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俊[1]2015年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文中指出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叁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叁,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着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叁,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叁,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叁案”问题,叁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叁,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雷苗苗[2]2015年在《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二者追求的共同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舆论环境的日益宽松,我国媒体监督司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二者的冲突也日益增多。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频发的情况下,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成为当前急需研究与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从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涵义入手,着重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协调的对策,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张燕[3]2003年在《试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文中认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现当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在这两个基本要素中,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间的关系如何,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和注目的焦点。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意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严格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则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司法领域中发生的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事实、事件、或活动接受公众的察看和督促,引起社会和人们的关注,以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我国大力推进民主与法治,加强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中,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命题。 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新闻媒体监督是公众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具体体现,同样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宪法的总体价值层面上,司法独立与新闻媒体监督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和共同的追求目标。然而,由于两者各自所处的领域和各自特性的不同,在新闻与司法实践中,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和对立?什么样的新闻媒体监督干扰司法独立,什么样的新闻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什么样的司法活动又是新闻媒体所不能采访报道与监督的呢?新闻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其对作为法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及司法权的运作有着天然的涉足和“侵犯”,而司法的特性又使司法本身在两者的关系上具有双重性:一是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司法,其本身必然成为新闻媒体报道和关注的对象,二是司法独立的特点,又使司法对新闻媒体的关注产生必然的排斥与拒绝。司法自身的双重性,使其与新闻媒体既相容又并行,而司法的独立性又使其与新闻媒体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和新闻自由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与不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缘于“叁权分立”的理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则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司法权仅指法院和审判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在我国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我国,司法独。立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句话:“新闻媒体应当监督司法”或“司I。法不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能定论或概括的。我国司法独立和新闻媒体监督有诸多的l!共同点:(l)同属一个执政党领导;(2)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的价值取向;(3)l。有共同的追求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新闻与司法相互依赖互。补,互相促进。因此现阶段,我国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虽有一定的冲突;但更。多的体现为相容互补和并行性。两者之间,更多的是基于各自不同的社会职能和不/同的分工考虑,而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争议及磨合,不存在根本的对立性。j 要完善两者间的相容并行,新闻媒体首先要加强自律,依法监督;其次要在充 分行使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平衡好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度与量、数与质的关系;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具有公信力和公正性。’而司法则要理性、宽容、主动、认真地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不能采取拒绝和排斥已L 的态度。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若长期采取互相排斥和拒绝的态度。既伤害民主,也j 损害法治,更无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新闻媒体传达民意,引 舆论、并为“司法如何适应社会变化发展,提供立法、j 决策的信息反馈系统和互参照的平合”,成为“司法制度有效运作和合理建构可资5 利用的资源”,在相互交流和沟通的机制下,两者间相互受益,司法成为新闻媒体 报道和监督的受益者,新闻媒体也在对司法的报道与监督中,促进了全民法制意识l 的提高和增强,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向前发展,从而带来了新闻与司法的良j 性互动和双赢。卜/现阶段,既要坚持新闻媒体监督,又要维护司法独立,两者不可偏废。妥善协ij 调两者间的关系,保持两者间的合理张力;建构两者间相互沟通、交流和对话的平L 台,使两者共同携手前进。平衡发展,相互促进,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司法Ij 公正,更好地推动完善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李晨[4]2011年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文中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国家两项智慧而珍贵的结晶、两大同等重要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司法独立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之间又呈现出复杂的关系。现实情境中,媒体与法院从各自立场出发,即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则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本文首先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概念、发展、理论基础、特性分析入手,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承载体制、运行机理四个方面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将二者定位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次从现实入手,分析媒体与法院冲突的样态及网络时代中二者关系的不均衡发展态势,并对折射出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最后在对域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经验进行比较和考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状,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构建的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意见,以期为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作出微薄贡献。除了“导论”和“结语”,全文共分六章(第1章至第6章)。第1章简要阐述新闻自由的内涵、理论基础、权利实现与受制等基本问题,说明其是一项重要权利但要防止滥用。首先,笔者通过回顾中西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进,分析其内涵及权利属性;其次在梳理国外新闻自由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多角度阐释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最后进一步分析新闻自由实现的条件、方式,特别指出为防止新闻自由权滥用应对其进行限制。第2章就司法独立的概念、基本要素、历史演进及司法受制等展开简要论述,说明其是民主社会一项重要价值,但其作为权力应受到制约。首先,笔者对各种界定司法概念的学说进行评析,阐述司法权的内涵、特性、权能及基本特征;其次,从理论探索和制度实践两方面,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诉诸司法独立制度的价值吁求;再次,从司法权、法院及法官的独立阐述其基本要素,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阐述司法独立的特殊性,指出影响司法独立的制度性障碍;最后特别指出与司法独立并存的一个理念就是司法受制。