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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4.3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56(2007)01-0056-08
华侨问题是冷战时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2004年1月、2006年5月,中国外交部先后两次解密20世纪50年代外交档案,但国内研究华侨、东南亚的学者尚未利用这些最新的档案资料。本文以外交部新解密的档案为基础,对这一时期中缅关系中的华侨问题(国籍问题、政治问题、经济作用、民族关系问题)进行历史考察。
一、中缅建交初期的两国关系(1950-1953)
1950年6月8日,中缅建交,缅甸成为第一个承认新中国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但建交初期两国关系发展缓慢,双方彼此充满了怀疑和不信任,特别是刚获得独立的、具有强烈民族主义情绪的缅甸国家领导人对新中国充满了疑惧。例如,1950年中国驻缅使馆在给外交部的报告中这样汇报:“缅甸政府对我国庆之庆祝充满了疑虑的想法,并采取了阻碍敷衍的办法,因为缅甸政府知道我将利用这个机会大大扩大我之政治影响,但又无法阻止,如我们向其协商对方被邀请者名单时,不肯提出名单。而是很斟酌出席人物名单。招待会地点、会场布置装饰上设置困难。”“他们想从这个庆祝会窥测我们一些动态。”[1]
缅甸对中国的疑虑和恐惧,缅方领导人也曾多次公开表示过。缅甸总理吴努曾表示:“在周恩来总理没有来到仰光(1954年周恩来总理首次访华)之前,我应该承认,我们两国的人民之间,都有一些相互疑虑。在缅甸方面,有不少人对中国有这样一种恐惧的心情,就是中国会不会来破坏缅甸政府;而在中国方面,当时也有一种恐惧的心情,就是怀疑缅甸是不是真正的独立国家,是不是还是英国的走卒或者是美国的走卒。”[2] 1954年缅甸上议院议长苏瑞泰向来访的周恩来表示:“缅北人民都烦扰于国民党的骚乱,害怕中国政府与国民党在缅作战”,“缅甸是小国必须与邻国保持友好关系。”[3] 1957年12月,缅甸副总理吴觉迎与毛泽东在北京会谈时也表示:“在吴努总理未来中国之前,和未同毛主席见面之前,缅甸对中国确实有些害怕,因为缅甸是个小国,中国是个大国。”[4]
缅甸独立后对外实行中立外交政策。在中缅建交初期的交往中,缅方非常谨慎小心,既不愿意因为同中国的过分接触而得罪西方阵营,也不希望和西方的过密交往而触怒中国。对此,外交部解密的一份档案这样分析其外交政策:一方面,缅甸邻近中国,“使它不敢投靠帝国主义,与中国为敌。同时……当缅甸与帝国主义发生矛盾时,就希望取得中苏的支持。”另一方面,“缅甸统治阶级虽有独立的要求,但与帝国主义仍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帝国主义。”所以,缅甸外交上还不能完全摆脱西方的影响。[5]
中缅关系中的缅甸这种若即若离的做法,在1954年周恩来访缅之前表现较为明显。例如,1950年10月,缅甸外长约见中国驻缅大使姚仲明时表示,姚大使在当地华侨大会上讲话有反对美帝国主义用语不妥,提出“为了避免麻烦,还是应该注意”。[6] 1951年10月18日《云南日报》刊登了缅甸保卫世界和平大会主席德钦伦的文章《缅甸人民为保卫世界和平而奋斗》,缅方对文中提及的“美帝国主义藉‘经济援助’的美名,在全缅各地扩大和建筑飞机场”和美国利用缅甸“针对着反对帝国主义的先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破坏”,不仅予以否认,重申其中立和善邻政策,[7] 而且要求外交部帮助其在《云南日报》上刊发澄清该文“不正确”之处的说明文章。[8]
导致中缅建交初期两国关系疏离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两国新领导人的陌生和猜忌;第二,华侨问题;第三,中缅未定边界问题;第四,缅甸北部“金三角”国民党军问题;第五,地缘与历史因素;第六,冷战。因此,缅甸虽然是最早承认新中国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由于上述几个原因,导致建交初期的两国关系较为疏远。1954年6月,周恩来访问缅甸,两国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中缅关系迅速发展。随后双方围绕彼此所关心或担心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和沟通。美国学者施坚雅认为,随着战后东南亚形势的发展,华侨有四个紧迫的问题需要在中国和东南亚国家之间解决:(1)掌控整个东南亚非农业经济主要领域的华侨经济作用问题;(2)侨教问题;(3)华侨法律身份、双重国籍问题;(4)华侨同东南亚新独立国家的政治整合问题。[9] 138 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为了消除缅方在华侨问题上的疑虑,大致从施坚雅所论及的几个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二、华侨国籍问题
