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负担主体的困境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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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实行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不相适应,使县级政府陷入财政困境。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县乡政府所占比例下降,中央和省级、地市所占比重大幅提升。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本级收入所占比例为52.38%,省本级为11.15%,地市本级为17.47%,县本级为18.99%。全国财政支出中,中央本级支出所占比例为30.51%,省本级为20.71%,地市本级为20.85%,县本级为27.93%。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低于收入比例21.87个百分点,省本级支出比例大于收入比例9.56个百分点,地市本级支出比例大于收入比例3.38个百分点,县本级支出比例大于收入比例8.94个百分点。从人口平均财力看,中央财力强于省级财力,省级财力强于地市级财力,地市级财力强于县乡级。与县级财政收入能力越来越弱这一状况不相适应的是,县级政府的事权并没有减轻,在两难境地下,县级政府自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上面重视哪一块就优先保哪一块,不可能形成制度性的、规范的支出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县级财政收入构成中,非税收比重过大,财政收入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大,收入来源不稳定。县级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与义务教育支出的刚性特征不相适应。由于税费改革和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原来向学生收取的用于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非规费收入被取消,相应的经费也要由县级政府来填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有50%能够拨到县里,导致县级政府陷入严峻的财政困境。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可能通过适当上收义务教育事权,利用现有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将县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压力适当扩散,从而尽可能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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