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境内胡族政策初探——从《大代持节豳州刺史山公寺碑》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刺史论文,北魏论文,境内论文,政策论文,山公寺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甘肃宁县(即北魏豳州)出土的北魏正始元年(504)所立《大代持节豳州刺史山公寺碑》(以下简称《山公寺碑》)记述了山累为孝文帝建寺追福之事,碑阴与碑侧为州县属吏题名,①该碑尽管残断,但为进一步认识北魏中后期羌、氐等族与鲜卑族关系提供了宝贵资料。马长寿先生曾利用碑铭对前秦至隋关中地区,特别是渭水北岸民族分布及其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精湛研究,②而泾水流域的情况,限于资料,未曾涉及。周伟洲先生曾就北周时期的造像题名分析过此地民族族属、分布与来源。③不过,六镇起兵后,各族又经历了一次大范围的迁徙,民族分布产生许多新变化。恰恰此前的情况因资料不足而模糊不清,《山公寺碑》正好部分填补了这一空白。兹以《山公寺碑》及关中地区其他石刻为线索,结合文献,对北魏朝廷对待胡族的政策做一分析,以期更好地认识北魏时期民族融合的具体发展历程。
在进入具体分析之前有必要简要概括这一地区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豳州地区早在先秦时期就是义渠戎活动的范围。义渠人习俗语言近于羌、氐。④战国末,秦灭义渠,设陇西、北地与上郡三郡。⑤义渠国亡,其人并未消失,依然生活在上述三郡。东汉后更有大量西羌迁入关中,进入安定、北地、上郡与三辅地区,这一带遂成为羌人聚居之地,⑥以致当地汉人亦多被认为染习“夷风”,⑦东汉末年以后始有氐人入迁关中,大体羌人分布在关中偏北的数郡,氐人则聚集于关中靠近长安的诸郡。时至西晋,关中地区已是“百万余口,率其少多,戎狄居半”,⑧其中羌、氐居多。⑨汉代以来,特别是随着前后赵的建立与覆灭,不少匈奴屠各人亦散布关中。⑩复杂的民族分布亦使各个政权的统治变得相当不易,十六国时期关中诸政权骤起骤落与此不无关系。
不过,放眼整个北方,到拓跋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进入中原后,形势为之一变。北魏结束十六国纷乱的局势,统一北方,使各民族走上进一步融合的道路。北魏末年北方再度陷入混乱,却没有重蹈十六国覆辙,反而开启了隋唐统一帝国的新前程,十六国时期活跃的诸族名号则渐成为陈迹,各族人民最终融入汉族队伍中。这种历史业绩如何取得,田余庆先生已经围绕拓跋部如何从部落发展为国家做过细密的分析。(11)
其实,对于十六国时期诸政权来说,如何处理本族与其他胡族关系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胡汉关系。对拓跋族来说,在迈向国家的进程中所面临的首先亦是与其他部落,如贺兰部、独孤部以及乌桓的关系。它也正是采取不同手段解决了这类关系才得以巩固国家,步入中原,扫平诸国,开始统一北方的宏业。不仅如此,纵观北魏建国后百余年的历史,从南下荡平后燕始,直至其灭亡,不仅面临着如何处理同汉族、汉族士大夫的关系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处理散布北方各地的其他过去往来不多、不甚熟悉的胡族的关系问题。随着北魏统一步伐的迈进,疆域不断扩大,臣服的陌生胡族愈多,处理的难度亦愈加大,这同样考验着拓跋人的统治智慧。关于拓跋族统治者与汉族的关系,前人论述颇多,对于北魏政权如何处理与境内拓跋、汉族以外其他胡人的关系,却措意不多,(12)《山公寺碑》为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
全面观察,北魏立国后,对于境内拓跋族以外的胡族实行的统治策略基本是围绕两个侧面展开:一是相机逐步推行“离散部落”将胡族部落民编户化;另一是沿用魏晋十六国旧制,在胡族聚居区设立护军,创立镇戍制,(13)驻军设官加以镇抚,容忍胡族旧有部落组织的存在。两种政策交织并行了很长时间,甚至可以说伴随了北魏一朝。
比较前秦时期与北魏时期关中由地方官员主持镌刻的碑文及题名,即前秦建元三年(367)《邓太尉祠碑》、建元四年《广武将军□产碑》、(14)北魏正始元年《山公寺碑》、泾州刺史所立的永平二年(509)《嵩显寺碑》与永平三年《南石窟寺碑》,(15)一方面可以看到地方制度的变迁:从十六国时期的护军制恢复到州郡县制;另一方面,则是属下中“部大”、“酋大”等部族首领名目的消失。这两点相互关联,与推行上述两种政策关系密切。因而,这些碑文亦成为观察两种政策变迁更替的有益参照。
一、护军制、镇戍制与北魏对待胡族的羁縻政策
要认识北魏胡族政策的发展演变,必须先从护军制与镇戍制说起。
众所周知,十六国时期多数国家为了控制境内胡族聚居区,远承曹魏,设立了不少“护军”,北魏占领这些地区后亦继承了这一制度,同时,北魏时得到完善的镇戍制不仅用来捍边,亦与控制胡族关系密切。不过,前人对于北魏护军关注无多,④有必要做些考察。
具体而言,北魏建国后首先南下灭后燕,相应的,北魏护军首先出现在这一地区。后燕亦设有“护军”,见于记载的有负责“分监诸胡”的“诸部护军”,具体名目则有“离石护军”、“辽东护军”。(17)“诸部护军”均驻扎在后燕的并州,因“分监诸胡”而招致民夷俱怨,民夷潜召魏军,魏军出马邑,越句注而伐燕。(18)北魏攻占并州便承袭后燕设置,亦在胡族聚居区设立护军。《魏书·许谦传》云“并州平,以谦为阳曲护军”,时间当在道武帝皇始元年(396),(19)《魏土地记》:“阳曲胡寄居太原界,置阳曲护军治”,(20)即指此事。后曾任阳曲护军的有奚普回,(21)生活时代当在道武、明元时期。该书还记载“秀容,胡人徙居之,立秀容护军治”,设置时间当相近。《魏书·官氏志》,天兴四年(401)“令诸部护军皆属大将军府”,看来当时设立的护军不在少数。
上述资料亦表明,北魏初设护军的目的与十六国相同,亦是监护胡族,具体说来,主要针对的是河、汾间的山胡、离石胡与西河胡。(22)不少设置地点则直接沿袭十六国而来。上面提到后燕有“离石护军”,至晚到北魏太武帝天赐元年(404)就沿置“离石护军”。(23)到北魏太武帝朝占领关中后亦承袭前后秦,设立三原护军、抚夷护军、铜官护军、土门护军、宜君护军等。(24)此外,亦新立不少护军,如泥阳、惠涉二护军,温秀、宁夷二护军。(25)还有一些则来历不清。(26)
此外,一些原设护军的地区为北魏控制后则改为镇戍。北魏的西邻劲敌大夏也有护军,史书出现过吐京护军,(27)该护军入北魏后初沿置,至延和三年(434)改为“吐京镇”,并一直存在到五十多年后的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这里原为西御大夏的前哨,初沿设吐京护军,屯兵捍边,亦是控制山胡的重要堡垒,大夏亡于太武帝神(428-431)中,该镇出现在大夏覆灭之后,职责显然主要是镇护当地山胡、离石胡。(28)又如安定,后秦曾设安定护军,北魏孙小之父孙瓒曾出任此职,(29)这里羌氐集聚,入魏后则置安定镇。(30)甘肃灵台县,即北魏泾州安定郡界,所出太武帝太延二年(436)苟头赤鲁买地瓦券便有“苟头赤鲁从同军民车阿姚买地五十亩”云云,(31)“从同军民”买地一语表明这里是军事编制,且从事农业生产,当为安定镇所辖。前述离石护军不久似亦改设离石镇。(32)
必须注意的是,《魏书·官氏志》云“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其实,随着北魏疆域不断拓展,边境也在不断变化,原先的边境随着邻国的覆灭则成为内地,早先设置的镇戍不一定立即裁撤,尤其如果当地胡族活跃,镇戍“统兵备御”的对象就由外敌转为境内的胡人。(33)上面提到的山西石楼县的吐京镇即如此。关陇地区设置的众多镇戍,在边境线早已推到更远的地区之后而长期存在,主要任务就是统御境内的各种胡族。位于今陕西大荔县的李润镇、陕西宜君县东北的杏城镇、甘肃陇县一带的长蛇镇、甘肃宁县的豳州前身的三县镇与前面提到的甘肃泾川县的安定镇等均是其例。因此,镇戍与护军的职能颇有重叠,有时甚至增设镇戍就是为了对付境内的胡族。献文帝末孝文帝初在河北冀、定、相三州界立广阿镇, 目的便是镇抚“赵郡屠各、西山丁零聚党山泽以劫害为业者”,(34)性质与护军相类,即是一例。
