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西域的民间结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域论文,唐代论文,试论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743(2009)01-0001-12
中国中古时期的民间结社资料,以敦煌出土的资料最具代表性,一是数量多,目前的统计达540件左右;二是种类全,结社章程的社条,通知社人集会的转帖,记录社内经济活动的帐目,各类处理社内事务的社状,以及祭祀祈祷的社文等等,不一而足。①但是敦煌提供的民间结社资料,时间多集中在晚唐五代宋初,没有发现更早期的资料。比较起来,唐代西域(西州的吐鲁番和安西的库车)也有零星的结社资料发现,数量虽然十分有限,但是在时间上正可以弥补敦煌结社资料的不足,因为它们都属于唐前期。这里尝试讨论,以就正于方家。
唐朝初年的民间结社资料,作者首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这就是《唐众阿婆作斋名转帖》,现录文如下:
1.婆名
2.阿婆弟一 □
3.阿婆弟二 □
4.阿婆弟三
5.婆弟四
6.阿婆弟五
7.阿婆弟六
8.阿婆弟七
9.阿婆弟八
10.婆弟九
11.弟十
12.弟十一
13.十二 □ □
14.阿婆□□ □ □
15.弟十四 □ □
16.□儿阿婆弟十五 □ □
17.□猫阿婆弟十六 □
18.阿婆弟十七 □
19.□汉得阿婆弟十八 □
20.□弥举阿婆弟十九
21.□守怀阿婆弟廿
22.□□晖阿婆弟廿一
23.□□欢阿婆弟廿二
24.阿婆弟廿三
25.□仁弟廿四
26.□□□□廿五
27.□□举阿廿六
28.月别斋日共众人斋
29.合众阿婆等至内,各出大麦
30.十月内,各与秋贰
31.众阿婆等中有身亡
32.麦壹,出饼五个。人中廿(?)
33.在外众人□□众人中有②
34.违(?)教者,别钱壹文入众
本件文书,共34行,其中第2行到第27行都是阿婆的名单,而每一名单的书写结构都是一致的,如第21行“□守怀阿婆弟廿”,守怀是人名,姓氏残缺不知,守怀阿婆,就是守怀的母亲,“弟廿”是第二十位。全体名单一共26名阿婆。除第三、第四、第十还有从第19到第24位阿婆以外,每个名单之下都有两道或者三道墨痕,显然是她们每个人认名方式,如同签字认可。名单之后,是种种规定,每月都有斋会,每人需要纳麦若干,如果有阿婆身亡,其他人要纳麦和饼,如果有人不听召唤,要罚银钱壹文等等。
文书整理小组将其命名为《唐众阿婆作斋名转帖》,郭峰先生认为这个命名不妥,“从内容来看,这件文书实际上相当于敦煌文书中的社条或社约”,所以他另外命名为《唐众阿婆作斋社约》③。宁可、郝春文先生根据敦煌社条的一般惯例,结合郭峰的讨论,称之为《众阿婆等社条》④。确切地说,这不是一件转帖。转帖通常是召集社员集会或者劳动等统一行动的通知书。根据敦煌众多转帖可以明确,转帖的多项要素比如集会事由、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这件文书都不具备。所以,自郭峰先生以来,研究者都认为是社条,这个看法是正确的。⑤
这件文书1967年出土于阿斯塔那74号墓。文书原始编号是:67TAM74:1/7,1/8,1/10,1/11,是多件文书缀合的结果。根据《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者的说明,这个墓穴中同时出土了唐显庆三年(658年)的残墓志,这应该是这个墓葬的完成时间。其中有的文书时间标志也是显庆三年。所以这份关于结社的社条,应该是显庆三年之前的。因为这是一件过期作废的文书,最后在显庆三年埋入坟墓,该文书的制作时间只能在显庆三年之前。日本东洋文库《敦煌吐鲁番文献社会经济史资料集》补编,标示这件文书为7世纪,虽然不错,但是过于宽泛,尚不如“显庆三年之前”的说法更具体。根据敦煌结社文书命名多设时间限定的情况,这件文书可以命名为“唐西州众阿婆社约”。
