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可选择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可选择论文,国有经济论文,外资并购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深化国企改革过程中,引进外资购并国有中小企业,将会大大加快国有企业 改组、改造的步伐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要继续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要“抓大放小”,在培育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大集团的 同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国有中小企业。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首先要明确企业规模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概念,而不是某个省、 市甚至是县范围内的概念;此外,要明确中型企业也是在放开之列。关于大中小企业的划分 ,1999年4月13日的《经济参考报》明确了按照资产规模和销售额划分的大中小型企业的标 准。即:资产规模和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为大型企业,在5000万元与5亿元之间的为中 型企业,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在我国近30万家国有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占总数的 98%以上,在中小企业就业的人数占75%以上。因此,搞活中小企业的任务是十分巨大的。
国有中小型企业不但数量巨大,而且基本上都分布在一系列竞争性行业之中,亏损、经营 困难的企业较多。由于地方财政拮据,对国有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较少 ,导致这些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匮乏,生产技术设备落后,加上经营机制僵 化,企业冗员过多,造成生产效率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这 些国有的中小企业非但没有体现出小企业“船小好掉头”、经营灵活等特点,反而无法实现 经 营体制的转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大量的亏损。据统计,1996年,全国国有大型 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为571.10亿元,而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则分别亏损77.54亿元和80.92亿 元。不仅如此,许多国有中小企业的负债率很高,资不抵债的现象很普遍,在缺乏国有资金 注入的情况下,如果不引入外来资金对其实施改造则企业只能继续亏损经营或停工待产甚至 倒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大量工人下岗,产生许多社会问题。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使国 有资本从竞争型领域中退出,不是简单的“一退了之”,必须在退出的同时解决中小企业存 在的资金短缺、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其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活 力的细胞。由此可见,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任务异常繁重。
(一)引入外资参与并购市场可以为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提供接盘力量
要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实行“国退民 进”,关键是在国有资本退出后有能够接盘的力量。就国内资本而言,目前其接盘能力有限 。这个接盘能力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首先是资本能力问题。虽然我国现在有超过6万 亿元的居民储蓄,资本总量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但由于资本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真正能利用 证券市场、产权市场进行筹资的企业数量很少。被寄予厚望的国内私营企业则规模普遍偏小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资本拥有者的经营能力问题。经营能力实际上是企业的资本运用 能力。在可利用的资本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经营能力越强,则单位数量的资本所能承载的市 场压力越大,产生的利润越高。从经营能力而言,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实际上是“局部能力 缺失”。如许多企业只注重有形的资本,而忽视品牌、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等无形资本,从 而导致企业的观念贫困,缺乏创新意识,已有资本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倘若仅有资 本 能力,而缺乏经营能力,即使实现了国有资本的顺利退出,接盘者也无法保护所接受企业能 够正常运营,达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相对说来,引入外国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的并购, 可以成体系地为国企改造提供接盘力量。
首先,开放外资进入中小企业的并购市场可以扩大引资渠道,提高利用外资的能力,解决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本不足的矛盾。目前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已经从跨国创建为 主转变为跨国并购为主。我国为吸引外商投资,对于外商新设企业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政策, 如“两免三减”等。但目前优惠政策对外商的吸引力正在逐渐丧失,外商更看重的是工作效 率、法制环境以及国民待遇等问题。伴随我国加入WTO步伐,如何顺应世界潮流,引入国际 惯例,开放外资并购市场,显得越来越迫切。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吸引外资呈下降趋势,以上 海为例,1999年外商投资实到金额为30.5亿美元,与1998年相比下降了约16%,项目的平均 规 模仅为250万美元。
顺应跨国投资方式转变的潮流,鼓励外商以并购方式来参与中国企业的改革,可以拓展吸 引外资的渠道,提高外资的吸收利用效率,同时解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本量不足的 矛盾,为国有资产存量保值作贡献。
