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业论文,港澳论文,框架论文,内地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的顺利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贸交流。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对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作者认为,CEPA促进了三地经济繁荣和发展,相比我国入世承诺而言,CEPA及其补充协议为港澳服务业提供了更为优惠的准入条件。然而,在实施其协议的过程中,内地与港澳旅游业的合作也非尽如人意。作者通过对WTO及CEPA中旅游开放承诺的分析,探讨了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作者在文中指出,CEPA的开放措施使港澳服务提供者以先于内地向世贸组织承诺的开放时间进入内地市场,而在某些领域港澳服务提供者甚至享受超出内地入世承诺开放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住宿餐饮服务”、“旅行社注册资本要求和地域限制”、“旅行社的港澳服务提供者资格审查”和“旅行社许可经营的业务方面的限制”等方面。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1、市场壁垒降低了港澳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积极性;2、旅游服务定义不明、分工不清影响了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业的监管;3、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门槛过高降低了投资旅游业的热情;4、内地旅游法规缺乏透明度,旅游管理过多行政主导。这些原因都导致港澳服务提供者对于利用商业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反映并不热烈,较少以正式渠道利用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内地市场。
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提出了解决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问题的建议:1、对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开放出境旅游市场;2、提高立法水平,提高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能力;3、降低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注册资金要求,逐步取消数量限制;4、增加法律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普适性和稳定性;5、利用CEPA机制反馈和监督落实CEPA承诺。
刘丽敏摘自《学术研究》(广州),2008.4.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