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桦[1]2016年在《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家事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具有很强的情感性及私密性,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同时,家事案件对于审理程序的简洁、迅速也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将家事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一起通过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恐不能满足家事案件的特殊需求,不利于家事案件的妥当解决。台湾地区在2011年制定了“家事事件法”,并于2012年6月开始施行,该法的颁布改变了台湾地区过去对家事纠纷处理程序分散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设置了单独的家事法院,对于大陆地区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本文对台湾“家事事件法”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结合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针对具体制度,提出对于大陆地区建立家事审判程序的建议。文章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家事审判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一章为家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根据台湾家事审判组织的设置,对于大陆地区家事法院的设置、家事法官的选任、家事调查官的设置以及检察官参与家事审判的方式提出具体建议。第二章为家事审判范围的类型化,通过借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类型化的做法,划定大陆地区家事审判的范围,并对审判对象进行归类。第叁章介绍了家事调解程序的建立,台湾家事法对调解制度的强化使我们意识到家事调解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大陆地区也应当同样注重家事调解程序的构建。第四章关于家事审判程序的建立,本章分别对于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讼程序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第五章介绍了家事审判程序运行中辅助制度的设置。第六章聚焦家事执行程序,台湾地区针对家事案件执行的特殊需求设置了一系列充满人文关怀的执行措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这些措施以完善家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文从六个方面对台湾“家事事件法”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具体条文和制度的解析,希望对大陆地区在构建家事审判程序时起到实质性帮助。
张晓茹[2]2004年在《家事裁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写作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展开的:首先对家事裁判制度基本理论加以研究,进而对世界各国家事裁判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介,然后对我国家事裁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检讨,分析了我国目前家事裁判制度缺失的原因,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家事裁判制度的设想。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分为八章:第一章:首先对家事裁判制度的概念以及其与人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的关系进行了辨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家事裁判制度具有的特征。此外,还对家事裁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其次,本章还对家事裁判程序的程序法理加以阐述,认为家事审判程序是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典型,由于家事审判程序与非讼程序具有某种程度的相通性,使得家事事件非讼化处理变得更为可能。本章的最后还解析了设立家事裁判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章:本章在对世界各国(地区)家事裁判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尽管各国经济、文化发达程度及历史传统各不相同,但都注意到了家事纠纷的特殊性,都将家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适用适合纠纷自身特殊要求的程序审理,但各国家事裁判专业化程度各不相同,在家事裁判程序法的制定、家事法院的设立、家事法官的配置和心理学、社会学的应用程度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日本的家事裁判制度比较完善,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第叁章:本章对我国家事裁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检讨,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的弊端,探究出家事裁判制度缺失的原因。本章还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构建我国家事裁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家事裁判制度的具体设想。从第四章到第八章将分别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家事裁判制度所涉及的五个主要方面。第四章:主要对家事法院(法庭)的定位和特点加以描述,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针对我国家事法院(法庭)的设置、家事法院工作群体的组成、家庭法院的行政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或思路。第五章:在对外国和台湾地区家事调解制度评介的基础上,归纳出家事调解的特点,并进而对家事调解的功能加以定位,对家事调解所遵循的程序加以阐述,最后分析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现状,提出改革方案。
刘倩[3]2017年在《家事调查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建立在婚姻、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复杂的感情因素,法院作出裁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通常还需要进行密切的往来,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多种方式探知家事纠纷背后的深层其原因。在此基础之上,以妥适的方式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裁决。与以往法律关系较为单一的家事案件相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纠纷,而且其利益纠纷也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有时还涉及到其他主体的利益。面对复杂多变的家事案件,囿于法官的专业限制以及中立性的要求,法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探究家事案件的深层次原因。法官虽然能够依法对家事案件作出相应的裁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事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为了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这就需要借助具有社工、心理、教育等专业知识人员在家事案件审理前对当事人或关系人进行事实调查,在家事裁判结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积极履行义务。