郭峰先生认为,该社条中“斋”是佛教每年正月、五月和九月的三长斋,第28行“月别斋日”前缺损的是正月的“正”字,认为这个阿婆的结社是为在正月、五月和十月进行斋日活动。但是,缺字是否是“正”字其实难以确定,而文书中提到的五月和十月,应该也与三长斋无关,因为提及五月和十月,是在限定交纳大麦还是秋粮(郭峰先生认为是秋粮可以信从)的时间,并没有说明是行斋的时间。“月别斋日”很可能就是这个结社的活动规律,每月一次斋会。如果是三长斋,一年只有三次斋会的话,二十六名阿婆依次排列下来要八年多,时限似乎过长。如果每月一次的话,那么轮流一次不过两年多,比较合理。《北史·高昌传》记载吐鲁番当地“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周书·高昌传》也有同样记载⑥。不知道是否与此相关,这件文书规定了不同时段内,交纳不同的粮食,一是大麦,一是秋粮(或许是粟)。每人交纳粮食一次是二斗,不过,这是半年二斗还是每月二斗,现在还是无从判断。从内容上看不出与佛教有关,前人过于重视“佛社”观念而和三长斋联系起来,恐怕不妥。
这个众阿婆的结社活动,并不仅仅限于每月的斋会,也有丧葬互助。似乎只有参加结社的阿婆本人有资格享受这个互助条款,不涉及家人等。这与敦煌的妇女结社十分相似⑦。正因为如此,命名这件文书的时候不应该只注意斋会条款。本结社的罚则部分也有残留,比较清晰的一条是犯错的人要交出“银钱壹文”供大家分享。银钱,指的是萨珊银币,是从高昌国时期至唐初在西域流通的货币⑧。众阿婆结社,用银钱执行罚则,是唐初西州特殊历史的反映。
在这些阿婆名单的前面,都写上了她们儿子的名字,虽然残留不全,但是这个判断应该没有问题。晚年的阿婆们,获得了她们儿子的支持,跟自己同性伙伴定期聚会。有餐饮,聚会应该更加热烈。有朋友伙伴的生活,开阔了生活的空间,增添了生活的情趣。那么,她们的聚会真的与佛教无关吗?这也不能确定,所谓斋会这样的说法,很可能就是受到了佛教的影响。众阿婆在西州当地,虽然不是一家之主,但也拥有一定的经济支配权,至少她们的利用结社的社交活动得到了她们儿子的支持。母亲们的结社活动既然获得儿子们的支持,那么作为社会和家庭的支柱,这些西州的男人们是否也有结社活动呢?
一件出自吐鲁番吐峪沟,现收藏于德国国家图书馆的文书给我们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信息,这就是德国国家图书馆编号Ch.5509的“《妙法莲华经》题记”,具体内容如下:
1.盖闻一乘妙理,法界传通,十二部经,金口所演。况复
2.岭真空之教,王□灭罪之文,火宅方便之言,险
3.善权之说,莫不受持顶戴,即福利无边,书
4.弘宣,还生万善。今有佛弟子比丘惠德、齐
5.欢德、赵永伯、范守□、赵众洛、范阿隆、赵愿洛、宋客、
6.洛、赵延洛、张君信、索绪子、张憧信、范历德、赵隆轨、王儁
7.刘常洛、范慈隆、赵武隆、张丰洛、张定绪、张君德、范
8.范进住、赵隆子、竹根至、刘明伯、赵恶仁、范黑眼等,敬人
9.往劫,重正法于此生,弃形命而不难,舍珍财而转
10.遂。即人人割宝□□□珍,敬写《法华》一部。其经
11.耳闻消烦荡秽,心念口诵证寂灭乐。用斯
12.愿合社七祖魂灵,觐奉世雄;见在尊长
13.灭(?)儿,自身福备,家口善兹,小果悟大,真常
14.倍加福佑。外道归正,龙鬼兴慈,有识
15.□□唅灵,俱沾圣道。⑨
这件文书中的人名,也有见于其他吐鲁番出土文书者,陈国灿先生根据赵恶仁的其他资料推测,《妙法莲华经》题记写成在唐高宗“咸亨三年前不久”⑩。文欣先生《吐鲁番新出唐代西州征钱文书与垂拱年间的西域形势》一文引用此文书,也得出相似结论(11)。咸亨三年,是公元672年,这个时间我们会证明是一个有意义的时间标志。
大约三十人左右的团体,他们共同出资抄写了一部《妙法莲华经》,在题记部分,他们署上自己的名字,一方面盛赞《妙法莲花经》的功能强大,一方面希望就此保佑大家平安,其中有“愿合社七祖魂灵,觐奉世雄”,证明这就是一个西州地方的民间结社。他们祈福的目标,从“七祖魂灵”,到“见在尊长”,到“自身”,到“家口”。或许这是一个以户主为主组建的结社。
在能够看清楚的名单中,赵姓八人,范姓七人,张姓五人,刘姓二人,索姓、竹姓、齐姓、宋姓、王姓各一人,此外还有一个比丘惠德。应该说,姓氏是相对集中的。他们或者是近邻,或者是亲戚,反正他们自愿组建了这个结社,依靠社这个集体的力量解决他们的问题。这是一件写经题记,发愿内容不过是保佑平安等,内容相对单一,他们的更多活动及其规定我们都无从了解。根据学者研究,唐朝前期的西州庶民,流行广义的净土信仰,其中就包括对于《妙法莲华经》的信仰(12)。如果说上文的阿婆们的聚会还不能提供具体证明,那么这件《妙法莲华经》题记,则提供了毫无疑问的证明。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明确属于高宗时期的只此两件,时间最晚是咸亨三年之前。就在两年以后,朝廷忽然发布了禁止民间结社的命令。高宗咸亨五年(674年)五月下达的这个命令,诏书在《册府元龟》卷六三《帝王部·发号令》二中有记载,全文如下:
