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建立和完善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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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并要逐步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和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提出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本文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用人失察、失误的内涵及其表现

所谓用人,就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行为过程。目前,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失察失误行为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不仅存在,而且较为突出,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

1、失察的内涵及其表现

(1)用人失察的内涵。失察就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或考察人员对考察对象了解不深入,考察不全面,评价不准确,给党委(党组)提供了错误的、虚假的、片面的信息和情况,直接导致用人失误的行为。失察的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考察人员。用人失察可以分为主观失察和客观失察。

(2)主观失察及其表现。主观失察,有两种情况,一是故意失察,二是过失失察。故意失察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指考察人员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考察干部,擅自变更考察方案,不按规定程序工作,随意减少程序,缩小谈话范围,对考察对象的错误缺点采取避重就轻,故意夸大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资格条件等。二是考察预告后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故意不做调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三是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或馈赠、向考察对象泄露干部考察情况或向有关当事人通风报信、封官许愿;篡改谈话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四是坚持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过失失察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考察方案制定得不周密,考察范围的划定不合适,忽视了一些应了解到也能了解到的问题,因而未能准确掌握真实情况;二是对考察对象的档案和有关材料审核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要问题;三是由于谈话考察的方法简单,导致知情人未能将情况和盘托出;四是在撰写考察报告或汇报考察情况时,由于疏忽大意或主观认为不影响任用而未将群众反映被考察者的情况如实汇报。

(3)客观失察及其表现。客观失察是指由于知情人有意隐瞒或因客观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制约,组织部门或考察人员虽然坚持原则、按照程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也未能了解到被考察者的全部情况。客观失察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一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干部违法违纪的隐蔽性,使考察者没有从被考察者的外在行为表现直接把握其本质特征,考察中未能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由于考察时间地点、考察方式方法、考察人员素质及考察工作的物质条件等局限性,在考察期间未能对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八小时以外进行细致了解,未发现存在的重要问题;三是由于职务岗位需求的特殊性、被考察对象现任岗位与拟任岗位职务要求能力素质的差异性和考察人员知识的有限性,使考察工作未能对被考察者原工作岗位的政绩,尤其是适应履行新职务的能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或鉴定。

2、用人失误的内涵及其表现

用人失误,就是任用了有严重错误,或基本上没有履行职务能力的人,给党和国家的事业、人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甚至恶劣影响。

(1)从动机上看,用人失误可以分为主观失误和客观失误。

主观失误是指用人主体明知任用对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原则、资格、条件、程序而坚持任用,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主观失误有如下六种表现:一是搞庸俗关系学的人得到了任用。任用干部搞任人唯亲,以人划线,搞小圈子。讲关系,不讲条件,讲私情,不讲党性,凭个人亲疏、好恶用人。二是买官卖官的人得到了任用。任用干部搞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使送钱、送物、宴请等手段谋宫的人得到了任用。三是思想素质不好的人得到了任用。一些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干部任用干部大搞“家长制”、“一言堂”,不顾群众的反映,坚持把思想素质不好、文化水平不高、群众意见大的人任用。四是把民意失真的人任用。当前一些政绩平平、工作能力不强,但善于拉票的人经常能得到任用。五是把造假的人任用。任用干部把搞假政绩、假学历、假年龄、假简历进行骗官的人任用。六是把有问题的人任用。明知预先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却置之不理予以任用。

客观失误是指用人主体,从主观上讲没有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或有关原则和规定的故意,出发点也是想把人选准用好,但由于思想观念、用人标准、识人办法、班子配备等方法不正确或不科学,客观上造成用人不当。客观失误主要有五种表现:一是“蜀中无将”。由于干部总量不足,或者后备干部储备不充分,或者干部队伍出现结构性矛盾,使得选拔干部捉襟见肘,不得不降格以求,矮子里面拔将军。二是良莠不分。由于选人的方法陈旧,不能对人才进行准确科学的判断,可能出现弃优用劣的情况。三是平衡照顾。受传统观念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不仅干部本人希望得到照顾,而且社会氛围也倾向于缩小同等条件者之间的差距。决策者有的是乐于搞平衡,有的是由于受从众心理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四是近水楼台。由于地理因素、工作关系等原因,少数干部与决策者接触较多,因而被发现和选用的概率明显高于其他同志。如领导身边的干部、领导驻点单位的干部等。五是能力迁移。选人用人中经常容易出现的失误,就是以为某个岗位上干得好,就一定能够在其他岗位上也同样干得好。

