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_义利观论文

论“正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_义利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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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问题,不仅属于伦理学的范围,而且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不仅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上争辩不休,而且在当代中国仍应予以重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义利问题的看法,关系到为社会确立什么样的价值导向,而这直接体现着一定社会的性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的科学义利观,需要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加以正确引导,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一、义利关系问题至今不可回避

我们应当站在历史观的高度来考察义利问题。人类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以后,便萌发了对义利的追求。只要存在着人类社会,就会始终存在道义和功利、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及其相互关系。如何看待二者关系,并据此形成何种价值准则和价值导向,是一切社会发展过程中无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义利问题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必然形成内容各异的义利观。所以,它是一个常议常新的问题。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义”和“利”均涵义颇多。一般说来,利泛指利益或功利,而与义相对应;义与“宜”相通,泛指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或道义,也可指道义所要求维护的公共利益。在我国历史上,曾有过经久不衰的“义利之辩”,它始于先秦时代的百家争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最儒家的义利观。儒家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体现出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而这适应了自汉代以后重新确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封建国家的需要。在中国历史上,当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封建统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时,封建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的、民族的整体利益相符合。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传统义利观所昭示的整体精神,则体现为一种崇尚道义、深沉博大的民族精神。与这种精神的熏陶有关,中华民族涌现出众多大义凛然、舍生取义的仁人志士,而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则形成了守义重情、礼让敦厚的民风习俗,这反映了传统义利观中也有着一定的积极的方面。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过去一个时期,在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曾一度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结果脱离了群众,抑制了许多劳动者的积极性。当前既然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不讲求功利,不可不注重个人的能力、作用和利益。这种变化,有助于为经济和社会生活注入生机,也会促使人们观念上的更新。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少数人却走向另一极端,转而信奉西方资产阶级的某种功利主义观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有利则干,无利则罢,将个人利益至上视为“人生真谛”。目前有些人对义利问题的认识相当活跃但却比较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上的消极现象。这里应当强调,我们所要建立和完善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是同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够实现人民群众中的局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这就为人们正确对待和解决义利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特定的性质,超越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局限,有助于我们形成科学的义利观。

历史表明,人们的义利观,不仅要受到每个社会根本制度的制约,而且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要受到不同的具体管理体制的影响。面对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义利问题的再次提出,可谓适时而至。

二、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这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义利观所作出的最为科学的概括。党的十五大报告一方面强调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保证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一方面重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收入,这也显示了在价值导向上要体现义利的结合和统一。那么,怎样才能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呢?

第一,正视物质利益在社会进程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从唯物史观看来,利先于义而生成,它是一种基础性的存在,因为人们只有首先满足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才能从事其他活动。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突破了贯义贱利乃至存义去利的传统价值标准,认为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困,保证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生活得到改善,保证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其中包括使他们中的个人获得自己应有的实际利益。

为了切实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必须确认这种利益的合法性,鼓励每个公民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中国传统社会重伦理轻法治,即使制定了一些法律,也谈不上用来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确立公民的法治意识。从法律的角度看,义和利,表现为明文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个人的利益是否正当,应该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合法收入要受到保护,而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就是允许的。同时,在现阶段复杂的个人收入分配结构中,某些并非通过按劳分配取得收入的活动,如凭借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只要合乎现行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总之,每个公民在法律规范的条件下获取的合法利益,都要受到尊重。但也应看到,当前在某些企业,特别是在某些私营和外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职工作为分散的个体,往往居于劣势地位,力量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把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应有之义。

儒家重义,是为了维护某种“共同利益”,但在封建社会中,这种“共同利益”只能是作为阶级整体的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则被视为“贱利”。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人民是生产资料和国家政权的主人,因而,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能够成为整个社会最高的价值目标。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造福于民。我们确立市场经济观念,提倡竞争,讲求效率,鼓励先进,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都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达到人民群众共同富裕。如果发展市场经济以放弃社会主义理想,造成两极分化为代价,即使市场经济能够发展起来,对广大人民群众也毫无价值可言。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义,最重要的就是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国家是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我们应当从政治的高度看待义利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为行动指南,以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以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为群众基础,能够以其集中化的公共权力和自觉的活动,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吻合的,对二者的维护都属于社会主义义利观中义的内容,都是崇高的价值追求。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结合,只有借助国家对人民群众中的个别意志、愿望、需要和利益进行正确的集中才能形成;同时国家对社会负有引导之责,因而,在表述上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相提并论时,把国家利益放在前面较为适宜。我们不可忽视社会主义义利观所具有的政治内容,应当认真解决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所讲到的“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的问题。

