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认知与社会评价的科学化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认知论文,途径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与自然认识对象相比较,社会认识对象既有其与之相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性质或自在性质,又有其与之相区分的,蕴含着人的目的性意识性等人文价值因素于其中的属人性质或自为性质。简言之,社会认识对象并不是纯之又纯的单一体,而是凝集着“事实”与“价值”于一身的复合体。由此也就决定了,对社会认识对象的真实把握,既离不开科学认知也离不开合理评价。
人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似乎“事实”是众所周知、无须证明的。实际上,没有什么东西比“事实”更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前苏联哲学家柯普宁曾把人们对“事实”的理解和运用概括为三类:(1)现象、事物和事件本身被称为事实;(2)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被认为是早实;(3)事实也指我们想用它来论证或反驳某种东西的不容置辩的理论原理。(注:转引自彭漪涟《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这三种概括并非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第一种用法即客观事物本身显然不符合“事实”,因为它把“事物”与关于事物的断定混淆了;第三种用法即把“理论原理”视为“事实”则更成问题,因为它把事实和对事实的解释混为一谈。唯有第二种用法即把“事实”用于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是较为适当和贴切的。这种用法所指的正是事实即经验事实,它是由感知得到的,它要受到个人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受观察条件的影响。因此,“事实乃是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及其情况)为概念所接受,并由主体作出判断而被知觉的。事实乃是关于感性经验的一种知识形式。一般地说,所谓事实就是经验事实。”(注:转引自彭漪涟《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由此说来,事实不仅是感性呈现,而且是为概念所接受,由主体作出了判断的感性呈现。相应地,“事实”也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性:(1)可靠性;(2)客观性;(3)理论附着性。这里须强调的是,在对待事实问题上,看不到事实渗透着理论,要求纯之又纯的事实固然片面,但以事实渗透理论为由否认事实的可靠性和客观性也是错误的。
我们以为,无论是自然事实抑或是社会事实,作为“事实”都具有一般事实的上述基本特征。然而,社会事实区别于一般事实和自然事实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具有价值附着性。自然事实是自然物质运动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和意义,这种影响和意义不以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阶级分化和价值冲突为转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等显现,同样发生作用,具有功能中立性和价值同一性。相应地,人们对它们的认识和评价也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对其认识的真理性容易通过统一的科学手段来加以检测和验证,对其评价的合理性也容易找到一致的评价标准来加以评估和认定。
社会事实则不同,它并不是外在于人的纯粹的感性呈现。无论就其产生、性质和实际功能任何一方面讲,它们都与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处于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之中:它们无不是人的活动的产品或“作品”,因而无不打上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的烙印。也就是说,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尤其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事件或活动都是人们出于一定的价值需要而在一定目的的支配下发动和发展的,服从于并体现着人们对活动结果及其功用的一种追求。这样一来,对于同一个事件、过程及其结果,人们(不同主体)完全有不同的认识和产生相反或对立的评价。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事实与“价值”的内在关联。对于社会事实的价值特点,欧阳康教授的分析和概括既深刻又具代表性。(1)利益的分化和价值取向的冲突。在阶级社会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之间根本利益冲突的集中表现,而物质利益的分化与冲突必然导致价值取向的分化与冲突。正是不同个体、阶级、阶层、集团、政党、社会群体以至国家内部及相互之间在根本利益关系上的相同相关或相异相斥,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网络体系,成为阶级社会中价值关系和价值生活的最根本现实。(2)社会价值事实的功能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利益关系的分化和冲突必然造成社会事件的价值属性依不同价值主体而有所不同甚至根本相反,这就是社会事件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也是社会事实区别于自然事实的最重要的价值特点之一。