其次,可以较好地解决国有资本经营能力不足的问题。就经营能力而言,国外资本,尤其 是发达国家的资本,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吸引外资并购中国的中小企业,可以较好地解决 国有资本经营能力不足的问题,从而在国有资本实现退出的同时,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适应 能 力,达到“搞活”的目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经验,市场开发能力 以及开拓进取的企业文化。通过并购国有中小企业,可以使国内企业较迅速地从原有的僵化 性经营模式中转变过来,重组企业内部资源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同外部市场的关系,提高企 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以兼并收购方式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除了为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提供接盘力量之 外,还具有以下的积极作用
首先可以配合WTO问题的解决,引入国际通行的并购规则与惯例,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 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同时起到部分抵制进口产品冲击的作用。中国入世在即。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后,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市场中去,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要提高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有没有作好准备,外资都将会更多地以 兼并收购方式来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而目前我们的资本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对通过并购 方式吸引外资还缺乏法律上、制度上的准备。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同时借放开搞活国 有中小企业的时机,通过鼓励外资参与中小企业的并购,可以引入国际通行的并购规则与惯 例,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资本市场逐步同国际接轨。此外,跨国 公司并购中方企业的目的基本上是利用已有的企业来增加某种产品的生产能力,提高在中国 市场上的占有率。这样,在并购国内企业成功后,跨国公司一般不会再进口已有投资项目的 同类产品,而且会对这些产品的进口形成较大的抗衡力量,从而起到部分抵制入世后大量国 外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的作用。
另外,通过引进国外资本作为“增量”因素,推动盘活既有的国有资本存量,可以减少重 复 建设,有利于迅速提升中小企业的资本能力、营销能力、技术能力,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 升级。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有中小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严重,造成结构性过 剩。企业的重复建设还使中小企业的关联度低,“小而全”多,企业间缺乏社会化、专业化 的分工协作。通过引入外资并购国有的中小企业,可以打破地方之间的条块分割,减少重复 建设,提高企业间的分工协作水平,加快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
诚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引入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如外资对某些行业和 产品的垄断,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垄断会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和社会 福利的损失。垄断问题的解决主要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市场的成熟度来进行。
二、外资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现状分析
(一)外资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基本状况:渠道、主体及结构
1.并购的渠道与方式
在证券市场方面,由于中国尚不允许外资直接进入A股市场,因此外资只能通过B股市场进 行并购投资。如福特公司购买了江铃汽车公司1364.28万股B股,出资额为4000万美元,相当 于江铃公司注册股本的20%。由此,福特公司委派人员进入江铃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管 理。但由于各种原因,外资利用B股进行的并购也并不活跃。
由于证券市场的限制,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更多地是通过协议的方式,以及通过企业产权市 场来收购中方企业的部分或整体资产,从而达到控股的目的。协议并购的案例如香港中策投 资股份公司收购控股国内杭州、泉州及大连等地的上百家国有企业;美国的柯达公司收购国 有的汕头公元感光材料总公司及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方面,近 年来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各类、各级产权交易市场近200家,为企业的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 务。以上海为例,1994年4月上海成立了城乡产权交易所,1996年3月重组为上海产权交易所 。从1994年4月到1999年底,经上海产权交易所成交的外商和外资企业并购案例共计98宗, 交易金额为7.29亿元人民币。进入2000年,外资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的并购活动呈现出活跃 状态,2000年1~8月份,累计成交的外商并购中方企业的案例达到20宗,成交金额为1.7亿 元人民币。
外资进行并购的另一种方式是在合资企业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稀释中方股权, 以达到控股企业的目的。如中德合资的上海汉高化学品有限公司。成立时双方各占50%的股 份。由于企业连年亏损,中方投资者难以支撑下去,于是汉高公司乘机收购了中方50%股份 的35%股份,使德方股份达到85%,完全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并购的主体
从并购的主体来看,参与并购的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外资本直接在中国并购 企业。这一类外资较少。前述柯达并购案例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外资通过其在国内已设立的 独资、合资企业来实行重组、并购。这是目前在国内参与并购的主要外资形式。外资在国内 建立了合资或独资企业之后,由于业务发展等原因,需要增加在中国的投资。若通过再设立 企业的方式来追加投资,则会面临设立周期过长、手续复杂等问题,往往耽搁了市场时机。 这时通过并购的方式来增加投资则避免上述问题,可以利用被并购企业的原有生产能力及市 场,迅速扩大生产,占领市场,约90%的外资并购案例属于这种类型。
3.并购主体的地区分布结构以及并购的行业分布结构
