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与中国的改革、发展与现代化_社会保险论文

社会保障与中国的改革、发展与现代化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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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20年间中国改革、发展的历程,无论如何不可轻估社会保障改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既是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又以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促进了改革的深化,保持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的持续。回顾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分析社会保障同改革发展的关系,明确当前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探讨21世纪面向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和建设方向,对今后50年间中国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刻变革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以1951年2 月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此后历经多次修改、补充,到80年代初期,初步形成了包括劳动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30多年时间内,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持社会安定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但它在根本上又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的。表现为:1.劳动保险“企业化”。五、六十年代,国营企业劳保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企业生产费用中列支,其中70%留给企业用于支付本企业各项劳保开支,30%交全国总工会统筹使用。“文革”期间改为企业所有劳保费用直接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不再上缴统筹费用。这两种做法虽有不同,但共同之处都在于各项劳保费用直接由企业向职工发放,导致劳动保险“企业化”。这种做法从理论上说存在着企业间负担不均的问题和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支付保险费用的风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计划规定,同时,国家对企业实行包盈包亏,统收统支,这就并不影响劳保费用负担过重的企业、甚至是亏损企业的继续存在和运转,形成了在劳保问题上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2.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十分狭窄,不同类型劳动者保障待遇相差很大。由于劳保费用实际上由国家包了下来,因此只有国营企业和靠财政拨款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这种做法。城镇集体企业经济能力相对薄弱,只能参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实行低标准的待遇。即使是国营企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外用工、临时工也没有劳动保险,小集体企业职工则只能部分享受劳动保险。至于占全社会80%以上的农村劳动者,因当时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就更谈不上享受国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当年老、疾病发生时,只能获得数量十分有限的集体补助。由此进一步导致有无劳保、劳保待遇高低成为计划经济年代劳动者“身份”差别的一个标志。担心增加劳保费用或担心失去劳保待遇,成为限制人员流动的障碍。3.社会保障体系中缺少失业保险。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失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并实行了企业按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职工,职工“一次就业定终身”的劳动就业制度。与此相一致,当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就没有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重点保障项目的“失业保险”。

由于我国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因此当1984年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必然被提上议事日程。自1984年底在部分城市试行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以下四方面的深刻变革:

1.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由“企业保险”改为“社会保险”。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就是说,企业将彻底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国家将不再对企业包盈包亏、统收统支,企业劳保费用将成为实质性的生产成本,实实在在地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自我改造和发展;反过来,职工劳保费用能否及时、足额发放将直接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这就釜底抽薪式地根本动摇了“企业保险”的基础。它使旧体制掩盖了的企业劳保费用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的矛盾立刻明朗化。很明显,在企业成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情况下,把“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均衡企业劳保费用负担,成为实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自我改造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首先从占企业劳保费用大部分的职工退休保险开始。1984年底在部分城市试行企业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在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基础上,1991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正式在我国城镇企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1995、1997年国务院又两次发布文件,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企业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相同的比例上缴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保险基金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发放;养老金发放标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等等。就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方式而言,实现了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与此同时,我国还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照和养老保险相同的“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统一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改革,其中医疗保险改革尚在试点之中。

2.失业保险从无到有建立起来。企业取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地位,必然取得劳动用工的自主权,包括对违纪职工和富余人员的辞退权。另一方面,新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明朗化并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和国家不再把企业的亏损包下来,必然使一批企业在亏损到一定程度后走向停产和破产,失业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由此产生了建立失业保险的需要。1986年7月12日, 国务院同时发布了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继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失业保险从无到有建立起来。1993年4月, 国务院又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深化失业保险改革。