(3)价值目标的预期性和价值结果的非预期性。人们的任何自觉能动活动都是从一定的需要和动机出发,围绕一定的预期价值目标而发起和推进的,但由于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要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牵制、阻碍和影响,致使“事先预期好了的”价值目标在其结果表现中则是“不预期或不能完全预期”。(4)社会事件的即时价值与历史价值之间的背离与差异。社会事件的价值往往伴随着时光流逝、时代变迁等而显现出不同的性质和复杂的情形:有的在当时显赫一时,但终究昙花一现;有的在当时默默无闻,却在后来产生轰动效应;有的从正价值变成零价值甚至负价值,有的则相应。当然,有的则从过去、现在到未来都显露出难以估量的积极意义和影响,如此等等。(注:参见欧阳康主编《社会认识方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正是社会事实的这种价值特点,不仅使人们对社会的认知和评价,与对自然的认知和评价相比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因难,而且也自然而然地把社会认知和社会评价的科学化问题彰显了出来。
二
在理论层面,我们探讨的人文社会科学无疑是(一种展开了的)社会认识活动的专门化和典型化形式。因此,社会认识活动所包蕴着的认知与评价及其科学化问题,理应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关注的重要方面。在笔者看来,要实现社会认知与社会评价的科学化,关键要从增强社会认知的真理度和提高社会评价的合理度以及二者的张力关系中寻求其可能性途径。
我们知道,真理是对象及其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是人们思想认识中对象客体的客观内容。所谓增强社会认知的真理度,也就是增强社会认知及其结果的合规律性成分或真理性成分。然而问题是,提出社会认知的真理度,实际上暗含着以下我们无法回避和必须作出回答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社会历史可以被认识并达到真理,这在过去看来是不言而喻的。但现在看来,这种论证却受到了来自多方面尤其是科学主义的挑战,需要我们在更深的层次上作出回答。其一,社会事件具有单一性,社会过程具有不可逆性,一定的社会事件一旦转化为历史便成为后人永远不可能直接把握的“本文”,以后的认识对它说来永远只能是一种解释,而且这种解释是否符合历史“本文”本身,既无法度量,也无法判别。因此,有人认为永远不可能有真正的历史,只能有观念中的历史,而且有多少研究者就有多少观念中的历史,历史认识的真理性是不可能的。其二,社会现实中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自我相关,互为主客体,由此必然产生出相互补充、相互顺应或相互制约、相互避讳的“自适应”现象,再加上利害关系和情感因素的渗入,都会从正面或反面妨碍对客体的正确把握,从而造成社会过程中所特有的“社会测不准”现象。其三,社会发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不是宿命的而是选择的,受着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而有限的理性无法对知识的增长作出准确的预测,因此对社会未来的预测是不可能的。以上观点当然是我们所不能赞同的,但欲达到对它们的有力驳斥却并非易事。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受自然科学研究思路和方法的浸染甚深,在研究范式上沿袭着自然科学采用的“主客二分”模式:把社会认识者当作主体,把社会认识对象作为客体,社会认识过程就是社会认识主体运用必要的手段或中介去把握社会客体的过程。这种模式的采用在社会某些领域或学科中颇见成效,但并不是万能的,尤其在人文科学研究中,情形更不容乐观。
上述两方面归结起来,其问题的症结及其实质在于,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范式和标准来规范和引导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其主旨是要求人文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发展的轨道来实现其自身的科学化。我们认为,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面的理由都既有合理性又有其片面性。从前一方面看,他们(如波普)由对历史决定论和理性普遍性的否证而否定社会的可知性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真理性的观点固然偏激、片面,但注意到社会现象中的不容排除的人文价值因素以及由此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则是积极的、可取的。从后一方面看,看到社会认识与自然认识之间的共通性,借鉴、移植和采用自然科学的方式方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由此忽视或混淆社会认识与自然认识之间的差异性,实行照搬照抄的“拿来主义”则是其根本的缺陷。
因此,“人文价值因素”在社会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加以排斥和回避,又不能不加以分析、论证和予以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它的确是影响社会认识达到科学性真理性的重要因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曾说过,在社会认识中绝对真理几乎没有。(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5-216页。)那么相对真理又怎样才能有效地逼近和达到呢?换句话说,在承认社会认识的可知性和真理性的前提下如何增强社会认识的真理性程度即真理度呢?