窥一斑可见全豹。我们现在利用上海产权交易所的资料作一分析。1996年3月以来,在外商 和外资企业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收购中方企业产权的43宗交易中,外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有 27宗,占62.79%;来自日本、东南亚地区的有12宗,占27.91%;而来自欧美地区的仅有4宗 ,占9.3%。这当然同我国利用的外资主要来源于亚洲特别是东亚地区有关。但也说明,在企 业的跨国并购中,文化、道德观念的相似性会起到很大的影响。从行业结构来看,外商和外 资并购的行业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的加工制造业。其中机械、机电制造业占27.91%,纺织服 装业占16.28%,食品加工业占9.3%,而属于高新技术的计算机业和通讯业各占4.65%,经贸 业等第三产业的比例更低。这表明,外商和外资企业在并购中,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这与 同时期中,国际并购活动主要集中于金融、保险、通讯等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了鲜明 的对比。
(二)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并购的有益经验
1.以并购方式吸引外商投资,只要并购进行顺利,不但可以盘活存量资产,而且还可以带 来新的增量投资。中方出让企业产权后获得现金,盘活了存量资产。而外商收购企业后,为 尽快使企业纳入生产轨道,一般要对原企业进行改造,如更新设备,采取新技术等,这就需 要 追加投资。连同新企业开工后注入的流动资金,通常带来的增量资金要达到收购资金的一倍 以上。如我国台湾独资的千钰实业股份公司1997年4月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出资400万元人民 币收购了上海松江车墩毛毯厂,从收购、调整到搬迁、组建独资企业上海千钰五金电器有限 公司,再到设备调试,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就生产出新产品,全部返销台湾母公司。台商 对此相当满意,在收购费用400万元的基础上又追加投资200万元,另由台商负责解决每月生 产流动资金的投入。在另一个并购案例中,台湾明冠造机企业有限公司出资240万元人民币 收购了南翔阀门厂的企业产权。收购成功后,又添置设备,新建厂房,追加投入资金为原收 购费用的2倍,此外还注入生产流动资金。
2.并购双方务实、合作的态度对于解决因国情或观念、体制差异而产生的棘手问题非常重 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并购,由于双方的国情、立场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处理涉及双方 利益的许多棘手问题时难免产生大的分歧。例如在处理被并购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上,中方 往往会要求外方留用大部分企业员工或以安置富余人员为由漫天要价。若外方不了解中国的 国情,一味强调由劳动力市场来解决富余人员安置问题,则难免会陷入僵局,延迟并购的进 行。这时,双方只有本着务实、合作的态度来加强沟通合作,而不是相互推诿,甩包袱,才 能共同处理好这个问题。这方面有较好的案例可供参考。在中日合资上海重机缝纫机有限公 司收购上海新丰打字机附件厂的案例中,并购方主要目的是取得被并购方的厂房及其它地上 建筑物,以生产工业缝纫机零部件。对于如何安置出让方的原有职工,双方互相体谅对方的 处境,经过细致、耐心地洽谈,达成以下协议:由收购方负责对原企业职工进行一年的培训 ,然后再由出让方负责安置,而且收购方将一些零配件的加工任务指定给有经过培训的员工 的 企业来协作加工。这样的安排考虑了并购双方的具体情况,比较周到、灵活,因此对双方来 说均是可以接受的,达到了“双赢”的目的。
3.中介机构参与外商并购活动,并由中介机构同并购各方进行有效协调,可以促成并购的 顺利进行以及并购后外商企业顺利整合与重组。并购活动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是一个复 杂的系统工程。通过产权交易所、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活动,可以有效地沟通并购方 与被并购方、并购方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解决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缠,从而有助于并购协议的达成,以及并购后外资企业的整合与重组。 如上海产权交易所采取措施,积极为企业并购提供政策咨询、并购策划、市场信息、协调操 作 、纠纷调解、并购融资等6大服务,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外商并购活动。
(三)利用外资参与并购国有中小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利用外资参与并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有关的法律 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企业并购的国际惯例也缺乏了解,因此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不健全,操作规程不明,造成并购手续的难办,外商不敢大规模进 入中小企业的并购市场。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我国主要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 作企业法》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但这三部法律主要是关于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的,对 于外商以并购的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到。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制定颁布了《外商 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并购我国的国有企业,但在兼并、收购的 操作规程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进行规范。这个法律体 系不仅包括直接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包括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证 券法、社会保障法等。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不匹配。因此当外商希望通过并购 方式对我国进行投资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 治风险做出确定的判断。对于大多数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来说,只能采取“投石问路”的方 式进行试探,不敢大规模地进入并购市场。在具体的并购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规程不明确 ,往往出现政出多头的局面,政府部门的干预过多,导致并购的手续复杂难办,不确定性因 素多,增大了并购的交易成本。而且政府官员过多地陷入化解具体矛盾会产生人为的情感因 素,容易导致利用权力进行“寻租”,影响政府机 制、功能的转换,也不利于并购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2.并购规则没有与国际接轨,不适应市场经济以及跨国并购的要求。企业并购,尤其是跨 国并购,对于我们正在完善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仍然是一个较陌生的事物。随着国 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也相应形成了一些同 并购有关的规则制度。