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的转移定价——兼论我国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的现状、影响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资企业论文,公司内部论文,对策论文,现状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276.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9—3753(2000)02—0001—05
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及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经营全球性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内部贸易和转移定价的形成。一般来说,跨国公司的贸易活动分为企业外贸易活动和企业内贸易活动,即向企业集团外顾客出售产品和向企业内部其他公司转让产品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活动。其中后一种活动就形成了企业内部交易,而企业内部交易通常采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不同于企业外部贸易所采用的国际市场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海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及技术时使用的一种价格。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1 )资金融通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大大提高从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进口货物的价格,使利润以支付贷款的形式汇出。并通过借贷资金利率的高低,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及利润水平。(2 )有形资产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的调拨价格。(3)无形资产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内部进行提供管理、 技术与咨询服务、商标等无形商品时的价格。
内部交易的特征是内部商品调拨,这也是转移定价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在内部交易中,商品所有权只是在企业内部各系统之间移动。从企业整体角度看,商品的价格并不重要。由于转移定价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是根据子公司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在全球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需要而人为制定的。跨国公司的决策者可在很大程度上随意给企业系统内部的商品定价。所以,转移定价就不仅成为企业内部交易和偿付的方法,而且成为企业调节内部经济关系,避开公开市场缺陷,扩大企业总体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也就是说,实际上,转移价格策略只是跨国公司内部的一种会计手段,其目的在于使整个公司的长期利益极大化。一个跨国公司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构成内部交易体系,将公开市场上的交易转化为公司内部交易,就可以避免由于各国环境的差异,造成企业面临不完全竞争或有缺陷公开市场而难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实现其全球利益最大化的情况。内部交易和转移定价为跨国公司克服贸易障碍,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合法的有效手段,使跨国公司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及其转移定价的地位愈来愈重要。据统计,当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已占世界贸易的30%以上,另外,80%的国际技术贸易也是在同一企业内部发生的内部交易。以美国为例,1984年美国出口的43%是在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有关公司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的商品进出口也有1/3是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而这些内部交易的完成都应用了转移定价这一策略。
二、转移定价的作用
1、逃避税收。主要指逃避所得税与关税。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避税天堂”(TaxHeaven),因其所得税极低而得名。 跨国公司可通过设在其避税地的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尽管货物和款项均不通过避税地,但帐面上的这次周转就使卖者子公司“低价”出售而无利,买者子公司高价购买亦无赢利,而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则取得了双方利益,减轻总公司税赋。另一种逃避所得税的方法是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税率上的差异,如由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出售技术或劳务时,采用调低转移价格,以降低低税率国家的进货成本提高其利润,反之亦然。这样,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使整个公司的税赋减轻。不仅如此,由于关税是从价税,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内部贸易时,可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子公司的从价进口税。至此,不难看出,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逃避关税与所得税的影响正好相反,少纳进口税就得多纳所得税,一般来说,所得税赋要重于进口税赋,故跨国公司权衡利弊,通常优先考虑所得税因素。
2、规避风险。这里的风险包括:(1)减少或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货币汇率波动很大且频繁,致使跨国公司面临贸易中的交易风险,也面临资产的外汇风险,一般跨国公司采取货币转移的方法和“提前与错后”付款的方法来防止,但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加强这种方法的有效程度,从而使风险进一步降低。(2 )避免政治风险。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国有化是跨国公司所担心的,尽管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方法,如参加投资国政府的投资保险计划,雇佣当地管理人员,使东道国拥有公司的股权等,将部分风险转嫁出去,但在具体投资中,跨国公司常常使用转移定价对子公司实行更高的销售价格、索取高额服务费、压低子公司出口商品价格等使子公司陷入财政赤字状态,成为空架子,从而将投资利润从东道国转移出去,将风险降至最低。(3 )对付价格管制。为维护本国市场和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民族工业,东道国制定市场价格控制政策。为避免东道国倾销等指控,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提高成本以提高产品价格,同时,为避开东道国的最终产品价格管制,跨国公司将产品或生产该产品的中间产品以高价转嫁给子公司,形成高成本,提高产品售价,赚取高额利润。