采章服饰,本明贵贱,升降有殊,用崇劝奖。如闻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小袄子,或于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蠹彝伦。自今已后,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严加禁断,勿使更然。又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已后,宜令官司严加禁断。(13)
这篇诏书要禁断僭服色和民间结社,所谓僭服色,就是僭越穿着高等级的服装,破坏了贵贱等级在服饰上的标识。而之所以禁断民间结社,是因为朝廷认为这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诏书是承认并且支持春秋二社的,但是仅仅同意“祈农”即祈求丰收的祭祀活动,不同意附加其他民间互助功能。因此,诏书把春秋二社与民间结社对立起来,保护官社而禁断私社。根据“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中“等社”的描述,可以认为当时的民间结社实际上种类很多,但是朝廷都以丧葬互助这种结社增加了民众负担为理由,将所有的民间结社一概禁断。
唐太宗时期,这种观点就存在,御史大夫韦挺就曾向唐太宗建议取消这种丧葬互助结社,但是没有看到朝廷有类似的举动(14)。现在,唐高宗断然禁止民间结社,诏令传达到全国各地,作为西州的吐鲁番不会例外。大约跟此命令有关,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只有上文两件关于民间结社的文书,而且都是在唐高宗发布禁令之前。这不应该看作是偶然巧合。
吐鲁番文书中西州时期所占的比重很大,属于公元443年以后的高昌国特别是麹氏高昌国(502-640年)时期的文书也很多。但是我们在高昌国时期的出土文书中,没有发现过民间结社的资料,至于传世文献更没有片言只语的记载。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统一高昌,在当地设立西州,实行州县制度,利用中央的权威,把中原的一整套编户齐民制度推行到西州,从此吐鲁番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5)。民间结社的活动,是否是在这个时期传入的呢?就现在的证据,我们还无从判断。虽然我们无法了解什么时候西州开始出现民间结社,但是随着唐高宗禁断结社的命令发出,西州的民间结社受到打击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在大谷3499号文书中,我们再一次看到了结社的信息。这件《大谷文书》命名为《社等用钱文书》,分明提到了“社”这个概念。这件文书只存有三行,内容如下:
1.□ □
2.八贯二百卅六文,为去年社等社利不足,准例取供社等用讫。
3.一 贯 七 百 五 十 文 应 分。(16)
文书使用了武周新字,属于武则天时期应该没有问题。唐高宗曾经下令禁断民间结社,武则天时期难道是改变了唐高宗的政策,允许民间结社开展活动?根据唐朝文献《朝野佥载》卷四记载,武则天时期对于民间结社政策并没有改变,但是朝廷却希望利用民间结社的一些传统管理基层社会,在村一级设置社官,其文如下:
周有逯仁杰,河阳人。自地官令史出尚书,改天下帐式,颇甚繁细,法令滋章。每村立社官,仍置平直老三员,掌薄案,设锁钥。十羊九牧,人皆逃散。而宰相浅识,以为万代可行,授仁杰地官郎中。数年,百姓苦之,其法遂寝。(17)
《朝野佥载》的这个记录,得到了敦煌文献的证实。大谷文书2838号《敦煌县牒》,内容如下:
1.乡,耕耘最少,此由社官、村
2.正,不存务农。即欲加决,正属
3.农非,各决贰拾。敦煌、平康、龙勒、
4.慈惠四乡,兼及神沙,营功稍少,符
5.令节级科决,各量决
