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浅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王荣朝[1]2012年在《浅论承揽合同在实务中的区分难点》文中研究说明合同纠纷多以有名或者无名合同的形式出现,对于合同法分则的研究同样具有现实意义。承揽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重要的合同,对于承揽合同的分类、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即工作物供给合同中工作物所有权归属,以及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实践上的区分,均具有理论和实务价值。

欧阳莉娜[2]2002年在《浅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中研究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其内容涉及建筑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较多,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明确的界定。本文运用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同时对其中具有特色的一些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法理分析和探讨,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制度、总分包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签证与索赔制度、优先权制度和工程质量赔偿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列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有如下法律特点:1)标的物是建筑物;2)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3)合同具有国家管理性。国家为指导和规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颁布了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制定了一些示范合同文本。 在合同订立阶段应注意的问题有:一、审查缔约和履约能力,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严格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叁、大力推广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参照示范合同文本完善合同条款;四、普及招标投标的订约方式,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也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注意招标投标方式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时。 造成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1、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2、没有经过报批报建等手续订立合同;3、合同的订立过程违反招投标程序;4、违反国家计划订立合同;5、违法分包和转包;6、带资承包工程。有鉴于此,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其自身的特点:周期长、变更多、受不可抗力影响大、风险高、涉及面广、协作要求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监理制度是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介入,形成了一种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的叁元格局。建设方与监理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它不同于代履行,监理方和施工方之间则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方的监督权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来源于建设方的委托合同。 工程签证和索赔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联系,工程签证属于合同协议变更的一种形式,特点是变更主体,并表现为一种追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工程索赔的概念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违约责任,也包括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类是违约责任。其中就违约责任而言,债的担保制度也是对违约行为救济的一种方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其中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它不是留置权,而是法定抵押权的一种。它成立于工程竣工之后,其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它优于一般约定的担保权利受偿,且分包人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利。 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进行研究,以期为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同行为,保障建筑施工合同的顺利完成提供参考,从而达到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徐燕[3]2010年在《浅论水利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管理的好坏,决定企业的经营效益,由于水利项目有其特殊性,需要加强合同管理;水利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大,建设时间长,需协调社会上各方面的矛盾,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尤为重要。利工程规模一般都较大,在一个工程中设计的合同特别多,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咨询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设备构件采购合同等等,各合同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就一个工程来说,它是一个严格的合同链条。

李淑君[4]2017年在《浅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表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也最容易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实践中,因工程价款结算而产生的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占很大的比例,是最常见也是最棘手的纠纷。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类型及成因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任忠命[5]1996年在《浅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文中研究说明浅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任忠命施工合同管理(简称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任何一项工程建设,其行为主体都涉及到诸多方面,譬如政府主管部门、银行、设计单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咨询监理单位等。除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行为进...

孙恒恒[6]2016年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相关问题探析》文中指出我国是建筑业大国。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大型机械被广泛应用,在中国工地上挥动着有力的臂膀,推动着中国经济的向前发展。但是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呈现出几何增长的趋势,加上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等特点,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对于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本就是法律研究的应有之义。因此,本文便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较为突出的黑白合同效力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建设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手,旨在明晰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如果存在,那么究竟何谓黑白合同?黑白合同存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并通过对以上一系列问题的反思,提出相对应的策略,以期对司法审判实务及合同法领域的法律完善有所贡献。在本次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书籍以及其他学者已经发表的学术文章,通过整理分析,笔者发现,现有的学术论文中并没有对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前提进行有效的探析,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对于什么才是真正的黑白合同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以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如若同时存在黑白两份合同,对于哪一份合同有效?哪一份合同无效?解决纠纷时,尤其是解决工程价款支付纠纷时,究竟应该适用的是哪一份合同?至今仍然有所分歧。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诉讼才会层出不穷,纠纷数量之多也就不足为怪。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所有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分析、汇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详尽分析了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存在的前提(这也正是本文创新之处),并在该前提下就建设工程黑合同与白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深入的探析,且就有关履行义务的纠纷应当适用哪份合同及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解答。如此,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相关问题的一系列探析,明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领域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就该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借用法学相关理论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仅希望该论文能够对今后的法律实务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同时,笔者迫切期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黑白合同,防患于未然,切实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云龙[7]2017年在《权利保护视角下的实际施工人制度思考》文中研究表明2004年最高院发布了法释[2004]14号文件,其中一大亮点在于通过赋予实际施工人在特殊情形下享有起诉发包方的权利,间接性的保障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但在建筑工程施工的实践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却是多样化的。《解释》中只是简单的赋予了实际施工人权利,但实际施工人制度在理论层面还有很多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文章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理论,首先阐述了实际施工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现实背景。其次,详细分析了实际施工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在主体方面存在判断标准模糊、权利义务存在重迭复杂的问题;在权利主张方面,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在权利受偿方面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性地位受到质疑,工程价款的构成以及受偿的客体都存在争议;在权利实现方面,权利行使的期限存在冲突、方式的适用存在选择困难、权利的申报缺乏公示程序。针对上述的四方面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在主体方面合理确定实际施工人的判断标准、明确相关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地位;第二,在在权利主张方面,认定该权利的行使性质属于代位权,并提出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且在必要时可以转变权利的行使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相关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审慎追加案件当事人;第叁,在权利受偿的顺序、范围及客体方面,应当确定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优先性地位,同时强调应当把利润排除在受偿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进行折价的工程结算,对于受偿的客体范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第四,在权利实现方面,认为应当分阶段进行权利的实现,同时规定发包人的责任。除此之外,借助登记公示制度以及借鉴国外的支付担保制度来保障相关施工人员权利的及时受偿。最后在结语中强调,实际施工人制度是时代的产物,受制于各种形势,存在着现实的局限性。期待建筑工程市场在未来能够步入规范化和法治的轨道。