具体到护军与镇戍的统治方式,如学界所确认的,护军制度,一定程度上包括镇戍制度,不同于郡县制度之处在于它的军事色彩,军政合一,以军统民。因此,有学者比之为“军管”。(35)详考前秦《邓太尉祠碑》碑文及题名,不难发现,前秦时冯翊护军郑能进的属吏几乎都带有“军”字,如军参事、军门下督、军功曹、军主簿、军录事,这类共24位,只有两位功曹书佐,一位治下部大无“军”字。(36)尽管题名者未见得是扩军僚佐的全部,但其以军吏为主的状况应无疑问。(37)较之通常的州郡县府,见不到户曹、租曹、金曹之类负责百姓户口、赋税的官吏。(38)另一方面,护军麾下存在大量的胡族部大、酋大。该碑中的“治下”就是一个部大。《广武将军口产碑》碑阴及两侧题名中出现了60多个“部大”、“酋大”,考其族属,为羌、氐、杂胡等。可以确定,护军监护的主要是胡族,(39)且这些胡族基本保持原有的部族组织,护军通过这些部大、酋大来间接控制胡族,正因此,护军不需要设置管理民政的属吏。同时,据碑文,护军属下的军吏多由当地胡族充当,监护的实际效果有多大很难说。
这种统治方式并非仅见于两碑所出的长安东北之蒲城与白水县——前秦的冯翊护军,其他地区亦是如此。数年前在宁夏彭阳县,即当时的泾州陇东郡朝那县一带,收集到的前秦建元十六年梁阿广墓表“秦故领民酋大、功门将,袭爵兴晋王,司州西川梁阿广”云云,(40)证明前秦时期这一地区与渭北地区一样,亦存在“领民酋大”。部大即部落大人之意,酋大含义相近,(41)均为部落首领。前文提到后秦设有安定护军,前秦时当有类似机构,这种领民酋大则是其下属。据上述前秦两碑,马长寿先生敏锐地指出,十六国时期关中的西羌已经分化为编户和部落两种。有民籍的如题名中某城某氏,无民籍的就是部大所管理的部落之民。(42)北地、安定均应如此。
这种情形不仅见于前秦,后秦亦如是。姚秦承袭苻氏设立不少护军维持部族组织不变不说,即便是未必纳入护军管辖的部族之组织同样得到维持。后秦时鲜卑薛勃叛奔岭北,上郡、贰川杂胡皆响应,并围安远将军姚详于金城。姚兴遣姚崇、尹纬讨之,而“租运不继,三军大饥。纬言于崇曰:‘辅国弥姐高地、建节杜成等皆诸部之豪,位班三品,督运稽留,令三军乏绝,宜明置刑书,以惩不肃。’遂斩之”,结果“诸部大震,租入者五十余万”。(43)可见羌豪尽管已经出任后秦军职,但依然是部落的首领(诸部之豪),依旧控制部落(诸部);部民尽管已经从事农业生产,部落的组织依然在发挥作用。后秦征服诸部后常常将其豪右迁至长安,(44)亦是意在削弱其部落,原因亦在于部落组织活跃。
北魏护军治下亦是如此,尽管缺乏直接证据,契胡尔朱荣的家世却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前面指出北魏早年为监督秀容胡人而立秀容护军,据《魏书·尔朱荣传》,尔朱荣为北秀容人,“其先居于尔朱川,因为氏焉。常领部落,世为酋帅。”其高祖为领民酋长,率契胡兵随道武帝平定中原,得世居秀容川,“长为世业”,世代居此,且部落依旧,直至北魏末年尔朱荣起兵时。此外,镇戍治下同样存在部落组织。前面提到的安定镇,太平真君六年(445)盖吴起兵时遣将西掠新平,史称“安定诸夷酋皆聚众应之”,(45)此时安定诸族部落首领依然活跃,并能迅速组织部民响应,表明部落组织依旧,首领的动员能力强大。直至延兴年间(471-475),这里诸部族依然保持旧有组织,故“泾土夷民一万余家,诣京申诉”,请皇甫驎“为统酋”,得到皇帝特许,(46)此地胡人固有的部落组织显然还保留着,只是首领或已须由朝廷委派。而并州河西羌胡到了献文帝时也还保留着部落组织,能够“领部落反叛”。(47)护军制下保存部落组织的胡人不必像编户一样交纳赋税,承担徭役,但多半要担负兵役,(48)享受特殊待遇。
上述制度长期存在应与北魏对待胡族的羁縻政策有关。《魏书·食货志》载:太武帝时“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北魏初设护军纵然是延续十六国旧制,未见得有明确的自觉。据史臣记述,到太武帝时,魏廷已意识到统治各方百姓需要因俗而宜,继承了《礼记·王制》中古老的羁縻思想。护军制,乃至一定程度上镇戍制的继续存在当与这一策略密切相关。这种“羁縻”政策的具体含义从《北史·吐谷浑传》记载的文成帝时朝议是否出兵击拾寅时看得很清楚。当时定阳侯曹安上表提议出击拾寅,议者认为“(拾寅)今在白兰,不犯王塞,不为人患,非国家之所急也。若遣使招慰,必求为臣妾,可不劳而定也。王者之于四荒,羁縻而已,何必屠其国有其地。”“羁縻”即是令胡族对北魏朝廷保持最低限度的归属,并维持胡族固有的组织与统治不变,同时双方井水不犯河水。此处所论针对的是王境之外的附塞胡族,实际上,这一策略同样施之于境内的胡族,且亦非太武一朝的权宜之计,而是贯穿整个北魏一代。北魏孝明帝正光(520-524)年间,朝廷讨论如何安置降附的柔然可汗阿那壞及其从兄婆罗门时,提出的建议便是将两人及其部下分置在怀朔镇北及敦煌北,“各令总率部落,收离聚散……彼臣下之官,任其旧俗”,(49)遵循的依然是传统的羁縻之策。
这一政策不仅体现在护军与镇戍制中。纵观北魏全境,东汉末年以来五胡不断内迁,加之十六国北魏政权反复徙民,胡族遍布北方各地,形成大分散、小聚居的局面。(50)护军与镇戍辖区以外的州郡同样分布不少胡族人。(51)内迁的丁零便分布在太行山东西两麓的定州、燕州、并州、朔州等地。(52)明元帝时安同便与贺护一道持节循察并、定二州及诸山居杂胡、丁零。(53)除了秦陇地区与凉州,太行山东麓的赵郡北魏时亦有屠各人活动。(54)对于此类胡族,当地州郡牧守往往亦以羁縻之策处之。
秦益二州的赤葩渴郎羌深居山谷,“虽相羁縻,王人罕到”,(55)官府对其控制相当薄弱。孝文帝以前南豫州境内的大胡山蛮时时抄掠,“前后守牧多羁縻而已”,到拓跋祯出掌该州后则设计震慑了蛮魁,于是“诸蛮大服,自是境无暴掠”。(56)其实拓跋祯并没有动用军队清剿诸蛮,或捕杀蛮魁来解决“钞掠”之患,而只是略施小计,使蛮魁意识到官府的威力,结果诸蛮大服,从此双方相安无事,这还是在羁縻的原则下展开的。这一政策下生活的胡族应与护军、镇戍制下的胡族处境类似,均保持固有的生活方式与组织未变,官府并无直接控制。
这里有必要回顾十六国时期诸国对胡汉人民的统治方式。学界一致认为前后赵实行“胡汉分治”,设大单于台管理胡族,尚书台管理汉人。至于前后秦,是否实行“胡汉分治”,学界尚有分歧。(57)分歧的存在表明这两个政权在胡汉分治上表现得并不突出,至少在朝廷机构设置上如此。不过,机构上的单一化并不能将胡汉之间的全部差异一笔勾销,在对诸族的管理上,前后秦显然还是坚持了分别治之的政策,各族的部族组织依然得到保存与延续,苻坚灭代后使原来的部落大人刘库仁、刘卫辰“分摄国事”,(58)即是一例。因此,至少可以认为,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前后秦还是沿袭了前赵以来的分治之策,尽管已有不少羌氐人编户化了。(59)上述北魏政策亦应在此背景下理解。
其实,确如学者所论,胡汉分治并非十六国的发明,实际与汉晋以来做法一脉相承,亦为后代所承袭,可以说是汉代以来直至清代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方针,甚至亦可远溯到西周时期。(60)机构上从汉代的“属国”与“道”的设置、魏晋十六国南北朝的护军与监护夷蛮的校尉、中郎将等,到唐宋的羁縻州与元明清的土司,均是朝廷对待少数族“羁縻”策略的具体体现,统治者无论是汉人还是非汉人,概莫能外。
这种策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起到了保护诸族语言、风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从另一角度看则妨碍了诸族与其他部族发生内在的联系,不利于各族融合;(61)另一方面,对官府而言,聚族而居且保持旧有部族组织,使得朝廷管理必须透过部落首领而无法直接控制百姓,不利于官府管控与搜刮。原有组织系统的存在也会成为部落首领动员部民,反抗官府的有利依托。十六国北魏不少反叛就是利用了部落动员民众,(62)部落组织对官府总是个隐患。十六国诸政权未必不想解决这一隐患,但连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同时,诸政权常常要依靠诸族征战,也不得不容忍其组织的存在。北魏初年亦承袭了十六国的做法,但当其结束了北方纷乱的局面,有时间比较从容地考虑这类问题,得以逐步采取新的对策。
