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合作组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_农村改革论文

建立新型合作组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_农村改革论文

建立新型合作组织 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9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次大变革,“它取代了以前的人民公社制度……形成了五年最快的可持续农业增长,这是世界上有记录的最快增幅。”“中国从非常低的起点实现了迅速增长,使得世界上1/5的人口在人均收入方面与整个世界的差距缩小了一半,大大减少了世界范围的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参见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第68页,财经版)经过改革,1984年我国人均粮食达到世界水平,基本上解决了10多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实现了中华民族近200年来梦寐以求的温饱要求。

但是,1985年之后,农业与农民收入却出现了低水平徘徊,农村人口和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三农”问题逐渐成为影响我国发展的首要障碍,并成为扩大内需和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瓶颈。入世之后,“三农”问题进一步演化成“三农”危机。今年春天,首先爆发了“新东北现象”,往年紧俏的玉米、大豆空前积压,其他地区棉花及一些主要农副产品价格亦在下浮;前些年红红火火的乡镇企业出现了大面积亏损;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优化农业结构等改革措施难以贯彻;城乡治安严重恶化等等,均在干扰着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劲势头。当前,农业已经成为弱质产业,农村也将变成支流社会,农民中形成了我国最大的困难群体,进城的民工则处于城乡两元化社会的边缘。面对“三农”危机,农村如何改革?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目前农村实行的是分散的家庭生产,势单力薄,容易分化,难以适应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产业化,很难优化结构、转移剩余劳动力。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都曾遇到过此类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办法,走了不同的道路,但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自上而下地发动群众,推行全盘集体化、公社化,重点组建生产领域里的集体经济。如原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历史上的高级社、人民公社,消灭了土地私有和大型生产资料的私有,排除了农户对耕地的自主经营权,具有明显的官办性质。其后果尽人皆知。世界上除了以色列的集体经济——基布兹(不受政府控制,内部完全民主)尚有一定生机外,其他各地的集体经济均不理想。以色列还同时存在着另一种合作社——莫沙夫,则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农户租用、分别占有基础上的合作经营,后劲较足。二是自耕农组成的一家一户占有土地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目的是反对资本家、高利贷的盘剥,自愿联合,共渡难关。这类互助合作组织纯属民办,已有200年左右的历史。这类合作社主要是在信贷、供销、深加工和开发领域里组建,“生产合作社”极少。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法国经过这种方式的改革,早已成为欧洲的现代化农业大国。丹麦、荷兰、巴西的合作组织亦很成功,美国85%以上的农场主都参加了供销等方面的合作经营,日本有近万个“农协”亦属于这类合作组织。

如今看来,第二类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我国农村目前的改革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明确土地产权,将土地使用权彻底交给农民

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核心。马克思讲的所有制或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特定时期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页)土地的所有制关系绝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一切所有制的内涵,都具有系统性、分离性、多层性和与时俱进的动态特征。它包含着所有权(最终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以及占有、使用、决策、监督权等等,同时还要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土地的公有和国有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专利。在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以及奴隶社会里,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过。比如我国历史上的“井田制”、“均田制”、“屯田制”(含商屯)以及“营田”、“官田”,“受田”、“职田”、“学田”等等,均曾形成过公私交叉的多元化混合占有。如若把国有制及公有制设置成一大、二公、三纯、四平(平均主义),最后则往往异化成“官有制”、“空有制”、“无主制”的模糊框架或“红外壳”,流失、浪费严重、效率低下,制约生产力的发展。

使用权与所有权是有区别的。土地使用权不等于农户私有的永业田。但长期彻底的使用权=相对占有权。这种占有权是有时间性的,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这就是说,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占有权)归农户,但终极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农村自治的社区手里。除荒地开发、植树造林、环保等特殊项目外,使用权的出租、抵押时限应为1-5年,最多不超过10年。目的是防止农民进城就业失败后,无家可归,流浪街头,这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的一大亮点。只有当农民进城后,有了稳定的工作,有了养老、医疗、失业上的保障,村民自治机构才有可能根据有关法令,将其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为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性和长期性,村民自治机构应向现有的承包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规格全国统一)。此证书受法律保护,可以用来出租、入股、继承、抵押,村委会不得随意变更或重新分配承包期内的土地。

