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困境——评学术界的几种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几种论文,学术界论文,为主体论文,困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根据产出和经营性资产占比判断公有制地位陷入认识困境
实践证明,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有些学者根据公有制经济产出和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相应总量的比例,判断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名不符实,或者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甚至早就不占主体,进而提出一些左右为难的主张,实际上陷入了认识困境。
(一)产出占比法结论:公有制为主体名不符实
所谓产出占比法,就是根据公有制经济产出占社会总产出的比例来判断其地位的方法。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基本上只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成分,二者的界限非常清楚,分析所有制结构一般不需要计算资产归属比例,主要是看各种经济成分的产出在社会总产出中的比例,只要公有制经济的产出占社会总产出的多数或绝大部分,就认为它具有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发展,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来自不同所有者的资本在企业内部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由国家、法人、外资和大量私人投资者联合出资组成的股份公司的产出,不能全部计为任何单一所有制经济的产出。此外,由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组成联营企业,它的产出也不能直接计入某一种所有制经济的产出。这时,产出占比法难以准确反映公有制地位。不仅如此,产出占比法的视野局限于经营性领域,很难全面认识社会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关系。
尽管产出占比法对目前的所有制结构来说存在明显局限,但是有些文献依然主要采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公有制地位。例如,王占阳(2012)认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产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5%以上,其他指标所占比重更高,据此判断“公有制为主体”名不符实,主张把它改为“公有制为主导”。①这种观点和主张有一定的代表性,不仅某些理论工作者表示赞同,而且有的地方已经不提公有制为主体。
(二)资产占比法结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
资产占比法是根据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例来衡量公有制地位的方法。这种方法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依据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的有关论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②根据资产占比来判断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学术界对资产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公有资产和社会总资产是仅指经营性资产,还是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事业性资产?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因而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主张也有很大差异。
郭飞(2008)把公有资产分为广义和狭义,认为广义公有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狭义公有资产仅指经营性净资产,分析所有制结构时的公有资产核心应指经营性净资产。③刘国光(2009)认为,如果把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都视为公有资产,那么公有资产肯定占绝对优势,但是这种计算方法有问题,公有资产应当指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④谭劲松等人(2010)认为,公有资产应当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总和,提出公有制为主体要求公有资产在社会资源性资产中占100%,在公益性资产中占75%,在经营性资产中占51%。⑤这种观点对我国公有制中三类资产提出了不同的占比指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规定经营性资产占比高于51%的客观依据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限于篇幅,下面不讨论公益性资产问题)。赵华荃(2012)完全撇开资源性资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的临界值是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资产总量的60%-80%。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注册资本,计算出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总资产比例的变化:1985年为94.1%,2000年为63.4%,2003年为57.0%,2006年为48.6%,到2010年下降为26.9%,由此得出结论: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⑥他主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国有企业。这也是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有些学者基于类似判断,主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以恢复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三)上述判断及其主张的两难困境
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历次代表大会报告和多次中央全会决定,反复讲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对这项基本经济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讲:“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⑦当一些学者研究得出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动摇的结论时,深感忧虑和困惑,以为两个毫不动摇不能兼顾。在一些人看来,既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又不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可能引起混乱。在另一些人看来,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为了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必须加快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然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味着改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也不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