在笔者看来,要增强社会认知的真理度,一是根据社会认识对象的性质和特点来变更自己把握对象的思路和方法。科学之为科学,在于根据对象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和创设适合于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求得与对象相符合的真理。而反映社会现象及其本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正是人文社会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本标准。由上可知,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化,在其方法论上,我们既不能采用纯粹科学主义的思维模式和方法,以其规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也不能借口社会现象和事件的复杂性、随机性和不可重复性等特点,而采取与科学主义绝对对立的人文主义研究方式和方法。而是要克服其各自的片面性,吸收其各自的合理性,对其进行辩证的思考与综合。任何忽视或割裂一方强调另一方的致思取向,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认知事实上的不科学不合理。与此相适应,二是在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张力关系中增强其真理度。由于社会认知对象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因而真理性与合理性就成为说明和论证社会认知真理度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社会认知的真理度的测量与评估内涵着真理性要求与合理性尺度两个方面。社会认知的真理性与合理性是一对相关相涉而又相异的概念。从其相关相涉方面看,二者都要体现合规律性的要求,即都把对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作为自身的基本前提;二者也都可以作为一种评价规范尺度,去评估、判定社会认识及其结果妥当与否、有效与否。但是,合理性尺度与真理性要求所内在的基本视角是有所不同的:合理性尺度主要是一种主体性尺度,体现的是主体的理性要求。主体运用合理性尺度去考察、评价、规范人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注意的是这种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与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意义联系。而真理性要求主要是一种客体性尺度,体现的是客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依据。主体运用真理性要求去考察、评价、规范人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注意的是它们不以评价者及所属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兴趣和好恶为转移的客观性质。然而,正是这种既相涉又相异的辩证性质使得社会认知的真理度的增强成为可能。一方面,合理性实质性内涵的“合目的性”,本来就是以“合规律性”或真理性要求为前提的。否则,人们对行动和结果所合之“目的”,或者是虚假需要的反映,或者是主观幻想的产物,均不能达到真正的合理性,即不能促进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运用这种虚假的或主观幻想的“合理性”尺度去评估、断定社会认知及其结果,不但不能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认知及其结果的真实意蕴和价值作用,而且还会在人的现实生活和社会认识活动中制造出许多混乱,甚至导致危害人类的恶果。真理性要求通过将被认知的社会客体自身的存在发展过程及其规律作为客观基础,去比较、鉴别、评定人们的各种社会认识的真伪与是非。这样,就不至于因为评价者自身价值因素的介入,而使对社会认知的评价、规范陷入混乱之中。另一方面,真理性要求如若贯彻到底,也必须把人的行动及其结果的合目的性要求涵摄于自身之内。在评价规范社会认知及其结果的过程中,这就意味着,彻底的真理性要求必然要评价出这种认知及其结果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需要的内在关联,并规范、制导社会认知及其结果向着有利于人性丰富完善和自由解放的方向生成。真理由在于,人的生存可能性的开启,人性的丰富与自由解放,既是人及其实践活动的根本价值需要和目的,同时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历史实践的客观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社会认识正是在这种真理性的要求与合理性尺度的相互制衡中不断趋向于科学化。
三
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不仅作为对象性前提规定和制约着社会评价,也作为评价主体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社会文化背景而影响和制约着社会评价活动。有学者认为,评价的关键是合理性问题。而合理性又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言的,具有相对性,是相对合理性。如果说所有评价因其价值因素的介入而显现出相对性的一面,则社会评价的相对性更为突出。