6.拾下。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
7.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
8.其前官执祭,咨过长官,
9.请量决罚讫,申咨。前示。
10.十六日。
这件文书,正面文字背面,还有三行字,相信与正文有关:
1.二月十六日社官、村正到
2.合当乡见社官、村正到
3.悬泉乡(18)
第一行的最后一字和第二行、第三行文字倒书,使用武周新字。《大谷文书》命名为《敦煌县牒》,并推测时间是在长安三年(703年)前后,而池田温先生直接命名为《周长安三年前后敦煌县牒》(19)。卢向前先生认为这件文书与上文逯仁杰倡议设立社官之事是互证关系(20),可以信从。这件文书使用了武周新字,那么最晚也是在长安四年(704年)以前,说明这种制度在敦煌至少到武则天晚期还是存在着的,而《朝野佥载》的说法是社官推行不久“遂寝”,不是正式地废除,而是慢慢荒废,那么从《大谷文书》提供的敦煌情况看,也是到了武则天的末期。
社官与村正,从这件牒文可以看到“各决贰拾”,可知是两人两职。大约各乡农业情况不同,所以各乡的社官和村正,分别受到杖责,有贰拾、拾和伍的区别。敦煌县接到了沙州衙门的官符,可能是对各乡都分别有点评,于是敦煌县执行杖责,连没有受到沙州“科责”的洪池乡的社官、村正也受到了五下杖责。看来,敦煌县确实把农耕的责任全部压到社官、村正的头上了。那么,县衙应该负担什么责任呢?这大约就是《朝野佥载》强调的十羊九牧的意思。
大谷3499号文书,是一件与社相关的帐目,也使用了武周新字,相信与2838号文书的时间相似,不会晚于长安年间。这里涉及的社,不应该是民间结社,而是与敦煌各乡社官相关的社。村社作为政府最基层的组织,他们不仅负责本村的农耕,而且要有一些经营活动,很可能是聚钱放利,经营所得作为他们其他活动的经费。而这件文书的信息是,因为放利经营不善,即“社利不足”,只好另外拨款,即所谓“准例取供社等用”。
仔细对照图版之后我们发现,这个录文有错误。其实,这个三行的文书,第一行残留十个字,而《大谷文书》只录出后八个字,而最前面的两个字“九贯”没有录出。另外,第一行高一字书写,第二、三行低一字书写,根据吐鲁番出土的西州时期的帐目,可以肯定第一行是收入项,第二行是支出项,第三行是结余项。其中,支出与结余相加,应该等于收入。那么,在第一行全文录出以后,这个局部的帐目因而变得很清楚。格式和全文新录如下:
1.
2.八贯二百卅六文,为去年社等社利不足,准例取供社等用讫。
3.一贯七百五十文应分。
与这件大谷3499号文书相关的另一件文书是大谷3502号,其内容如下:
1.合公廨白直卅二人,秋季冬季两季总当课
2.钱一十九贯九百(21)
《大谷文书》直接注明两件文书有关联,而名曰《公廨白直秋季冬季课钱文书》。但是,两件文书的关系,《大谷文书》并没有明白说出。从图版上看,字迹相似,纸张高度一致。经过认真分析比对,本文认为两件文书的内容具有高度相关性。
大谷文书3502号应该可以与3499号缀合,3502在前,3499在后。当然并不是丝丝入扣,因为3499号文书前面残损半行,但是总体上的这个关系应该可以确定。公廨钱来自32名白直,分作秋季和冬季两次出钱,总共是十九贯九百多。具体数字有待商榷,九百之下,《大谷文书》录作“十六”,因为不能绝对肯定,用方框框上。但是审视图版,残留的字划应该是一个“七”字,另外是一横划,所以怀疑是“七十”,再下已经无法看清,但是已经到了个位数。
既然分作秋、冬两季交纳,是否可能是平均交纳呢?大谷文书3499号,写明是秋季,钱数是九贯九百八十六文,这恰好相当于三十二人两季交纳数字的一半。如果两季交纳最后的数字是一十九贯九百七十二,那么所谓秋季的占二分之一是毫无问题的。
这样,两件大谷文书的关系就是3502+3499。逻辑的关系是这样,3502号文书是总收入,即半年(秋季和冬季)公廨钱的总收入。其中的一半,即秋季的收支就是3499号文书。下面还应该存在冬季公廨钱的使用和存留情况。十分幸运,检核《大谷文书》,竟然发现了4934号,名曰《王都督等冬季得钱文书》(22),其实就是冬季公廨钱的部分支出记录。为了不再重复,我们把4934号文书直接录出,接在3499号之下。
那么,根据我们新的探索,可以把三件文书如此缀合到一起,给一个新的命名是《武周西州公廨钱帐历》:
1.合公廨白直卅二人,秋季冬季两季总当课
2.钱一十九贯九百?