第3章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体制架构和运行机理四个视角,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首先,笔者以价值目标为视角,认为二者在追求自由、正义、秩序价值方面有着统一性;其次,以权力制约为视角,认为二者均具权力制约的功能导致在宪政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为有效制约权力尤其是行政权,二者又具有互补性;再次以媒体与法院关系为视角,从二者在我国在接受执政党领导上的一致性、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契合性、自身发展方面双方具有的互补性叁方面论述二者在承载体制上的相容性;最后,以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现实冲突为视角,从二者作为价值的固有特性、运作方式及各种主客观因素方面,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的对立性。笔者认为,在应然层面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上是相互促进与统一的。在实然层面上,媒体与法院分别是这两大价值的主要载体,不同的价值主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强调两种价值的某一个方面时,就导致了价值冲突。二者在我国政治生态环境中通过现有权力机制尚能控制它们之间的冲突,但对二者冲突的危害性不可低估。它们都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力量,它们的冲突只会削弱彼此的力量和价值,整个社会也要为此付出代价。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呼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发展,而二者和谐发展关系的形成有赖于观念的进步和制度的安排。第4章在介绍媒体与法院冲突样态的基础上,对网络时代中媒体与法院关系的发展态势及折射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媒体与法院的冲突由来已久,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权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的表达自由权在网络中得到充分发展,且网络日益成为多种话语权共存的空间。在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对司法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这种发展态势已不容小觑,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予以调整。第5章以比较法的方式,着重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及国际标准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评析,理清这些国家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思想变化与制度变迁,并为笔者结合我国国情,探寻协调与平衡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6章以我国调整媒体与法院关系制度的现状及缺憾为切入点,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的具体制度。首先,笔者从社会责任理论入手,提出加强媒体自律与网络伦理建设,理性处理与法院的关系;其次,提出法院要加强自我完善,以减少媒体对其负面评价;最后,从现有制度缺失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制度构建的基本取向、原则及具体路径,以此实现二者共赢的局面。
吴玮[5]2011年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媒体监督作为公民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主要渠道,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在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下,无可否认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改革、防范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还远远没有被理顺。日益复杂的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衡平两者的利益冲突,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解决的课题。本文围绕这一对研究对象,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回顾和分析,想着力厘清如下问题:一是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价值何在;二是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的关系如何;叁是如何实现两者间的合理构建。
李昌林[6]2003年在《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文中研究指明如果说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那么,刑事裁判权的归属问题则是这一中心环节的核心问题。研究刑事裁判权的归属,将为审判方式改革指明方向,对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将填补刑事审判理论研究的空白,对于深化刑事审判理论研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叁章组成。 第一章着眼于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脱节,论证裁判权应当归法定的裁判者。在我国,法定的裁判者只有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而在实践中,不负责个案审判的人,包括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党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行使着实质上的裁判权。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法定的裁判者进行了研究。在对司法独立的含义进行考察之后,笔者发现,司法独立,首先就是法官独立。没有法官独立,官署独立就没有实际意义。从法律解释的系统性、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刑事裁判性质的要求、责权统一原则的要求和司法独立的语义角度出发,笔者得出了我国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也包含法官独立审判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法律赋予审判委员会实质意义上的裁判权的规定进行了评析,认为,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虽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但在现在已经是弊大于利,它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种种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的主张,并不能克服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的弊端,因此,应当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不是废除审判委员会),法定的裁判者只能是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裁判权还归从事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后,并不一定导致法官擅断,助长司法腐败,因为我们还有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法官擅断的制度和措施。相反,这会促使法官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在法官能力不足以解决其审理的案件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审和移送管辖制度也可以使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论证了裁判权只能归法定的裁判者个体之后,本章第二节着重讨论了实践中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脱节的现象。根据司法独立的要求,法官在从事审判时,要独立于其上级和同事,任何人都不得对法官如何进行裁判作出指示,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进行把关的制度、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却使裁判权旁落,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能真正享有裁判权,裁判权在实质上落到了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身上。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上诉制度都因为这些做法的存在而形同虚设,审判独立也不可能落到实处,法官的素质也得不到提高,法官责任制也难以得到落实。要实现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统一,就必须废除实鱿中的上述做法。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方针。党的领导是审判独立的组织保证,为独立审判指明了方向。但是,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是路线方针、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要包办具体司法事务。党的个别领导人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作出指示,这实际上不是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实际上也排除了党的领导人对个案的干预。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外,取消政法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也是重要的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法院也不例外。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大个案监督实际上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了裁判权,不利于司法独立,也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并可能产生新的腐败。应当克服人民代表大会代行裁判权的种种做法。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独立,具有促进作用,但新闻媒体也可能妨害裁判权的独立行使,甚至出现篡夺裁判权、“媒体判案”的现象。因此,必须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司法也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不符合规范、妨害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对新闻媒体加以限制、禁止与制裁。 第二章主要研究裁判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刑事裁判权可以分为形式裁判权和实体裁判权。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在行使形式裁判权。这是不妥当的。在本章第一节中,作首讨论了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不当起诉和不当不起诉的审查权的归属问题,认为它们属于形式裁判权的范困,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应行使这些权力。主张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归法院的主要理由在于:(l)这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2)是防止权力失范的需要;(3)是保障人权的需要;(4)是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需要;(5)是保证案件质量的?