但许多规则还没有同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特别是涉及到外资并购时 ,就明显感觉到这些规则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其中最典型的是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根 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出售,均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认 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并由国资局(办)确认方可。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份出售,根 据《国有股的规范意见》,转让价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价值。此外,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 行评估时,不管企业经营情况的好坏,都一律采用重置成本法,往往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 例如,在90年代初,政府推行“现代管理十八法”,许多企业购置了大量电脑等设施,开发 了许多软件。后来要出售部分资产时,这些设备、软件有帐面上的余值,但实际上根本值不 了那么多钱。若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则会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这种在特定的情况下形 成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资产评估制度差距较大。在涉及到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 ,采用这种制度评估出来的国有资产的价值同其实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外方对此意见颇 多。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往往有价无市,阻碍了国有资本的有效退出。
3.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存在着盲目引进的问题,外资改组改造后的 企业并未被搞活,增加了改革的曲折性。由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任务繁重,为了尽快 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在利用外资参与国企改造时往往存在“饥不择食”的情况,不管外方 能力如何就急于引进,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些外资可能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但可能也缺乏 经营能力。引入这类外资参与并购时,外资的承诺如保证大部分职工的就业,转变企业的生 产经营方式等,可能得不到兑现,而原有的企业在并购改造之后由于未能改变缺乏经营能力 的状况,仍然无法在市场中生存,造成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等问题。这样的改造虽然在较短 的时间内实现了国有资本的退出,但没有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反而增加了改革的成本与曲 折性。
4.利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要注意国有资产变相流失问题。在出售国有资产给外方时, 只要评估合理,操作透明度高,出售后盘活了沉淀的国有资产,一般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 题。但由于目前我们在法律体系、操作规程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被外商钻 空子,导致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例如在“一厂两制”情况下,中方企业在用部分资产同外 资进行重组时,将优势资产剥离出去同外方建立合资企业,而将剩余的劣势资产留在原有企 业内,致使由原企业承担全部的包袱,外方则仅享受优势资产带来的收益而不承担义务。这 样国有资产表面上没有流失,但从总体上讲国有资产基本上没有得到保值增值,实际上是变 相流 失。
三、创造条件,更好地吸引外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并购活动
外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组改造,既有助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拓宽吸引外资的渠道, 又 有助于外商迅速进入市场,扩大生产能力;有助于已积累的生产力存量的迅速盘活,融入世 界经济体系,对被并购企业而言,确保了企业的继续生产和部分就业,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带来的是一个“三赢”的局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外资参与并购中小企业的规 模与数量无论是与同时期的国内企业并购相比,还是同外商其他类型的投资活动相比,均明 显偏低。据上海产权交易所的统计,1994年4月到2000年6月,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企 业产权交易累计为4861宗,交易金额659.21亿元;而同时期内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外 商和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为114宗,交易金额为7.96亿元,仅占交易总金额的1%多一点。而且 完全的外资收购还不普遍,绝大部分是外资在国内已设立的合资或独资企业参与并购。事实 上,由于在外资参与国内企业并购这个问题上还存在诸多的限制与障碍,外资还无法放开手 脚以并购方式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目前,中国“入世”在即,我们需要调整引资政策的参 照系,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鼓励外资以并购形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组、改造。
1.转变观念,在利用外资参与国企并购问题上树立起长远的、战略性的意识
目前在利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观念上的障碍,如在处理外资并购与 民族资本、民族工业及民族品牌关系方面,许多人认为出售、转让国有企业给外资,损害了 民族资本和民族工业,我们苦心经营多年的民族品牌会被外资吞食、排挤掉。在出售次序方 面,认为在引进外资参与国企重组时,应先卖差的、亏损的企业,而那些盈利的企业则不应 出卖或晚出卖。
要促进观念的转变,关键是要从长远、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外资并购问题。首先要摒弃在民 族资本、民族工业及品牌问题上的狭隘性观点。如果一味以保护民族资本为由,拒绝外资的 并购,而国内又没有合适的接盘资本,则只会束缚企业重组的进行,导致民族资本的更多损 失。出售次序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问题。好的企业不出售,只出售差的 ,在短期内注重了国有资产的保值,但可能会束缚长期的战略行为。许多国有资产的帐面价 值 与实际价值有差距,按帐面价值出售,可能会有价无市,国有资产表面上没有流失,但继续 沉淀下去,只会带来更多的损耗。因此,在出售国有资产给外资问题上,要树立起长远的、 战略性的意识,引入资本的市值判断和贴现概念,才不会被一时的利弊所遮蔽。
2.完善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依靠法律、制度手段来规范 外资并购,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行为