二、“离散部落”与北魏胡族部落民的编户化
这种措施实际就是北魏立国之初道武帝实行的“离散部落”的延续。关于“离散部落”,学界关注的多是北魏开国时期的举措,此举实为道武以后诸帝所继承,贯穿北魏始终。
北魏国家建立过程中“离散部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许多学者都已注意到,并对“离散”的对象、时间与过程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63)但分歧亦相当明显,尤其是关于离散目的。传统认为是将部族组织解散,使部民成为编民,实质可以用“部落民编户化”来概括;而近来不少日本学者则认为离散的目的是为了部族组织的再编成。(64)新说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学者发现离散部落后北魏境内依然存在不少部落组织,同时政权中亦保留了不少胡族传统。(65)
两种现象并存不容否定,但这是否就意味着“离散部落”是部落组织的再编成?笔者曾就《北魏申洪之墓志》中买地记录推定离散部落确实含有将原有部落成员打散,交错居住的内容,(66)实际将“离散部落”视为部落再编成证据不足。离散部落后依然存在部落组织问题,当置于前述北魏对待境内胡族政策的两个侧面中加以把握,而将领民酋长直接与离散部落联系起来却是有问题的,混淆了离散部落与护军制所体现的对诸部落的两种不同政策。从时间上看,采取离散措施的时间甚至要早于护军的设立。
学者业已指出道武帝“离散部落”并非存在某一具体的、统一的、规整的法令或诏书,而是他解决部落问题方案中的一步。(67)亦如学者所注意到的,北魏以前的政权,如前秦已采取过类似举动。(68)其实,不只前秦在灭代后采取过类似的措施对付拓跋部,后秦的姚兴在击杀苻登后亦曾对氐人“散其部众,归复农业”,(69)性质亦颇为近似。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前后秦采取这种措施针对的只是一个部族,往往是统治者认为难以对付的部族,并未将之扩大到境内所有部族,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前后秦时境内依然存在大量部族及部大与酋大了。而且前后秦立国日浅,诸事丛脞,难以集中精力于此,这种措施的效果也很难显现出来。
北魏的情况则不同。更需要注意的是,道武帝初立国时“离散部落”针对的主要是贺兰部与独孤部,随着局势的稳定,后来则扩展到其他部落。从更宽广的视野观察,类似的措施到太武帝统一北方后还在延续,尽管已经无人再提起“离散部落”一词了,而且更多是通过牧守的具体统治而非朝廷的统一号令体现出来。
部落民编户化是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道武帝时期的“离散部落”只不过是个开始,针对的只是拓跋部以外的四方诸部,且当时对于个别强悍的部族,如高车,就容许维持原有组织,没有强行解散。此后,更多的部落得到,至少一定时期内得到类似的待遇,包括前面提到的契胡尔朱氏,以及关中地区护军治下的诸多部族。同时,部族编户化的进程也在各个地区缓慢推进。
如果追寻部落民编户化的过程,“护军制”以及一定程度上镇戍制的消亡可视为重要的参照物。(70)前文业已指出,护军军政合一,主要依靠治下部落的原有首领与组织来实施间接统辖,包含不少不稳定因素,实属迫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一旦北魏政权有精力、有能力与人员直接控制这些部落与区域,就会废除护军制,代之以郡县制度,并将部民编户化。考察史料,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就在较大范围内以郡县制度取代了护军制。上述长安西北所设五个护军便同在该年改为“县”,(71)并设立了澄城郡与下属四县。(72)同年,亦对其他地区不少州郡县加以兴废分合,涉及州郡多为胡族分布区。该年行政区划的调整应包含不少集中的编户化制度建设。
太平真君七年长安周边地区的郡县改制与盖吴起兵,太武帝驾临镇压有关。太平真君六年九月卢水胡盖吴起兵杏城,南逼长安,西掠新平,东指河东,太武亲征,至长安,归途中于七年三月“分军诛李润叛羌”。(73)李润一向为羌人集中之地,(74)对于北魏朝廷亦叛服不定。此次太武亲临,北魏大军压境,并剪除李润堡的叛羌,形成对当地诸胡族威压之势,加之经过此役检验,胡族首领对北魏政权的态度愈发明显,魏廷遂乘此有利形势一举将长安周边部落组织瓦解,代之以郡县。这或是该地护军制一时俱废以及设立澄城郡的背景,羌人王遇入宫亦与此役有关。(75)
此后到文成帝太安三年(457)五月,史载“以诸部护军各为太守”,(76)统一将护军改为郡守,这可看作是多数护军治下的部落编户化达到一定程度而采取的统一改制措施。不过,这次改制实际并不彻底,个别护军一直存在到孝文帝太和年间,在今天甘肃正宁县南,即当时的三县镇,后来的豳州,北魏设的泥阳、惠涉二护军到太和十一年才被废罢,复置阳周县。(77)如论者所云,太和十年前后北魏不少镇戍改为州郡实与胡族部落逐渐瓦解,从事定居农耕有直接联系,(78)后来零星的镇改州,以及北魏末年的大规模改制未必与此全然无关。这种渐进的改制显示各地不同部落解体进程并不一致,间接表明部落编户化的曲折与反复。
至于镇戍,不少一直存在到北魏末年,不过,镇戍或设于不立州郡之地,或设于州郡治所,前者镇将兼理军民政务,后者则镇将管理军务而另设刺史治民,实际多以镇将兼任刺史。(79)镇戍辖区中亦生活不少普通的郡县编户民,除了北边六镇以外,其中不少胡族亦早就转变为编户。文成帝时尉拨出任杏城镇将,史称“在任九年,大收民和,山民一千余家,上郡徒各、卢水胡八百余落,尽附为民”,因而受到皇帝的赏赐。(80)杏城为羌人聚居地区,所谓山民恐怕多为羌人。“尽附为民”当是成为编户民,尉拨因此得到文成帝的赏赐,显然,皇帝对于镇戍所辖部落民的编户化亦相当看重。
具体到豳、泾两州,两地遍布胡族,原先均设有护军与镇戍,至晚到北魏宣武帝时编户化的效果已经显现,北魏三碑题名中州郡县的僚佐依然有不少羌、氐与屠各人,但已经见不到“部大”或“酋大”了,尽管三碑的题名均有残缺。其实,通检北魏以后关中地区的造像题记,的确很难再看到“部大”或“酋大”了。(81)按照马长寿先生的看法,诸族的居民均已编户化了。上引北魏三碑题名中部大与酋大的消失当亦在此脉络中予以认识。
上文提到胡族亦散布在护军与镇戍以外的不少郡县,除了护军改制为郡县外,史书亦常见将胡民直接纳入郡县管理的事例,这些亦应在上述政策的脉络中理解。《魏书·世祖纪下》:太平真君六年二月,太武帝“西至吐京,讨徙叛胡,出配郡县”,当是将捕获的胡人分配到周边郡县,使之编户化。《魏书·地形志上》“晋州”:真君六年将平阳县并入禽昌县,次年又将永安县并入禽昌县;真君七年,设“泰平县”,同时废临汾县,并入泰平。此数县均在吐京周边,郡县的废置涉及官府机构的空间布局,同时,数县被合并亦节省出不少官吏可供调遣。立“泰平县”疑与安置真君六年所获吐京胡人有关。又如孝文帝延兴中,吐谷浑拾寅部落饥窘,侵扰浇河(今青海贵德县),皮喜奉命征讨,史称“喜至,申恩布惠,夷民大悦”,结果“酋帅强奴子等各率户归附,于是置广业、固道两郡以居之。”(82)《魏书·高祖纪上》“延兴三年”载:“吐谷浑部内羌民钟岂渴干等二千三百户内附”当指此事。据《魏书·地形志下》,两郡属南岐州,其中固道郡下注称“延兴四年置”。这些纳入郡县编制的羌民很快也会走上编户化的道路。《周书·稽胡传》所谓“分统郡县,列于编户,然轻其徭赋,有异齐民”,当是官府与胡族双方长期斗争而形成的局面,并非自古如此。