张晓[7]2002年在《试论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和整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媒与司法涉及的问题颇多,它不仅是一个新闻学、社会学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法学的难题,以硕士论文的水平和篇幅难以面面俱到。本文选取了其中的一些问题,主要分为叁个部分进行写作。 第一部分:着重讨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通过对这两者性质的分析揭示它们之间的互动作用以及天然的矛盾性。首先,这一部分对传媒之于司法的作用分为两个层面进行了讨论:在第一个层面中论述其积极作用,从审判公开与司法公正的法理学要求探讨媒体与这种要求的契合程度。在第二个层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展示和分析,以及对传媒天性的分析,讨论传媒介入司法将对司法独立造成的侵害作用及其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在论证中运用了认识论的理论。 第二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式,附之以案例,为司法与传媒寻求平衡点。这一部分重点是对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历史的发展进行回顾和讨论,这是由于在相应的问题上,中国的理论界几乎未找到什么解决方案。本部分探讨了叁个重要问题,即是否应对传媒介入司法领域进行绝对的限制;报道案件的自由与被告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及调和(这一问题中又包括对审前报道的影响问题的讨论和法庭限制令问题);摄像机是否能进入法庭。在比较的过程中希望能够“其义自现”,对我国的理论及立法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叁部分:这一部分的论述将落实到中国的现实情况上,发现我国立法与实践的状况与不足,重在挖掘本土资源,增强传媒与司法的互动性,趋利弊害。这一部分提出了一些调和司法与传媒之间矛盾的方法,力图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这些方法大概可分为叁类,一是健全新闻监督的环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保持新闻的相对独立性(相对于党政机关),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环境,培养新闻机构的专业法律事务人员;二是对新闻监督司法划出合理的界限,这包括叁方面的内容:1、将传媒对司法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法制化;2、树立司法的权威;3、规范传媒介入行为。
贾青[8]2009年在《试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文中研究说明新闻媒体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但是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和我国的司法现状,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却非完全尽如人意。要调和二者的矛盾关键是确定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
杨秀[9]2012年在《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新闻实践来看,法治评论在媒体中已经相当普遍。一方面,媒体评论生产中十分重视从法治的视角来思考各种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法治立场成为媒体对待当今中国社会问题的一种重要态度。另一方面,法治评论在媒体上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一些媒体上法治评论达到了评论总数的叁分之一,还有媒体提出要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法治媒体之一。总之,法治评论已经介入到法治的理念、制度和文化建设的各个层面。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提到了民主商谈对于法治的意义。他认为公共领域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它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领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公共领域的权力化问题。本文将研究问题聚焦于第二个问题,即在考察法治评论发展概况的基础之上主要探讨法治评论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这一研究必将深化对法治商谈公共领域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理论认识,也将为媒体的法治评论实践提供一些理论维度的关照和反思。第一章“绪论”。法治评论是指与法治(理念、制度、文化)有关的各种评论文章。法治评论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与评论相关的研究,主要是评论政治功能,特别是对评论所构建的公共领域及其作用的研究;第二类是媒体与法治的关系,既有媒体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有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研究。特别是后者是目前新闻传播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对于法治评论在法治建设中作用的研究还是非常匮乏的。法治评论是媒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功能和特征使其成为媒体作用于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法治评论与法治建设关系的理论支撑主要来自于市民社会、法的合法性、舆论监督、法的公众认同以及话语民主这五大理论资源。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选取了《人民日报》、《新京报》、《法制日报》叁份有一定代表性的报刊中2006—2010年之间的法治评论文章近叁千篇作为研究样本。同时,对于法治评论生产过程和相关的参与者进行了实地调研和深度访谈。本文所要论证的最终观点是法治评论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说明这一结论,本文的分析逻辑以及从第二章开始各章的写作思路是:媒体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治评论的基本状况,提出法治评论在媒体参与法治建设中具有自己明显的优势,是法治建设中主要的动员者和推动者;法治评论立法中的作用在于立法议程的启动和法案的辩论;法治评论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对于司法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监督。