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不等于国营民营不等于私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等于论文,民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在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是“民营等于私有”。这不仅使得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一直无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而且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选择空间。把民营等同于私有,虽然在理论上经不起推敲,但澄清这种流行观念对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把民营等同于私有混淆了所有与经营的关系
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以及两者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是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僵化以及低效率正是缘于国有企业所有与经营的高度合一,这种高度合一的经营制度极大地束缚了经营者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缺乏对经营环境的细小变动作出及时反应和调整的自组织机制和功能。80年代中后期提出来的两权分离改革思路就是希望通过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以及两者关系的多样化来塑造国有企业经营制度的自组织机制,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自主性和创造力。两权分离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从承包制、租赁制到股份制)实施的都是一种国有民营的混合型制度,这种国有经济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经济有相当大的区别,实际上是一种民营经济。如今,国有民营的企业制度已十分普遍。如武汉市对80%的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了“国有民营”、“公有私营”(见1995年8月15日《中国经营报》)。 在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基础上国有与民营不再是一对相互排斥的矛盾体,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改革后从所有制形式上看依然是国家所有,但从经营形式上看它已经是一种民营经济了。民营无法淡化国有之性质,国有也不可能掩盖民营之实态。两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经济范畴。国有产权既可以采取国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民营的形式;同样,虽然私有产权在大多数场合采取民营的形式,但是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都实际存在着很多私有国营的情形。据有关报道,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曾经大量租用私人船队为美军输送军需,这是私有国营的典型例子。如果这仅仅是战争时期的一个特例的话,那么,发生在我国民航中的例子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论据。近年来,我国民航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用国际融资性租赁形式向国外引进了大量飞机投入运行。这些运行中的飞机其所有权显然是私有的,但另一方面,我国民航的经营方式无庸置疑是国营的。事实证明:“国有可以民营”,“私有亦可国营”。
二、把民营等同于私有缘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偏见
在现实社会主义经济中,从一开始就没有把私有仅仅局限于生活资料领域,而民营经济的分布范围更为广泛。但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私有经济一直是作为体制外的外生变量存在,民营经济中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社区经济则被归入公有经济范畴。由于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组织结构是一种所有与经营的高度合一,因而在那时民营经济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乃至社区经济都隶属于各级政府部门,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虽然私有经济实际上只是简单的个体经济,但它在当时却是唯一的民营经济。
随着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信念的动摇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入,人们发觉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结构较传统国有企业复杂得多,所有与经营的关系变化亦要多样化得多。民营经济已超越了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分野,难以再用所有制的性质来界定。把民营等同于私有实际上是一种缘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偏见。问题的关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目前尚须大量保留的到底是国有产权还是国营企业。我以为问题的答案很明确:传统体制下国营企业经营与所有高度合一的企业制度正是我们改革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从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要求出发,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国有产权,以解决“市场失效”,而且,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所处特殊发展阶段的特殊要求出发,需要配置较市场经济一般更多数量的国有产权,以稳固市场的微观构造、加强产业发展的宏观导向、扶植幼稚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既然在我国市场经济新体制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宏观调控基础的是国有产权而不是国营企业,那么,就不应该把国有产权与民营对立起来。相反在许多场合国有产权必须融入多元化产权结构中通过民营来实现其功能目标。目前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尽快遏止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和国有资产各种各样的流失,保证国有产权的权益不受侵蚀,这才是第一位的。至于国有产权的运行到底采取怎样一种方式则要视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而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国有产权的运作拘泥于国营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更无补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而民营经济就是为了探寻解决这一关键问题的有效途径而进行的有益尝试。基于多元化产权结构之上的民营制度由于非国有产权主体的介入而将在大大降低监督成本的同时强化监督约束的力度、提高监督约束的效果,有效地保障国有产权的权益。
三、跳出民营等同于私有的认识误区有利于扩大国有企业改革的选择空间
国有企业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以放弃把国营作为国有经济的唯一定式为前提的。无论是从承包制、租赁制还是到后来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及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等无一不在探索有效的民营方式以解决国营方式下国有经济的种种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向有四:一是保留原有国有产权单一结构的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变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为多元产权结构,改制为国有产权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是根据“抓大放小”的精神通过产权转让把竞争性行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把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中置换出来。这里又包含了两种做法:一是将国有资产全额转让给由企业全体职工组成的共有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另一种做法是将国有资产全额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私有产权主体,改制为私有企业。以上四种改制从所有与经营的制度结构来看又可以归纳为国有民营、共有民营、私有民营三大类。而共有民营和私有民营则为民有民营。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多元产权结构下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大多数都属于国有民营;股份合作制公司是一种共有民营;由一个或几个私有产权主体组成的私有企业属于私有民营。实际上,国有独资民营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且具有很强的行业属性和战略属性。尤其是带有战略属性的国有独资民营企业(即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制度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将随着其战略性功能目标的实现或行业属性的改变而表现出较强的制度上的灵活性。即使是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独资民营企业,其所有与经营的制度结构也是可以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灵活性的。且不说民航及其他行业大型设备的国际租赁在经营制度上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灵活性,就是在公用事业领域,为了吸引非国有产权主体的投资,弥补国有产权的资金缺口,尽快缓解其对国民经济的瓶颈约束,在一定期限内国有独资民营的经营制度也可以改制为国有控股民营甚至国有参股民营。可见,跳出民营等同于私有的认识误区对于加快国有企业,尤其是加快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具有何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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