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违法行为论文,法律责任论文,会计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提高会计责任意识的现实意义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会计工作充分参与并发挥积极作用。会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会计工作是否规范不仅反映一个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往来、财务收支等情况,而且对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都会产生各种影响。由于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国家极为重视会计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在《会计法》(93年作了修改)、《审计法》实施后,有关财会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去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连续发布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法规,其目的就是加强对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管理,保障会计工作顺利开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违反会计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违法行为性质及造成的恶果极为严重。从调查的结果看,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搞好会计工作,除继续健全会计法规外,必须结合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查处”,强化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明确自己工作行为的职责和后果,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其次,有利于执法部门和人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再次,有利于减少国家资产的损失,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健康、顺利地开展。
二、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表现和原因
当前,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现象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违反会计核算规定行为。如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薄。2.为达到非法目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3.利用虚假会计资料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如利用假亏损会计资料偷税或利用假盈利会计资料骗取贷款、荣誉等。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贪污、侵占、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5.一些单位领导人唆使、默许会计人员进行违法活动或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笔者认为,上述违法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是:1.有法不依。有些单位负责人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熟悉、了解现行财会法规,也就无从依法开展工作。2.在会计工作上存在各种各样错误认识。如有些会计人员把组织纪律置于国家法律之上,对单位领导人的指示,即使明知违法,也要服从。3.缺乏法律责任意识。在会计工作中,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清楚违法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此胆大妄为,不计后果,4.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级部门监督、检查不力,特别是对单位领导人执行财会法规的监管上存在许多漏洞,使违法行为有可乘之机。5.执法不严。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往往因为涉及到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且上下牵连、关系复杂,对责任人的处罚普遍较轻,甚至免于处罚。这在客观上对警诫违法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三、会计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名誉、财产或人身的惩罚。会计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侧重对人的处罚,只适用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行政责任侧重对名誉、财产处罚,适用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在作出后还可以撤销。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适用哪种责任,有时是根据行为的“质”;有时是根据行为的“量”;有时“质”、“量”综合考虑。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合并采用。一般原则是“刑事责任优先”。在财产处罚上,行政责任适当抵免刑事责任。无论适用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自由载量”或类推适用法律责任,处罚结果不能畸重畸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①单位领导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②财会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③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④阻挠、抗拒检查的;⑤屡查屡犯的;⑥情节、后果严重的。
目前,违反会计法规的形式多种多样,对它们的性质及法律责任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论,在此,笔者就会计工作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法律原则,谈谈个人的看法:
1.贪污、侵占行为及责任。贪污、侵占行为的表现主要有:①对单位收入不入帐或另设小金库,由个别人占有、私分(以奖金形式均分给单位职工的除外);②开“大头小尾”的发票收取现金归私有;③收取转帐支票不入本单位帐户,而转到其他单位帐户,套取现金归私有;④会计人员收取现金不及时入单位帐户,而以个人之名存入银行占有储蓄利息;⑤会计人员与经办人勾结多报销发货票。如果上述贪污国家资金或侵占单位资金的数额超过5000元,根据我国刑法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贪污罪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侵占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管单位应根据情节,给予开除、撤职、降级等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也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如对公款私存的,可给予警告和处以相当于存款金额30%~50%的罚款。
2.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行为及责任。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行为的表现主要有:单位领导人或会计人员利用管理、支配国家资金或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以占用为目的,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①从事经营活动或借给亲朋好友进行经营活动;②用于在一、二级证券市场买卖股票;③垫支商品房购房款;④用于非法投资活动。如果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并在三个月之内不能归还的,即触犯了我国刑法,对行为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构成犯罪的,可给予行为人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或行政罚款。
3.伪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的法律责任。对制作假帐、恶意地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要根据行为人的目的和具体侵害的社会关系来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伪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的非法目的主要有:偷税;骗取贷款;骗取荣誉;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等。如果伪造会计凭证意在偷税,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根据我国刑法,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税务、审计或财政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以上工资的罚款,并可以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对伪造会计凭证骗取贷款、骗取凭证的,可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对其他违法行为,如:多头开立帐户、高息存款、工作失职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重大损失等,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对多次违反财会法规、屡教不改的会计人员,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处罚。
四、采取措施,把会计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虽然不是法制的最终目的,但它确是警诫行为人和社会公众,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行之有效的手段。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对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使其认识到,靠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是愚蠢而危险的,要诡计,以身试法,必然得不偿失;其次,健全法规。目前实行的部分法规中,只有应该或禁止的行为性规定,而无法律责任内容,一旦追究责任则无所适从,适用相关法律又容易产生不确定性或弹性较大。对此,立法部门在制定法规时,应设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的法律责任条款。对现行责任不全的法规,可作补充规定。再次,加强审计、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各部门会计工作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职权。财政、审计机关须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防患于未然,对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害结果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对严重违法或犯罪的,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