合理度即合理性的程度,它正是标示相对合理性或社会评价相对性的一个重要概念。从社会评价活动的角度看,这种合理度大致关涉到这么两种情形:一是“合理性渐进”,再一个是“合理性并存”。所谓“合理性渐进”,意指合理性总是相对于不合理性而言的,社会评价的合理性不是由合理与不合理这非此即彼的两极来加以标示的,而是处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有着巨大的合理性空间,经历着由合理到不合理的渐进过渡,有着合理度的各种量级系列。对它们应当也可以借助于一些程度概念来加以测量和区分。比如完全合理、非常合理、基本合理、有些合理、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基本不合理、完全不合理等。实际上,在社会评价中,对同一社会事件的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别,常常不是绝对合理的差别,而是合理度的差别,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都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所谓“合理性并存”,指的是对于同一社会事件、社会现象产生出不同甚至根本相反以至尖锐冲突的社会评价,而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各自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婆均有理”的情形。之所以如此,从客体方面看,就在于社会事件的功能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而从主体方面看,则在于评价主体和评价标准在地位和结构方面的复杂性。也正是由于这种缘故,使得在人类活动的不同领域,合理性有不同的准则和不同的评价规范要求,体现出合理性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然而,合理性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社会评价的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性内涵的统一性、确定性,也不排斥或否定社会评价的合理性的绝对性和客观性。笔者认为,从规范的运用这一角度看,合理性标示的是人的活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它体现的是人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理智规范能力。因而,各个领域中的合理性要求或尺度作为人的理智规范能力的不同运用,都必须体现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要求,它们不但在自己的特定领域或范围中发挥着评价标准和规范尺度的作用,而且也与其它领域中的合理性标准能够相互协调、相容共存,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借鉴、移植以丰富完善自身,从而体现出多样性中的统一性或相对性中的绝对性。同时,依据人们在社会评价中的这种“理智规范能力”的运用是否妥当、正当,与“要求”之间是否符合以及符合之程度,也能相应地检验出不同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和合理性的程度。
根据前面的分析和对合理性的这种理解,我个人认为,要提高社会评价的合理度,使之更加趋向于真正的合理性,把握以下几点是极为重要的。
首先,与增强社会认知的真理度相联系,合理性并不排斥真理性而单独发挥其评价功能,恰恰相反,它必须把真理性作为必要的前提内含于其中。虽然它们是人类理性在不同侧度(主体侧度或客体侧度)上的运用,但由于同源于人类的生存实践,因而彼此之间并不对峙为评价标准的两极,而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协同发挥其评价与规范功能。也就是说,二者以一种互补的形式和结构来作为统一的评价与规范尺度。正因为如此,它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克服乃至避免合理性标准运用上的主观随意性和虚妄性。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尽管不同的学科门类对这两种尺度的要求和运用是有所侧重的,但二者相互制约,共同起作用这一点则是不容否认的。比如,在以真理性要求为主导性评价尺度的某些学科里,以“合目的性”为实质性内涵的合理性尺度并非不存在或完全不起作用,而是作为一种隐在的前提或尺度在事实上制约着经验实证的社会认识。因为经验实证的社会认识之所以必要,最终仍要取决于它们能否满足人及其生存发展的目的需要。与此同理,在那些以合目的性为主导性评价尺度的学科里,以“合规律性”为基本内容的真理性要求也并非不存在或完全不起作用,它也是作为一种隐在的前提或尺度在事实上制约着这些释义性学科对社会的认识和理解。因为这些学科之所以可能和之所以能得到发展,也要取决于它们是否体现了人的存在或社会历史实践的客观规律性,也要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特定文化领域自身的规律,即仍然内在有真理性要求。在这里,真理性要求对于社会评价的合理性无疑起到不可忽视的制约、规范和修正作用。