二、扬弃传统的集体经济,形成农户占有基础上的合作企业

我国的城乡集体经济,均面临着产权重组的新要求。集体经济的产权特点是土地、生产资料归公,主权模糊,官办色彩浓厚,与个体分散占有基础上的民间合作经济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经济形态。前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后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以往的集体经济=合并经济≠合作经济。1956年组建高级社时,农户的生产性财产几乎等于充公,公社时期又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既谈不上优先优惠,亦不能按股分红。以上这些,均属于运动性剥夺。

以股份合作为主的合作经济,是劳动人民自己创办的民主与自治的“联合体”。股份合作制应坚持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决策方式,无行政上级,无挂靠单位,盈余返还,是完全独立的自我服务的企业形式。这正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作社(公司、协会等)历经200年长胜不衰的根本原因。多年来,我国一直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把合作化与集体化混为一谈,并企望用升级、过渡、变国营的做法“进入共产主义”,这是我国城乡集体经济经历了短期红火之后迅速遭受挫折的主要原因。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含乡镇企业)从主流趋势上看将被股份合作制所代替(扬弃),个别出了名的富裕发达的集体经济,主要是领导干部水平较高,并长期雇佣外地廉价劳动力的结果,不宜归结为“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从中国的目前情况看来,只有实行真正健康的合作化才是我们的出路。当前,从领导角度上讲,多是囿于集体经济的老框框,认识不到农村新型合作化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从农户角度上讲,由于数十年前“合作化运动”的创伤与剥夺,“闻合色变”,心有余悸,不敢行动。以上两种情况的根源都是思维陈旧、作茧自缚、思想不解放的结果。眼下,我们急需开展一次股份合作与市场经济的正确宣传,形成自觉改革的理论环境与法制环境,并做好必要的培训工作,积极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

三、把农村信贷提高到特别重要的位置

与城市职工不同,农户属于生产经营者,他们必须在生产、流通中不断投入资金,如种子、树苗、鱼苗、饲料、化肥、水利、运输、旅游、保险等等,没有资金投入,寸步难行。加上农村家庭的抗灾能力极弱,经不起生、老、病、死、伤残、婚姻、上学及市场突变等的冲击,需要有经常性的金融信贷来支持,否则,高利贷就会乘虚而入,导致农民的破产和两极分化。正是因为这样,多数国家都特别重视农村的金融事业,不少国家的金融合作社竟然占到整个合作社数量的50%,是合作经济的核心形式。植根于合作金融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荷兰的拉博银行业已发展成为世界著名的大银行。

总体上看,以往我们对农村的信贷支持是不够理想的。据世界银行介绍,不少政府以贴息的方式向农村输入大量资金,扭曲了金融市场,结果令人失望。另一些国家推行了一种新的小额贷款方式,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国家应投入一定资金,支持农村信贷,用优惠政策鼓励农业银行及国内外大银行扶持农村的金融业。原属集体经济的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均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造成入股分红的农村商业银行,专门为农村信贷服务。同时,要鼓励、引导农民组建自己的信用合作社,自我服务第一,合法盈利第二。可以考虑允许农村居民开办私人钱庄、银号,同时公布惩治高利贷的政策和法令,以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目前,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依法放开,容易监管,利大于弊。通过以上措施,既可排除官办、垄断中的腐败现象,亦可通过平等竞争,给各类金融企业加大压力和动力,优胜劣汰,使广大农民受益。