3.社会保障正逐步覆盖全社会、各类劳动者。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巨大发展。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然而旧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覆盖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这就产生了两大矛盾: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不均衡,不能实现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限制了人才流动,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充分发展。因此,从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需要出发,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成为1984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又一基本趋势。到目前为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覆盖到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外资企业中方职工。根据国务院部署,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用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的医疗保险也已经覆盖到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原则已经确定,各地正在试点,时机成熟后即可实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年代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我国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90年代以来也已有了初步发展。为适应农村发展商品经济、迎接老龄化挑战和巩固计划生育成果的需要,1991年起由民政部门在农村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1997年底,参保面已达应参保对象的25%左右。农村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合作医疗保险正在各地农村试点、推开。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计划经济年代我国也有以民政救济为主的社会救助。随着我国城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者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物价上涨较快,不仅原有的民政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程度加大,而且出现了在计划经济年代所没有的由城镇失业、下岗人员组成的新的困难群体。这就使以前的主要针对残疾人和无收入来源的鳏寡孤独人员的民政救济制度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救助的需要。1993 年6月,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拉开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序幕。到目前为止,我国县城以上的城市已普遍建立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上海、江苏等农村经济发达的地区,半数以上的县也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84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上述变革有力促进了我国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它不仅直接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直接促进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而且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缓解了改革进程中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保持了转型时期的社会安定,为改革的不断深化创造出比较宽松、有利的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促成了企业内部劳动、分配、核算制度的改革,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因此,它本身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四大在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的同时,也明确地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四个重要环节之一。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1984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变革的意义还在于它初步形成了新的社会安全机制。一般地说,社会保障是近代以来各国普遍实行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安全机制。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有当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资金筹集方式、管理运作方式同经济体制相适应时,社会保障才真正成为有效的社会安全机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同改革前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从保障项目上看,基本包括了当今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保障的项目;从保险覆盖面看,“覆盖全社会”的原则已经确定;从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看,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既避免了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实现了企业负担的相对均衡、公平,又符合大多数国家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通行做法;从管理运作方式上看,实行了社会化的管理、运作,避免了企业经营不善,职工保险无法兑现的风险。上述分析表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安全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以解决失业问题为中心,深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迄今为止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集中各方面的智慧,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和完善。这里我们想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城镇应当以解决失业问题为中心,深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我国城镇当前存在着严重的失业问题。1997年底,登记失业率为 3.1%,1998年一季度城镇下岗人员也已超过900万人, 登记失业人数和下岗人数加起来,城镇实际失业率已达10%左右。对城镇失业问题的前景应当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认为,有三大因素决定着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城镇就业形势:第一,人口因素。建国以来的前30年,我们生育了过多的人口,现在无计划生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后果正以城镇新增劳动人口首次就业压力过重的方式表现出来。据劳动部测算,“九五”期间我国城镇劳动力供应量将达5400万人,而劳动力需求量仅为3800万人。第二,经济结构的因素。长期以来,我们搞了太多的重复建设,终于导致今天传统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过剩,出现了工业品的买方市场。再加上世界范围新技术革命的影响,我国正进入经济结构大调整的时期。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将产生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第三,旧体制的滞后影响。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用行政指令性手段让企业招收进相当多的超过其合理需要的人员,导致城镇企业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富余人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内部核算的加强,特别是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这些富余人员随时都可能被剥离出企业,成为失业人员。这三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将使今后较长时间内,我国城镇人口周期造成的劳动力相对无限供给的局面和特定改革、发展阶段的劳动力需求不足的局面并存,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矛盾将特别突出、尖锐,失业问题将成为影响、制约我国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全局性的严重问题,成为影响和制约政府决策和制订政策的首要因素,解决好失业问题将成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位目标。