(2)从任用结果上看,用人失误分带“病”加冕、用其所庸和用其所短。带“病”加冕,就是有些领导干部,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明知一些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坚持要将这样的人提拔。如我省原运城地区的刘海勤、绛县的姚晓红、汾西的孟永明的提拔就极为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用其所庸,是指由于用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提拔的人没有履行职务、驾驭局面、处理复杂问题和创新的能力,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德才兼备是党选用干部的一贯原则和标准,把“靠得住、有本事”的人选拔上来是党的事业所需。但一些领导干部,选任干部时,出于这样那样的动机,愿意选听话的人,选所谓“老实”但能力不强的人,而不考虑党的事业和群众、单位的整体利益。

用其所短,是指使用干部时不是用其所长,反而用其所短。熟悉工业的管了农业,熟悉金融的管了卫生,科研型人才搞了管理,领导班子中同类项多,结构不合理,效能不突出,不能发挥班子整体的作用。

3、失察与失误的关系

选任干部是一个系统工程,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是正确决策的基础性工作。如果不能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决策。因此说,失察是导致失误的必要条件。失察必然导致失误,但在用人过程中,推荐环节、决策环节都很重要,形成失误的原因也很复杂,因此,用人失误并非都由失察所致。

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原因分析

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认识观念问题,又有客观基础环境问题;既有体制机制问题,又有方法制度问题;既有干部的素质问题,又有干部工作具有太多复杂性的问题;既有共性问题,又有个性问题;既有部门问题,又有主要责任人,特别是“一把手”的问题;既有不正之风甚至用人腐败问题,又有识人不准的问题等。

1、首要原因是思想认识落后,责任意识不强,甚至存在着极端个人主义

选拔大批“靠得住、有本事”的领导干部,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业兴旺发达的大事。我们是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选人用人。制度靠人来执行,组织由人来组成,而人的行为靠思想来支配。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党性是强的,在选人用人上出以公心,能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标准选拔任用干部。但当前确有一些领导干部选人用人的思想认识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观念陈旧。选人用人观念不能与时俱进,缺乏现代意识,缺乏改革的精神,重资历不重能力,重经验不重创新,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二是责任意识不强。选人用人不尽心不尽力,选好选坏,满不在乎,感到自己没有责任。三是动机不纯。在有些地方或部门,少数领导干部由于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心灵深处存在着极端个人主义,为私利选人,为帮派用人,编织关系网,意图十分明确。个别主要领导干部,权力不受制约,独断专行,大搞“一言堂”,选人用人实际上成了“一把手”工程,组织人事部门成了主要领导实现人事意图的承办单位,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更不能真正落实,监督权就更谈不上。事实证明,许多用人失察失误后面,隐藏着巨大的腐败,隐藏着具体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和权利交易。

2、基础原因是好人主义盛行,不良风气作祟

近些年,在有些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中,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好人主义盛行,不良风气作祟,具体表现在:一是滥送人情。对错误的东西听之任之,一些党员干部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推荐干部谁打招呼推荐谁,谁给好处推荐谁,投“感情票”、“人情票”、“违心票”;在干部考察中,多数人不愿意说问题、谈缺点,要说也是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的细枝末节,如性格急躁、说话随便等。理由是怕影响这个干部的前程,尽量帮其隐瞒缺点、不足甚至问题,考察人员尽量把考察材料好处写足,甚至还想求得被考察者的回报;研究干部的会议,领导成员展不开讨论,不讲真言,要么不讲话,要么尽讲好话,遇事看来头,表态找背景,绝大多数情况是“一致同意”。二是怕得罪人。因为越是有严重问题的人,往往越是有一定权势和能量,不少人都有好人主义思想,尽可能不得罪人,怕遭打击报复,尽量三缄其口,远离是非。一些群众尽量不捅“马蜂窝”,以为组织已经定为考察对象,说好说坏一个样。领导干部为了不得罪人,简单地以票取人,复杂的干部工作变成了简单的算术加减法。这就使得好人主义越来越泛滥。三是拉票现象严重。一些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的人很善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套实用主义哲学,平时点头哈腰,关键时刻重点“攻关”。一听到组织部门来人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就忙于请客送礼,说情拉票。

