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的困境与战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困境论文,战略论文,信托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20多年的渐进式改革使金融业有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金融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和谐音符:如作为金融业四大产业之一的信托业几经沉浮,举步维艰,至今仍未走出困境。因此,中国信托业如何走出进退维谷的局面,是中国金融实务和理论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中国信托业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信托业摆脱困境和加快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中国信托业的四大困境
(一)主营业务匮乏,盈利空间狭窄
中国信托业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是主营业务边缘化。在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公司努力开拓业务,拓展利润空间,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长足进步,截止到2005年12月16日,国内信托市场合计推出405只信托产品,募集信托资金402.88亿元,但是发展状况仍然令人担忧。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业可以涉及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监管当局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遗憾的是,在信托公司业务构成的范围内,其主营业务带来的收益相对较少,业务边缘化趋势非常明显。2005年公开披露信息的46家信托公司中,信托业务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8.60%,而超过50%的信托公司只有16家。相比之下,2004年时,已有21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占总收入过半,可见信托公司的主业正在边缘化[1]。从利润分配情况来看,主营业务并没有给信托公司带来太大的收益。信托业“代人理财”的特点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使信托企业无法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只能取得一部分手续费作为其利润。从2005年公布的46家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来看,分配的信托利润共576974万元,基本上占到信托收益总额的90%以上。46家公司中收益最高的重庆国投只有3.16%,最低的一家公司不到0.02%,整体信托财产的信托报酬率只有0.91%[2]。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回报率过低的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信托资产本身的盈利率低;第二,信托资产盈利分配给委托人的比例大。这两个原因导致了信托投资公司主营业务的利润率非常低。拿信托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比较,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是贷款,主营收入来自于存贷利差,这部分收入完全归商业银行所有;与之相比较,信托资产的利润并不形成信托公司的利润,信托公司取得的只是手续费,同样数量的贷款,信托公司的收益要小很多,很容易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融资型业务很难形成一种核心竞争力,不足以支撑信托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传统理念,贷款应该在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是银行业务的一种补充。商业银行是专业化的信贷机构,对于经营风险和控制风险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和积累,而信托投资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商业银行的补充,同时项目融资缺乏流动性,不能有效地抵制风险。
(二)竞争环境恶劣,夹缝里求生存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业可以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保险等相关产业,这构成了信托公司的优势。与此相对的一个尴尬局面是无论在哪个领域,信托投资公司都遭遇专业机构的竞争。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来看,信托业一般定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财产管理应该是信托的主要职能,融资功能仅仅是一种派生职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时,信托业尚有很大的扩展空间,但随着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快,其他金融行业已经开始侵占传统信托的领地,如银行业和保险业。银行业的理财业务正式开始于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法规界定了商业银行综合理财服务的概念,认为“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3]。这个法令颁布后,银行业开始介入理财业务,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例如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Elite Club)”,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理财,汇丰银行的“卓越理财”,东亚银行的“显卓理财”等,这些理财产品都带有信托的性质。在其他理财市场上,信托公司同时也面临着基金、保险业的挑战。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受到“信托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份”、“不能在媒体广为宣传”等限制,而其他行业的理财产品却从一开始就不受这样的限制,后来居上,给信托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只有在夹缝里艰难生存。
(三)信誉信任危机,客户基础薄弱
信托业被称为“金融界的坏孩子”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在信托业恢复以后的27年时间内,中国信托业从诞生之日就经历了多次磨难。历经五次整顿,平均3~5年就发生一次,频率之高,令人触目惊心,充满了信任危机。就其整顿的原因来看,从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盲目设立到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格,从行业整顿到业务整顿,整顿目标不同,但是在整顿的过程中,信托市场的无序经营和恶性竞争令世人瞩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信托几乎成了无序的代名词,尤其在广国投破产清算以后,国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内外的资本市场上已难以获得认可。2002年重新登记后,中国信托公司的数目从1000多家减少到了59家,信托资产也从历史高峰时期的6000多亿元减少到2004年的2000多亿元[4]。信托公司的数目、信托资产规模变动很大,令投资者开始怀疑信托投资公司专业理财的能力。最后一次整顿后,信托业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缓的发展时期。对中国信托业清理整顿本文毋庸赘述,我们的注意力似乎更应该放在现在。正是因为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的盲目竞争和无序经营使信托投资公司的高风险成为信托的代名词,理性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必然会考虑到风险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经济主体的博弈一定是多期的,Shapiro(1983)曾构造出一个行动主义的声誉模型,其中声誉是以对过去行为的直接推断为基础。声誉机制形成后,对行为机制的形成起到了基础性作用[5],换句话讲,过去的声誉会影响到未来经济实体的行为,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也将面临信任缺失给自己带来的恶果,客户在选择时将转向另外的方式来投资,使信托公司面临着客户资源匮乏的窘境。