四、农村发展的目标模式与支农重点转移

“公司+农户”的改革模式,是当前最为流行的一种说法。然而,此模式的框架模糊,且公司的种类繁多,把公司作为主体,附加全国2亿多农户,本末倒置,亦欠妥当。正确的改革模式应是:“独立自主的广大农户+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各个领域里的龙头大公司(含基地)+国内外大市场”。握有土地使用权的广大农户是这一模式的基础,一切组织要为农户服务。农户可以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使用权、资金、技能、劳动入股,组建合作企业。

有同志曾设想用“龙头大公司+分散小农户”的方式,来解决“三农”问题,这不符合中国现实情况,因为我国农业方面的龙头大公司目前极少。除个别地区外,全国各地的2亿多农户,不可能直接与这类大公司挂钩、签约,大公司与小农户之间,存在着一个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只有通过几十万、上百万个大大小小的中介桥梁——为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多种类型的股份合作企业,才能满足农户各个方面的需要。龙头公司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卖难、买难、信息不对称、深加工和走向世界的问题,竭力开拓国内外大市场,联结城市,网络经销,培育人才,使我国农业走向市场化、社会化、优质化以及无公害污染的健康之路。

国家应制订优惠政策,促使一切肯为“三农”服务的较有实力的企业(含合作企业、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等等),迅速发展,转化为龙头公司。今后国外与农、林、牧、渔相关的服务性企业,亦应进入我国投资、经营,必将扩大龙头公司的数量和实力。与此同时,应加强政府监管。对那些经营水平差、抗风险能力差、弄虚作假的所谓“龙头企业”,亦应进行整顿。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就会使众多的困难群体(农户、合作社)跟着遭殃。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和季节性,经营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订单、合同的兑现风险大,纠纷多,政府应立法保护,可考虑设立专项风险基金。

以往国家对农业的补贴主要放在价格与出口上,虽然保护了一些农民的收益,但扭曲了市场价格。主要粮价高于国际市场30%左右,粮食成本每年以1%以上的速度增长;普通农产品过剩,优质农产品短缺;国家的各种补贴中途流失过多,只有1/3左右能到达农民手中。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农产品补贴上,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遵照“入世”后的有关“农业协议”,准许我国在价格、投资等方面的补贴不得超过农产品总值的8.5%,目前尚有1000亿元左右的补贴空间,必须用足、用够。与此同时,要加大科研、防虫、环境、保险、救灾等方面的补贴,此类补贴不受限制,可尽力扩大。

第二,支农补贴的重点应由经济转向教育。要把补贴农村的义务教育放在支农战略的首位。有关专家预测,中国有可能成为全球制造业的加工中心(世界工厂),这类工厂所需的劳力必须有义务教育以上的文化水平。农村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主渠道,如果教育水平长期低下,这个“世界工厂”就可能中途转移,搬到他国。我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支出业已占到人均收入的22%,某些地区的小学教育收费,从80年代初到1997年上涨了310倍,而粮食价格只上涨了3.2倍。扩大政府的教育投入,减少农户的教育支出,就等于增加农民收入,降低农业成本,这是对“三农”的深层支援,亦符合WTo的规定与要求,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70%左右由乡镇政府承担,“小牛拉大车”,难以维持,必须尽快加大县、省、中央政府的投入。

第三,农村税费改革要坚决贯彻。农民负担过重的首要原因是乡镇政府膨胀、吃“皇粮”的人过多。有同志建议撤销乡镇一级政府,有一定道理。随着新型合作化改革的成功,特别是在乡镇企业彻底改制之后,乡镇政府的工作大多可由村民自治及各个领域里的合作企业所代替。由于我国土地辽阔、情况复杂,一部分地区可采取合乡并镇、精简人员的办法,另一些地区则应该逐步撤销乡镇政府,不要强求一致。乡镇干部多是农村的精英人才,必将为合作组织、民营企业、龙头公司所聘用(不搞强制安排)。某些乡镇政府撤销后,县公安局派出所、教育指导部门、税务所、计生办等可保留下来。原乡镇政府在民营企业中的股份,可转为农村的义务教育基金。

标签:;  ;  ;  ;  ;  ;  ;  ;  ;  

建立新型合作组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_农村改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