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细分、目标模式与演化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中国论文,国有企业论文,路径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机械式移植或照搬为特征的方法论错误或偏差,不利于在经济转型时期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作出正确的选择,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改革及其深化应基于其治理环境的动态发展特征而界定其初始模式与目标模式,并在其间作出正确的演化路径选择。
一、模式细分
在此,我们根据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其企业经营主体状况与企业监控主体状况的已有或可能的不同组合,将其企业治理模式细分为13种,各种企业治理模式的具体划分如表1(见下页)所示。
表1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分类
注:表中阿拉伯数字组合的前一位数字表示企业监控主体状况代号,其中,政府=1,监控主体行政选择=2,监控主体竞争选择=3,市场治理体系不完善=4,市场治理体系完善=5,目标治理模式=6,后一位数字则表示企业经营主体状况代号,其中,政府=1,经营主体行政选择=2,经营主体竞争选择=3。
下面对表1中的企业治理模式进行阐释:
“11”:监控主体与经营主体均为政府。这种治理模式是纯粹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反映,其亦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最初始的模式,其中,政府实行“统收、统支与统配”,国有企业仅仅是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一个简单的生产车间,其严重按照政府下达的计划指令进行生产安排,几乎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主权,尽管此时的国有企业管理者亦由政府行政指派,但其仅仅扮演一个车间主任的角色,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经营主体。当然,如若仅就企业治理而言,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控方式无疑是非常完善的,但其却是以割裂与市场的联系进而是以经营管理乏效为代价的。
“12”:监控主体为政府,经营主体则通过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两者并不相一致。这种治理模式实际上即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有企业采取的形式,其中,政府逐渐突破“统收、统支与统配”的计划模式,并给国有企业下放一部分经营决策的权利,此时,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已经逐步取得了一些经营主体的地位,且能够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实施一定的影响。
“13”:监控主体是政府,经营主体则一般由政府组织并以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择,监控主体与经营主体不相一致。这种治理模式只有在政府职能得到清晰界定、政企分开之后才能得到较好的保证,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英美,诸多的国有企业通常采取这种模式。该模式在中国国有企业中已经开始有了一些采用,但目前尚不够普遍,这与中国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定位以及经理或企业家的市场完善程度紧密相关。
“22”:监控主体与经营主体均通过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但二者可能一致,亦有可能不相一致。这种模式与模式“12”类似,所不同的在于模式“22”中的监控主体亦是行政选择的结果。该种模式事实上可以视为模式“12”在渐进式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其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中曾被采用了相当长一段时期,而且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的中国国有企业实行这种治理模式。
“23”:监控主体通过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经营主体则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相一致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一方面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需要选择有经营才能的经营主体管理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需要保持这些经营主体不损害国有资产而需予以监控,例如,政府下派监事、稽察特派员等。这种模式前几年在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曾被采用过,而且目前依然尚有一定程度的延续,尽管其经营主体的竞争选择仍然受到政府决策的影响,但相较以前,其市场化程度前进了许多。
“32”:监控主体由竞争产生,但这种竞争主要是企业内部自发产生的一种竞争,经营主体则由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该模式的涵义在于,政府以行政方式委任企业经营主体,企业内部存在基于企业发展使命而自发监控经营主体的需求。
“33”:经营主体与监控主体均是通过竞争选择产生,这里的竞争主要是指在政府不干预之下的企业内部竞争,经营主体与监控主体两者通常也不相一致。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以内部监控为典型特征的日本、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42”:经营主体由政府行政选择产生,其一般是政府在缺乏有效市场治理机制的情形之下的无奈选择。
“43”:经营主体通过竞争选择产生,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企业内部实行竞争,因为外部市场治理体系并不完善。
“52”:经营主体由政府行政选择产生。这种模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与新兴工业国家的国有企业中已经得到普遍采用,但就中国而言,鉴于其市场治理体系的发育现状,该种模式的普遍出现尚需假以时日。
“53”:经营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产生,企业监控方式主要是外部监控。这种模式在美英公司治理体系最为典型,其亦会逐渐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深化进程中的现实选择。
“62”:经营主体由政府行政选择产生。这种模式适宜于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仍当保持国有性质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国国有企业。
“63”:经营主体由市场竞争机制产生。该模式应成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中国国有企业在其原有国有性质逐步退出而进入竞争性行业后的目标治理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述关于转型时期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模式被细划为13种,但其总体上分属于三个大类。其中,模式“11”、“12”、“13”、“22”、“23”、“32”、“33”体现为以内部监控为主要特征;模式“42”、“43”、“52”、“53”体现为以外部监控为主要特征;模式“62”、“63”则体现为基于内外监控相结合的混合治理为特征。而且,尽管有的模式中的主体经营基于同样的方式或性质,但其整体模式所体现的监控特征却是相异的,反之亦然,因此,上述各种模式之间并无重叠关系。
二、目标模式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于,对于宜于或应当保持国有性质的企业不应或暂时不按盈利目标而对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与改造,以期其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及承担某些社会目标,对于宜于进入市场竞争的原国有企业则应选择在国有性质逐步退出的前提之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公司化改造。因此,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必须要界定的一点。当然,在宜于或应当保持国有性质的企业与宜于进入市场竞争而选择国有性质逐步退出的企业之间并不永远存在天然明确的界线,正确的思路在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前者应当逐步沿着向后者嬗变的方向演进。就此而言,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亦是一个动态推进的过程。