假如上述判断符合实际,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真的已经动摇,那么现在就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改变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要么改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策。事实当然并非如此。实际上,问题不在于现实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而在于理论上分析公有制为主体时撇开资源性资产,用产出和经营性资产占比等指标来衡量公有制地位的方法存在严重局限,结论不符合实际。在现实中,公有制本来涵盖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二者作为生产资料的组成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理论上,分析公有制为主体却把经营性资产与资源性资产割裂开来,单纯根据公有经营性资产占比等指标来判断公有制是否保持主体地位,由此陷入了认识困境。走出这种困境的路径,是全面分析和综合考察各类资产的所有制关系。
二、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认识公有制为主体
提出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认识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因为在经营性资产范围内守不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人为地扩大公有资产范围。这样做完全是因为两类资产具有同样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它们本来就是社会总资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把两类资产结合起来认识公有制为主体,不过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去认识它。
(一)广义资源性资产和狭义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之和称为广义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通过人类劳动得到某种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称为狭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水源和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可采储量等,它们直接成为劳动资料或劳动对象,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资源性资产除了包含狭义资源性资产之外,还有处于原始状态或未开发的荒地、山脉、河流等。在现实中,狭义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紧密联系,同劳动力一起共同构成生产力。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狭义资源性资产计入社会总资产。由联合国(1993)组织编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资产定义为:机构单位个别或集体地对其行使所有权,以及其所有者由于在一段时间内持有它们或使用它们而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该体系把资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两类,其中非金融资产又分为生产资产和非生产资产。生产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非生产资产指生产所需的,但其本身并不能被生产的资产。它们包括自然产生的资产,如土地与某些非培育的森林和矿藏。”⑧土地的改良、矿藏的转让,都要在相应账户上记录,反映到总资产之中。该体系所讲的非生产资产,与上面所讲的狭义资源性资产在外延上大同小异。下面所讲的资源性资产如无特别限定,均指狭义。
(二)人类社会生产力和各种所有制都离不开资源性资产
各种所有制都是由一定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及其归属关系构成的。产权主体即所有者,分为个人、集体、国家等层次;产权客体即所有物,包括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形态。所有制性质主要取决于产权主体,而不是取决于产权客体。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所有制都自发或自觉地把资源性资产当作重要的产权客体,由此才能构成生产力。
在原始社会,不同的部落或氏族分别占据各自活动范围内的土地、森林、河流以及这个范围内可供食用的植物果实和可供捕猎的动物,生产工具是各种石器、弓箭和后来出现的青铜器和铁器等。这些生产工具与土地等自然资源相比,在性能和用途上有所区别,但是还谈不上资产,更没有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区分。在奴隶社会,土地等自然资源、奴隶和生产工具一起成为奴隶主及其国家的所有物,构成奴隶主所有制。在封建社会,土地等自然资源主要属于封建帝王及其所代表的地主阶级所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道出了封建所有制的特征。这时有些农户已经拥有部分土地、农具和耕牛,成为自由的小生产者。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有些人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所用资产称得上经营性资产。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社会化特别是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大大提升了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重要性,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相对下降。按照西方经济学家对生产要素的分类,机器设备和厂房属于资本,土地属于自然资源。这说明机器设备作为资产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特殊意义。正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以土地为代表的资源性资产和以资本为代表的经营性资产有了明确区分。当前者由自然供给比较充裕而后者由工业制造相对紧缺时,后者显得比前者更重要;一旦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出现供给不足时,它的重要性就会凸显出来。在社会主义社会,各种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经营性资产部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部分属于私人和其他投资者所有。
现代生产力的先进性除了取决于人的素质之外,在物的方面主要取决于经营性资产质量和数量,掌握优质经营性资产对发展生产力具有决定意义。但是从人类生存和发展来看,没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就没有立足之地,更谈不上发展生产力,现代和未来社会资源环境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一般来说,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对生产力构成同样重要,二者作为生产资料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发展生产力和从事各项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分析生产力和所有制从未把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时,详尽地说明了土地、矿产作为生产资料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鱼的生活要素即水中分离出来的即捕获的鱼,在原始森林中砍伐的树木,从地下矿藏中开采的矿石。”“土地本身又是这类一般的劳动资料,它给劳动者提供立足之地,给他的劳动过程提供活动场所。”“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⑨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这种矛盾既表现在私人控制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阻碍社会化大生产发展,也表现在私人垄断和控制土地、矿藏等资源性资产不利于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把土地收归国有,同时有计划地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以便尽快增加生产力总量。⑩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尽管他们在不同的场合使用的概念有差异,但是生产社会化要求实行公有制,这是没有疑问的。只有实行公有制,才能克服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在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按照全社会成员的需要进行生产经营,使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并让人民合理分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各类资产结合起来分析生产力和所有制的方法,对我们认识公有制为主体是完全适用的。
