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投资基金虽然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 截止到1995年6月底,我国投资基金总数已达73家,总面值达60多亿元, 并且已有12个和9个分别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余则在当地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然而,由于投资基金属新生事物,基金本身比较脆弱,而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又不完善,致使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探讨并解决这些问题,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投资基金效能的发挥,提高投资基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基金类型问题
1.公司型与契约型的选择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原理组成的,契约型是以信托契约形态组建的。在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中,契约型占90%,而公司型仅占10%,这种状况阻碍了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首先,不利于国家对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型投资基金“强调分权制衡,是一种最能体现现代西方哲学精神的经济制度”〔1〕由于两种类型的的投资基金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同,而《公司法》又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大法,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上和基金内部制衡上,显然契约型投资基金弱于公司型投资基金。后者透明度高,组织严谨,运作规范,更有利于我国投资基金同国际惯例接轨。其次,不利于投资基金的创新和发展。由于契约型投资基金依据的是信托契约,属松散性管理,在新领域的开拓上缺乏活力。而公司型组织严谨,尤其是开放式的不受基金规模限制,资金额度可以随时扩大,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世界范围来看,投资基金最发达的美国,采用全部的是公司型,而扬弃了封闭型。英国是投资基金的发源地,契约型投资基金占据着统治地位,但是由于契约型自身缺乏开拓性与灵活性,严重阻碍了本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英国政府不得不于1986年颁布《金融服务法》,鼓励发展公司型投资基金。因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际投资基金模式,我国应大力发展公司型投资基金,限制封闭型投资基金的发展。首先,在今后新设立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先审批公司型的,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需要的封闭型投资基金,应不允许成立。其次,进行存量调整。随着证券业、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分离,原有的由各家专业银行成立的投资基金应借此机会,依据公司法的原理,改造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公司型投资基金。
2.开放型与封闭型的选择
对于这两种投资基金类型的选择,一直是我国基金专家和学者争论的热点问题,悬而未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投资基金的发展。笔者认为,不论是开放型还是封闭型的投资基金,它们的存在与发展都是由一定的市场环境所决定。我国在这两种类型的选择上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是重点鼓励封闭型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二步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开放型基金的发展,并允许封闭型逐步退出市场。实际上,这是几乎所有基金业发达国家发展的必然过程。早期的投资基金多是封闭型的,它适应了当时证券市场比较封闭,开放程度低,市场规模小,短期投资基金规模也较小等状况的需要,但是封闭型也有先天不足——流动性差,即使能上市交易,其市场价也与每单位基金净值相背离。封闭型这种缺陷在证券市场比较封闭、金融投资替代品较少的情况下,并不会暴露。到了上述环境有很大发展,尤其是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时期,流动性不足的弊端会暴露无遗,而且成为致命弱点。而开放型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因此,目前在美国、日本、台湾等地封闭型投资基金只占很少比例,市场上盛行的则是开放型投资基金。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金融产品品种单一性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而且我国经济建设又需要相对稳定的长期建设资金。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发展开放型基金的客观条件还不成熟,在一定时期内还应以封闭型基金为主。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开放型是国际上投资基金发展的方向,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应采取开放型基金的试点工作,如设立开放型国债投资基金等。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限制封闭型基金发展,大面积推广开放型投资基金。
二、基金品种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投资基金正向着品种多样化、专项化方向发展。美国是投资基金品种最丰富的国家,市场上比较活跃的就达17个单项,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我国,实现投资基金品种多样化和专项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拓宽投资基金的筹资渠道;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经济腾飞时期,各个领域都需要投资基金的参与,品种多样化的投资基金能高效率地渗透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更能发挥出其积极的效能,同时也能使基金本身不断得到发展壮大。但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在品种方面则表现为综合性和全能性,缺少单一性质和专项投资基金。由于没有基金品种方面的界定,已经运作的大多数投资基金也就没有固定投资领域,在利润最大化机制的驱动下,投资基金不是在国家急需的领域方面发展,而是渗透到经济热点部门,如1993年上半年的房地热,1995年的国债期货市场上的越轨直到关闭,都是投资基金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状况导致的后果是,表面上我国投资基金已发展起来,而且初具规模,但实质上国家急需发展领域的投资基金却非常少,不但没有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更无从谈起基金效能的发挥。这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改变我国投资基金品种的综合性、全能性的弊端,应分两步走:
1.对已运作的投资基金进行逐步改革。本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依据有关基金法规,把原来的综合性的基金改造成在某一领域最具优势的单项投资基金。不过这种改造后的单项投资基金也可以投到其他领域,但要有一定投资限制,如基础设施基金投在股票市场上的资金不能超过30%。
2.积极拓展我国基金的新品种,按照既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本国实际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的精神,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国债投资基金、中外合作基金、基础产业基金等适合我国特点的新品种。
三、基金规模问题