解决今后较长时间内的城镇失业问题,一是要促进就业、扩大就业,二是要妥善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要达到这两个目标,需要多种对策,综合配套,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失业问题解决不好,又将严重冲击刚刚建立,还很脆弱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深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又必须以解决失业问题为中心。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由于城镇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历史包袱较重,今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鼓励失业、下岗人员到私营、个体经济中实现再就业;由于失业、下岗人员年龄偏大,身体偏差,文化素质偏低,女性占多数,成为就业困难较大的群体,今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失业、下岗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然而近几年来,失业、下岗人员到私营、个体经济和社区服务业中再就业的人数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在这些领域就业报酬不规范、社会保障无着落。对失业、下岗人员来说,“就业”不仅意味着获得生活费来源,而且意味着获得养老、医疗等保险。这种对就业待遇的要求,无论从《劳动法》角度看,还是从现阶段城镇居民收入、消费结构看,都是现实的、合理的。不应将因这些现实考虑而对就业岗位有所挑选的失业、下岗人员简单地说成是“择业观念不正确”。因此,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必须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尽快将目前仅在公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实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到私营、个体经济和社区服务业。不论在何种经济成分、何种行业、采取何种用工形式、分配方式,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在内的劳动所得;任何雇主都有给付雇员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具体来说,所有私营、个体业主必须按公有制企业的办法和标准为其雇员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严惩不为雇员缴纳保险费用的行为。用这种强制性的做法真正实现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公平竞争,消除私营、个体业主只愿招收农民工,不愿招收失业、下岗人员的利益驱动,保护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扩大就业途径。在社区服务业,应由城镇劳动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类服务报酬的指导性标准,标准中应当包含社会保险费用含量。社区服务人员直接从雇主手中领取全部报酬,再将其中的保险费用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记入个人帐户,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用这种做法消除失业、下岗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后顾之忧,扩大再就业规模。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近几年来,失业、下岗人数较多,所需保障费用数额较大,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标准过低,规模过小,一直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为缓解这一矛盾,几年来我们把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中实际上已“失业”的人员划做“下岗人员”,不把他们从企业中分流出去,要求企业为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这种做法虽属不得已的过渡性措施,但长远地看,弊大于利。因为这种做法不仅势将延缓企业改革进程,而且对那些破产、停产或严重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来说,实际上也只能靠贷款为下岗人员提供保障费用,这样社会用于失业、下岗人员的总支出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银行的不良债权的风险。因此,综合权衡利弊得失,我们认为要在进一步改革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企业辞退职工行为的基础上,除少数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在生产经营调整过程中的短期离岗人员可继续以“下岗人员”身份留在企业中,由企业保障外,大多数破产、停产、严重亏损扭亏无望企业的“下岗人员”应当分流出企业,纳入“失业”范围。这样,在今后若干年内,我国城镇失业率将达8—10%,所需保障费用将达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4—5%。这就需要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制度化的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到足够的保障资金,确保向失业人员按一定的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做法是:(1 )明确失业人员保障资金制度化来源渠道是所在城镇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使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2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的决定,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应当尽快将失业保险扩大到城镇各类劳动者,不仅扩大到外资企业、私营、个体经济,而且扩大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所有劳动者均应缴纳失业保险金,同时享有失业保险的权利。(3 )政府财政负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改革调整的攻坚阶段,坚持这一点尤为重要。为了不致过多地增加财政负担,各地政府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一部分社会成员因失业需要救济和更多的社会成员收入高到可以缴纳所得税,这本是市场经济过程的互生现象。将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用于失业人员的保险费用,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目前我国城镇劳动者收入水平较高,增加较快,个人所得税税源充足,同时征收漏洞也很大,这是公认的现实。因此,只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完全可以在不增加财政过多负担的情况下使财政能更多投入资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关于21世纪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本世纪80年代以来的我国社会保障的变革可以概括为“体制转型”,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初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到21世纪中叶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标志,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当我们处在世纪之交时,我们还应当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认真思考和探讨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

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应当说,其框架已基本形成。今后一段时间内仍需深化改革、加以完善的方面主要有: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到城镇全体劳动者;实现养老保险的“四统一”;加快实施医疗保险进程;深化失业保险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解决企业和雇主欠缴、拒缴保险基金问题;建立社会保障的省级统筹;完善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建立、规范企业补充保险,形成多层次的保险结构;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开展和加强社会服务,建立社会服务体系;等等。所有这些方面,目标和原则已经确定,需要做的就是精心设计,把握时机,适时推出。在时间上,要以2010年为目标(这也是我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年份)建成成熟、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套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的比较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加快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下一世纪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建设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自1991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已经开始启动,农村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目前也已在部分地区实行或试点。但是关于未来农村社会保障的体系框架、配套政策和实施步骤,却缺少前瞻性的系统研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农村现阶段发展水平的影响,“时机尚未成熟”、“为时过早”的想法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实际上,在我们看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某些保障的缺失,已经成为农村发展和现代化的障碍。从现在起,积极开展对未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系统研究,至少对那些先进地区农村来说已经十分迫切。鉴于此,我们在本节中着重讨论21世纪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

