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吗?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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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经济学家1998年2月提出修改宪法的意见, 主张在宪法中写入“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条文。(见《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24 日《非公有制经济呼唤修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那位经济学家认为,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了。因此宪法应该明确肯定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经济制度的基础。他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我们必须承认私有制的存在在现阶段有天然的合理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不能没有私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的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竞争的要求。二是,我们不要囿于意识形态的成见,人为地将非公有制视为非社会主义经济。对此,我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分析各种经济成分的性质来看,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如果主张私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那么,这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抹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差别,混淆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原则界限。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个体、私营、外资这三种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经济成分。但是,这并不能据此认为它们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因为,经济成分的性质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是等同的。经济成分的性质,是由这种经济成分内部的生产关系状况,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个体经济是一种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私有制经济,又是一种以个人劳动为主、不剥削他人劳动(或只有少量剥削)的私有制经济,所以名之曰“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则是一种基本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企业的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内部依靠一定数量或大量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企业主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外资经济,则是一种生产资料归外国资本家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道地的外国资本主义经济。认定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属于非社会主义经济,这是一种符合客观事实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科学诊断。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在这里,邓小平同志以马克思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原理为准绳,十分明确地把各种经济成分划分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和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个体、外资等私有制经济这两大类,并指出后者是为前者服务与利用的。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报告,也都十分明确地把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划分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这两大类,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又划分为个体、私营及外资等三种私有制经济。所有这些党的重要的科学论断,难道说都是一种主观的、人为的成见吗?!

二、如上所述,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的性质属于非社会主义范畴,它就理所当然地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观点来看,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所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它是决定我国社会性质和国家性质的首要条件。正是在这种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才有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才有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导作用。因此,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党的十五大报告又重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又很不平衡,为了充分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需要在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而是用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一种经济成分。如果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即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并列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那就没有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而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规定性也就丧失了。

上述分析的依据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中的基本原理,而这三种理论体系属于一脉相承的、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意识形态,它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难道说,它是一种人为的成见吗?“不要囿于意识形态的成见”云云,不是蛊惑人们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是什么?

三、从国民经济发展与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全面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79 年的3624 亿元猛增到1997年的74772亿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平均年增长率9.8%。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改变了发展单一公有制的做法,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很大的解放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然逐年下降,但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仍未改变。据统计,在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74772亿中,包括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在内的公有制经济占75.8%,而在1979年该比重达99.1%。如今,在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支柱工业等产业部门,在科研、教育、国防、金融、保险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国有经济仍占有支配地位和较强控制力。

这就充分说明,只有牢牢保持住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国民经济主体的地位,在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影响与制约下,非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才得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连同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是得不到全面迅速发展的。这已经为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的实践所证明。

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这方面的实践经验作出了如下的总结,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项经济制度中,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那位经济学家提出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经济制度的基础的主张,明显地违背了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科学论断与规定,当然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那位经济学家借口非公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主张修改宪法,把非公有制同公有制并列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因而是错误的。说到底,它反映了当前思想理论界中一部分人的错误思想倾向,即认为在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与方向问题上不应问姓“社”姓“资”,不应问姓“公”姓“私”。为了正确把握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克服这种错误思想倾向,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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