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许经营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许经营论文,经济学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21;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62(2001)15-0014-02
特许经营是无形资产的交易,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交易形式可以有企业与市场两种形式。交易是有成本的,即存在交易费用。选择哪种交易方式更有效,则取决于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大小。本文试图使用间接定价原理从理论上说明特许经营是如何节约交易费用的,以说明特许经营这种交易方式所带来的好处,解释特许经营对利润的增加作用。
特许经营所具有的无形资产的特点(包括其易形成规模报酬和垄断)同样也是特许经营增加利润的因素。特许经营被认为是一种以无形资产低成本扩张而获得利润的经营方式。低成本复制所带来的规模报酬以及垄断地位所带来的租金当然给特许经营带来收益,但仅此还不足以说明全部问题。问题在于某些无形资产为什么要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更为可取,而不会采用像专利那样直接出售的方式,专利同样也具有规模报酬和租金上的好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特许经营在交易费用上带来的节约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的交易方式
无形资产作为一种能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本身具有价值,能够进行交易。对于无形资产的不同类型,存在着不同的交易方式。一种是能够以市场方式交易,存在市场市价的无形资产,这与普通有形商品的交易类似。这一类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像专利权、著作权、软件产品等这类已由知识产权法明确加以保护的无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的特点是可以明确辨认,可以脱离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可以明确地辨认该项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从而可以进行单项的售买。这类无形资产的交易就与普通的有形商品交易类似,买卖双方可以签定一次性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在交易发生时也一并结清。这类无形资产的交易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加以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和规范,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较容易得到法律的仲裁。当然,其交易也存在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之处:普通有形商品交易发生的是伴随着实体转移的所有权转移,在交易发生后买方有权任意处置商品,包括自由转让给第三方。而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交易当买方不是一次性买断时,卖方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买方只得到使用权,并无未经所有人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像专利权就是这样的买卖关系。这是无形资产交易与有形资产交易之间的一个不同之处。
另一种是交易费用较高的无形资产,这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难以辨认和定价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营销能力,商誉等。它们是伴随着企业的整体而存在的,具有与企业的不可分割性,从而难以单独定以市价,难以进行单独的评估和核算,难以单独作为资产转让和出售。2.使用上具有外部性的无形资产,这里主要是指商誉。像商誉这样的无形资产是难以采用市场定价这样的交易方式来交易的。3.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无形资产。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有些所交易的无形资产的特点难以用文字表述清楚。以上这几种造成无形资产交易费用高的原因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相反,他们往往都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商誉这种无形资产,它既是与企业整体联系在一起,又具有外部性,并难以在合同中写明而导致机会主义行为。总之,对于交易费用高的这类无形资产难以通过普通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也难以提供有关的法律保护,为使这类无形资产能够实现交易,从而推进分工的进一步深化,需要有其他的交易方式。
二、间接定价原理
虽然交易费用高的无形资产难以以市场方式定价,不过由于无形资产所具有的间接性的特点,无形资产往往不能与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相分离,这既给无形资产的单独确认和评估带来了困难,但也可以由此找到间接定价原理这种新的无形资产的定价方式。
当企业的某项无形资产必须与企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存在时,无形资产的价值就蕴涵在有形商品之中。而有形商品可以市场方式进行交易。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本身的交易要借助与其载体的交易,如磁盘。在磁盘的售价中,材料的费用是极低的,而剩下的大部分即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而对于管理秘诀,它是与企业的整体相联系的无形资产,它附载在企业生产的产品当中。需要指出的是,前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直接进行交易的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如专利既可由专利所有人直接出售给买方,也可以由专利所有人以制成包含该专利的产品的形式实现专利的交易。