进一步观察,部落民的编户化并不仅仅是统治方式的变换,更是部民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难以通过简单的郡县化朝夕间一蹴而就。不同的胡族,在受到北魏控制时的生产及生活状况不同,生活的区域不同,亦使其编户化的道路有曲直难易之别。这种因族而异的状况注定部落民编户化需要持续相当长时间,亦导致了北魏后期文献中不断可以见到部族的身影。
作为编户,需要向官府交纳赋税,应征徭役,对于未曾遭受如此境遇的胡族部落民来说相当痛苦,自然少不了各种形式的反抗。宣武帝景明年间元遥在冀州的遭遇就是一例。元遥为冀州刺史,为原先没有户籍的胡人设籍,“当欲税之,以充军用”,结果“胡人不愿,乃共构遥”,诬称遥受贿,并被御史查实而除名,(83)可见胡人对于编户化的抗拒。
仓促的措施往往奏效一时,却造成历史的反复。长安周边形势的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太平真君七年借助太武帝亲征之势一举设立的郡县并不能永久性地将当地羌氐转化为编户民,北魏大军一旦撤离,仅靠州郡军队,甚至长安镇的兵力都难以维持局面。北地郡位于长安东北,渭河以北,是此次改制集中的郡。计废铜官、宜君二护军,设同名二县,土门护军亦并入同官县,另废三原护军,代以三原县。胡族部落问题似乎随着改制一举解决,实则不然。据《魏书·刘藻传》:“时北地诸羌数万家,恃险作乱,前后牧守不能制,奸暴之徒,并无名实,朝廷患之,以藻为北地太守。藻推诚布信,诸羌咸来归附。藻书其名籍,收其赋税,朝廷嘉之。”刘藻为北地太守当在献文帝末至孝文帝初,距太平真君七年改制已有二十年左右,这里的数万家羌民依然没有变成编户,为官府纳税服役,甚至连名籍都不曾登录于官府,且前后几任郡守都无法制服,直到刘藻到任,方将其降伏,录名籍,纳赋税。部民反抗之强,部落民编户化之不易,官府实际控制力量之薄弱于此可见。刘藻在关中多年,历任三州,数度交手胡族,恩威兼施,所向披靡。他不仅降伏了北地羌人,在雍城镇,当地氐豪驱逐镇将,他上任擒杀氐豪,“群氐震慑”。后转任秦州刺史,当地百姓“恃险,率多粗暴,或拒课输,或害长吏,自前守宰,率皆依州遥领,不入郡县”,刘藻到任后“开示恩信,诛戮豪横,羌氐惮之”,“守宰于是始得居其旧所”,(84)此时上距北魏占领秦州已五十余年,益见羌氐力量之大,抵抗之久与官府控制之难。
具体分析,首先,从全国范围看,胡族编户化进展的快慢与胡族纳入北魏统辖时的态势有关。对反叛平息后被捕获的胡人,北魏政权立即破坏其部落组织,将其纳入郡县编制予以编户化。太武帝时休屠郁原等反,被拓跋素讨平后“斩渠率,徙千余家于涿鹿之阳,立平原郡以处之”。(85)而对于宾服的胡族往往采取和缓渐近的办法,编户化的进程可能反而会拖得很长。上举元遥在冀州为胡人编制户籍,使之编户化一事发生在宣武帝时期,已是6世纪初,上距道武帝“离散部落”已愈百年,距北魏占领该州也有百年。且无论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冀州均为山东重镇。(86)核心区域尚且如此,边缘地区更不会一帆风顺。这一点从敕勒(高车)与山胡(稽胡)在北魏的遭遇可以看得比较清楚。
敕勒本以游牧为生,北魏道武帝“离散部落”时以其粗犷,不任役使而保持了部落组织,并将其安顿在北境协助守边,如《北史·高车传》所载,他们“乘高车,逐水草,畜牧藩息,数年之后,渐知粒食,岁致献贡”。此时依然保持了传统的畜牧生活与部落组织。由于受到北魏将吏的侵夺,太武帝时敕勒计划在“牛马饱草”时逃回漠北,结果三万余落被迁到河西,引发敕勒骚乱,不少被魏军捕杀。此后,敕勒亦多有不安于北魏统治而北逃,但多告失败。太平真君五年北部民五千余落北走,遭魏军追击,首领被杀,余部被迁至冀、相、定三州为营户。(87)孝文帝延兴元年(471)沃野、统万镇的敕勒叛,亦被迁到河北诸州充营户。(88)由于敕勒不断抵抗,魏廷多次将其迁到内地州郡做“营户”,所谓“营户”最早出现于十六国时期,是隶属于军队通过军事组织管理而非郡县的户口,为军队服役或提供服务,地位低于平民,实际带有惩罚性质。(89)太武帝始光三年(426),朝廷因为杂、营户“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根据仇洛齐的奏议“罢之,一属郡县”,(90)不过,罢免只是一时之策,后来依然沿用了这一办法,敕勒则成为此制的受害者,迁入内州的敕勒营户不再见于记载,亦应逐步融入到汉人之中了。这批敕勒先遭受北魏的屠杀而迫使其屈服,再经历了“营户”才编户化,其成为编户民的道路是曲折而充满血腥的,但相对而言,速度较快。
与此对照,广泛散布在汾、河地区的山胡或稽胡,尽管原先多为匈奴或依附匈奴的胡人,本以游牧为生,但自汉魏附塞以后长期定居生活在这一地区,畜牧生产还一定范围存在,(91)但已开始从事农耕,故《周书·稽胡传》云“其俗土著,亦知种田”,其编户化的进程却更为迟缓。对他们来说,与编户民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承担赋役。当然,有无赋役,生产、生活差别相当大,山胡们自然不乐意成为编户。同时,山胡与稽胡多居住在山区,腹地广阔,且官府统治力量薄弱,回旋余地大,他们尽管已知农耕,但要将其全部、永久性纳入编户体制亦非易事,其编户化反而持续时间最久,隋唐以后犹见其踪影。(92)依唐人之见原因正在于“山谷阻深者,又未尽役属,而凶悍恃险,数为寇乱”。(93)其实,比较一下北魏与隋唐时期在汾河、黄河之间地区郡县设置的多寡与分布,不难看出统治力量由弱到强的变化,这应与稽胡的消失有直接的联系。
其次,部落民编户化的实现,与其说取决于朝廷的政策,不如说更直接依赖当地刺史镇将守令的具体统治实践,取决于他们能否审时度势,采取恰当的举措。不少州郡胡族长期没有编户化,缘于地方官员的措施不当。史书所载往往是少数成功的事例,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失败的遭遇。衬托在前举几位成功者背后的往往是多数前任官员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败绩与挫折。
不用说,胡族编户化的过程也就是北魏官府与胡族斗争的历史,充满了斗争与反复,贯穿北魏一朝,并延续到东西魏与北齐、北周时期。尽管如此,到了隋唐时期,绝大多数胡族已经融入汉族,其固有的族称亦成为陈迹,只能通过姓氏辨别其祖先的族属了。(94)
当然,另有一些胡族受到北魏朝廷特殊待遇,直至北魏灭亡始终保持着部落组织而未遭解散,如早在道武帝“离散部落”时就没有解散的高车部(勅勒),属于契胡的尔朱氏,这些部族多分布在北部或西北边地,替拓跋人捍卫边疆,有的部落组织一直存在到北魏末年,部落大人在北魏政权中一直拥有合法的地位,在迁都后则定期至洛阳,被称为“雁臣”。(95)而恰好是其中的尔朱荣将北魏送上亡国的道路,这不能不说是个历史的悲剧。这已是周知的事实,无需赘言。
从宏观角度观察,认识北魏对待胡族两种政策存在及演进的背景需注意如下两点:一是政治局势。当北魏初据某一胡族聚居地区时,实际控制力量有限,往往无法一举瓦解原有部族组织,只得暂时容忍其存在,原有的护军制得以继续维持。一旦北魏统治立下根基,无论是出于财政的目的,还是其他原因,往往相机解散部族组织,使之成为郡县编户民。另一点亦与政治局势密切联系,但更直接说来是与北魏军队的构成变化、国家形态有关。随着北魏完成统一北方大业,野战的机会大大减少,对城池的防卫性作战以及攻城作战急剧增加,原有以骑兵为主的军队,逐步发展成以镇戍为主,辅之以机动性强的骑兵军队,因此,对原本用来充当骑兵的胡族需求下降,而对长于守城的汉人的需求增力——这应与汉人开始服兵役有直接联系;(96)同时,随着帝国规模的扩大与不断深入到农耕区,依靠传统的掠夺已不能维持正常的统治,需要稳定的财政收入以维持帝国的持续运转,包括军队的日常开销,因此,朝廷对于赋税的需求不断提高,对于定期交纳赋税的编户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胡族编户化而成为向朝廷交纳赋税的对象自然是官府所乐见的事情。前述刘藻在北地郡书羌民名籍,收其赋税,而“朝廷嘉之”;史家关注李洪之治秦益二州,当地羌人“求编课调,所入十倍于常”均应在此脉络下理解。据此,对朝廷而言,看重的是胡族编户化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因此而产生的民族融合则更多地属于历史发展的无意识后果。