第三,提倡在不同的利益追求发生矛盾时,作出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价值选择,强调国家、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利是一种既具有基础性,又具有局限性的存在,人们应当有超乎单纯功利之上的追求,将义置于更高的地位。如果单纯逐利,不讲道义,就会导致私欲扩张、急功近利、恶性竞争、损害整体利益等弊端。即使个人的利益需求是正当合理的,由于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有时也未必能够得遂所愿。一旦不同的利益追求发生矛盾,社会主义义利观提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自觉地使个人的、局部的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这是人们应有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评判和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准绳。人们要生存而又不能苟活,要发展而又不能纵欲,这就应当以道义来引导和约束广大社会成员的活动,提高其精神境界,促使其循义而行。弃义取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也无个人正当利益可言。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在人民群众内部,虽然存在着利益差别,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又是他们中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之所在。在个人利益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关系上,有时可能产生矛盾,但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这种统一,要通过为人民服务的途径来实现。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分工细密的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这要求每个从业人员敬业尽责,通过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来获取自己应得之利。从另一方面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是在每个人的努力奋斗中实现的。由此可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坚持为人民服务,并以此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这便是义和利的统一。结论很清楚,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并不妨碍反而更有助于对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尊重”,二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社会主义义利观蕴含的基本的价值导向,定位于为人民服务过程中的义利统一之中。

我国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不是古代儒家义利观的复归,也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伦理规范的沿袭,更不是西方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的照搬,而是由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独创的、富于民族特色和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型义利观。这种义利观是运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考察义利问题的结晶,它的形成将使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导向更为合理和明晰。

三、重视“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对于社会的积极效应

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既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而又不局限于此,它所体现的导向作用,可以辐射到经济、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社会领域。这种义利观具有鲜明的特点,它避免了把义和利对立起来、片面重义或重利的单一性,强调二者必须有机结合,不可偏执一端。上述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能够引导人们把有关事物作为系统整体来看待,在社会生活中一系列与义利有关的问题上,其中包括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个人和集体、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富和共富、发展和稳定、活力和秩序、权利和义务、现实和理想等关系问题上,实现其两个侧面的高度统一,防止简单地选择某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造成社会的畸形发展。义利统一的科学价值观,能够以其概括性和指导性,总揽统驭许多具体社会领域的行为规范,从而呈现出一种整体效应,形成普照社会的理性之光。这种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作用于社会,将在如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党和政府正在带领人民群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奋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必然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具体说来,可区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其一,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合法利益,必须打破平庸守常状态,勇于竞争,勤于劳作,善于经营,提高效率,多作贡献,从而在微观经济运行中产生出一种直接的动力;其二,为了达到共同富裕,广大劳动者在反映其共同利益的先进的精神和道德力量的激励下,万众一心,彼此协作,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这种能动力量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动力。社会主义义利观既肯定每个公民依法谋利求功的行为,又坚持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首要地位。这种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合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生活充盈着蓬勃生机。

二是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人民团结,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序。中华民族具有强韧不衰的凝聚力,这同崇尚道义、重视公利、追求和谐、弘扬整体精神的传统义利观中的积极影响有着一定的关系。社会主义义利观不仅充分尊重个人合法利益,而且强调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这种导向能够为众多社会成员千差万别的利益追求,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从而使人们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性。这有助于造就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政治稳定和人民团结。就政治稳定本身而言,它同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人民的民主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一样,也属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范围。没有稳定,就不能实现国家和人民其他方面的利益,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3页)这里需要注意,为了实现政治稳定和人民团结,在坚持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同时,决不可忽视对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尊重。如果舍弃后者,也会导致人心不稳,削弱社会内部的凝聚力。

三是有利于完善国家的制度建设,优化利益调整中的政策取向。我国现阶段所要树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既适应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管理体制,又能促使这些制度乃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国家、人民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相统一的义利观的形成,将能够产生一种感召力,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等政治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要求各方面的制度能够从总体上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和个人正当利益,保障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和惩罚谋求不义之财等违法行为,这有利于整个制度建设。还应看到,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市场竞争是无情的,优胜劣汰的现象不可避免,而社会应是有情的,必须接受和保护弱者、贫者和残者。以整体利益为重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能够积极影响政府的施政行为,促使政府制定和运用相应的政策及措施,合理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产业之间过大的利益差别,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坚持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搞好公共文化设施,从而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上述价值导向,对政府的治国方略和施政目标,特别是对利益调整中的政策取向,能够起到必要的规范和优化作用。

四是有利于引导全民族提高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义利问题的看法,不仅会深刻地影响治国之道,而且同全民族每个成员息息相关。实施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晓以大义,有助于人们把视野投向社会,增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感,理解和接受集体主义原则,增强依法律己的意识,确立知识的社会价值,逐步改进自身的素质。无论是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追求,还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更好实现,都会促使人们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使社会主义义利观作用于社会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划分层次,区别对象,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共产党员等先进分子,应当在坚持义利统一的过程中,努力达到对社会无私奉献、为人民竭诚服务的境界,并以此引导带领广大社会成员逐步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决定着该民族的命运和在世界中的地位,社会发展的全面性最终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对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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