近年来,面对家事纠纷矛盾突发的情况,以及一般民事裁判的局限性,我国开始逐步推行家事审判改革。部分地区的试点法院开始启用家事调查官1协助法官进行事实调查,进行案后回访等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有关家事调查官制度的法理基础、功能以及价值追求,我们不得而知。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有关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制度的研究就很有必要。家事调查官制度是指特定人员根据法官的命令,在必要的情况下以其社工、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就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以实地探访的方式展开事实调查,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调查报告,以协助法官厘清案件事实;在家事案件执行阶段应以其专业知识对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行履行劝告之责,以圆满解决家事纠纷的制度。考虑到我国在家事裁判中也存在家事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以及家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制度进行分析,同时借鉴诸如韩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厘清诸如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含义、法理基础、功能、价值追求等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剖析我国家事裁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家事调查官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结合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并以我国正在推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和家事调查官试点工作为参照,梳理我国家事调查官制度构建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家事调查官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何燕[4]2016年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部分第3条规定: “有关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由此确立了国际儿童保护的根本准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人社会对该原则的共识使得世界儿童保护运动掀开了新的篇章。大部分缔约国均以此为基石构建或重新调整了本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这一国际公约并于同年颁行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都将这一原则渗透的重心落脚在实体法和少年刑事司法层面,鲜有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方面予以论及。然而,从长远来看,完备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救济程序对儿童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理性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涉案儿童受到来自成人社会的“二次伤害”,而且可以助益法官形成妥善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司法判决。同时,诉讼过程中作为国家监护代言人的法官对涉案成年人的晓谕、劝勉乃至训诫也可以引导成人社会形成正确的儿童抚育教养观和家庭责任观。因此,文章试图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体论入手,在厘清原则本身内涵的基础上探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理性表达,并以此为基点,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方略。文章由导论和正文五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讨论选题的意义和所涉问题的研究现状。继而介绍文章整体的逻辑结构安排和研究中可能的创新。本部分的最后对可能引致理解混乱的“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用语做了统一规范的解说。第一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理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起源入手,忠实还原了其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轨迹,并在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学者观点的分析,探索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内涵。该章还考证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认为该原则是国家监护理论和儿童本位理念结合的产物。世界人权运动让儿童获得了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儿童所处阶段的特点又使得其需要得到额外的保护,因此,儿童本位成为近代社会处理儿童事务的共识。国家监护理论又使得对儿童的保护超越了家庭范围,成为属于一个国家公共利益的范畴。两者的合力最终导致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产生和飞速发展。第二章“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核心指导作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产生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救济的司法程序中,并反过来指导未成年人家事特别程序的构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共识使得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呈现出殊途同归的特点。相较于欧美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特别程序存在理念模糊、规范化不足、审判机构建制不科学、受案范围功利泛化、制度设计未能有效反映未成年人诉讼特色等问题,这是导致我国现有未成年人权利司法救济乏力的主要因素。积极地应对之策是以世界共有的成熟经验为参照,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关注重心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极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的家事诉讼中,科学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第叁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展开”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应有的地位。从宪法原则、部门法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规范叁个层面来全面展示了该原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全貌。该章着重讨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展开,认为特殊优先保护、共同保护、理性保护、延伸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具体表现。第四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要求”详细解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对法院建置、法官类型以及其他辅助性机构包括陪审员、社会观护员、程序监理人、社工人员等的特殊需要;同时认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诉权的有效行使,应该适当放宽法律对未成年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限制、扩大法定诉讼担当人员和机构范围。唯此,方能使家事事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救济不致因制度供给不足而被虚化。第五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这部分围绕着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展开,来具体讨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程序构建中的落实。包括管辖制度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别照顾、宽松的起诉条件、快速简约的立案机制、社会调查的迅速跟进、调解的广泛适用、事实查明中的诉讼与非讼法理的交叉运作、亲和庭审氛围的营造、法官积极的法庭引导以及判后对未成年人权益落实的持续关注等。结语部分是对整个文章内容的简要总结归纳,并对文章不能论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展望。