二战结束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东南亚国家的独立和冷战的开始,华侨身份的界定和归属成为新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发展邦交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冷战格局下,东南亚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华侨往往成为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攻击目标,其中华侨国籍问题特别是“双重国籍”问题,是东南亚国家怀疑华侨忠诚的主要根据之一。为此,中国政府力图通过解决华侨国籍问题,来打消东南亚国家怀疑中国利用华侨作为“第五纵队”的疑虑。20世纪50年代初,缅甸华侨有35万人。根据当时两国的国籍法,从法理上看华侨中可能具有“双重国籍”问题者在26万人左右,占当时缅甸华侨总人数的74%。因此如果这部分人的国籍问题不能妥善加以解决,将会影响两国关系和华侨在当地的生存发展。
1950年8月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缅甸驻华大使时,就向其询问华侨和缅人结婚同入籍的关系。[10] 1954年12月,缅甸总理吴努首次访华,双方会谈后认为,“关于侨民的国籍问题,两国政府将在尽可能早的时机,经过正常外交途径,进行商谈。”[11] 1955年10月13日,缅甸驻华大使吴拉茂向中方表示,“中国政府对那些已经获得缅籍的华侨是否可以同意他们放弃中国籍”,缅甸愿意与中方谈判解决“双重国籍”问题。[12] 对此,中方随即进行了研究和讨论,起草了联合公报,准备同意缅方的要求。[13] 但不久,中国改变了态度,认为缅甸政府的目的是“先达成片面协议,以便对全面处理华侨国籍问题或谈或拖,任意取舍,采取主动地位。”[14] 因此,中方没有回应和答复缅方的要求,双方没有就此进行谈判。虽然如此,但中国对缅甸华侨入籍持积极支持态度,认为华侨入缅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均对我国有利,因此应采取争取华侨大量加入缅籍的方针”;[14]“华侨加入缅籍,对我完全有利。”[13]
1956年6月22日,周恩来在接见缅甸大使时说:“中国的基本精神是赞成更多的在当地出生并愿意留居的华侨取得居留国的公民籍。”[15] 这意味着中国接受缅甸对华侨的国籍赋予。1956年12月18日,周恩来在仰光华侨举行的欢迎大会上,正式向华侨和缅方表明:“如果有些侨胞居留的年代久了,长期生活在这里,取得当地的国籍,就成为缅甸的公民了。”这样是好的,“只要根据自愿的选择,并得到当地法律许可取得侨居国国籍后,就不再是中国人民了”。[16]
因此,虽然中缅双方没有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达成协议,但是1956年周恩来总理的仰光发言明确表明,中国不仅尊重和理解华侨长期居留缅甸的历史特点,肯定和鼓励长期居住在缅甸的华侨加入缅籍,而且反对“双重国籍”。20世纪50年代初,缅甸中缅混血约有14万人,二代以上侨生约有8万人左右,缅方当然地赋予了这部分22万人以缅籍,中方也支持和同意这部分人加入缅籍。而且这部分华侨本身也认同当地,缅甸驻华大使吴敏登曾介绍“好像这些中缅人把自己看成是缅人,缅政府曾举行一次登记(外侨),他们来登记的很少。实实在在的,他们在缅时,都不用中文名字”;“在缅甸有很多广东人和福建人,缅甸人看来说他们是缅甸人,在中国人看来说他们是中国人。而他们的妻子和母亲是缅甸人。”[17] 所以,虽然缅甸独立后华侨中可能具有“双重国籍”问题者在26万人左右,但双方在中缅混血和二代以上侨生国籍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这部分华侨的自我认同,使可能具有“双重国籍”者中85%的人的国籍问题得到解决。
中缅两国在华侨国籍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固然重要,但还要消除、降低缅甸政府怀疑、猜忌华侨为红色中国棋子,更重要的是华侨在明确了法律身份后的政治认同、经济作用问题。
三、华侨政治问题
