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应走出“道德至上”的误区--对道德的先进性和普遍性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道德建设应走出“道德至上”的误区--对道德的先进性和普遍性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道德建设要走出“道德至上”的误区——关于道德先进性与广泛性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要走论文,先进性论文,道德建设论文,性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应该如何着手?应该如何吸取传统道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使道德建设走出“道德至上”的误区。

一、从中国传统的立场看“道德至上”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是重“礼治”而轻“法制”的。因此,历朝历代实际上都是以道德立国的,所谓“以孝治天下”等等。这种治国的思路,其总的特征就是“道德至上”,它总是将道德神圣化,使道德具有少数精英的性质,试图用尧舜等少数“圣人”为榜样,来教化天下的百姓,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从积极的意义来说,是使人们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能严格地要求自己。但是,倡导“人皆可以为尧舜”的结果,一方面是真正成为尧舜的人并不多,而另一方面则是使人们不知道如何做一个普通的人,如何去遵守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可见,“道德至上”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着眼的是少数至高至上的精英、圣人,而对于普通老百姓的正常的道德生活则很少关注,人们在道德境界方面的努力是为了“成圣成仁”,而不是做一个遵守基本道德准则的普通人。第二,这种“道德至上”是以“义”与“利”,“公”与“私”的对立为基础的。在中国传统的道德观中,往往极力贬低“利”的位置,而把“义”从“利”中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明其义不计其功”等都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在公私问题上也是不承认个人的基本的物质利益,总是扼杀正常的“私欲”,所谓“道心惟微,人心惟危”,所谓“存天理,去人欲”就是这样一种道德理想主义。第三,合乎逻辑地,这种“道德至上”主义必然导致自身的异化。纵观中国的历史,历朝历代,哪个时候不是言必称尧舜?不是高唱仁义道德?不是褒扬忠臣孝子?不是倡导道德治国?不是推崇气节与崇高?可以说,历朝历代在道德方面的重视与关注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了,道德学说构建和要求方面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了,可是正是这种“道德至上”主义由于倡导者的阶级局限性和严重脱离实际,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导致了“满嘴的仁义道德,满肚子的男盗女娼”的大虚伪。这种由“道德至上”的愿望出发导致道德崩溃的悲剧,在中国历史上一幕一幕地上演着,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中国历史上这种“道德至上”的误区,在我们建国以来的道德建设的实践上也是出现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们都曾经过分地拔高了整个社会道德追求的层次,一提到道德教育,便是指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似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有共产主义道德。在这里,社会生活所赖以运行的社会公德被忽视了,甚至社会主义道德也被忽略了。共产主义道德被作为一种现行的普遍规范到处推广。这种做法严重地背离了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实际,同样也导致了相当程度的异化,出现了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例如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中,小学生学做共产主义接班人,中学生学习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大学生则学习文明礼貌的基本要求。更不待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两个反党集团搞所谓“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等等,完全是宋明理学那种“以理杀人”的阴魂的再现,在这种道德追求下,个人的利益,个人的抱负和追求完全被抹杀了,因而把道德崇高的追求又一次推向了更加极端的异化,显得更加不合人情,更加虚伪,在表面上拔高到无以复加的道德要求下,一些人却干着肮脏的、不可告人的勾当。

综上所述,道德建设走出“道德至上”的误区,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

二、道德建设的普遍主义转向的内在根据与基本内涵

道德至上主义的破产必然导致道德生活的普遍主义转向。然而,当代道德生活的普遍主义转向其深层的原因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推行。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逐步进入了市场经济,人们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交往逐渐增多,也逐渐复杂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仅要与亲朋好友、上下级与同事打交道,更要与完全不认识、不熟悉的人打交道,这就需要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规范,使得人们在日益复杂的交往中,在完全陌生的情况下,仍然有一种相互之间的信任和道德责任感。质言之,这是一种基于契约基础上的面对广阔世界和人际交往的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它的深层的根源即存在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之中。