(四)我国对资源性资产实行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资源性资产属于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全社会成员应当能够公平分享,而不应当为一部分社会成员独占。如果对资源性资产实行私有制,一部分人垄断资源性资产,另一部分人被排斥在资源性资产的所有者之外,前者就可能利用对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来剥削和压迫后者,这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也不利于发展生产力。实行资源性资产公有制,有利于社会成员公平分享自然资源,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从而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在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既有封建土地所有制,也有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对城市土地、重要矿产地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控制。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领导人民革命成功后,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让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通过没收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建立起国营经济,对重要的资源性资产实行全民所有制,允许私营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11)可见,新中国成立之初,非常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对重要的资源性资产实行全民所有制的同时,注意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强制规定经营性资产归属和占比关系。后来实行“三大改造”,把农村土地变为集体所有制,城镇工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大部分也变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实践证明,国家拥有宪法所规定的资源性资产是十分必要的;对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可以防止出现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为少数人掌握、其他人丧失或缺少土地的问题;但是,把绝大部分经营性资产都变成国家和集体所有,排斥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对资源性资产实行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交给农户,经营性资产归属和占比则逐步放开,这样才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实际上,目前我国对资源性资产仍然完全实行公有制,多种所有制主要体现在经营性资产归属和占比方面。
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我国宪法(2004)第六条肯定了现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山、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广义资源性资产属于公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2)这些法律细化了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公有制关系。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种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反映了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些资源性资产构成全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和集体依法拥有各种自然资源,就能为全民从事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防止私人通过垄断和控制自然资源来压迫、剥削他人;国家掌握宪法所规定的自然资源,也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调控经济的重要物质保证。
从法律规定看,全部资源性资产都属于公有,但是只有当资源性资产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时,才可能准确规定其归属关系的百分比。某些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出售或有偿转让给私人开采,农户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经济林属于农户所有。这种已经出售的矿藏和作为农户劳动产品的经济林可以划入经营性资产。显然,部分资源性资产可以向经营性资产转化。
有人认为,西方国家也有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担心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认识公有制为主体,会抹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别。其实,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宪法来看,并没有规定各种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更没有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例如,美国属于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38%,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占全国土地的62%。(13)其中政府所有的土地主要是原始森林、草地、山地和湿地,基本上属于广义资源性资产扣除狭义资源性资产以后的部分。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本质上属于私有制范畴,至多只是兼具某些公有成分。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拥有各种自然资源,同资本主义国家拥有部分自然资源,在所有制主体性质和客体范围上都是有区别的。
三、人为规定公有经营性资产占比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
分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无疑必须重视经营性资产归属和占比关系,但是有些学者提出公有制为主体要求经营性资产占比在50%以上,存在脱离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倾向。如前所述,对资源性资产实行公有制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但是在目前条件下对经营性资产不宜实行单一公有制,而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这样更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不仅如此,生产力发展本身并没有规定公有和非公有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界限,即没有要求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过半。
(一)从经营性资产在生产力中的地位和形成过程看