冷战时期,东南亚华侨曾被所在国看作是中国进行渗透、扩张的潜在“第五纵队”,华侨往往成为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攻击目标。缅甸政府对华侨与缅甸国内政治的关系十分关注,害怕中国利用华侨来干涉缅甸内政。
例如,1956年8月25日,缅甸驻华大使吴拉茂在面见周恩来总理时,提出华侨资助“民族阵线”的人竞选,“他们同缅人合伙经商,然后从利润中提出百分之几来资助竞选。民阵候选人到外地竞选时,带一封介绍信,要他去找当地的某某华侨,就可以得到钱。”周恩来对此指出,“中国政府对华侨的政策是,如果他们是华侨的身份,而不是所在国的公民,他们就不能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我们是遵守这个政策的。如果华侨没有取得缅甸国籍而有大使所说的活动,那么我们会赞成缅甸政府指出这一点。这样,我们就是同缅甸政府站在一起的。缅甸政府不应该把中国政府看为是同华侨在一起的。至于华侨如何同缅甸人合资经商,款项的用途是什么,缅甸政府有权检查。”[18] 后在中方的沟通和努力下,吴努“多次责备这种指责没有根据”,未再提及。[19]
1960年缅甸前总理吴巴瑞向周恩来提出,1960年缅甸“大选前各地红色华侨资助廉洁派,使廉洁派能挥金如土。希望总理能加以制止。各地廉洁派领导人以个人名义向华侨商人要钱,华商就给了。”周恩来总理表示:“中国政府的政策很明确,未加入缅籍的华侨不得参加缅甸政治活动。我已对华侨讲过多次。我们使馆也是根据这一政策教育华侨。”中国驻缅大使也提出,“在大选前我们使馆领事部特地召集了未加入缅籍的华侨谈话,告诉他们无论怎样不得参加缅甸政治活动。”[20] 同时,周恩来总理针对缅方指责仰光中国银行支持吴努的问题,表示缅甸政府有权查中国银行的账目,“有些政党要商人捐钱,我们是反对的,但有些商人在人家影响下,可能捐献。”[21]
实际上,从1954年中缅高层开始互访的时候,中方就华侨政治问题向缅方表明了态度。1954年12月,毛泽东向首次来访的缅甸总理吴努表示:“我们在华侨中不组织共产党,已有的支部已经解散。我们在印尼和新加坡也是这样做的。我们嘱咐缅甸的华侨不要参加缅甸国内的政治活动,只可以参加缅甸政府准许的一些活动,如庆祝活动等等,别的就不要参加。否则会使我们很尴尬,不好办事;”“在缅甸的华侨中也有激烈分子,我们劝他们不要干涉缅甸的内政。我们教育他们服从侨居国的法律,不要跟以武装反对缅甸政府的政党取得联系。”[22] 376-377
1956年12月18日,周恩来在仰光华侨举行的欢迎大会上,向华侨和缅方更系统地表明了这种态度:华侨“就该遵守侨民的地位,做一个好侨民,做一个守法的侨民,做一个模范的侨民。”入籍的和没有入籍的华侨政治上要分清界限,入籍者不应参加华侨团体,华侨不应参加缅甸政治活动,“譬如他们的政党、选举、缅甸的一切政治组织,我们都不能参加,这是应该分开的一个界限。”“同时我们也不在华侨中发展共产党或其他民主党派的组织,这个界限是要分开的,参加党派在回国后参加,在这个地方是不可以的”。[16] 此外,在这次访问中,周恩来向缅甸总理也表明了这种态度,“在政治上我们的态度是:凡是已经获得缅甸选举权的人都应该算是缅甸公民,他们就不再有中国国籍,不能再参加华侨的团体和活动。同样,如果有些华侨仍然保留中国国籍,那么就不得参加缅甸的政治活动。”[23] 647除了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仰光对华侨政治问题做出明确指示和表态以外,一位仰光老华侨向笔者介绍,周总理在九次访问缅甸过程中,“几乎每次都在公开场合表示,华侨不要参加当地政治活动”。[24]
虽然20世纪50年代华侨政治问题出现一些波折,但总的来说,中国政府在华侨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承诺,绝大部分华侨远离当地政治的做法,降低、减轻了缅甸对华侨政治问题的忧虑。
四、华侨经济问题
华侨的经济实力和作用是战后东南亚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猜忌和防范华侨的另一个原因。一方面,长久以来“华侨控制东南亚国家经济命脉”的说法是当地政治精英、极端民族主义分子以及某些利益集团,发动排华的主要理由和借口。经济民族主义是战后东南亚民族主义运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从1945年开始东南亚国家相继取得政治上的独立后,随即在经济领域采取措施,以谋求经济上的独立。缅甸独立前,缅甸经济主要掌握在英国殖民者、印度人和华侨手中。1948年缅甸独立后,经济缅人化是其一项重要政策。① 20世纪50年代,缅甸经济民族主义的锋芒主要指向土地、银行、矿产行业、商贸领域等。缅甸华侨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大部分华侨从事工商业。因而,在“商贸缅人优先”经济民族化政策的冲击下,华侨经济受影响较大。