来文彬[5]2010年在《家事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与主题。作为辅助当事人理性思考、审慎抉择并友好、合作性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或程序,调解在家事法律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本文从基本理论、实务发展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对家事调解制度予以分析,并就中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对中国家事调解性质与功能之认识、实务类型与模式的发展以及相关制度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共八章,全文约23万字。第一部分:家事调解之基本理论。本部分通过调解之主体与客体两方面对家事调解之界定、性质与功能予以阐释。第一章:家事调解对象论。家事调解的对象即特定范围的家事纠纷。何谓家事纠纷?哪些家事纠纷属于调解的范畴?理论与实务中并未有统一之界定。一般而言,家事纠纷,即婚姻家庭纠纷,其包括婚姻、亲子、收养、扶养、子女监护与探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可由家事法律调整之纠纷。其具有如下特征:1.身份性;2.非理性;3.个别性;4.私益为主,兼具公益性。家事纠纷不仅被认为是特殊的纠纷类型,其实体与程序规范也大多是专门性。家事调解不同于一般民事调解。同时,笔者具体对家事纠纷调解范围或者说家事调解对象的范围予以分析,特别是家庭暴力和婚姻无效等。第二章:家事调解主体论。本章就调解参与人员类型及其角色予以分析:一是家事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地位问题。本文认为,在家事调解中,当事人的地位体现在其对调解程序与结果的“掌控”程度上,其具体包括进入、退出机制的自愿、调解过程中的自主以及调解结果的合意叁个方面。二是家事调解员之实务规范问题。本文认为,家事调解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家事调解员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当事人克服障碍并保障协商之公正。并调解员的资质要求(如专业知识、认可)、实务规则、行为规范以及类型(如法官、律师担任调解员)等予以分析。叁是子女参与家事调解的情况。文章对子女是否参与调解、如何参与调解以及中国语境下的子女参与调解情况予以探讨。四是辅助人员参与家事调解之简述。第二部分:家事调解实务类型与模式。本部分以家事调解类型和模式为对象,分析了家事调解之实务运行。第叁章:家事调解之类型。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家事之调解必须依据其特征性在内容与性质采取针对性处理。因而,实务中,家事调解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事调解类型发展也不相同。例如,在西方现代家事调解的发展历程中,家事调解实务中最早兴起的是以离异夫妇为对象的离婚调解(全面调解),而获得法院和司法最为广泛或者说最为主要的支持的则是子女监护与探望调解以及收养调解等。现在则又兴起老年人调解、婚姻调解。而且,不同类型的家事调解与本国法律理念、制度规范紧密相关,并体现出不同特点。本文分别对离婚调解、子女监护与探望调解、婚姻调解以及老年人调解等实务中的主要调解类型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并对中外在内容、性质上的差异予以探讨。例如,在西方,离婚调解仅针对离婚善后事宜,当事人离异与否属于婚姻调解的范畴。而且,离婚善后事宜依其性质与特点之不同还被区分为人身关系调解与财产关系调解。而在中国,离婚纠纷之调解,不仅不区分是否离异与离异善后事宜,而且一定程度上具有“劝和”的色彩。第四章:家事调解之模式。随着家事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调解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自己独特的理念和理论、独特的方法、技术以及干预方式。前后连贯、清晰明了的实务模式将有助于增强调解员对其“该做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的认知,并进一步了解干预模式的可能与适当、干预的效果等。而且,厘清认识,把握宗旨,有利于对调解本质及其制度内容之科学认识。文章针对性地就东、西方家事调解模式的一些主要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探讨了家事调解模式理论与实践之冲突、模式的多样化与调解之本质以及中国语境下家事调解模式区分之意义等问题。第叁部分:域外家事调解制度。本部分对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调解立法与实践予以论述与比较。第五章:西方国家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务。西方现代家事调解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起兴起于北美,随后一路席卷欧洲和大洋洲,并掀起一股“调解风”。当前,西方不少国家设有家事调解制度。本文以地域为区分,分别就美洲、欧洲以及大洋洲家事调解制度之概况进行了论述,并选取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国家之家事调解立法与实践予以具体分析。总体来看,这些国家的家事调解制度均比较发达,已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性、职业化、制度化的发展。第六章:东方国家(地区)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务。在东方国家(地区)传统社会中,调解一直是重要的家(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其调解不仅具有实质主义色彩(如承担社会关系和谐目标等),而且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20世纪以来,现代法制发展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家事调解制度发展方面形成不同路径或风格。本章特选取日本、中国港澳台地区家事调解制度予以简要论述。就其家事调解立法情况、制度主要内容、特点予以详细地介绍和分析。例如日本的家事调停制度、香港和台湾近些年兴起之家事调解试验等。第四部分:中国家事调解制度。本部分对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历史与现状进行考察与反思,并就我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之构建提出具体设想。第七章:中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历史与现状。本章针对我国不同时期家事调解之概况予以简要考察与总结。第一节分析了中国传统民间调解中的家事纠纷调解;第二节则对中国现代家事调解予以考察;第叁节对中外传统与现代家事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第四节反思了当代家事纠纷调解存在之不足。第八章:中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构建之思考。本章首先分析了建构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之意义。文章认为,中国社会实际需要、当前纠纷解决机制之不足、家事调解制度的价值决定有必要发展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其次,就如何构建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提出若干具体设想。