第二章“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媒体角色”。对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叙述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不少的进步。媒体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互动性增强。主要表现在媒体能够对立法、司法过程产生重大的影响。立法中,媒体的参与影响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利益衡量,从而推动立法民主化目标的实现;司法中,媒体监督司法是对司法正义的有益补充。第叁章“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法治评论在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评论功能发生“大变局”的背景,法治评论也就带有了时评的功能和特征,法治评论因此也就具有了丰富的功能。法治评论的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评论员、编辑,以及外部公众中的法治时评作者。他们对于法治评论功能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对法治评论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法治评论生产机制的探讨表明法治评论代表的是媒体在法治问题上的立场,这也是媒体影响法治事件及其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法治评论的基本状况是其作用产生的外在条件。在此基础上,第四节中进一步指出法治评论在媒体法治建设参与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法治建设中的动员者和推动者。第四章“法治评论在立法参与中的作用”。法治评论在立法中的作用主要是启动立法议程,使得法治评论中的立法议题转变成为制度内立法议程的过程,主要内容是在立法立项和提案的过程中,法治评论对公众立法诉求的表达被正式的制度内程序所吸收,由此实现了立法过程的“问需于民”。“醉驾入刑”即为法治评论启动立法议程的典型案例。法治评论参与立法的第二项重要作用是参与法案的辩论,其内容是法治评论围绕法案起草,以及立法公共征求意见过程中公布的法案展开辩论,从而成为正式制度内立法辩论不足的重要补充,由此实现立法过程的“问计于民”。“拆迁条例”修法是体现法治评论法案辩论作用的代表性案例。第五章“法治评论在司法参与中的作用”。法治评论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对司法程序和结果的监督,即对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重要问题的监督。其中法治评论对于程序正义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司法的不同阶段程序正义的相关原则和法律是否得到了有效地执行。法治评论对程序正义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例是杨佳袭警案。另一方面,法治评论对司法实体问题的监督成了法治评论发展中一种新的现象,法治评论对实体问题的监督主要是指审判过程中通过法治评论中法律的辩论对案件定性问题发表看法。法治评论对于司法个案从程序角度的监督效果有时候会非常明显,可以弥补一些司法个案中正义无法实现的问题,对于司法实体正义的监督则孕育着司法制度创新的可能,即有助于司法在吸纳民意方面推进相关制度的建设。总之,法治评论对于司法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的,而不是日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对于司法个案正义的实现以及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结语部分,对于法治评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笔者期待法治评论能够进一步强化其在法治建设当中的作用,并且提出了通过在法治评论发展中倡导一种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利用好各种外部的资源、培养社会公众的公共精神、完善法治发展过程中与媒体关系的制度建设,以及加强法治评论人才培养等五个方面来共同推动法治评论作用的更好发挥。
居茜[10]2005年在《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文中认为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需要将媒体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D].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 2015
[2]. 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J]. 雷苗苗. 陇东学院学报. 2015
[3]. 试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D]. 张燕. 安徽大学. 2003
[4].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 李晨. 吉林大学. 2011
[5].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研究[D]. 吴玮. 苏州大学. 2011
[6]. 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D].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7]. 试论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和整合[D]. 张晓.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8]. 试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J]. 贾青.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9
[9]. 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研究[D]. 杨秀. 复旦大学. 2012
[10]. 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 居茜.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5
标签: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 新闻与传媒论文; 法律论文; 法官论文; 司法公正论文; 司法确认制度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领导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司法公信力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法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