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研机构专利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机构论文,现状及论文,专利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306.3
1 我国科研机构专利与科技成果管理现状
我国每年都要取得大量的科技成果,其中近一半是由科研机构完成的。如在1995年,我国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共3203项,由科研机构完成1441项,占45%[1]。但是,由科研机构主持并完成的科技成果, 在其管理上,却存在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之处,集中表现在,科研机构只重成果鉴定、登记、奖励和论文发表,轻视法律的保护。其结果是,大量的科技成果因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而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据1996年的科技统计[2],武汉地区有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158个(不含民办科研机构),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共有13800人, 科研课题(项目)共2350个,其中当年完成1160个;发表科技论文2630篇,科技专著92部,申请专利47件,授权专利24件(其中发明专利10件),登记成果233项,获奖成果190项(其中国家级11项,省部级115项)。 若按平均计算,则每个科研机构平均有科研课题14.9个(其中当年完成7.3 个),发表科技论文16.6篇,科技专著0.58部(即1.7 个科研机构有一部),申请专利0.30件(即3.4个科研机构申请一件),授权专利0.15 件(即6.6个科研机构授权专利一件),其中发明专利0.06件(即15.8 个科研机构授权发明专利一件),登记成果1.47件。另外,从近10多年来的情况看,武汉地区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在整个武汉地区所占的比重趋于下降。
上述情况表明,武汉地区科研机构对于科技成果重鉴定、登记、奖励和发表,轻视法律保护的现象十分严重,登记成果数、获奖成果数、完成课题数、发表论文数与申请专利数之比分别是5∶1、4∶1、25 ∶1、56∶1,即使扣除与申请专利缺乏可比性的社会、 人文科学方面的成果,上述比例仍分别高达4.8∶1、2.9∶1、22.5∶1、39.2∶1。如果按一项自然科学课题或成果可申请一件专利来推测,则登记成果的79%、获奖成果的65.5%、完成课题的95.5%均未申请专利。按投入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计算,则每投入182人才申请一件专利。
重成果鉴定、奖励,轻视专利保护的现象还表现在:我国几乎所有的科研机构都有完备的主管成果鉴定、奖励的机构和制度,而专利工作除少数科研机构外,大多既无明确的主管部门,也无相应的管理制度。
2 我国科研机构专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今世界的经济竞争,越来越多地演变为争夺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取专利权的竞争。一个地区专利申请量及其授权量的多少,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该地区的科技发展水平和经济竞争力,也是衡量该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武汉地区科研机构的研究与开发力量,在整体上处于全国的前列,但其专利申请量及其授权量,与其研究开发实力却极其不相称;112个县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1996 年的专利申请量(47件)竟抵不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同期的专利申请量(88件),与青岛制冷技术研究所同期的专利申请量(185 件)相差更远。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反差,主要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专利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成果
在武汉地区科研机构中,许多科技人员完成科研课题后往往习惯于发表论文、进行成果鉴定及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从而公开了技术方案,却不知道先申请专利,事后再想起申请专利为时已晚。专利意识差还表现在一些科技人员对专利法的规定存在三方面的误解:一是认为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是高、精、尖、内容复杂的技术方案,从而觉得高不可攀;二是不懂得专利权要经过申请才能取得,误认为只要是首创性成果,通过发表论文、鉴定成果即可获得专利权;三是受传统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影响,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是已经实施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效益的技术方案,因而错过了申请专利的最佳时机。
2.2 部分科技成果属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结果, 不具备专利性
我国科研机构承担的一些科研课题,立项前缺乏认真的专利文献检索,将他人已完成的甚至已取得专利权的科研项目进行立项,重复研究,所取得的所谓“成果”无疑不具备授予专利权要求的“三性”,从而没有申请专利的价值。还有一些科研项目是立足于填补国内、省内空白,而实际上有关的技术方案已经由他人公开,再进行重复研究来填补所谓的空白已无任何意义。因此,提高科研课题的起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从而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是增加我国科研机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基础。
2.3 “重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轻专利保护”的政策导向问题
随着科研院所体制的改革,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研究、开发出拥有自主专利权的技术及其产业化,应是现代科研院所的基本目标之一。然而现行的一些政策却规定,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如果通过了鉴定,进而获奖,则在职称、分房、特殊津贴、出国进修等方面享有一系列优惠待遇。而如果是申请了专利,则职务发明人大多连获得法定奖酬的权利都难以保证。同时,科研机构之间的各种排名评比中,鉴定、获奖的成果占的份量很重,而取得专利的情况则较轻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另外,鉴定往往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前提,如果没有经过鉴定,即使是取得专利保护的成果也难以获奖。鉴于上述政策的导向,人们更乐于进行成果鉴定、评奖,而不愿申请专利保护。
2.4 责、权、利不协调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依法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因而有关的申请费、年费等费用理应由该单位来承担。但是,我国绝大多数科研机构都没有专门用于专利权取得、保护等事务的经费开支计划,往往采取由有关课题组承担这些费用的办法。虽然从理论上讲课题组的经费仍属科研机构,但课题组本身对该经费拥有相对独立的支配权,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往往是由课题组决定的。因此,为减少课题组的支出,加之发明人的奖酬难以兑现,许多课题组往往决定不申请专利,从而导致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量与其取得的科技成果数极不相称。
2.5 对专利工作缺乏管理
由于许多科研机构的领导没有意识到专利工作的重要性,致使这些科研机构对专利工作无主管部门、无专职管理人员、无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对专利事务无人过问、无章可循。有的科技人员趁机将职务发明创造私自转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导致科研机构无形资产的流失。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1994年就曾发生RSM系列基桩检测仪技术被该所6名人员非法带走的严重事件。
3 我国科研机构专利与科技成果管理发展对策
针对我国科研机构在专利管理、科技成果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3.1 取消现行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制度
由于现行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制度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它的继续存在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废除。取消这个制度后,对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和认定,可通过以下任一途径来进行:一是申请专利,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作出结论;二是由规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三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得到评价和认可;四是通过学术争鸣方式得到认可。由于上述四种途径的功能不完全相同,必要时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途径。
随着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制度的取消,有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如改变鉴定作为科技项目的结题方式,通过鉴定不再是申请科技奖励和列入国家优先资助计划的前提条件等。
3.2 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提高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取消获奖名额限制及平衡分配的办法、取消单项获奖人数的限制;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奖励的,应首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取得发明专利权的项目。
3.3 强化专利意识
在科研机构的领导层中强化无形资产意识,将专利的质和量作为科研机构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的内容之一。在科技人员中普及专利知识,使他们在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与开发中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避免重复劳动,加速成果的产出,强化对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取得自主专利权作为应用科技计划立项的宗旨及其考核指标之一。
3.4 筹集专门的专利保护费用
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从所有到款科研项目的科研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从所资助并取得效益的项目中双倍返回所资助额。该经费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专利技术的实施等,既可全额资助,也可部分资助。
3.5 加大专利奖酬力度
将奖励机制与专利制度相结合,根据专利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加大对发明人的奖酬力度,甚至给发明人奖励股权,使发明人感到其也是专利制度的受惠者,从而提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3.6 强化专利管理
在科研机构中,专利工作必须有主管的领导,有专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