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最高罚50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无照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下列5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该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情节严重者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该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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