所谓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并能直接带来经济收益的资产,大体相当于联合国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生产资产。从实物形态看,一个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主要表现为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和存货。它是生产资料中同劳动力结合最紧密的部分,特别是现代社会的某些自动化加工设备和生产工具,可以视为人的智力和体力的物质化——劳动器官的延伸和扩展。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在人的方面主要表现为素质提高、能力增强;在物的方面突出表现为经营性资产质量提高、数量增加、结构改善;综合表现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有效利用从而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尽快提高经营性资产的质量,增加其数量,改善其结构,这不仅需要充分调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投资积极性,而且特别需要生产者注重科学管理和发明创新。国家和集体投资形成经营性资产,如果不对其实行私有化,就成为公有经营性资产;私人投资形成经营性资产,包括个人发明创新形成的新技术成果,如果不对其实行公有化,就成为私有经营性资产。生产力发展本身要求公有和私有产权主体进行投资,因此必然形成经营性资产的多种所有制。
与资源性资产由自然提供不同,经营性资产主要是通过人类劳动制造出来的生产工具,最初是劳动者或生产者发明创新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术含量,在现代社会通常还有一定的专利保护,逐步在社会范围内推广应用。生产工具就其形成和使用来说总是先由少数人掌握,然后才通过交换、赠送和复制等途径扩散到社会范围,为其他人拥有。现代生产力对不同性质、规模和社会化程度的劳动资料或生产工具的所有制要求是有差异的:许多大型生产工具特别是社会化程度很高的机器设备体系,通常是众多劳动者(包括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普通工人)联合劳动的产物,需要由众多劳动者分工合作来操作,对这类资产实行公有制,有利于组织联合劳动来进行生产经营;许多中小型生产工具可以归私人所有,通过相对分散的劳动来进行生产经营。在现实中,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某些大型生产工具的单纯所有权也可以属于私人,但是必须把使用权交给他人才能进行社会化经营。如果不能笼统说生产力本身一定要求对经营性资产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话,那么它至少允许实行多种所有制。至于各种主体实际拥有多少经营性资产,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能力及其实际发挥状况。
(二)从企业资产来源和配置方式看
企业是现代生产力的基本组成单位。在资源性资产实行公有制的条件下,企业所需要的资源性资产可以通过国家或集体授权、转让、租赁等途径获得;经营性资产可以由国家、集体和私人分别单独出资形成,也可以由这些机构或私人共同出资形成。多种出资方式比单一出资方式更有利于加速资本积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例如,当公有制以现代公司制为实现形式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高度分离,从实物形态的经营性资产看不出明确的归属比例;在价值形态上可以计算出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产比例,但是这个比例不直接决定资产效率和公司发展状况。在多数行业,国家通过控制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掌握适当比例的优质经营性资产,进而吸收社会资本来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较之完全依靠国家和集体投资更为有利。从价值形态上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性资产是由多种主体投资形成的,它的归属占比取决于不同主体的出资比例。
一个国家的资源性资产可以由宪法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经营性资产的归属比例取决于不同经济成分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并实现增值的状况。公有经营性资产在全社会和各行业经营性资产中究竟占多大比例适宜,最终要由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来决定。如果为了公有经营性资产保持在某个比例之上,人为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果对经济社会发展是不利的。当然,如果公有制企业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效率,使得公有经营性资产不断增长,在社会经营性资产中占有较大比例,也不能以种种理由加以限制。
(三)从经营性资产的行业结构看
生产力的技术结构要求各类实物形态的资产之间、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间保持合理比例,这样才能有效利用资源。因此可以认为生产力从客观上要求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之间保持适当比例。由此推断,现代生产力发展对不同行业的经营性资产归属和占比要求存在差异:在能源、基本原材料和重要装备制造业等基础性行业,必须实行相对集中的社会化管理和经营,追求规模经济,要求公有经营性资产占较高比例;在日用工业品和一般性服务业,可以由众多主体分散独立经营,不限定公有经营性资产比例。各行业资产归属比例处于变化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因此社会范围内的生产力不可能规定分别属于各种经济主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比例。国内外实际情况表明,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总资产比例高低变化,并不直接影响生产力先进水平和发展速度。
(四)从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功能看
对经营性资产管理来说,私有制和公有制作为不同的制度安排,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私有制具有产权明晰的特点,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时,私人拥有资产和使用资产同自身利益直接联系,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利用私有制的这些长处,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它同生产社会化之间存在矛盾,对非所有者不能产生所有权激励,还可能成为剥削他人的工具。从公有制的制度设计来看应当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相适应,公有经营性资产可以被用来为全社会成员或集体谋利,但是这要求有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往往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所以限制了公有制经济的效率发挥。特别是当管理者素质较差、制度有缺陷时,容易出现化公为私和以公谋私的现象。虽然这些问题最终可以通过提高人的素质和完善制度来解决,但是毕竟说明公有制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也是有局限的。
国内外实践表明,在目前条件下对经营性资产不论是实行私有制,还是实行公有制,都存在对生产力发展有利和不利的二重影响。一般来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私有制,有利于鼓励私人投资创业,调动企业自主经营和个人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但是不利于生产社会化和跨代持续发展,往往限制新技术设备在社会范围内推广应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公有制特别是实行公司制,有利于生产社会化和跨代持续发展,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但是在公有制企业内部不能进行私人独立投资创业,这种创业通常只能在公有制企业外部发展。因此,在不同范围内,对经营性资产分别实行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比实行单一所有制形式更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这些资产。