通过其依附的有形商品的交易来实现无形资产的交易,一种方法是拥有无形资产的企业也拥有有形资源,直接生产出产品。当企业只拥有无形资产的时候,关键就不在于通过有形产品的销售来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是拥有无形资产的企业如何与拥有其他资源的企业实行合作来生产出产品的问题。按照企业本质上是在合同不完全情况下关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一种安排的观点,在企业产权结构中,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取决于各种资产的相对交易效率。为了说明这一点,假设甲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乙拥有有形资产,产品或服务有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合作生产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三种交易方式:一,甲出售自己的无形资产给乙,向后者购买部份有形资产。这种通过市场交易各自资产的方式不再具有企业的形式。当无形资产中的交易费用较高时,这种交易方式的实现是困难的。二,乙雇佣了甲,他要求甲以固定的价格为乙提供无形资产,再利用无形资产加上自己的有形资产生产出产品。这种情况下甲成为雇员,而乙拥有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成为雇主,企业也就出现了。第三种,甲雇佣了乙。要求乙以固定价格提供有形资产,再利用有形资产加上自己的无形资产生产出产品。产品出售后,将售价扣去事先议定的有形资产价格,剩下的就是甲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乙成为雇员,甲成为雇主。企业也出现了。
第二种与第三种交易方式之间的差别与甲还是乙成为雇主有关。由于一般情况下有形资产的市场交易较容易实现,而某些无形资产的交易费用较高,所以第二种交易方式同样是低效率的,因为它需要直接交易难以交易的无形资产,而第三种交易方式是有效的,就在于它只直接按市场方式交易了有形资产和生产出来的产品,从而利用了产品售价与有形资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剩余实现了无形资产的交易和对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可以将交易费用高的无形资产卷入到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当中,而同时避免直接对这类资产进行定价交易。
当然,企业尽管可以避开上述这些交易费用,但企业本身也会带来管理和监督的费用,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企业不能无限制地取代市场。企业的扩张正是伴随着市场交易费用与管理和监督费用之间的交替。当这种交替达到平衡时,也就决定了企业的规模。
三、交易费用与特许经营
以上讨论了间接定价原理的主要内容。关于特许经营,实质上也是关于如何实现无形资产交易的一种方式。前面讨论的实质在于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在资产交易中应当掌握有控制权和收益权,从而能够防止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无形资产所有者把握控制权与收益权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借用企业这种交易方式来看待特许经营。以这种方式看待特许经营,可以把要点放在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和控制权上。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资产独立的。受许人的财产,人事和法律关系不受特许人支配。但在与特许权有关的经营业务上,受许人则要接受特许人对特许权经营的统一安排,受许人在业务流程上都要按照特许人规定的条件办。一般说来,特许人对受许人经营活动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现实中,它们往往结合在一起。首先是与技术诀窍有关的活动。它可以涉及到原材料、生产或服务经营过程、质量控制、营销渠道、广告促销、公共关系、管理方法等各方面的内容。其次是与商誉有关的经营活动。在特许经营中,为了使受许人对特许人品牌形象能正确运用,特许人对于树立统一品牌上作出了严格规定。特许人对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无形资产具有与特许权有关的控制权,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上述这些内容具体该怎样执行在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合同中不可能就什么情况下如何执行才是合理的作出规定,或规定了也难以判断执行的情况。
为了保护特许人的无形资产,为了尽可能减少特许人的损失,除了控制权的规定外,在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还往往规定了一些条款来尽可能地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例如对特许权的使用只限于一定的业务或地区等;对技术使用的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受许人提供其他类型的产品或服务;受许人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等;特许人通常要求加盟店在合同有效期直到终止后的某段时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参与任何与该特许经营相近或造成直接竞争的行业或职业;规定所有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无形资产均归特许人所有,从这些条款不难看出,这些都是特许人为了保持对无形资产的控制而采取的措施。
从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拥有对特许权的控制权与收益权来看,当特许经营部份成为受许人收入主体或特许经营利润可单独计算时,特许人也应拥有剩余收入的权利。不过,在事实中由于还存在较大的特许人对受许人的监督和激励问题,特许人往往实行利润分享的做法,从受许人中收取特许费来分享受许人由于采用特许人的无形资产所创造的利润。当受许人的经营财务信息不易为特许人所获得时,特许人也可以从中抽取一个固定的特许费。这与典型的企业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