3、根本原因是制度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民主集中制得不到贯彻

从任用干部的过程和参与选人的组织和个人看,一方面是制度不完善,任用干部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没有建立选任干部工作责任制及相关制度,即民主推荐制度、考察制度、决策制度等,推荐组织、推荐人,考察部门、考察人,各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在干部任用工作中的责任不明确,权力不具体,因此,出了问题难以追究。当前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实际上普遍存在着两个失真,即民主推荐失真和考察失真。决策中简单地以票取人,直接导致了选人用人决策失误,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选人用人中的恶性循环,如在干部考察工作中,由于考察组责权不明确,民主推荐、考察谈话只是例行公事,群众一看考察组这种工作态度,就以为自己提供了真实情况也引不起重视,于是该反映的不反映了,该说的话不说了。有时考察组也能听到个别群众反映的问题,但认为只是个别人可能出于个人恩怨、成见而乘机泄私愤,考察组没有被授权调查落实考察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的权力,也无法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是民主集中制得不到贯彻。在当前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党组织,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即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有些地方甚至受到了严重践踏。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一些领导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容不得半点不同意见,常委(党组)会上常委(成员)们不能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广泛开展讨论,会议的情况不能保守秘密,分工合作、集体领导变成了一人负责,一人领导。王虎林任长治县委书记的后期,一年内基本不开常委会,开常委会就是研究干部,研究干部就是“一致同意”,半天时间就要决定上百干部的任免。这样就形成了干部考察走过场,该走的程序都走了,结果是不该用的人被用了。

4、关键原因是贯彻《条例》不力,查处力度不够

1995年中央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用工作,充分发扬民主,避免用人失察失误起了重要作用。贯彻《条例》总体情况是好的,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但一些地方在贯彻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实用主义。少数领导干部对贯彻《条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就不执行,不熟悉的人执行得就严格,熟悉的人执行得就不严格,搞双重标准。二是形式主义。推荐归推荐,考察归考察,反映归反映,调查归调查,任用归任用,“显规则”不如“潜规则”,任用干部完全按个别领导干部的意图,履行程序成了走程序。三是教条主义。贯彻《条例》不结合本地实际,不全面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四是查处不力。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查处不认真、不严肃,碍于人情,囿于面子,重选择,轻监督;重调查,轻处理;重程序纠正,轻对责任人的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5、直接原因是考察方式方法落后陈旧,缺乏科学性

现在我们考察干部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个别谈话,当然也查资料、看档案、搞测评等,但总体上还属于传统的、粗放式的干部考察方法,没有一套完善的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体系和方法,并缺乏经常性和科学性。如果在社会风气尚好的年代还可行,但在党风、社会风气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在好人主义盛行和存在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现象的条件下,这些方法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比如,找人谈话,由于好人主义作祟,一些人不愿说真话;采用素质测评办法,有人又“拉票”;采用行为调查方法,一些人不敢提供真实情况;采取辩证分析方法,有的考察人员受掌握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分析能力较差等条件限制,同样得不出正确结论。所以,这些年来,尽管各地探索的干部考察新方法不少,但客观效果总是不能尽如人意,尤其是对政治素质、实绩和廉洁自律的考察,总显得不得法,事倍功半。加之由于没有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考察队伍,个别考察人员还在考察过程中搞营私舞弊,捞取好处,先入为主,这就使得考察工作难以避免片面性。