规模经济是指当某一经济活动达到一定总量时,其边际成本为零的经济。投资基金作为一项广泛的投融资活动,规模经济是其赖以存在和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单品种基金的融资量。投资基金是由众多投资者出资形成巨额资金,通过投资组合投资于众多投资对象上,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如果投资基金融资额度有限(特别是封闭型基金),在运作时,受资金量限制,投资对象不能按设计者的意愿扩大,就不能达到最佳组合模式。二是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数量。这是从成本费用角度考虑基金的规模经济。可见,规模经济的投资基金能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费用,提高收益率。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基金业的规模经济,从下表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都是以较少的管理公司管理着较多的基金,同时单个基金的资产额都在几千万美元以上。
1987年6月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基金规模
资料来源:由香港单位基金公会提供
从我国目前拥有的73家基金来看,其基金规模水平如下:
1994年12月我国73家基金规模
国家 基金数目 基金经理 平均每个经理公司资产总额 平均每个基金资产额
公司数目
管理的基金数目
(千万元人民币) (千万人民币元)
中国73 45
1.6
600 8.2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
对比国外,我国投资基金存在着明显的规模不经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单位基金的资金额有限。据统计,我国基金资金额3~6千万元的占85%以上,8~10千万元的占10%,而10千万元以上的不足5%。这使得基金管理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受资金量限制,投资缺乏灵活性,管理公司为追求基金收益,只能投到价高利大的行业上(如房地产),抵御风险能力差,即使目前有些股票基金,它们的投资组合也很难达到20~30种股票组合的最佳要求。同时,单位基金资产数量少也限制了基金的再发展和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我国基金在通胀率为15%的情况下,净资产收益率仅为20%左右(1994年度),而国外,基金是收益率高的行业,如近10年来,美国通胀率一般为5%左右, 投资基金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以上。
2.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基金数量有限。一家投资基金设立的同时常常也伴随着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这些管理公既包括正式成立的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包括银行下属的信托部和信托投资公司,还包括一些设立了基金的证券公司,这种管理公司与投资基金的一对一关系,严重阻碍了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可见,我国投资基金存在严重的规模不经济。为促进我国投资基金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实现投资竞争的增长方式从粗放走向集约型转变,至少应采取以下举措:
1.增量调整,适度增加单个投资基金的融资额度。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各行业的发展需要的资金量是非常巨大的,为使投资基金能更好地在经济中发挥出更大作用,今后凡是新设立的投资基金的融资量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低于此值不准基金运行。 目前运行比较好的几种基金如淄博基金(3亿元),天骥基金(5亿元)等都证明,1亿元以上的单位基金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2.存量调整,投资基金的合并。目前我国大部分投资基金是由各专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部,或者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成立并进行管理运作的。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执行,证券业、银行业和信托业必然分业管理和经营,这些投资基金也必然与各国有商业银行分离。现实问题是:投资基金向何处去?笔者认为,应采取合并方式。这种合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合并和单个基金合并成大基金。区域性的基金规模解决以后,再逐步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投资基金。
3.合并后的投资基金的投向选择。我国投资基金的不规范表现之一就是投资基金的性质不明确,多为综合性。合并后的投资基金由于管理公司精炼,基金资金充足,应根据我国生产力的特点,确定基金类别。投资基金应主要投向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包括设立国债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并在有条件下设立中外合作基金。
四、基金分布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投资基金也呈不均衡发展状态。资料显示:在全国已存在73家投资基金中,东部地区占98%,而西部地区占2%, 大部分中西部地区省份没有一家投资基金。这种不合理的布局,给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首先,拉大了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东部地区基金发展过多,有力地吸收了社会闲散资金,也同时吸收了中西部地区的部分资金,使这部分地区的资金更为紧张,经济发展更为缓慢。其次,限制投资基金效能的发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基金分布不均匀,市场体系不完善,投资基金存在的外部环境就不成熟,投资基金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受到抑制,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效能难以发挥。因此,解决当前我国基金分布不均匀状态是投资基金第二次腾飞的首要问题。
对于地区差距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中西部地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使全国基金的发展呈均衡状态,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改善基金发展的大环境。一方面,国家应逐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财政支持和建设投资,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建设项目;另一方面,调整加工工业的地区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2.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合作,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中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矿藏资源,由于地区缺少资金优势,开发程度缓慢。应首先在这些地区的大中城市成立专项投资基金,吸收本地资金。其次,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在中西部地区成立投资基金,向东部地区筹集建设资金。最后,积极引进境外基金或中外合作基金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
五、基金自身运作问题
解决上述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是有一定条件的。从内部条件来讲,必须具备投资基金自身的规范运作。当前,我国投资基金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发起人不规范。目前国内基金发起设立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再组织基金管理公司;二是由多家金融机构先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其管理公司与某家专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三是以独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后两种形式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按国际惯例,发起设立基金必须具有2个以上独立企业法人,一般由大财团或基金管理公司推出。 而目前我国独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却在基金市场占主导地位,占基金量的80%左右。只有一个发起人设立基金如同企业发行债券,严格说不能称“基金”。