张珺[8]2008年在《浅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文中提出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第286条标志着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诞生。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权利效力、行使期限等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权利。本文围绕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权利性质、构成要件、权利范围、法律适用、权利冲突以及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完善等七个方面对这一民事权利作了论述。文章开篇以具体的数据和事例描述了现阶段我国建筑领域施工企业工程价款被拖欠的严重现状,以及对广大农民工、建筑企业、乃至整个建筑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所产生的巨大负面效应。通过分析比较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出台前后的立法状况,指出了该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的公平和诚信的立法目的及意义。文章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和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出发,分别驳斥了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说法,着重论证了应将该权利定性为优先权的理论根据。文章第叁、四、五章对该权利的构成要件、工程价款和标的物的范围限制、实践中的行使条件等依次作了归纳。并结合建筑业的实际状况,对“垫资”款和“烂尾楼”的工程价款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考虑到在实务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常常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笔者在文章的第六章用整章的篇幅描述了该权利与抵押权、商品房买受人的请求权、税收优先权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之间发生竞合时,各种权利的平衡和优先次序。最后,针对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笔者在参照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和专家学者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本人在建筑业多年的从业经验,提出了设立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制度、增强可操作性等多个方面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想。

仲夏洁[9]2017年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实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空前繁荣,但是,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因,正随着建筑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大量案例研究,试图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类型进行总结归类,系统阐述裁判中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方法与原则。本文由四部分组成,大致框架如下:第一部分首先简述了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从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其他依据叁个方面阐述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二部分介绍了合同有效情形下,因违约、变更以及约定不明造成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因违约引起的结算问题又从叁个角度展开了讨论,分别是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和双方违约时,价款如何结算。第叁部分阐述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如何处理,主要分析了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和竣工验收不合格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第四部分是结语,是笔者自己的思考。每一部分都选取了相关案例,从争议点入手,然后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与研究,最后回归案例本身,浅析司法裁判的内容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王丽萍[10]2012年在《浅论工程施工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提出工程施工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维护施工企业利益,加强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动国际工程合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大多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对索赔概念错误的认识和理解,索赔知识与经验匮乏,对索赔依据和证据不重视的现象。要推动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施工企业不仅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索赔,还要加强索赔知识学习,积累索赔经验,善于收集与整理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做好索赔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浅论承揽合同在实务中的区分难点[J]. 王荣朝.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2

[2]. 浅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 欧阳莉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02

[3]. 浅论水利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J]. 徐燕.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0

[4].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风险防范[J]. 李淑君. 法制与社会. 2017

[5]. 浅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 任忠命. 经济师. 1996

[6].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相关问题探析[D]. 孙恒恒. 吉林大学. 2016

[7]. 权利保护视角下的实际施工人制度思考[D]. 刘云龙. 东华理工大学. 2017

[8].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 张珺.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9].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实证问题研究[D]. 仲夏洁. 东南大学. 2017

[10]. 浅论工程施工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王丽萍. 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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