既然生产力发展没有规定经营性资产的归属比例,相反要求取消这方面的限制,那么把公有经营性资产占比过半作为衡量公有制地位的基准就缺乏客观依据,多少有点作茧自缚。
四、综合分析各类资产归属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可动摇
只要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分析,就会看到我国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绝对优势;从资产占比及其对国有经济作用、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来看,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一)公有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
为了把资源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说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对前者进行估价并同后者相加,计算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例。为此,以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公报和国家统计局正式出版的年鉴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下文资源性资产估价数据来源均见此注),(14)采用一定的方法对狭义资源性资产中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可采储量进行估价。
从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来看,全国现有农业用地985571万亩,其中耕地183124万亩。这些土地大部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等形式配置到农户和集体农场;少量属于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都属于公有资源性资产。按照土地租金和虚拟资本法可以对农业用地估价。全国各地农业用地租金有差异,一般土地转包租金为:耕地每亩每年400元左右,林地每亩每年100元左右,水面养殖出租租金更高。虽然农业用地大部分还是由农户自己耕种,不会全部出租,但是可以从理论上估算租金。耕地按平均每亩每年400元租金计算,全国耕地年租金为7324.96亿元;其他农业用地(包括林地和养殖水面)租金按平均每亩每年100元计算,每年租金为8024.47亿元。按虚拟资本法估价,即把全部农业用地年租金视为一笔资本所带来的利息,用租金总额除以银行存款年利率,得到虚拟存款本金。这里按一年期存款利息率为2.5%计算,估计全国农业用地价值为61.4万亿元。
2011年全国共有建设用地3192.24万公顷,虽然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按有关合同、协议或规定属于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但是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是公有资源性资产。当年105个城市的综合地价为每平方米3049元,如果直接按这个价格对全国建设用地估价,总价值达973.31万亿元。考虑到偏远地区建设用地价格较低,只按城市综合地价的一半估计全国建设用地价值,总额为486.66万亿元。
目前全国的石油、煤炭、天然气、铜、铁、铝、镍、铅、锡、重晶石、萤石、石墨、高岭土、钾盐、滑石等矿产资源的基础储量是清楚的,可以按照国际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估价,其中18种矿产基础储量的经济价值达189.25万亿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些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是公有资源性资产。考虑到我国资源勘探潜力还比较大,这些矿产资源的储量经进一步勘探后会有不同幅度的增加,因此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存在一定的增值空间。
上述三项公有资源性资产的估价总和为737.31万亿元。这个数字与实际情况相比难免有误差,还有些项目如淡水资源没有估价,但是这个估值总额对本文的分析来说已经足够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全国各行业所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计算,2010年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32.9万亿元。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联营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属于公有制经济成分,注册资本金总计10.78万亿元,占全部注册资本金的32.77%;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注册资本金总计22.12万亿元,占全部注册资本金的67.23%。(15)公有资源性资产加上公有经营性资产之和为748.09万亿元,这可以近似看作我国公有总资产(不完全统计),由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之和构成的社会总资产为770.21万亿元,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97.13%。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类企业资产数据计算,公有经营性资产加上公有资源性资产也占社会总资产的96%以上。显然,公有资产的数量优势是经营性资产归属变化难以撼动的。
(二)资产占比与国有经济作用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体现。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可以通过国家控制重要的资源性资产,掌握适当比例的经营性资产来营造,不一定要求国有经营性资产占全部经营性资产的半数以上。诚然,国有经济发挥控制和主导作用所需要的经营性资产数量有个最低限度,这取决于国有资产形态(包括重要自然资源和经营性资产等)、质量、结构、效率和分布状态,最终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来确定。目前国有经营性资产和非国有经营性资产在企业层面以不同的比例融合,虽然某些国有企业资产含有一定的非国有资产,国家资本金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低于半数,但是它们在能源、基本原材料和重要装备制造业等行业依然保持足够的控制力。例如,国家拥有煤炭、石油、重要金属和非金属资源,为控制和主导这些行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撇开国有独资企业不说,在股份公司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一般不能折为股份,有时要求在经营性资产中国有股超过50%才能控股,有时只要国家作为出资者具有最大股东地位,即使国有资产比例低于50%,也能够控股,从而掌握企业重大决策权特别是高管选聘权,控制和主导企业发展。国有经济在工业基础性产业的优势,是同在铁路、航空、远洋运输、金融等产业的优势紧密联系的,这种综合优势足以形成有效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三)资产占比与劳动就业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劳动者多数处在公有制中,才能说公有制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16)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要看到现实中的劳动者往往处在多种所有制关系中,而不是处在单一所有制关系中。例如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工作期间主要处在私有制关系中,但是他也是全国人民的一员,因此也处在全民所有制关系中,或者说为全民所有制覆盖。每个人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分享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全民所有制经济提供的收入用于发展国防、公安和其他公益事业,在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人员或多或少也是可以分享的。