一是理念建构方面,应注意家事纠纷的特质性、家事调解性质与功能的独特性等。二是路径模式方面,应重视模式的意义,积极鼓励和引导实务模式制发展;叁是具体内容方面,实现调解程序的独立化、调解主体的职业化、调解对象的特定化、调解内容的专业化、调解程序的规范化以及调解制度规范化;四是社会基础的夯实:实现制度的配套与协调、并通过宣传与教育,进一步增强民众对家事调解制度的了解、认同与接受。本文主要的学术价值与创新之处在于:一、从家事法的角度来论述家事调解,探讨其性质与功能。文章认为,家事调解并非简单的家事纠纷之调解,而是以当事人为中心,旨在辅助当事人理性抉择、友好协商以便达成双方均能接受之协议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具体定了调解在家事领域的重要价值;而家事诉讼之不足以及调解功能的独特性导致现代专业性家事调解制度的兴盛。二、注重区分中国传统、中国现代以及当代西方家事调解之不同。文章认为,中国现代家事调解制度既不同于传统,也有别于西方现代。并通过古今中西之比较来深化对中国当代家事调解制度之认识。叁、通过域外家事调解制度之比较法分析,特别是家事调解发展之社会背景、制度内容,总结其成功经验,以期对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发展、完善有所裨益。四、从调解基本理论、实务运行两个方面对家事调解之性质与功能予以全面分析。特别是家事调解类型、模式之论述,在国内尚属首次。五、从家事调解之理念和内容等方面提出中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构建之设想。特别是家事调解程序独立、调解组织同一、发展调解模式等建议均属独创。
王锐[6]2007年在《家事审判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有鉴于家事纠纷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所呈现的新趋势,有必要建立一种专门的诉讼制度来解决这一类案件。而世界各国也都针对婚姻家庭案件设计了各具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本文拟对家事审判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以期为司法专业化提供一种参考方案,使得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程序被更多的人关注。本文的写作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展开的:首先对家事审判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进而对世界各国家事审判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介,然后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检讨,分析了我国目前建立家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重构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设想。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家事审判制度的概念以及其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人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的关系进行了辨析和比较,此外,还对家事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家事审判制度具有的特征。其次,本章还对家事裁判程序的诉讼法理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还分析了设立家事审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第二章:本章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家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具体运作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介绍,指出尽管各国经济、文化发达程度及历史传统各不相同,但都注意到了家事纠纷的特殊性,都将家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适用适合纠纷自身特殊要求的程序审理。并且分析了各国家事审判制度的优劣,为我国制度的建构提出可借鉴的地方。第叁章:本章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检讨,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的弊端。本章还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构建我国家事裁判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本章提出了重构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初步设想,分析了学者对建立该制度已经提出的方案并进行评价。最后对建构我国的家事审判制度提出要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组建家事审判机构,配备家事法官和其它专业人员;构建家事调解程序;建立检察官参与家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陈琴琴[7]2017年在《论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建构》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的成立是以婚姻、血缘和收养叁种关系为基础而构成,在相同的屋檐下共同生活,彼此互动,是意识、情感交流与互助的整合体。家庭关系是指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为法律所确认并赋予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家庭关系是构成家事事件的基础。家事是指家庭的事情。家事事件是指存在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身份或者财产关系纠纷的事件。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领域因婚姻、亲子、收养、同居等涉及感情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争议。家事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涉及财产纠纷,而家事纠纷则大多只涉及到个人的身份权等私权,而且家事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一般以家庭关系为纽带而相互牵连,当事人之间会存在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这些因素也使家事纠纷的解决在关注个人权利的同时具有了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决定了家事纠纷的解决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我国现实实践中并未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家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基本上适用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这种审理模式下就没有真正的考虑到家事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家事实体法,相关的规定分散见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家事事件的适用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家事事件进行统一分类,将家事事件有关法律从一般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摘录出来进行整合,适用于家事事件的独立程序值得探讨。在家事案件的适用程序上,应当考虑家事诉讼事件与一般民事诉讼事件的异同。在家事事件的审理上应当遵循职权主义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统合处理原则和调解原则。在家事审判程序的构建上,应当对家事案件进行专门分类,建立家事法庭,家事案件应当由专业的家事法官进行审理,设立专门的家事调查员对家事案件调查取证,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应当明确实行强制调解前置程序,建立规范的法院调解程序,设立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家事调解员。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家事案件中第叁人权益的实质保障,构建检察机关以公诉人、法律监督者或者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家事诉讼的模式。