3.
4.八贯二百卅六文,为去年社等社利不足,准例取供社等用讫。
5.一 贯 七 百 五 十 文 应 分。
6.九 贯 九 百 八 十 六 文 冬 季
7.王都督分得二千九百八十二文
8.判司五人各分得八百五十二文
通过三件文书的缀合(23),我们获得一个重要的信息是,在武周时期,乡村的社组织是国家支持下组建的,是受到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具体而言,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公廨钱支持没有经济能力的村社。而所谓“社利不足”,证明应该村社也有类似公廨钱一样的放利资金和活动。
新发现的吐鲁番文书,有一件提到“社本”问题。这件命名为《唐咸亨元年(670年)后西州仓曹文案为公廨本钱及奴婢自赎价事》的文书内容如下:
1.仓曹
2.公廨正本社本并 敕借本
3.右件本去咸亨元年以前,并补长头捉
4.钱,府史检知,须差征行阙人,无情愿捉
5.钱,府史即差行案,府史捉钱,一季回易,
6.次第转行,季满与替。
7.别本及奴婢自赎价
8.放出
9.卖水硙
10.分六分(24)
文书提及咸亨元年以前,显然是一种回溯式的写法,所以这件文书制作年代并不清晰。公廨钱很早就存在,相关制度历有演变(25),那么社本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凭这件文书虽然无法确认,但是社本钱的存在看来是合法的。
本文并不讨论公廨钱的问题,但是既然《大谷文书》证明公廨钱与村社确实存在关联,那么新出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也能提供一些证明。“公廨本、社本并敕借本”,这一句话的重要性在于:除了人所共知的公廨钱以外,在唐朝另外还有一种“社本”,即社本钱,使用方法也一样是放债求利。从现在所知的证据看,从高宗到武则天时期,存在这种社本钱,放利以供村社使用,而且,社本钱与公廨钱的相同之处都是“敕借本”,即以国家名义借出的本钱。
《唐会要》卷二二在记录祭祀风师、雨师等神明的时候,援引天宝四载(745年)九月十六日敕,其中提到“社利”这个概念:“应缘祭须一物已上,并以当处群公廨、社利充,如无,即以当处官物充。”(26)这里我们通过三件大谷文书,一件新获吐鲁番文书,可以清楚地看出,社本即是祭祀各级官社的本钱,放利以供所需,如果不足,则用当地政府的公廨利钱。其他神灵的祭祀费用,也来自这个社本所生利钱。不仅如此,社本的设立比较早,天宝四载的敕文,应该是重申性质。(27)
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社本钱不是给民间结社预备的,这是给各级政府的祭祀使用的,而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村社,当然也有资格使用。至于民间结社,从唐高宗咸亨五年,经过武则天时期,一直到唐玄宗天宝元年,都是被唐朝政府禁断的。(28)
唐代西域的安西地区,是安西都护府所在地,而安西都护府是唐朝控制西域最重要的军政机构。唐高宗显庆三年安西都护府迁至龟兹,而唐朝真正牢固控制这一地区,是在武则天长寿元年(692年)王孝杰收复安西四镇,并在此地驻兵三万人以后。安西都护府不仅对整个西域地区有震慑作用,对龟兹当地也有相当程度的管辖,不仅政府运作如常,而且当地也存在坊制、城居和带有汉族特色的社会生活,对此,唐代安西地区发现的汉文文书本身就是极好证明。
在安西地区发现民间结社资料,这是本文旨趣所在。大谷文书1529,命名为《社邑文书断片》,内容如下:
1.□
2.上件社户等坐一已后□
3.宣□社邑牵及上下恶口骂詈
4.坐不依□
5.者□(29)
这件残缺不全的文书,《大谷文书》注明出土于都勒都尔·阿护尔。根据王炳华先生的研究,这个都勒都尔·阿护尔是伯希和留下来的说法,现在的地点是库车西24公里处,渭干河两岸的玉其土尔和夏克土尔,在唐代这正是护卫安西都护府西大门的柘厥关(30)。