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针对外资参与中方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 题,应首先完善同并购、尤其是同跨国并购有关的法律体系,尽快填补《反垄断法》、《跨 国并购审查法》的立法空白。依法对外商并购进行审查,对并购后可能形成的垄断问题进行 规范处理。此外,要细化操作规程,提高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减少“黑箱操作”,这样才能 吸引外国投资者。在细化操作规程方面,上海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工商局今年初 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外资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操作办法》(试行),进行了有益的 探索。有了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外资并购就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官员所要做的就是 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而不必陷入具体的事务中去。
3.引入国际惯例,按照国际通行的并购惯例来促进外资并购国企活动的开展
中国已经入世,我们必须调整吸引外资的参照系,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而不是按照自己既 有的办法来处理外资参与国企的并购活动。这就需要深入反思我们已有的一些作法,改变那 些不符合国际惯例,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则制度。
仍以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为例。按照国际惯例,一项资产的交易价格不仅依赖于其自身的价 值,而且还要看市场的供求状况,是交易双方在市场上经过讨价还价形成的。就国有资产而 言,只要进入市场,就是一种商品,其定价就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因此,人为地要求国 有资产、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低于某个价格是不合理的,也行不通。另外,在资产评估方法上 ,要改变不论国有资产质量如何,一律用重置成本来评估其价值的作法。目前国际上公认的 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现金流量折现法、重置成本法、市场价值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应用 较普遍的一种方法。该方法的优点是从动态的角度评估企业在继续运作时的成效,而不是对 静态的资产进行估价。资产的价值在于它未来所能带来的盈利,不管其帐面价值或重置价值 是多少。重置成本法常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在对 企业整体进行评估时,其评估以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同类股票作参照物,作出对被评估公司的 估价。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应区分不同的情况灵活使用这几种评估方法,而不是简单地套用 某种方法。
4.加快培育外资并购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
跨国并购相对于国内并购来说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及文化背景,因此,更需 要中介机构来提供市场信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供各类协调服务。我国目前已有一部分中 介服务组织如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到外资并购活动中,并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的许多中介机构成立较晚,一般挂靠于政府职能部 门或集团公司,独立性较差,而且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客观公正性不强。在参与 外资并购的中介服务时,对国际惯例也缺乏了解,影响了并购的顺利进行。为此,需要加强 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要实现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脱钩,使之变成独立 性强、客观公正的中介组织。要实行严格的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在有了一批运作规范、熟悉国际惯例的中介机构之后,由它们来提供并购市场的信息咨询、 策划、协调工作,将大大减少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并购活动的 成功。
5.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使得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都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便利地进 行交易、重组
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还很不成熟,不能满足企业改革在融资、改善股权结构、资本进退等 方面的要求。这首先表现在证券市场上。能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发行股票的主要是一些国有的 大型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很难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来进行融资。因此在放开搞活中小 企业的过程中,广大的投资者很难利用证券市场来购买国有中小企业的股权。对于外国投资 者来说,由于A股市场尚未开放,而B股市场规模小,又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大大限制了外资 通过证券市场参与国企的改组与改造。证券市场的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 的多元化,人为地限制了资本的流动。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方面,近几年各地先后成立了近 200家产权交易所,提供了进行企业产权买卖的场所。但在产权交易所之间存在着条块分割 ,许多交易所是按照行政级别设立,只管辖本行政区内企业资产的交易,在跨区域的产权 交易上存在着诸多限制。这同样违背了资本自由流动的本性,妨碍了各类资本在市场范围内 进行重组、联合。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参 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我们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稳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要在 加强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外资通过证券市场来参与国企的改造。同时要规范产权市场的 发展,减少各种人为的障碍,便利各类资本的重组与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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