而是自主选择;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房间的居住功能也相对完备,个人在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保持相对独立的隐私空间;缺少社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活动;网络媒体把个人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却让邻里之间变得愈加封闭;成员思想观念、生活习俗、行为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等等。
“陌生人的世界”不仅仅存在于邻里关系中,而是广泛存在于整个社会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面对各种不熟悉的行为方式、制度现象和文化景观。随着人与人之间的陌生关系的常规化,事件的可重复性或经验中的已知模式发生作用的范围日渐收缩,社会生活中的偶然性、不确定性、意外后果日益频繁,进而对社会成员的安全感造成巨大的冲击。无论何时,幸福的家庭都是个体安全的基础和依托,但家庭只能是个体日常生活的安全保障,而无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建构整个社会意义上的个体安全。因为所谓个体安全也不只是个人的一己之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个体安全。总而言之,组织化的弱化与陌生人世界的扩大同样是个体安全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个体安全的组织与价值寻求
既然“去集体化”与“弱组织化”是个体安全弱化的重要根由,那么我们便需要从价值规范与社会组织两个层面探讨个体安全的寻求和获得。就社会组织而言,改革前的单位组织是一种“封闭的原子化共同体”,政治控制只是促成了表面的组织团结。“去单位化”与“全球化”共同造就了“开放的陌生人世界”,原有的组织边界和社会纽带都纷纷弱化。在这种条件下,新型的城乡社区建设是转型期个体安全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很多城市的社区建设并没有真正承担起居民的组织化功能,但从发展趋势上看,社区建设要完善社区保障、强化社区管理、增进社区服务、提升社区文化特色,促进社区成员的交往和沟通,使其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在日常生活世界之中加强个体安全。
社区提供和保护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感,职业团体则在工作空间上发挥作用。这里的“职业团体”概念取其广义,一方面指个人在其中工作的生产性或服务性组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作单位”;另一方面也包括在业缘关系基础上结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我们可借鉴企业管理中的“员工关系管理”理论,注重职业团体中个体成员的情绪、心理、意愿的调适与辅导,进而促进个体安全感的增加和维持。员工关系管理就是企业和员工的沟通管理,这种沟通更多采用柔性的、激励性的、非强制的手段,从而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引导建立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⑨
员工关系管理的重要目的在于达成心理契约。20世纪7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施恩(E.H.Schein)提出了心理契约的概念。心理契约这一概念是相对于经济契约而言的。个人因为企业能满足他的需求而加入,需求的一部分是可以写下来的,雇佣合同的作用就在于将这一部分内容予以明示;而另一部分更重要的更复杂繁多的内容则是无法写明的,无法用书面契约形式加以规定,这就是对企业的期望。当一个员工加入企业时,他同企业实际上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写在纸上,即劳动合同,另一份写在了心里,即心理契约。
进而言之,心理契约的内容可以分成两大类:交易型心理契约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交易型心理契约包括期望薪水合理增加、安全和归属感;期望稳定的职业,不希望时刻处于被解雇的担忧中;期待良好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关系型心理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彼此关照、互相支持;为对方的持续性发展做努力;困难时期互相帮助;愿意为对方的发展投资以及愿意付出额外的努力,等等。关系型契约下的雇员更愿意奉献他们的时间和努力,而不一定要求企业在短期内就予以回报。这里的“员工关系管理”及“心理契约”,主要是对第一个层面的职业团体的意义而言的,即工作团体是人们的“工作单位”。此外,职业团体含义的另一个层面,即指在业缘关系基础上结成的民间社会团体,则既是个体表达意愿、增进交往的场所,也是个体的利益代言人,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个体利益和个体安全。⑩
职业团体是个体安全的组织性基础,在价值规范的意义上,则要从主观的角度强化个体安全认知。而加强个体安全认知的基本前提有二:一是营造社会公正的氛围,最主要的是公平的利益分配。个体安全感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也取决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合理。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社会成员只有劳有所得、得其应得才会有基本的安全感。当然,社会公正不仅指经济方面的利益分配,也包括规范的市场秩序、公正的法律关系、公平的社会制度,等等。
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强化社会公德、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是要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不断增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与心理契约从个体角度维系个体安全不同,社会共同性的价值、理想、情操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为个体安全的维持奠定基础。
公共安全研究主要强调政府管理意义上如何完善公共设施的配置、加强公共问题的治理、实现公共秩序的维持;而个体安全视角则在个人与社会相平衡的意义上,讨论个体如何在社会空间与观念空间、客观条件和主观认知的双重角度达成积极的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它强调在迅疾变化的个体化社会生活中,个体社会成员“本体性安全”的维系。在吉登斯那里,所谓“本体性安全”,指的是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11)当发生快速的社会变迁时,这种本体性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微观基础。
这种“本体性安全”的建构和维持在很大程度上是组织与价值双重重建的过程。在组织建设的意义上,基层社区建设和职业团体建设是个体安全得以维持的组织基础或物质前提;在价值重构的意义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等,是个体安全的精神保障。这种双重建设在创造个体安全的客观物质条件的同时,也增强个体的安全认知,进而使得个体安全在社会空间与认知空间的双重维度上得以达成和维续。
注释:
①[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页。
②杨敏,郑杭生:《个体安全:关于风险社会的一种反思及研究对策》,《思想战线》2007年第4期。
③[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
④[法]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263页。
⑤[法]米兰·昆德拉:《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许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第5页。
⑥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60页。
⑦[法]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69页。
⑧当然,同改革以前相比,我国的民间社会团体已经大量增加,社会生活的自组织性也大为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体社会成员的情感和利益有了组织化的依托。但相对于快速、大量增加的社会问题和风险而言,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作用仍然任重道远。
⑨参见程延园《员工关系管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18页。
⑩当然,鉴于我国公民社会尚处于孕育和发展阶段,实际的职业团体可能存在自主性和自组织性发育程度的差异,因而其作用的发挥也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但从长远来看,职业团体的成长和完善,无论对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对个体安全的维持来说,都具有基础性意义。
(1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