三、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建议

1、增强责任意识

要有效地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避免用人失察失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是基础。要在广大干部中,特别是在县处以上干部中,一是要加强责任教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教育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用人观,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并利用近年来领导干部在用人失察失误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反面教育,增强警醒意识。二是强化《干部任用条例》意识。《条例》是我们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规章制度,是党规党法,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树立《条例》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办事,这就要求选人用人,一要坚持原则,二要严格执行标准,三要严格履行程序,四要严格遵守纪律,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2、建立责任制度

在选任干部工作过程中,明确责任主体是建立责任制度的前提。其主要的责任主体有五个:即推荐人和推荐组织,考察组,组织(人事)部门,决策机构,“一把手”。应建立以下制度。

(1)实行推荐责任制,保证推荐的准确性,防止推荐失真。其职责与要求是:一是强化下级组织推荐的责任。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必须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规定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认真填写《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表》,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如果被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明知有问题仍坚持推荐,承担推荐责任。三是强化参与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参与推荐的同志要端正推荐的动机目的,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程序,了解被推荐人的情况,按照干部条件、资格和任职要求公正推荐。不得夹带个人感情,更不能弄虚作假,欺骗党组织。四是建立民意档案。民意档案包括年度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三讲”、“学教”活动测评以及群众平时的反映等。在推荐工作中,要构建讲真话的机制,坚持多元获取民意。

(2)实行考察责任制,保证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价的公正性,防止考察失实。一要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考察工作组长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按照考察方案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重点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需要调查的事项必须调查清楚,要形成署名考察材料,如实向组织部汇报,要对提出任用建议客观性、公正性和考察对象的真实性负责。二要明确谈话人的责任。规定谈话人必须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如实提供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事后证明提供了虚假情况的,要承担责任。三要实行考察预告制。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前,坚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察组成员、考察任务、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情况,把考察工作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四要严肃考察纪律。

(3)实行决策责任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正确性,防止个人说了算。要求党委(党组)对干部任用程序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必须明确,任用干部的主体就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是核心,对全部任用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与要求是:组织召开常委会、全委会,听取对候选人的考察情况和任用建议,组织班子成员或委员进行认真讨论;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和掌握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对任用意见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特别是要强化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建设,这对选好用好干部具有重要意义。

3、创新考察方法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干部考察的方法,即“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干部考察采用的是综合方法,我们根据《条例》关于对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的规定,按照3:3:2:5:2的权重赋分(总权数15),构建了一套干部考评内容体系,对五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分解,对每个小项都赋以适当的分数,进行定量考核。并将定量的考核结果定性化,按照“切块分段”的办法,将所有被考核人员的评价得分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进行分别汇总。

4、加大追究力度

对违规问题进行严格的追究是制度落实的保证。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对象既包括班子,又包括个人;失察失误的鉴定及追究确认的主体是上一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其受理举报,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职能部门是各级纪委和组织部的干部监督部门。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谈话诫勉、调整工作岗位、纠正错误决定、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失察失误责任重主观故意。追究的程序是组织部监督部门或党委纪检部门收到举报后,报有关领导批准进行立项调查,调查属实的报党委(党组)确认后,由组织部门下达纠正意见书,并由纪检部门进行审理,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为从根本上解决责任不明确、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应建立选任干部全程实录制度:即党组织推荐干部会议记录制度;考察组记录制度;组织部部务会议记录制度;书记办公会议记录制度;常委会、全委会记录制度。按照《条例》的要求,要尽快建立组织部门与纠风执法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定期研究问题,共同查处违规行为,并将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5、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从根本上避免用人失察失误,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扩大民主是根本之举。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才队伍建设两个《纲要》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两个科学机制”为目标,紧紧扭住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三个环节(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三个重点(增强活力、激发动力、强化责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推荐、考察对象预告、考察预告、差额考察、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任前公示、任职试用制、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轮岗、任职回避、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等十五项制度;积极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监督责任制、监督联系会议制和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等七项制度。突破难点,疏通出口,在干部实绩考核、“能下”的问题上取得突破,特别是要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鼓励人才自荐,建立人才资源库,扩大公选,探索竞选、群众罢免的方法,这样既可使一些德才兼备的干部及时得到重用,发挥才干,又可净化社会风气,从根本上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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