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宜扩大社会力量参与论文

社区矫正立法宜扩大社会力量参与论文

社区矫正立法宜扩大社会力量参与

欧阳晨雨

社区矫正法正呼之欲出。6月25日,社区矫正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管理体制、实施程序等等,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罪犯执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公检法协调配合,并就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终止等程序,设计了具体细化的规范。

刑罚的目的,兼有惩罚震慑与教育预防的二元性。如果说,刑罚是监禁矫正,更注重的是惩罚震慑,那么社区矫正就是非监禁矫正,更注重的是教育预防。相比刑法本世纪以来的数易版本,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还相对滞后。从2003年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已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都增设了社区矫正的内容,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总体而言,还缺少一部系统、权威的社区矫正专门法律。如今,社区矫正法草案6年磨一剑,终于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标志着这块法律真空即将得到填补,其意义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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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法律草案看,相比于适用对象、管理体制、实施程序等基础内容,更引人注目的问题是,究竟由谁来管理众多的社区矫正对象?据统计,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已约70万人。在没有专门下达政法专项编制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内部调剂,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延伸教育矫正等方式,建立起社区矫正队伍。在这一管理模式下,固然可以发挥司法行政力量的作用,避免另起炉灶,但也面临着现实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缺口很大,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因而并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

事实上,针对这一难题,社区矫正法草案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改革思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推进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这些规定的益处在于,在原有以民警为专职主干的基础上,增加了社区矫正官这一新鲜力量,有助于以专业化技能承担起繁重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协助职责,则有利于弥补专业矫正队伍的先天数量不足。

当然,从更广阔的视野看,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力量还应当有所扩大。在一些社区矫正开展较早的国家,对社会组织的作用更为倚重,也更加重视志愿者的参与。比如,在美国,社会机构和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大量涌现的中途之家、工作释放中心或社区矫正中心,多为社会组织甚至私人所建立,通过为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解决住宿、工作、教育等问题,立体式地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在英国,各种医疗服务机构、志愿者机构、劳工组织和企业家联合会等相关组织,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了戒毒、心理、家庭、学习等方面的帮助,在社区矫正中举足轻重。

《徐州民间文化集·风土人情》[9]书中提到徐州于1992年在段庄一小,建立了全国首批“少儿京剧团”。这个京剧团一直延续到现在,“少儿京剧团”也成为了段庄一小独有的特色。所以在人们一再否认京剧受众太少的时候,应存有一些质疑,喜欢京剧的人肯定比我们想象的要多,京剧艺术所具备的群众基础仍相对广泛。

社区矫正的实质,乃是行刑社会化,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从此前地方试点的经验看,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弥补了专业队伍的不足,也提升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因而,眼下的社区矫正立法,在推进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的同时,有必要以更开放的眼光,着力于培育孵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聘用社会工作者、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一言以蔽之,社区矫正力量的社会化,不仅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也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提升刑罚文明,这是未来社区矫正能否进一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 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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