从现在所知的出土汉文书可以略知当时的社会生活情况,除了政府组织与活动以外,社会生活比如当地存在的寺院也引人注意。王炳华先生分析说:“柘厥关,既是一处交通枢纽,一处重要的军事关隘,而且地近大河,农作方便,又成了一处屯田中心,士兵、随军家口、商旅……等,人口必不会少。”这既是我们理解寺院存在的前提,也是理解当地当时社会生活的前提。对此,陈国灿、刘安志先生《从库车出土文书看唐安西都护府府治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一文已经有了很清楚的研究(31)。
民间结社通常是在自愿前提下民众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生活问题的团体,没有一定规模社会人口,结社的建立就比较困难。从1529号大谷文书看来,这是一件民间结社的章程,在敦煌文献中,大家一般称之为“社条”(32)。结社的活动,在社条制定之后才更容易展开,而社条本身往往规定了结社的目的、方法以及内容等等。这件社条残件,现在能够看到的部分大约涉及坐社和罚则两部分,“坐一已后”,应该是坐社一次之后的意思。这应该与上文“唐西州众阿婆社约”有相似之处,社户轮流做东。罚则也是社条常有的内容,约定如果违背规定要如何处罚。这里至少涉及“恶口骂詈”和“坐不依□”两种情况,前者是可能导致内部纠纷矛盾的行为,必须提前做出处罚规定;后者,因为最后一字不明,可以考虑有“坐不依时”的可能性。轮流做东,主人家要按时进行,有的人可能会为了减轻负担有意拖延,所以要提前提出处罚措施。
“上件社户等”字样,提示我们,这件社条是先写人名,后写社条其他内容的。敦煌民间结社的社条,基本情况是先写结社缘由,然后是结社内容和罚则,最后是署名,而在吐鲁番发现的“唐西州众阿婆社约”比较特殊,是先写人名后写规则。(33)那么,这件安西地区发现的社条残件,也是人名在前,规则在后的书写顺序。就这些简单的要素看来,安西受到西州的影响是可能的。
法国伯希和在同一地区获得的汉文文书152号,只有“日坐社期”四字,但是“坐社”字样清晰,安西地区确有民间结社,又获得一个有力证明。(34)那么,这里的坐社是否与作斋具有同样的内容呢?对此我们还无法做出判断。但是,在柘厥关一带,确实存在汉式寺院,并且接受民众的施舍。大谷文书1535,原来命名为《唐代佛教徒供养文》,内容如下:
1.出以善为先不造
2.何为应旨因众等
3.□次敢□金沙寺设斋
4.一供将充来世桥梁冯密□
5.麨伍舛阵报五百文石秀准上辅
6.王西玉壹佰文张李壹佰文石丈归□□□罗□
7.田游歆壹百文吕嵩一百五十文独孤三一百文□
8.贺住一百文贾忠准元(35)
这件文书也标明是出自都勒都尔·阿护尔,即玉其土尔和夏克土尔。原称《唐代佛教徒供养文》,大概是根据“众”这个概念,但显然这是一个并不十分明确的概念。如果是徒众、僧众,那么可以理解为佛教徒,如果是社众呢,那就可以理解为结社成员了。在金沙寺设斋,当然与佛教有关,现在可以知道的名单中,出纳钱数并不一致,很明显的特征是自愿出钱。人名中,没有出现僧人的法号,看上去都是俗众。这些俗众对佛教有一定的理解,并且愿意有所贡献来换取心灵安宁,只有一般民众有类似的宗教活动,那么结社的类似活动才可能正常存在。所以,所谓坐社的内容不仅仅是吃饭消费,也可能带有宗教色彩。
在距离柘厥关不远的地方,有库木吐喇石窟,其中许多洞窟具有汉地佛教的特征,根据马世长先生的研究,金砂寺可能就是库木吐喇内的一个寺院。(36)那么文书中的金沙寺与石窟中的金砂寺,是否是同一个寺院呢?看文书的图版,“沙”的左偏旁恰好有一点残。另外,沙与砂混用也不难理解。目前虽然无法求证,不过即使不是一个寺院,也应该是距离不远的两个寺院。我们讨论的重点是汉式寺院与汉族民众的关系应该更密切,民众结社与汉式寺院的互动理应更加容易。
