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显得更加脆弱,离婚现象增多。离婚带来大量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对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实践中对此采纳不多,本文试着对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婚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分割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能使婚姻变得更加纯粹,维持夫妻婚姻的和谐稳定,保障夫妻双方自由处分婚姻关系中各自的财产权益。夫妻双方自愿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拥有了对各自财产的处分权,使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保持了独立性,减少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同时也促使夫妻双方重视家庭关系,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共同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2、保障婚姻关系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夫妻的婚前财产往往是通过继承和赠与的方式获得的,但如果婚姻关系维系时间很短,则不能达到赠与方希望他们天长地久的期望。而赠与人赠出后一般不能收回,按照法定的分割方法,可能使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在结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那么便可使赠与的第三人免受这样的损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合理的财产权益。
3、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离婚诉讼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纠纷就是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但夫妻财产属于个人的还是共同的往往很难区分认定,其常常占用大量的司法、执法资源,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一份真实有效的财产分割证据,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可以推动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减少人力、财力资源的支出。
二、财产公正的特点
1、自愿性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协议活动,当事双方应秉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公证机关要尊重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告之公证程序及材料,根据规定辅助其完成公证业务。对于婚前公证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或撤销。对于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公证,也就是说,既可以对法律明确的全部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进行公证。
2、合法性
公证机关对于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等情况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以保证其协议内容的真实合法。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然人,并且公证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关系前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状况。公证书必须在公证双方和公证处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这样才能使双方对各自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有法律保障。
三、婚前财产公正制度存在的缺陷
1、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年限限制
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已经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抛弃配偶和子女,但因为多年之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导致没有过错的一方和子女在离婚之后得不到财产。这与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是相违背的,与公证制度的初衷也背道而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在规定时也应该设立一个合理期限,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前财产公证范围相对狭窄
在目前的实践中,婚前财产公证只能对有形财产进行公证,无形财产却未被纳入公证范围。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已成为社会大众的重要财产组成部分,其数量庞大,作用显著。如何加强对无形财产的保护,也是婚前财产公证机制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无形财产的存在和在婚前财产公证中不予登记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构成侵害,因此,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协调具体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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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为维权而失去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有效解决婚内矛盾而设立的,然而因为接受度、认可度低,反而导致很多矛盾。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夫妻之间难免会降低信任度,特别是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会把这种公证看成是经济强势的一方对自己心存芥蒂,从而降低婚姻的信心。现实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公证问题而感情破裂,还有很多已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的分配、收益问题产生矛盾,甚至走向离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维系感情,这是一个综合课题,需要从公证制度、维权意识、婚姻观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四、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思考
1、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等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具有指引、规范和约束作用,可以推动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完善,也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夫妻财产分割之间的纠纷问题。要在不违背公证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可以在法律规定中进一步扩大公证财产的范围,将无形财产也纳入其中进行保护,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等。
2、明确公证标的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范围,应该尽量明细,公证机构应该合理引导申办人根据种类细分公证标的。特别是未婚夫妻双方,应该明确彼此财务状况,且需要公证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涵盖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的财产,要避免有隐瞒财产的情况,不要盲目签订协议。此外,要充分重视无形财产,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将其纳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内。总之,对于公证的标的,双方要做到无争议。
3、审查当事人婚前财产公认动机
目前实践中的婚姻财产公公证大多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另一方则对于办理公证手续态度消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双方办理公证的真正原因进行询问,甚至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其次,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要对于违反自愿原则被迫办理公证或是意图利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加以区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避免公证行为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4、加强婚姻财产公证制度的普法宣传教育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影响深远,大部分中国人认为进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也是对婚姻关系不忠诚的表现,被认为是不吉利的象征,因此改变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就显得特别重要。应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得到更广范围的宣传。另外,可以通过在公证部门、社区宣传栏、民政部门等地方张贴宣传标语的方式加深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了解,促进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还可以通过相关工作人员向前来办理婚姻家庭事务的当事人发放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册,向他们说明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公益组织等也可以向人们普及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知识,改变人民群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固有看法,渐渐消除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偏见和疑虑,从而推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良好发展。
5、规定公证年限
公证书需要约定有效的年限,这样可以根据变化的婚姻生活灵活改变财产所有权状况。有很多案例表明,在婚前公证中,由于感情基础良好,甲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变更为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共同经营家庭。但婚姻存续一定期限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于已公证的财产产生纠纷,特别在乙方提出离婚申请并分割经公证的财产时,一纸公证书对甲方非常不利。所以,建议在公证协议中设立年限,到协议有效期之前,双方商议订立新的协议对以往公证的财产或婚后产生的财产进行公证。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事物,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地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逐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制度,从而进一步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郭倩云.婚前财产公证的做法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3).
[2]陈莉莉.浅谈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2).
论文作者:郑东瑞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标签:财产论文; 婚前论文; 夫妻论文; 制度论文; 协议论文; 婚姻论文; 当事人论文; 《电力设备》2019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