(四)法规相对滞后,监管过分严厉
2001年信托法出台后的5年时间内,59家信托公司中已经有四家被停业整顿,虽然从绝对数上比较少,但是比例上已占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总数的将近10%。信托公司的违规使监管机构制定了不少行政性的法规来约束信托公司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在信托法出台后短短5年时间内,就颁布了十几个有关信托方面的行政规章,并且还有若干通知。这些行政法规和通知虽然在权威性和严肃性上相对较弱,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信托业发展,如在其他机构都没有数量限制的同时,信托业依然遵循“信托产品不能超过200份”、“不能公开宣传”的监管要求。法规滞后可能导致信托业务的萎缩。另外,由于以往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了大量问题,监管当局对信托业实施一种严格的监管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持信托公司的稳定。严格监管的结果有利方面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运营,不利因素是在严格监管的框架下,有可能导致信托公司的投资环境变差。信托公司为了寻找超额利润有两种方式,一是违规操作,二是绕过监管,个别公司的违规操作和绕过监管的结果也可能造成损失,那么又将面临整顿和更严厉的监管,形成了一个逻辑上的怪圈。
二、中国信托业困境形成的经济学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信托制度的设立是必然的。中国信托业天生发育不良,基础并不完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制度变迁可以分为“供给主导式”和“需求诱导式”两种。从变迁方式上分析,供给主导式的制度变迁属于正式的制度变迁。它往往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强制性地、遵从宪法秩序的创新开始的,因而,它的发生往往是整体性的、突变性的;而非正式制度变迁是一种诱致性变迁过程,是一种渐进性变迁、局部性变迁过程,更多的是处于制度安排层面上的创新,既可能是由政府发起的,也可能是由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内生因素引发的[6]。国外信托制度的发展大多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USE制度,当时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于土地转让和继承的约束,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内生的制度因素导致的制度变迁。美国设立信托制度也是为了满足独立战争胜利以后社会财富剧增、金融资本增加很快和社会对于金融产品的交易需求而设立的。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因为制度的内生因素而设立信托。而在中国渐进式改革初期,经济条件并不允许,在制度移植方面只是移植了一个信托的概念,代人理财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发展。由于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信托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多次起伏。
从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信托制度的确立无疑属于政府导向型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属于供给主导式的。中国所选择的是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7]。在制度移植的过程中,政府的目标是整个金融体系框架的完善性,并基于此考虑引入信托制度。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居民的个人财产水平偏低,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了“无财可理”的尴尬局面,因此所谓的信托业只是准银行的一个金融机构。从1979年末到1980年初,为了适应资金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一些部门和地区开始恢复和筹建信托机构。1979年,中国银行恢复了部分信托业务。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开始。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至1982年6月底,全国共设立各种金融信托机构620多个[8],至此,停顿已久的中国信托业又复苏起来,在横向资金融通、扩大经济联系上发挥了不少作用。应该说在此阶段,信托业作为银行业的积极补充是成功的。但是在制度移植的过程中,却过分强调了融资功能,而忽略了财产管理功能。
1979年中国恢复信托制度以来,地方政府和信托主管单位成为信托的实际需求主体,信托公司的目标只能是筹集资金,信托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以及人民银行允许的信托存款和贷款,这些存款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吸纳的[9]。信托业实际上已经成为无所不能的百货公司,与信托的初衷相差甚远,信托业今天遭遇到的曲折和困境,都与这种没有明确发展方向和行业特色的经营态势有相当大的关系。
(二)非市场化因素对于信托制度的影响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关系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财产[10]。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而独立存在,这种关系特征是由市场化因素所决定的。可是,中国信托业在恢复后,受到了诸多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办信托。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它们的政治影响向金融机构施加压力,形成一定程度的实际隶属[11]。信托机构的目标是动员更多的资金来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发展。地方政府利用信托投资公司绕过中央银行的信贷和现金计划控制,可以更多地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与行业办信托导致了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产权不明晰,资源无法达到最佳配置,信托投资公司的坏账和风险越严重,就越需要地方政府的庇护,越是依赖于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就更大,非市场因素过多的影响信托业时,信托业的发展也遇到了重重障碍。
中国信托业在制度继承方面的先天缺陷造成了信托业的四大困境:第一,由于信托业本身的制度引入是为了满足国内融资需要,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信托业着重发展的是信托贷款业务,其他业务相对薄弱,导致了在主营业务方面长期的停滞不前。第二,由于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并无一个准确的定位,虽然信托业有其他金融行业所不具有的、可以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开展业务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业务方向漂移不定导致了中国信托业并无一个长期的学习效应和积累效应,同其他行业竞争时,并无明显优势。第三,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也与制度继承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因为信托业是在经济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引入的,并且信托业功能定位不准确造成了信托业发展历程中大量信托公司的关闭,这难免会出现信托行业整体信誉下降,出现“一人感冒,全家吃药”的局面,形成牵连效应。第四,法规的制定与监管的严厉同信托业发展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加大了信托业发展的难度,在业务开拓和风险控制之间难以达到平衡。解决信托业存在的四大困境,必须从制度根源上挖掘,才能真正使信托业摆脱困境,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中国信托业的战略选择