那么,这种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其革命内涵是什么呢?第一,它与“道德至上”不同,不是对少数社会精英的要求,而是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广泛的社会生活,面对的是社会上的所有人。如果说,道德至上是一种“阳春白雪”的话,那么,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则毋宁说是一种“下里巴人”。它不是只为社会的精英制订道德规范,然后,再把这种只适用于社会精英的道德规范转为对多数普通人的要求。它是最起码的而非最优化的或最理想化的,它认为道德更重要更基本,也是更能承诺的任务是为现代人和现代社会提供一种基本合理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

第二,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承认个人的私与欲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义与利、公与私的统一基础之上的,它并不认为人们只有为公,为义而努力、而奋斗、而追求才是崇高的神圣的,而为个人的基本的生存利益而工作则是低下的。个人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个人有自己的利益也有自己的抱负和追求。因此,在个人的生活中,谋取合理的“私”与“利”是合理的,是正常的,而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羞耻的事情。它要求真正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一方面坚持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又坚持决不以国家、集体利益来抹杀个人利益,来取消个人利益。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认为只有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都得到满足,国家和个人都能兴旺发达,这才是一种最合乎道德的生活。国家和个人是相互促进、相互关照的,而不是互相对立,互不相容的。当然在特殊的必要的条件下,必须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国家利益,但不可把这一点绝对化,不可以此作为道德的普遍主义要求。

第三,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坚持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道德义务的客观普遍性。它认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必须有一些最广泛的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如果连这种道德规范都不能得到遵守的话,那么,整个社会生活就不可能维系,就可能面临崩溃的境地。从这个意义来说,这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是社会的成员都可接受都能认可的,是人们的一种普遍的共识。这种共识,从良心的价值体系来讲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义务的价值体系来看则是法律规范。遵守法律就是遵守道德,这是最彻底的、最基本的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突破以上两条,社会就没有什么道德生活可言了。这种要求,客观地看,是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市场经济的法则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人们很可能用不义、不法的手段来达此目的,这样就可能带来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遵守法律,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有可能使人们避免用不义、不法的手段去达到求利的目的,使市场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四,从治国的指导思想来看,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认为,现代社会必须“以法治国”,必须搞“法治”。这样就能正确地摆正道德建设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很明显,在“以法治国”的思路中,道德并不是至上的,一个国家的发展、稳定、繁荣并不是仅靠道德建设就可做到的。道德建设在这整个格局中只处于从属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促进、保护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健康发展和平稳发展。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道德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的进步。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在法制的基础上来讲道德,来进行道德建设,而不可再陷入“道德至上”的误区。

第五,普遍主义的道德生活也是相对于追求崇高而言的,即人们必须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做起,才能追求崇高的道德理想,正像盖一栋房子必须先从基础建起一样。当然,这个基础是社会最大多数的人都能做到的,而不是少数社会的先进分子才能做得到的。道德境界是无止境的,一座高峰连着一座高峰,我们不能因为有少数人能攀上高峰,就要求所有的人去攀登高峰;反之,也不能因为只有少数人能攀上高峰就否定道德高峰的意义。应该看到,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具有走向道德高峰的无限可能性。正像人们在探索自然奥秘的过程中是永无止境的一样,人们在提高自身道德境界的努力中也是永无止境的。只是我们在道德境界追求中,必须摈弃那种道德至上的虚幻,实实在在从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入手,切不可眼高手低,志大才疏,动辄成圣成仁,那样不是一事无成,就是可能走向做作与虚伪。

三、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

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道德建设的实践与理论,我们欣喜地看到道德建设正在走出道德至上的误区,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确立了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1986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1996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都一再强调了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方针。这方针的基本要点是:

第一,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以共同理想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了实现这个共同理想,一切有利于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积极思想和精神,都应当加以尊重、保护和发扬。”(见1986年《决议》)

第二,坚持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见1996年《决议》)

第三,要认真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我们社会的先进分子,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了共产主义理想,站在时代潮流面前,奋斗开拓、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种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共产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尤其要坚定不移地身体力行。”(见1986年《决议》)“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见1996年《决议》)

第四,要鼓励先进,照顾多数。“在道德建设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连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形成凝聚亿万人民的强大精神力量。”(见1986年《决议》)

可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既避免了道德至上主义的片面性,也避免了一味迁就多数的片面性,既高场了道德理想主义的旗帜,又照顾了多数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根本指导方针。我们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把我国道德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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