针对东南亚所出现的这些变化,中方认为华侨经济与当地民族经济的矛盾“主要是华侨商业经济和当地民族经济的矛盾。”东南亚民族经济要求迅速发展,首先是夺取商业阵地,华侨商业经济也就遭受限制和排斥。当地政府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所谓各行业逐步施行民族同化的政策,来达到夺取经济阵地的目的。“我们提出一些华侨资本转营工业,固然是为着华侨与侨居国人民的长远矛盾能获得解决的办法,但也使我们找到缓和华侨经济与当地经济的矛盾,在政治上取得主动解决的一种办法。”[25] 228-230当时缅甸政府在经济领域实行的“缅化”措施不仅有限,主要集中在商贸、进出口行业,而且还鼓励外侨投资缅甸工业。1956年,周恩来总理访缅期间,缅甸总理吴巴瑞向周表示,“华侨因缅府将当店等生意收归国有后,出现了游资,如果该游资投入缅甸工业,缅府是同意的,并加协助。”[19]
1956年,周恩来访问缅甸时对华侨说,华侨要在缅甸长久居留,安居乐业,总要作长远的打算,从事商业有时候是不稳定的,而投资工业是有长远前途的。“工业的利润当然来的慢一些,可是稳一些,真正的企业家在这方面钻,把自己的游资投资到缅甸和缅甸人友好合作,或者获得缅甸政府的批准,来经营工业、手工业,这对自己事业可有一个长期打算,对缅甸国家的建设我们就能够尽一份力量。”[16]
中国政府不仅在政策上鼓励华侨由商转工,而且在技术、设备上提供实质性的支持。例如,50年代中后期,针对缅甸华侨欲同缅甸政府合营造纸厂问题,中国外交部、外贸部、轻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华侨在利润结汇、收归国营期限、工厂收归国营后退回股金问题、经营管理人员派出比例问题上,“不要提过高条件,以免增加缅府顾虑。”同时,愿意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尽量支持和帮助缅方,“表示我国政府愿意引导和支持华侨由商业转向工业”。[26] 期间,中国驻缅大使馆也提出:“华侨的工业虽历史短,基础薄弱,但作为一个新生力量,正在向着与缅甸整个经济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着。这个方向是唯一正确的方向,它不仅符合缅甸经济的需要和利益,而且也符合华侨长期生存和长远利益。今后华侨的经济必须面向当地,面向当地人民,纳入缅甸民族经济发展的轨道,为缅甸民族的经济发展繁荣而服务,为提高缅甸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发挥积极作用。[27]
另一方面,少数华侨不择手段谋取利益,引起了当地政府和民众的不满。例如,1956年缅甸总理吴巴瑞向来访的周恩来表示:“华侨大多数是好的,但有一部分经商的华侨利用黑市投机倒把影响市场,缅甸政府希望华侨能把资本转入工业。”[19] 对此,周总理指示缅甸华侨:“不论是经商的,做各种企业的,都要按照缅甸政府的法律去,不应该去讨那种不应该讨的便宜。”不要做抬高市价、搞黑市,发不义之财,做使广大人民吃亏的事情,“应该做一个正当的商人,做一个模范的商人。”[16]
同华侨政治问题相比,缅甸华侨经济问题并不突出,除了由于两国政府的正确引导、华侨成功由商转工以外,更主要的是华侨经济实力要远远逊色于印侨,印侨经济问题更引人注目。
五、民族关系问题
与原住民友好相处,是华侨在当地长期生存发展,化解民族主义压力,保障自己利益,成为沟通居住国与祖籍国桥梁的重要前提。
华侨作为外来移民,同当地民族交往相处、融入主流社会,拥有积极、合理的心态是必不可少的。对此,周恩来总理告诫华侨,在同缅甸人的交往中不要有“大国主义”,有自高自大的思想,“要谦虚、谨慎。采取这个态度,就能够把工作做好,把人的关系搞好,把国家的关系搞好。”[16] 对于周恩来的这个讲话,前仰光《人民报》总编李军先生回忆说:“1956年周恩来讲话我在场,讲话后影响比较大,从那时开始,华侨思想逐步开始转变,才开始逐步改变大汉族主义思想。”[28]
缅甸是一个佛教国家,绝大多数居民信仰佛教。佛教是缅甸文化的基石和核心。生活习俗作为一种生活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等方面形成的不同的风俗习惯。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各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素质、宗教观念,成为体现各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尊重和接纳当地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与主流文化的亲疏,以及缅人对他们的接纳和心理认可程度。为此,中国领导人指示“华侨应该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我们从个人观点来说,应该建立好友谊,更进一步作亲戚,这样就能够使我们长期在这里居住,而且友好相处”。[16]