其次,任何评价总是与一定主体的需要、动机、价值取向、理想愿望等目的相关联,然而这种目的指向又是服从或趋近于人的行为指向的。一种社会评价是否真正合理,这在主观范围内是无法判明的。但是,作为包蕴着人的价值需要和目的的社会评价不仅贯穿于整个社会认识活动之中,而且总是指向或服务于人类的生存实践。这就是说,一定的社会评价都是为一定的行为提供依据,而该社会评价所引导的行为必须是合乎人类发展性和社会进步性的,即促进整个人类生存可能性的开启和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在这种意义上,对一种社会评价合理性的最高检验尺度是以它所引导的行为的结果为标准的。当一种社会评价所引导的行为符合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否则,它就是不合理的。更确切地说,一种社会评价及其结果(尤其在社会决策活动中)是否真正合理,就要看它是否能有效地指导人们从事自身需要的社会实践,而要做到是否有效,这又要看它是否与实践的内在本质要求相一致以及相一致的程度。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实践既不是只具有合规律性,也不是只具有合目的性,而是同时具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两重属性,这是实践本质中最深刻的两重属性。在这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作为实践的两重属性又成为评估社会评价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尺。然而,无论是合规律性还是合目的性,作为一种评价标尺,其内容和表现形式都带有时代和历史的特点。从“合规律性”方面看,社会规律作为人们的社会行动规律,在不同性质和形式的社会里,其赖以发生作用的条件、方式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利用程度等都具有时代的特点。从“合目的性”方面看,不仅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形式里人们的需要以及需要的层次、结构不同,就是在同一社会形式中,由于不同人归属于不同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其需要、目的、价值取向等亦不相同。当我们研究各个不同时期的需要体系时总可以发现,某一或某些需要优于其它的需要,满足这一或这些需要便上升为历史的主题,而为了达到这种满足,又必须约束、克服以至放弃某些其它的需要。正因为如此,一种社会评价是否合理以及合理性程度如何,不仅要考虑到它是否与实践的本质属性相一致,而且还要考虑到是否与一定历史条件下实践的具体历史要求相契合。而后者具体体现为“超前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因为,一方面,任何社会评价总是与人的需要、利益相联系,然而这种需要、利益不是指向现实的,而是指向未来的,它体现的是人对未来美好社会生活的一种理想意愿和追求。因而超前性是社会评价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然而“超前”有一个“量”的问题,即超前多少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并不能依据人们的主观意志来确定。从目标的确定到方案的实施,社会评价都必须考虑到它的可接受性和民众基础,考虑到它们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可以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个体目标,社会是否有有效的手段或社会化的机制使这些目标普遍地影响到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指向于实践的社会评价,其结果必须是能够使实践具备实际展开的“可操作性”,即指明和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目标应如何去做的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结合具体历史环境对各种社会条件、手段和主体的实际能力进行分析、论证,以便为理想目标的实现提供实践保证。在这个意义上,超前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统一及统一的程度是衡量社会评价是否合理以及合理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再次,承认社会评价合理性的相对性,并不否认其中包含着绝对的颗粒和成分。所谓合理性与合理度,犹如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合理性的确定性取决于合理度的不断提高。对于前面论及的社会评价相对性的两种情形即“合理性渐进”和“合理性并存”,我们可以通过转换视角,采取两种与之相应的方法对其合理度进行刻画和描述。一是时间角度。从时间角度看,一种社会评价的作出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这种合理性达到何种程度,这只能结合一定的时代条件才能断定。然而这种断定由于是在一定的时代条件下进行,要受到当时客观环境和主体视界等的影响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因此,必须把这种社会评价纳入人类的历史长河之中,去接受时间的考验和检验。一般说来,一种具有较高合理性的社会评价,其价值往往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声匿迹,而是会愈来愈展示出自己的意义和积极影响。与之相反的社会评价则会昙花一现,转瞬即逝,不能在历史上留下自己的痕迹或留下的是负价值。二是空间维度。一定的社会评价总是受到特定社会空间影响和制约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这种社会评价可能是合理的,但超出这个范围可能是不合理的,或者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其不合理性。因此,对一种社会评价的合理性的确定,必须把它放到更大的空间范围来加以考察,看其在更大的社会空间中存在的意义、影响和价值,以决定对其的褒扬贬抑。尤其是对那些在特定空间范围中利弊参差、得失共存、毁誉皆具的社会事件,更要跳出特定空间的局限,将其置于更宏大的系统背景中来加以度量。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评价更趋准确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