2.基金性质不明确。在大部分基金在其招募书上或上市公告书上不写明该公司是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封闭型基金不定续存期,甚至任意扩大基金额度,其封闭基金其实是对基金管理人不封闭,而对投资者封闭。
3.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从基金的组织结构看,一只规范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组成。基金资产由投资人出资形成,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从而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对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立法形式确定。我国现有非银行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一般在发起人内部设立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部充当基金管理人,而发起人同时又充当基金托管人职责。
4.基金资本构成不规范。规范的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规定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一时间,保持不低于某一比例的基金份额。而我国现在除山东淄博基金、深圳天骥基金等少数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外,一般发起人都未认购,特别是独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可称是“白手起家”。
5.基金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或不足。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公布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各地在基金募集及募集后的基金资产运用后的信息披露方面,仅限于未经严格审核的募集公告书及年度财务报告,投资人无法在每月或每季定期得到有关基金资产的运作信息,也没有法规规范这种披露行为,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正常判断,投资者的正常权益得不到保障。
投资基金自身运作的不规范,给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其经济效能的发挥带来了很大阻力:
1.体现不出投资基金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效能。既便是成立了基础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国债投资基金等,由于不规范,投资限制就无法保证,也就无法保证这些投资基金把筹集到的资金真正应用到这些行业上,不但不会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还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这种现象在前几年经济波动中表现的非常突出。
2.遏制基金的发展。发起人、信息披露等不规范表现,体现不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原则,最终失去的是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信任,这样也就失去投资者基金发展的基础,投资基金的规模经济、筹资功能也就无从谈起。
上述投资基金的不规范运作,反映出我国投资基金体系发育的不完善;解决这些问题,首要就是搞好投资基金的“基本建设”:
1.加快立法,健全法规管理。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该尽快出台,应能有法可依。在办法中,首先应明确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主管机关按照办法中的新标准,重新审核已设立的基金,使其尽快地符合要求;其次,坚持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原则,加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监督作用;再次,对不同类别的基金应有不同的投资限制。最后,加强基金的信息披露并保证可分配利润中大部分分给投资者。
2.建立健全投资基金市场的监管体系。目前各国基金主管机关一般由中央银行逐渐移交给证监会管理。为防止过渡时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基金市场混乱,建议我国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省(市)分行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组织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投资基金市场。
3.成立投资基金协会,发挥行业的自律性监管作用。同于投资基金发展迅速,而且涉及面广,只有主管机构监管是不够的。为了投资基金业的稳步发展,成立投资金基金协会是必要的。协会的作用主要是维护投资基金业的利益,主管机构在制定任何有关投资基金的法规和政策时,必须征求协会意见。其次是在大量的投资者与基金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协会可作为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最后,培养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六、基金外部环境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构筑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都是要给经济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投资基金作为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同样也依赖于周围环境的完善,否则就会阻碍基金的开拓发展及其效能的发挥。在我国现阶段,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集中表现为:
1.资本市场开放度低,影响了投资基金的国际化进程。
2.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证券品种规模相对较少,不能满足投资基金分散风险、进行投资的需要。
3.市场机制运行缓慢,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培养良好的投资基金外部环境。
1.资本市场分阶段有步骤地增加其开放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先实行经常项目下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并逐步放开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性;支持和鼓励本国金融机构向国外扩展,逐步放松外国金融机构向国内机构的限制;在国内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减少资金自由转移的限制。
2.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品种和扩大证券规模,加快统一证券市场建设,把NET、STAQ系统与证券交易所联网,使A股、B股、H股、个人股、法人股和国家股等割裂的市场尽快合并为一个统一、规范的证券市场。
3.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严格股份制改造的标准,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总之,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对其不断进行探讨与研究,必将有助于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效能,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欧阳卫民:《中国基金上市与交易》, 中国广播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