陈钟颖[8]2016年在《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迁,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民事案件近年来涌入法院,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结数量大幅度增加,同时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背景下,家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断得到凸显,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需求日益提高,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要求日益急迫。本文分叁个部分,从基本理论、域内外实践、国内现状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对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予以分析,并就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过对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性质、功能、体系构建及制度完善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综述,通过对家事审判专门机构的基本理论概述分析并对域外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实践介绍、分析,对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基本理论和域外经验进行概况介绍。第二部分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现状考察,分析介绍我国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实践背景及困局,对国内部分省市实践探索进行综合分析比对。第叁部分构建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体系的若干设想,论述了在我国构建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在我国设置与国情相符家事审判法庭、合议庭、专职法官相结合的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体系的宏观构想,以期在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能在我国构建起一个多层次的,务求实效的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体系。
吴志刚[9]2007年在《家事调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事调解是解决家事纠纷的途径之一,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民事调解机制的专门用于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构建我国家事调解制度,并不是对中国传统及现有调解制度的简单改造,也不是对域外家事调解制度的盲目移植,而必须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以科学的家事调解理论为指导来精心构建。但问题随之而来:何谓家事调解制度?其目的、类型、主客体究竟如何?域外家事调解制度有何特点及借鉴意义?我国目前家事调解制度现状如何?该如何完善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本文的章节安排就是按此思路展开的:第一章:家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家事调解的概念进行了广义和狭义上的界定,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了家事调解的目的、类型、主体。此外对家事调解客体的特性作了充分的研究:家事纠纷和好的可能性较大、非理性因素过多、证据的难以取得性和证明性、隐私性较强、对家庭成员的危害性及社会公益性较大,因为构建家事调解机制的基础就在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第二章:域外家事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在对法、德、日、英、美、澳等国家的家事调解制度现状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尽管各国家事调解制度因各自国情不同而特性不一,但却几乎都将家事调解机制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都注重吸收民间力量来参与家事调解、都注重对当事人的心理予以治疗和辅导。第叁章:我国家事调解机制的完善。本章的重点是在法院家事调解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构建以调解前置为原则的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建议;并提出了构建家事法庭的设想;对家事调解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相关责任作了一定的分析;对家事调解的程序也作了一定的研究。此外在对我国家事纠纷的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制现状予以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当赋予针对家事纠纷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其它的法院外的家事调解不应,同时也无法作出制度化的规定。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齐树洁[10]2016年在《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文中指出近年来,基于对家事纠纷的理性认知与传统司法实践的深刻反思,福建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专门化改革,并尝试将家事纠纷的处理纳入独立的司法程序与统一的司法机构中。目前,这一基层自主试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家事纠纷解决的司法效率与社会综合效益。对福建法院家事法庭的制度架构与实际运作效果进行分析,检视这一新制度的本土化实践成效,将有助于在家事审判专门化改革领域增强学理共识,增进实践积累,对我国家事司法改革提供智识支持。
参考文献:
[1]. 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D]. 郑振桦.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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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事调解制度研究[D]. 来文彬.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6]. 家事审判制度问题研究[D]. 王锐. 四川大学. 2007
[7]. 论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建构[D]. 陈琴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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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家事调解制度研究[D]. 吴志刚.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10]. 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J].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齐树洁. 东南司法评论.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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