(一)信托业的功能定位:本土化的理财业务
信托业的功能定位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注意本土化的特征,把行业的发展放到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中考虑。第二,必须把信托业的发展与制度继承和制度创新结合起来考虑。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首次突破14万亿元[12]。客观事实说明资产管理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释放,信托业发展遇到了一个契机。目前信托业最应该处理的问题是信托核心功能的回归,信托产品多样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信托的五大功能即财产管理、保全功能、增值功能、导管功能和公益功能中,核心内容是财产管理和增值功能,这两个功能的载体是中长期的财产管理。在目前中国现实条件下,居民的中长期财产是多样的,而信托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决定了信托具有多样化财产管理的可行性。信托产品独成一体,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点,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已足以支持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的发展,可利用信托制度的设计,积极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
(二)完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行业内部约束机制
信托业长远发展必须建立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自我约束机制合理的基础上。第一,股权结构多元化,发展信托公司控制权市场。没有制约的经营者往往会伤害委托人或者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在股权结构多元化局面下,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如果还有国家绝对控股或一股独大,即使在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大股东完全控制股就会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乃至经理人员,难以发挥其他股东的激励作用,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也难发挥。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解决信托公司内部的制衡问题,建议方式有二:方式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稀释过分集中的股权,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形式约束机制;方式二是公开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稀释股权,形成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第二,完善住处披露制度环境与实施机制。在住处披露方面,信托公司有隐瞒其不好业绩的冲动,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弄虚作假的情况可能会时有发生,为了加强约束,必须采用第三方评价的方式来解决其问题,引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甚至可以由专门的指派机构进行审计。第三,建立委托人约束机制。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一直被排除在信托公司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框架之外,这种治理结构不利于信托公司的发展和信托财产的安全。在信托公司的治理框架中应考虑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设立一席之地。方案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作为专项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评议以后进入监事会,可以有效的约束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二是可以考虑成立投资人的监督委员。第四,引入独立董事,完善董事会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要求和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三)发挥比较优势,杜绝恶性竞争
信托业遭遇的一个尴尬局面是在每一种产品开发时,总是受到某个行业的排挤,这是信托业的比较劣势。我们应注意到信托业的比较优势: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要打兼容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供在几个行业中交叉投资的平台,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业本身具有防火墙的作用,目前在中国,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SPV。最后,具有全功能投资银行的业务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在债券承销、公司理财和企业重组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另外,在同其他行业竞争时,信托业应避免以己之短与对方之长竞争,应同金融的其他行业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处理一些其他行业所不能处理的业务,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四)建立信誉体系,逐步扩展业务
中国信托业建立信誉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信誉体系的发展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切不可盲目求快求多。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目前信托业相对于金融其他行业还具有资产少、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特点。中国信托业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种由政府主导型为主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为主的机制。因此,在信誉体系的建立上要注意两点:一是尽快建立以现代公司体制为主的多元化机构体系,二是尽快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使信托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只有信誉建立起来了,信托业才有发展壮大的基础,最终进入专业化、规范化的金融混业阶段。
(五)尽快突破法律障碍,建立公平竞争体系。
对于信托业,法律法规有过多的约束,如“信托产品不能超过200份”、“不能公开宣传”等规定已经影响到信托业的发展,在其他行业无限制的情况下,信托业存在制度上的桎梏将会使其发展面临过多的障碍。首先,目前信托业信息的不完全透明与“私募”有相当大的关系,当信托产品单一时,如果信托产品定位于私募,将存在着很多缺陷,表现为产品的流动性很差,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很容易将风险转嫁给社会和政府。其次,私募的另外一个侧面是由于接触面小,很难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信息披露和外部审计引入方面也比较困难。因此,应该加强立法,尽快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信托业尽快由“私募”向“公募”转变,突破份数的限制,定位于“以公募为主,规范的私募为辅”的经营结构,使信托产品标准化,以便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