3、调拨资金。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需要利用众多的资金布场, 从整个公司体系内部各单位统筹资金额度,并希望能尽早收回投资,但是许多国家都实行不同限度的各种管制,为此,利用转移定价,使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各种生产、科研、管理等支付高额费用,对子公司高价售货或低价购买,从子公司抽回资本。类似作法还有:把资本从低利率国家转到高利率国家,或当某个国外公司存在扩大投资的良机时,将于公司的资金及时转移出去。
4、获得竞争优势。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获得竞争优势的制胜法宝。跨国公司在海外新建子公司时,可以凭借整个公司体系的资金等实力,运用转移“低价”,为新建子公司供应低廉的原料、产品和服务,高价买进子公司产品,帮助子公司迅速打开局面,树立良好信誉,站稳脚跟;当跨国公司的某个海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时,总公司以转移低价,不惜血本,维持低价倾销,集中财力、物力支持在那里开拓市场的子公司,直至把对手挤垮,最终占领市场。
5、减少利润过高带来的麻烦。跨国公司进入某个新市场, 必然引起同行关注,它的失败是前车之鉴,但成功却是无声号角,引来竞争对手纷纷“抢滩”,易引起对市场的重新划分。此时,运用转移定价,降低东道国的利润,可以引开潜在竞争者对新市场的视线,此外,子公司的高利润还会带来两种麻烦:(1 )导致东道国政府重新谈判跨国公司进入条件并制定新政策,分享其利,利用转移定价,可使其盈利移至国外,宣布较低的公司利润甚至亏损。(2)来自合作伙伴的麻烦。 如果在合资企业中,跨国公司投资所占比例较高,扩大该合资企业的资产,可减少公布利润额,从而减少缴纳所得税赋与分红损失;反之,若投资国投资额较高,按投资比例分红,跨国公司获利较少,也可以利用转移定价减少合资企业总收入,来限制投资国分红。
三、我国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状况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截至1995年7月底, 外商在我国的实际直接投资总额累计已达1108.69亿美元,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多达240044家。 另据统计,外国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有4.5万家。 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约200家来华投资。
外资企业的迅速发展使我国国际贸易的企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外资企业的进出口额不断扩大,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逐年增高,而且外资企业的进口额一直大于出口额,请见下表。
1987年—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状况表
单位:万美元
年度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进出口差额
1987 433027 120809312218 -1914009
1988 820313 245642574671 -329029
1989 1370937 491320879617 -388297
1990 2012012 781379
1230633 -449254
1991 2895425 1204725
1690700 -485975
1992 4372689 1735619
2637070 -901451
1993 6712037 2523717
4188320 -1664603
1994 8765340 3471230
5294110 -1822870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1995年
同样,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进行了大量的国际贸易,其中相当大部分属于内部贸易,这就为转移定价的实施提供了可能。事实表明,我国外资企业在内部贸易中采取转移定价做法确已屡见不鲜。据对三资企业从1990年至1992年进出口价格的研究表明,被调查的三资企业1990年进出口的1500余种产品中,进口价高于可比平均价的有124种,其中最高的高出1000%;出口低于平均价的有428种,低于专业总公司价格的有174种,低于工商总公司价格的有210种,其中三资企业出口价格同可比平均价格相比, 最低的价格仅占可比平均价格的1%。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带来了许多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我国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强,有些地区甚至达75%。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
我国的外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人为地导致帐面亏损,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转移利润, 造成外资企业亏损,侵吞中方利益。我国某些合资企业的外商,利用合资企业年度亏损可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再加上我国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国际市场价格信息闭塞,不了解国际行情,且出口渠道又过于依赖合资外方,甚至供与销皆由外方控制,便一些外商得以采用转移定价高价向在华子公司出售原材料,低价收购在华子公司的外销产品,将工业利润转至商业环节,而将合资企业本应获得的利润转至国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而造成合资企业亏损而外商赢利的现象,使得大量利润外流,而国家和境内合资企业遭受到损失。(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 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的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由于三资企业运营后第三年起所得税率为16.5%,第六年起所得税率为33%,依然高于巴哈马、百慕大等避税地的实际税负。