周恩来还鼓励华侨和缅人通婚。他认为,“我觉得这一点是很好的事情。和缅甸朋友谈起来,许多缅甸朋友和我国朋友都有血统关系,所以这样亲戚国家对中国说来也引为荣幸。”“我们侨胞和缅甸朋友结婚是光荣的事情。你们有不少人或是自己的亲戚和缅甸朋友结婚了,有这样好的亲戚,我们应该祝福你们。”[16] 关于鼓励华侨和当地人通婚的目的,早在1951年8月周恩来在主持政务院第99次会议上即明确指出:“华侨在东南亚有一千多万。对于华侨同所在国人民结婚的事情,不但不应限制,相反地应该鼓励。只有鼓励他们与当地人结婚,能善于与人同化,才能和人家一道前进。”[23]
语言既是文化的象征,也是交流的工具。华侨作为外来移民,掌握当地语言与否,是其能否融入当地社会,与当地民众建立良好族群关系的前提之一。周总理指示缅甸华侨要学好缅甸语文,同缅甸人民直接进行感情交流。“你们不喜欢学习外国话,是很不光彩的。很多人在外国居住了几十年,他们都不懂一句外国话。”“我奉劝在海外的侨胞,在外国一定要学习外国语言。缅甸华侨年轻的一代,更应该懂得缅甸话。”“华侨报纸增加缅文版就更好。我们华侨看汉文,也要看缅文,在华侨学校里,缅文必须成为必修课”。[16] 在中方的关怀和指示下,缅甸华侨“从50年代中开始,开始注意到加强缅语的学习和教学,几年下来起了很大作用。”[29] 1957年9月,全缅华文教育的最高领导机构缅华教师联合会通过决议,要求华校加强缅文教学,增加缅文课时。一些华校还开始实行“一个学校,两种学制”(华文、缅文)的做法。
研究东南亚的著名历史学家布赛尔曾提出,战后东南亚“殖民者的撤离和共产党在中国的掌权,意味着华侨所依赖的两个对象同时改变,这是影响华侨命运的最大因素。”[30,71 时代变幻给华侨命运带来的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华侨的法律身份、政治认同、经济作用、与原住民的民族关系问题上。虽然东南亚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华侨都面临这些问题,但因各国华侨的人口数量、经济势力、同化情况、中国与居住国关系等方面的不同而情况不同。同战后东南亚其他国家华侨相比,缅甸华侨人数不多、经济势力有限、同化程度较高、华缅民族关系较为融洽,是华侨问题未成为中缅关系中的突出问题的客观基础。但这一情况产生的更重要原因是,缅甸的对华政策和中国的对缅政策所致。
20世纪50年代,地处南亚、东南亚交汇之处的缅甸曾多次表示害怕新中国危及其国家安全,以及同中国等大国保持友好关系的必要性、重要性。所以,“缅甸政府明白地缘政治是不可改变的”,“缅甸的中立主义是依照其本身国家利益所作的一项政策选择。质言之,缅甸的国家利益就是不要与中共敌对。”而中国则将缅甸作为反制西方战略包围、封锁的突破口之一。从这个大框架下来审视缅甸华侨问题,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到,双边关系中的华侨问题是服从、符合双方国家利益这一最高层面的。从缅方来讲,缅甸政府不会因华侨问题而激怒中国,② 从中方来看,既维护华侨利益,又符合中缅关系的大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则侨务服从外交。所以,当时缅甸政府对华侨既限制又利用,华侨既受到缅甸民族主义的压力,又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中国政府在华侨国籍选择、政治、经济、民族关系问题上的政策,始终都围绕着帮助华侨在当地长期生存发展,消除华侨被怀疑为“第五纵队”的问题,使其不成为双边关系发展的障碍和麻烦。
注释:
①参阅Frank H.Golay,Under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Nationalism in Southeast Asia,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9,pp.211-262.
②1967年“6.26”事件的发生是当时特殊历史时期的一个例外,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可参阅范宏伟:《1967年缅甸“6.26”排华事件与缅华社会研究》,(台湾)《台湾东南亚学刊》,第3卷2期,2006年,第47-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