北境少数胡族没有离散亦与此两点分不开。北魏与柔然在北方地区长期的对峙局势以及为征讨柔然而对骑兵作战的特定需求,则要求北魏保持一定部族组织,维持游牧生活以保证骑兵兵源。
在十六国诸族交流基础上出现的胡族编户化与拓跋族汉化,以及随着北魏末年战乱而产生的诸族更进一步交流等共同作用下而逐步形成的北方民族大融合,为6世纪末北方最终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97)
三、尾声:豳州胡族的编户化
最后,再来看看豳州。在胡族编户化上,该州进展迟缓却成效显著。文献所见护军改制为县最晚的记载出现在该州,到宣武帝正始元年《山公寺碑》碑文所见州县属吏亦颇多胡族,但部族组织已不复存在,酋大、部大一类名目也踪迹全无,表明该州已彻底完成了郡县化,编户化的工作当亦已结束。较之他州,豳州工作缓慢,具体细节亦无从了解,不过,此后几十年的历史发展却为认识其成效提供了一个参照。
豳州周边泾、夏、东秦诸州同样为胡族聚居区,也经历了同样的发展历程。披检孝文帝太和十一年至北魏灭亡间的记载,邻近州郡胡汉各族的反叛起事不断,豳州却近乎世外桃源。(98)魏末席卷关陇各地多年的起兵征战中,战事波及豳州者不止一次,(99)但豳州民众起兵却仅有一次,并“招引陇贼”,围州城多时,却不曾攻下州城,实际规模并不算大。(100)不能不说这里民族关系相对稳定,矛盾比较和缓,与周边州郡适成明显对比。这种局面的形成自然与当地缓慢却成功地推进了羌氐等族的编户化有直接的联系,山累及其前后任,如元燮、穆鑖、毕祖晖等,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史称毕氏“在州日得民情和”。(101)这亦是联系其他史料解读《山公寺碑》得出的一个重要推论。
附录:北魏建义元年白水郡白水县六十人等造像记(编号:傅图10793)
1.大代建〔义〕元年岁次戊申六月丁□〔朔〕廿三日〔亡〕□□□□高社□〔留□〔如〕□华州白水郡白水县〔频〕□秃山北居住相丼〔城〕□□□
2.夫玄〔司〕器静妙兹众相□心〔德〕〔冠〕〔首〕〔郡〕〔望〕□有〔弥〕□□氏〔建〕宗将〔军〕〔随〕□ □和元出□曹□阳之俊至曹晕魏明帝元年〔尔〕为建〔中〕将
3.北像□□□述其奇□□切造相者将至天□之□是 □□相大将军司马□军太原太守□□□领护西羌校尉遭司马大〔将〕篡魏改姓入羌
4.〔包〕主□宗〔兄〕主〔众〕□六十人等通鉴□着〔六〕 〔松〕□□□□□ 咸阳太守□□〔作〕□为曹和〔法〕生〔关〕中□德为忠部尉领护西部统酋□西公忠生〔一〕
5.妙□心〔说〕□□□世兆□□□□〔邑〕 〔阳〕 〔兴〕 〔建〕□□遵奉明□ 郡主簿命和法〔进〕□〔相〕□为□公统□忠生鸠〔儿〕为西部统酋忠生鸠昌忠生
6. □〔为〕□□□□□〔奇〕〔界〕减〔刚〕□珍造石像壹区上〔为〕〔国〕 造〔像〕□盖〔法〕□□□□□为东部统酋兄弟四人为四统酋封□等改为□和〔邻〕□□□
7.主〔而〕令下为七世父母以来及〔酋〕□诸值佛闻法取〔显〕如是 开五面像□和屈各□□以来□□□□□和姓焉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赵立新、郑雅如释读(2007年12月14日)
本文写作得到胡宝国先生启发,初稿草就后得到陈勇先生、黄正建先生教示,日本佐川英治先生、台湾郑雅如小姐、赵立新先生与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沈刚先生的惠助。本文亦曾提交中山大学历史系主办的“地域社会与魏晋南北朝研究学术研讨会”(2008年3月广东珠海),得到张鹤泉等先生的指教,2008年7月15日将本文提交历史研究所第78次中古史研讨会,得到与会学者的批评指教,以及匿名审稿人的指点,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吴荭、张陇宁、尚海啸:《新发现的北魏〈大代持节豳州刺史山公寺碑〉》,《文物》2007年第7期,第89-96页。此前,暨远志、宋文玉亦曾提到该碑,并对题名中的部族问题做过研究,见所著:《北朝豳宁地区部族石窟的分期与思考》,《艺术史研究》第7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50-353页。笔者对碑主山累家世、立寺造碑背景以及题名所见豳州官府民族构成亦略有考察,见侯旭东:《〈大代持节豳州刺史山公寺碑〉所见史事考》,《纪念西安碑林九百二十周年华诞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
②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③周伟洲:《甘肃正宁出土的北周造像题铭考释》,《西北民族史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50-459页。
④参见马长寿:《氐与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此据再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6页;黄烈:《古羌、西羌、东羌和后秦》,《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76-77页。
⑤参见《后汉书》卷87《西羌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74页。
⑥参见马长寿:《氐与羌》,第92-93页;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第89-93页。
⑦《三国志》卷6《董卓传》注引《英雄记》云李傕“北地人”,注引《献帝起居注》侍中杨琦上封事则说“(李)傕边鄙之人,习于夷风”。(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82、184页)
⑧西晋人江统《徙戎论》语,《晋书》卷56《江统传》引,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33页。
⑨参见马长寿:《氐与羌》,第31-39页;《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8页;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第353、360页;蒋福亚:《前秦史》,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11-23页。
⑩参见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383-396页;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9-11、15页。
(11)参见田余庆:《拓跋史探》,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
(12)似乎仅见陈寅恪先生提及此关系对北朝的重要性,见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讲演录》,合肥:黄山书社,1987年,第229、235页;周一良先生在《乞活考》中提到应重视十六国时期的胡族与胡族关系的研究,在《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用很大篇幅讨论了北朝政权对待少数民族问题,但以研究其分布为多,涉及朝廷政策处比较简略,分见《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7-32、147-189页;唐长孺:《魏晋杂胡考》亦略有涉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446页。刘淑芬亦注意到这一缺憾,见所著:《北魏时期的河东蜀薛》,《中国史学》第11卷,东京:中国史学会,2001年,第37页。