1.把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保障的需要同农村发展和现代化的需要结合起来,设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框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然首先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保障的需要。这一点,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共识,不须赘述。我们要强调的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农村发展和现代化的需要。因为现阶段农村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职能,土地不仅是家庭保障的物质基础,也是集体补助保障的理念和物质的基础。而近20年的农村发展过程中,各地农村的发展都或早或迟、或多或少地呈现出非农产业化、农业规模经营化和农村城市化的基本趋势。这三个相互依存的趋势代表着农村现代化的方向,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的宏观指导和全局规划上,都应把保持和促进这三个趋势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现代化的基本思路。但是,土地保障职能的存在,使农村人口不愿或不敢放弃土地,就从一个方面制约着农村人口分工分业、城乡分流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总之,“非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土地保障职能构成下一世纪中国农村发展和现代化的基本矛盾之一。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取代和消除土地的保障职能。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认为,下一世纪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由7个部分组成:(1)社会养老保险,为农村人口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2)社区补助养老保险, 为没有社会保险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养老金不足的农村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补充保障;(3 )农村医疗保险;(4)乡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用以取代乡镇企业失业人员“退农保障”,巩固农村分工分业的成果;(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即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对象为无收入的残疾人、鳏寡孤独以及因病因灾特贫困人口;(6)“蓝印户口”保障转换制度, 为因城镇建设被征用土地转为城镇“蓝印户口”和自愿放弃土地进城落户取得城镇的“蓝印户口”的农村居民提供一定补偿,使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7)农村社会优抚制度。

2.用改革的思路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1)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然建立在个人缴纳一定保费基础之上,而一说“缴费”就是“增加农民负担”,则将一事无成。要在从理论上、政策上划清社会保障缴费和农民负担的本质区别的基础上,由政府农村工作部门逐年制订农村各项保险基金筹集标准,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又不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2 )企业(集体、雇主)缴费。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雇主付给雇员的报酬中包含一块社会保险份额,雇主和雇员都有分别承担社会保险交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存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农村分配制度的改革就必然会被提上议事日程。通过改革,在农村分配中形成直接分配、公共提留和社会保障基金三块组成的分配格局。在劳动者收入(工资、承包收入、经营收入)中应有由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障基金含量,企业(集体、私营企业、个体)成本中应有由雇主承担的雇员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村集体提留中应有用于社会保障的份额。通过分配制度改革,形成企业缴费的制度依据。(3)“以土地换保障”。 其基本做法是: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鼓励一部分农村人口让出口粮田和责任田,由转包进这些土地的农民以“承包费”的方式为转出土地的农村人口缴纳相应的保障基金。例如老年人口让出土地可获得社区补助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让出土地可获得失业保险;“蓝印户口”人员让出土地可得到相应补偿,使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土地换保障”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土地流转机制,既有利于耕地集中,又可增加社会保障基金来源。

3.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发展水平差距,实行“地区有别、县为单位、规划指导、分步实施”的方针。在未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上,必须处理好全国的统一性和地区的差异性的关系,长期的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的政策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又不搞行政命令、长官意志的“齐步走,一刀切”。一般应以县为单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度、水平上有不同的要求。收入高的地区(如苏南等地区)起步可以早一点,项目可以全一点,水平可以高一点,进度可以快一点,可以争取2010年前后建成社会保障体系,中等收入地区和低收入地区争取在2020—2030年间建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总之,我们应当解放思想,科学规划,用改革的思路解决困难,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中国农村和整个中国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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