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3 )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利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4)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三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主要从两方面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三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的流出。第二,在三资企业向国内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虽然“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导致在华子公司的帐面利润减少,因而同时也减少我国的无形支出,从而改善我国的国际收支,但数学上很容易证明转移定价这种改善国际收支的效果远远小于前述恶化国际收支的效果。(5)其它影响。 由于外资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许多三资企业帐面亏损严重,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声誉,并导致了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四、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
由于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移价格已对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益和我国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1、政府方面要针对转移定价的税务动机, 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检查监督。首先,要健全税收制度,有效进行避税的防范。从国际惯例看,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的期限由“开始获利年度起”改为“企业投资经营后的第××起”,其年度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年限、资本额来综合考核确定。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在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与完善。对不提供必要交易情况资料的纳税人采取惩罚手段等。另外,还要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征管手段,通过征管现代化来获取所需要的有关纳税人的真实资料和准确情况。加强税务检查是反避税的根本保证,提高检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是反避税的前提,目前的征管改革中选择检查人员时就应注意到这一点。为便于有利地处理中国税务部门与三资企业之间税收纠纷,可考虑建立专门负责处理涉外税收争端的“税务法院”,使中国税务的行政、立法、司法组织建设更完备。此外,还须重视税务专项审计和调查。通过定期的专项税务审计可扩大对滥用转移定价问题的控制范围,也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审查分析发现转移定价问题,进而提出举证的要求。对举证材料的核实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项目的举证材料可委托境外的会计公司对境外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公证。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应通过国家税务局统一进行,以保证材料的准确性。
2、在企业层次上,应提高合资企业中中方人员素质, 引导中方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要向中方投资者宣传转移定价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侵犯了中方投资者的直接利益以及国家对转移定价问题的税务规定,使中方投资者能主动协助税务部门的工作。在方法上可指导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运用合同条款控制外方合营者滥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建议成立一个服务机构,以商检部门为主,配合经贸、海关,专门负责对当地外贸企业的主要原材料、设备、产品销价等有关信息的搜集工作,增强中方对外资企业的信息;在中方对有关价格信息等有疑问时,该服务机构或经贸等部门能协助中方购进或销售产品,挽回被外商欺骗的利润损失。
3、在国际间合作方面,应加强国际间相互合作, 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利用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有关情报交换的条款,由国家税务总局向协定国索取纳税人情报,并注意协定国税法规定的调查期限,过期提出取得情报要求是很困难的。采取双边多边合作,相互协助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和沿海省份应设立国际业务信息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搜集价格信息资料。税务机关对在反避税工作中取得的各种信息资料要严格保密,除用于税收项目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即使用于税收目的,也应仅限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
4、在具体调整方法上,可适当借鉴西方的有关做法。首先, 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跨国企业,根据企业的不同经营情况,有选择地实行“利润分劈法”。将跨国公司集团所有成员视为一体,将其总利润或按各联属企业营运资金比例或按营业收入比例或按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解,然后依分解的利润作为计税所得。尽管这种方法的适应范围较小,但从准确、公平的角度看,它较核定利润征税的方法更切合实际一些。其次,对某些特定交易项目规定正常的计价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标准计算应税所得即“安全港规则”。比如贷款利率允许按市场平均利率上下浮动20%,非专业劳务允许按成本收费,加工定货规定工缴费统一比率。这样可能粗了一点,但大致可保持总体上公平合理,操作起来很方便,节省繁琐的价格调查。最后,逐步推行“预约定价法”(APA )应是税务征纳双方的明智选择。纳税人事先将其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其审定认可后再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免除事后的检查和调整。它使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有好处。
收稿日期:200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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