(13)北魏镇戍制实际上承十六国“军镇”,唐长孺先生最早注意到此点,见《晋代北境各族“变乱”的性质及五胡政权在中国的统治》,《魏普南北朝史论丛》,第167页;具体研究详参牟发松:《十六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的军镇化》,《晋阳学刊》1985年第6期,第39-47页。
(14)录文参见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12-14、24-25页中插页。
(15)后两碑录文见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1函第4册,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第712-716、721-725页。两碑的基本情况与有关考证,参见秦明智:《北魏泾州二碑考》,《西北史地》1984年第3期,第33-39页。
(16)陈寅恪先生最早注意到护军与胡汉分治的联系,参见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讲演录》,第112-113页;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略有提及,《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72页;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94页;何德章亦指出北魏沿用了十六国以来军政合一的护军制度,见《北魏太和中州郡制改革考释》,《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第30页。有关护军综合研究,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45B影印四版,1997年,第817-835页;冯君实:《魏晋官制中的扩军》,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编:《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济南:齐鲁书社,1991年,第102-118页;吴宏岐:《“护军”制起始时间考辨》,《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165-167页;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燕京学报》新6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35页。关于前后秦等政权护军的专门研究最集中,见町田隆吉:《前秦政權の護軍につぃて——“五胡”時代にぉけゐ諸種族支配の一例》,《歴史にぉける民眾と文化——酒井忠夫先生古稀祝賀纪念論文集》,東京:国書刊行会,1982年,第169-185頁;蒋福亚:《前秦史》,第66-71页;高敏:《十六国时期前秦、后秦的“护军”制》、《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郑州:大象出版社,1998年,第217-231、267-273页;龚元建:《五凉护军考述》,《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第19-23页;张金龙:《十六国“地方”护军制度补正》,原刊《西北史地》1994年第4期,后收入所著:《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96-412页;三崎良章:《看冯翊护军论前秦的民族认识》,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222-227页。
(17)分见《魏书》卷28《奚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83页;《资治通鉴》卷108,晋太元二十一年(396),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3430、3431页;“石育墓志”,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07页。关于石育祖石邃所任辽东护军,周伟洲误做石育的曾祖石瓒,并认为是前燕官职,(参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5页)不确。当从张金龙的推断为北燕,并源自后燕。(参见《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0-401页)
(18)《资治通鉴》卷108,晋太元二十一年,第3430页。
(19)《魏书》卷2《太祖纪》,第27页。据本传,许谦皇始元年卒,当任阳曲护军不久辞世。(《魏书》卷24《许谦传》,第611页)
(20)《水经》卷6《汾水》“汾水出太原汾阳县北管涔山”郦道元注引,陈桥驿校释,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页。
(21)《魏书》卷29《奚普回传》,第702页。
(22)何德章指出北魏初,护军基本集中在河、汾河谷原匈奴族及北魏时山胡、离石胡、西河胡等匈奴族后裔活跃的地区。(参见《北魏太和中州郡制改革考释》,第30页)
(23)《魏书》卷2《太祖纪》,第41页。
(24)详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第819-822页;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8-29页;张金龙:《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7-408页。
(25)《元和郡县图志》卷3“宁州·真宁县”,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5页;宋敏求:《长安志》卷16“醴泉县”,影印经训堂丛书本,《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69页。
(26)如三城护军,见《魏书》卷3《太宗纪》“神瑞元年”,第54页;狄道护军,见《魏书》卷89《酷吏·李洪之传》,第1918页。
(27)《魏书》卷3《太宗纪》“神瑞元年二月”,第54页;卷30《楼伏连传》,第717页。
(28)参见《魏书》卷27《穆崇传附穆罴传》,第666页;卷4上《世祖纪上》“延和三年七月、十月”,第84页;卷106上《地形志上》“汾州”,第2483页,并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第715页。
(29)《魏书》卷94《阉官·孙小传》,第2018页。
(30)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第727-728页。
(31)于省吾:《双剑誃古器物图录》卷下,北京:琉璃厂函雅堂,1940年,第45页;出土地点据柯昌泗:《语石异同评》卷5“买地莂二则”,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62页。
(32)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第714页。
(33)周一良注意到镇戍与对付境内胡人的关系,参见《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53-155、175-176、181-182页。