因此,不能说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人员完全处于公有制关系之外。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来看,2010年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数为76105万人,其中在城镇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中就业的人数为46743万人,这是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数,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1.06%;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就业的人数为18248万人,这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人数,占全部从业人员总数的23.98%;在统计资料中还有大约15%的就业人员不明在哪一类经济成分中就业,即使不考虑这部分人的就业单位性质,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人数也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多数。(17)这主要归功于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占总就业半数以上的就业岗位。但是,农村毕竟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随着就业人口的增加,公有制经济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就业矛盾,需要通过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增加就业,因此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比必然会上升。只要坚持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特别是管好用好属于全民的资源性资产,将其收益真正用于为全民服务,就不能说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人流离于公有制之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论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都是以市场为基本途径吸纳就业人员,就业条件、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与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关系日益弱化。大批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说明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不能保证提供“铁饭碗”。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逐步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集中,增加就业岗位的空间相当有限。2010年,平均每亿元国有经营性资产提供的就业岗位为74.1个,平均每亿元私有经营性资产提供的就业岗位为283.4个。(18)这说明公有经营性资产占比过大,可能反而不利于扩大就业。
(四)资产占比与收入分配、私人投资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一般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都是实行有偿使用,它们的所有关系同样会影响收入分配。对企业来说,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能够带来利润;国家和集体掌握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则可以获得地租或有偿使用费用;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经营性资产的归属比例影响利润分割比例,但是不足以决定全部收入分割比例。
多年来,劳动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例明显下降,但是毕竟占到50%左右;国家税收总额逐年增加,但是毕竟只占国民总收入的1/4左右。随着经济总量不断增大,人民收入逐步增加,正常消费后的储蓄积累形成日益增强的民间投资能力。2010年,国家财政收入为83101.51亿元,而城乡居民储蓄为303303亿元,后者为前者的3.65倍。(19)目前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来刺激消费以拉动经济增长,但是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也是不可阻挡的。在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若干年后私人投资在数量上可能超过国家和集体投资;如果人为限制非公有经营性资产比例,实际上也就限制了私人投资,不利于扩大国内民间投资渠道和规模,甚至会阻断民间资金通过正常投资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在开放条件下就可能流向国外,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坚持对资源性资产实行国家和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按现实需要实行国家、集体、私人和外资分别所有,不必规定任何主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比例。管好用好资源性资产,放开放活经营性资产,对发展生产力、完善所有制结构、改善民生都是有利的。
①王占阳:《所有制领域仍需思想大解放》,《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
②《江泽民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9页。
③郭飞:《深化中国所有制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④刘国光:《辩证地看中国改革三十年》,《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⑤谭劲松、王文焕:《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10期。
⑥赵华荃:《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⑦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5页。
⑧联合国等编:《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第277页。
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211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294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国家数字文化网,“法条法规”,http://www.ndcnc.gov.cn.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
(13)杨艳琳:《资源经济发展》,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72-273页。
(14)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gov.cn.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2010》(内部资料)2010年,第121-180页。
(16)何干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海派经济学》2010年卷第32辑。
(17)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第109页。
(18)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计算,《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第516-518、526-528页。
(19)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第276、7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