从当前世界范围内典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变革来看,随着公司自身及其治理环境的发展,单纯依赖某一方面的监控主体很难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亦即,单纯的内部或外部监控方式可能均不适合,而基于两种监控方式结合的混合治理却是世界公司治理运动的趋势。但就转型时期的中国国有企业而言,则可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及其组织的资源状况,发展一种基于多方监控为体并存但暂以内部监控为主的治理模式,即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加强外部监控体系的健全,但更应重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设与完善,这应成为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整体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总之,基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与世界公司治理运动的趋势以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总体目标,我们认为,就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目标模式而言,对于仍将保持国有性质或涉及重大国计民生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其目标治理模式可采取模式“62”,其它企业则可采取模式“63”。
三、演化路径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在外部市场治理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完善的情形之下,应重点加强其内部监控,与此同时,逐步基于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完善而加强内外治理的有机结合,因此,中国国有企业治理从现状走向目标模式可采取以下路径,见表2(见下页)所示。
注:表中阿拉伯数字组合的涵义与前述表1中阿拉伯数字组合的涵义一致;表中→表示相关治理模式之间的演化路径与方向。
其一,模式“11”向“12”演化,模式“12”向“13”演化,或模式“11”直接向“13”演化,以其基于放权让利而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及其绩效。
其二,模式“12”向“22”演化,模式“22”向“32”演化,或模式“12”直接向“32”演化,旨在基于企业内部代理监控主体的活跃而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监控成本。这些演化适宜发生在一定时期内仍应保持国有性质的企业的治理改善进程中。
其三,模式“13”向“23”演化,模式“23”向“33”演化,或模式“13”直接向“33”演化。这些演化适宜发生在那些国有性质在逐步退出而进入竞争行业的企业的治理改善进程中。
其四,模式“22”向“23”演化,再由模式“23”向“33”演化,模式“32”向“33”转化。其涵义在于,市场化改革推进要求部分原有涉及重大国计民生与安全的重大国有企业必须逐步退出国有性质而进入竞争性行业,在此渐进改革进程中,政府亦相应地对其经营主体选择的方式由行政委任向竞争选择改变。
其五,在逐步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监控模式的过程中,加强市场治理体系的建设,以实现内外监控融合的目标模式。其中,模式“32”向“42”、“52”演化,最终采用“62”的目标模式,这亦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仍将保持国有性质的企业的目标治理模式;而模式“33”则向“43”、“53”演化,最终采用“63”的目标模式,这则是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国有企业在其国有性质逐步退出而进入竞争性行业后的目标治理模式。
四、政策建议
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改革及其深化归根结底是一个关于其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问题,而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又须基于中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及其治理环境的动态发展乃至世界公司治理运动的总体趋势而进行动态演化。在此动态演化进程中,尚须予以必要的制度或政策支持,就目前而言,其重点在于下述四个层面。
其一,正确定位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政府角色。政企分开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及其深化成效得以良好实现的必要条件,政企分开的实质在于中国政府对其在国有企业治理及其改革中的角色进行重新与正确定位,其要义在于,中国政府基于政资分离与资企合一而将本由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逐步从国有企业中分离出来,并为国有企业的治理及其改革培育良好的治理环境,包括从战略上调整国有企业经济的整体布局,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建立与完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多个相关层面。
其二,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在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的效率导向要求政府逐步放松控制国有企业的政治意图与意识形态目标之时,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的基本方向在于以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替代股东主权逻辑,并逐步实现由政府主权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过渡,纵然这种创新方向有其理论基础,但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与其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利益相关者主权模式必须基于相关配套制度。现有相关制度建设的不当或短缺等因素,均决定了至少目前在中国提倡利益相关者主权尚为时过早,尽管其可能是中国乃至世界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因此,中国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目前依然尚须基于股东主权的公司治理逻辑,加强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划分及其相互制衡。当然,在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中,其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应逐步导入利益相关者主权的逻辑并尽力赋以可能的制度安排。
其三,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市场治理体系的功能。公司市场治理体系主要涵盖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与企业家市场或代理人市场以及债权市场等,其要义在于基于各种竞争性市场传导的激励与约束功能而促进公司代理人的激励相容。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其公司市场治理体系较之以前业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就中国国有企业而言,鉴于中国政府在其治理中的既有角色错位及其影响惯性,其治理绩效的提升其实并未有充分基于市场治理体系的既有改善。因此,在中国国有企业治理从其现状走向目标模式的进程中,加强与完善其市场治理体系的功能必须基于政资分离与资企合一而正确定位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政府角色,与此同时,进一步推进市场治理体系整体结构的建设与优化,以期国有企业治理能够更好地基于市场治理体系的功能。
其四,加强国有企业治理文化及其适应性建设。作为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公司治理的哲学、理念、目标与道德伦理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文化及其适应性建设涉及多个层面以及其间的整合,而且,公司治理文化及其适应性建设本身尚是一个随着公司治理环境的变迁与公司自身的成长而不断动态发展的过程。公司治理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绩效必须基于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文化建设,但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国没有传统的根基,中国国有企业的既有治理改革并未或不够重视其适应性治理,既有陈旧文化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以及人为利益与权力本位的思想观念,尚在阻碍着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深化,而且,中国国有企业的既有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移植的特征。有鉴于此,加强适应性企业治理文化建设应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除却整体适应产权结构的变革与优化以及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等改革进程而重塑其关于企业治理的理念、目标及道德伦理等多元要素之外,更为重要的在于,中国国有企业尚需各类或各个企业基于对其自身的资源禀赋与经营环境以及经营目标差异的战略考虑,而对其治理文化进行适应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