(34)《魏书》卷51《韩茂传附韩均传》,第1128-1129页。
(35)参见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72页;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1、32页;张金龙:《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3、410-411页。
(36)录文见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12-14页。
(37)参见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6-28页。
(38)《广武将军□产碑》题名中出现了不少郡县属吏,这当与立碑者□产兼任冯翊太守,统领郡县有关,具体题名及分析见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24-278页;町田隆吉推测同一地区不会护军、郡守并置,似不妥,见《前秦政權の護軍につぃて——“五胡”時代にぉける諸種族支配の一例》,第175頁。
(39)这一点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已指出(第34-36页);蒋福亚亦指出此点,参见《前秦史》,第70页;张金龙:《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3页。
(40)参见宁夏固原博物馆:《固原历史文物》,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13-114页。具体研究参见罗新:《跋前秦梁阿广墓志》,《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5-239页。
(41)《宋书》卷98《氐胡·大且渠蒙逊传》“羌之酋豪曰大”,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412页。罗新认为酋大高于部大,可备一说,见《跋前秦梁阿广墓志》,《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第237页。
(42)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17-18页;町田隆吉:《前秦政權の護軍につぃて——“五胡”時代にぉけゐ諸種族支配の一例》,第174頁。
(43)《晋书》卷117《姚兴载记上》,第2978页。
(44)《晋书》卷118《姚兴载记下》,第2997页;卷119《姚泓载记》,第3008页。
(45)《魏书》卷4下《世祖纪下》,第99页。
(46)“皇甫墓志”,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80-81页;对于此事的分析可参见唐长孺:《北魏末期的山胡敕勒起义》,《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0页。
(47)《魏书》卷89《酷吏·李洪之传》,第1919页。
(48)周一良分析了敕勒(高车)与山胡的情况,参见《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51-152、161-162页。
(49)《北史》卷98《蠕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262页。
(50)关于徙民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北魏迁都洛阳前由各地向平城徙民,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胡族,参见前田正名:《平城历史地理学研究》,李凭、孙耀、孙蕾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60-78、329-400、418-453页;十六国北朝时期围绕山西的移民问题,参见安介生:《山西移民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2-178页;其中专门涉及了北朝时期“山胡”在山西地区的活动。(第163-177页)关于迁徙与民族融合的关系,参见周伟洲:《中国中世西北民族关系研究》第6章“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北各族的迁徙与融合”,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此据重印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5-201页。
(51)分布的具体情况参见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47-187页;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82-450页;陈新海:《南北朝时期各民族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分布及汉化程度》,《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年第1期,第41-47页等。关于居住环境变化与汉化的关系,陈文也做了分析,见第48-51页。
(52)参见周伟洲:《敕勒与柔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7-48页。
(53)《魏书》卷30《安同传》,第713页。详见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60-174页。
(54)《魏书》卷51《韩茂传附韩均传》,第1129页;参见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85-396页。
(55)《魏书》卷89《酷吏·李洪之传》,第1919页。
(56)《北史》卷15《魏宗室传·元祯传》,第563-564页;《魏书》卷15《昭成子孙列传·元祯传》,第373页。
(57)认为前秦初年一度实行“胡汉分治”的如蒋福亚:《前秦史》,第66页;认为后秦实行此制的如闫旭梅:《十六国胡汉分治问题试析》,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19页,作者强调的是后秦的营户制;侯文昌:《前秦的民族政策及其影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4年5月,第13-15页,作者强调的是护军制。持否定意见的如郭晓华: 《试论十六国时期胡汉分治的几个问题》,四川大学历史学院硕士论文,2006年4月,第23页,作者认为十六国中后期,黄河流域各民族政权再没有推行胡汉分治。邱久荣则没有提到前后秦存在胡汉分治,却指出胡汉分治实际源于汉代的“属国”及护匈奴中郎将之类设置,参见《十六国的胡汉分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第44-49页。
(58)《魏书》卷2《太祖纪》,第19页。
(59)参见蒋福亚:《前秦史》,第70-71页。
(60)西周灭商后对东土旧族,包括殷遗民的统治即是如此,参见杜正胜:《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41、352-365页。
(61)参见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第331-335页。
(62)如《魏书》卷30《王建传》,太武帝时,并州胡酋田卜谋反。(第711页)同卷《陆真传》,文成帝时初置长蛇镇,“氐豪仇傉檀等反叛,氐民咸应”。(第730页)
(63)有关研究的介绍参见松下憲一:《北魏胡族体制論》,北海道:北海道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10-23頁。他没有提及的研究还有张继昊:《从拓跋到北魏——北魏王朝创建历史的考察》,台北:稻乡出版社,2003年,第272-278页,亦是赞同传统解释。
(64)具体观点的介绍详参松下憲一:《北魏胡族体制論》,第2、9-27頁。
(65)如川本芳昭就据此提出对离散部落的不同解释,见《魏晋南北朝時代の民族問题》,東京:汲古書院,1998年,第143-166頁。松下宪一亦持类似观点,见《北魏胡族体制論》,第29-50頁。
(66)侯旭东:《北魏申洪之墓志考释》,张鹤泉主编:《1-6世纪中国北方社会·民族·边疆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
(67)参见李凭:《北魏平城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9页;田余庆:《拓跋史探》,第62页。
(68)参见马长寿:《乌桓与鲜卑》,第250页;李凭:《北魏平城时代》,第40页。
(69)《晋书》卷117《姚兴载记上》,第2976页。
(70)町田隆吉已经注意到“护军”制度变为郡县制与护军治下种族社会生活方式变化、部落组织解体并成为编户民之间的联系,参见《前秦政權の護軍につぃて——“五胡”時代にぉけゐ諸種族支配の一例》,第182頁,不过,他没有考虑到一定程度上“镇戍”制亦与此进程相联。
(71)《元和郡县图志》卷1“关内道·京兆府·三原县”,“云阳县”,卷2“关内道·京兆府·同官县”,第7、10、29页;《魏书》卷106下《地形志下》“雍州·北地郡·铜官县”,第2609页。
(72)《魏书》卷106下《地形志下》,第2626页。
(73)《魏书》卷4下《世祖纪下》,第100页。
(74)详参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40-41页。
(75)马长寿即认为设立澄城郡及四县直接源于此役,见《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42-44页。
(76)《魏书》卷113《官氏志》,第2975页。
(77)《元和郡县图志》卷3“关内道·宁州·真宁县”,第65页。
(78)何德章:《北魏太和中州郡制改革考释》,第30页。
(79)参见周一良:《北魏镇戍制度考及续考》,《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215页。
(80)《魏书》卷30《尉拨传》,第729页。
(81)目前仅见北魏建义元年(528)六月廿三日白水郡白水县邑义六十人造像题记中出现了羌人“东部统酋”、“西部统酋”题名。(该造像拓片收藏在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录文是由该所郑雅如、赵立新提供的,详见附录)该题记甚残,难得其详。该造像为长安东北居民所造,这里一向是羌族聚居地,自不待言,这种名号若确为北魏末所立,似与魏末关中持续战乱,萧宝夤反叛,朝廷颁布“募格”,发动豪右有关,参见侯旭东:《地方豪右与魏齐政治——从魏末启立州郡到北齐天保七年并省州郡县》,《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57-58页。
(82)《魏书》卷51《皮豹子传附皮喜传》,第1132-1133页。
(83)《魏书》卷19《京兆王传附元遥传》,第445页,时间据校勘记四。
(84)《魏书》卷70《刘藻传》,第1549-1550页。
(85)《北史》卷15《魏诸宗室传·常山王遵子素传》,第566页。
(86)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山邺信都三城”,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07-310页。
(87)《魏书》卷4下《世祖纪下》,第97页。
(88)《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第135页;以上可参见唐长孺:《北魏末期的山胡敕勒起义》,《山居存稿》,第63-64页。
(89)参见唐长孺:《晋代北境“变乱”的性质及五胡政权在中国的统治》,《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64-168页;马长寿:《乌桓与鲜卑》,第216页;周伟洲:《敕勒与柔然》,第58-59页。
(90)《魏书》卷94《阉官·仇洛齐传》;卷110《食货志》,第2014、2851页。
(91)《水经》卷3《河水》“又过土军县西”郦道元注云“县有龙泉……道左山下牧马川上多产名驹骏,同滇池天马”。(第49页)土军即北魏的吐京,说明北魏时此地依然存在畜牧活动。
(92)如《旧唐书》卷1《高祖纪》“武德四年”载“命皇太子总统诸军讨稽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页;参见白翠琴:《魏晋南北朝民族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70-171页。
(93)《周书》卷49《稽胡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897页。
(94)参见周伟洲:《中国中世西北民族关系研究》,第201-212页;朱大渭:《儒家民族观与十六国北朝民族融合及其历史影响》 “十六国北朝民族融合的深远影响”,《六朝史论续编》,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年,第231-245页。
(95)周一良:《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95页;康乐:《从西郊到南郊》,台北:稻禾出版社,1995年,第63、100页;川本芳昭:《魏晋南北朝時代の民族問題》,第143-166頁;吉田愛:《北魏雁臣考》,早稲田大学東洋史懇談会:《史滴》27,2005年12月,第81-117頁。
(96)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读史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19-322页。
(97)参见陈寅恪的论述,见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讲演录》,第235-236页。
(98)太和十七年(493)北地人支酉在长安城北西山起兵,秦雍七州响应;正始三年泾州、秦州反叛,秦州屠各、羌人与泾州屠各亦反;永平二年泾州沙门反,次年秦州沙门与陇西羌人反,延昌四年(515)南秦州氐人反,神龟元年(518)秦州羌、河州羌反,正光二年南秦州氐反,均未记载涉及豳州,至少说明该州无大的动乱。参见张泽咸、朱大渭编:《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及吉田愛:《北魏雁臣考》,表3、4,第109-110頁。
(99)如《魏书》卷9《肃宗纪》“正光五年十月”“胡琛遣其将宿勤明达寇豳、夏、北华三州”;“孝昌三年(527)正月”,“贼帅叱干骐麟入据豳州”,第238、246页。唐长孺先生指出此二人是二夏、豳、华的胡人起义军首领,而他们所率恐亦是二夏、豳、华的胡人及其他少数族人。(参见《北魏末期的山胡敕勒起义》,《山居存稿》,第81-82页)后半句推论恐难凭信。
(100)正光五年豳州民变,见《魏书》卷61《毕众敬传附毕祖晖传》,第1363页。
(101)《魏书》卷19下《元燮传》、卷27《穆鑖传》及卷61《毕众敬传附毕祖晖传》,前两人宣武帝时出任豳州刺史,但治绩无闻。(第518、677、1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