大谷文书中,有三件记录出自库木吐喇千佛洞的文书,其中8047号为《大历十六年(781年)三月杨三娘举钱契》,内容如下:
1.大历十六年三月廿日,杨三娘为要
2.钱用,遂于药方邑举钱壹仟文,
3.每月纳贰佰文,计六个月,本利并纳。
4.如取钱后,东西逃避,一仰保人等代
5.还。其钱每斋前纳。如违,其钱请倍
6.口。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画指为
7.记。
8.举钱人 杨三娘 年卌五
9.保人 僧幽通 年五十六幽(37)
本文书后缺。此类文书还有8048号,是大历十六年七月某人举钱契,债主也是“药方邑”。8056号也是举钱契,时间是大历十六年六月,举钱人名米十四,债主依然是“药方邑”(38)。
陈国灿、刘安志在引用大谷8047、8056号文书之后指出:“药方邑当是唐代龟兹地区佛寺内的一种慈善性质组织,带有民间社邑性质,其主要活动是治病救人,当然也向贫困者贷借,故利率均不高,这可能源于佛教中的无尽藏及早期的悲田之设。”(39)药方邑是民间结社性质,应该是可以信从的,但结社是否属于佛寺内部还不易判断。
陈国灿先生研究过吐鲁番出土的唐西州的借贷契约,总结道:“总的来说,唐代民间的举钱,还是以月息百分之十者居多”。(40)民间结社组织向社内成员发贷在敦煌的民间结社中是常见现象,利息率往往与社会上的借贷相当。(41)而杨三娘和米十四的举钱契约,利息每月是百分之二十。两人举钱,债主都是药方邑,时间分别是三月二十日和六月二十日,但是利息完全一致,六个月为还钱界限也是一样。看来半年还钱以及利率并没有因人因时而改变,如同有一定的章程。
从杨三娘的契约看,每月的还钱有日期规定,即“每斋前纳”。每斋,即每月的斋日。这就是说,这里是每月都有一日属于斋日(不是每月十个斋日),至于具体日期是大家人所共知的。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西州的那件“唐西州众阿婆社约”。那个社约,根据我们的判断,也是每月有斋日。前文已经有讨论,我们认为每月的斋日,其实就是每月一次的社人聚会日。每月选定一个日期作为结社内部的聚会日,这应该是社内的商量结果,不同社有不同的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杨三娘与药方邑的关系,可能是社人同结社的关系。
杨三娘举钱契,有明确的时间标志,但大谷文书1529号却无从进行时间判断。从这个地区出土的汉文文书的基本情况看,推测这件大谷文书也应该属于唐天宝以后。另外一个推测的依据是,唐朝允许民间结社合法存在,也是在天宝元年以后(42)。而在开元时期,唐朝政府一直坚持唐高宗时期制定的禁断民间结社的政策。对此,一件景龙元年(707年)十月二十日下达的禁止排山社的命令在开元时期作为户部格得到颁发,就是一个证明(43)。而吐鲁番出土的西州文书中,有一件《开元十九年正月西州岸头府到来符帖目》,其中第7行有“一符,为百姓设社停废事”(44)证明,来自上级的正式官文书还在指示停废民间结社。
民间结社是社会大众通过建立团体解决自身生活问题的一种社会行为,在古代中国长期存在,源远流长。了解民间结社在古代世界的活动,不仅可以为社会历史研究提供独特的视角,也有利于对民族性的认识。敦煌文献中,给出了一批相关资料,已然令研究者喜出望外,吐鲁番和西域出土文书也对这类资料作出一定补充,应该承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民间组织在基层社会理应有较大的作用,虽然现在还是面临史料的限制,但是就如今的研究进展而言,我们依然有理由表示乐观。
(本文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2007年“九八五”计划支持)
注释:
①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与中古社邑研究》,《中古时期的社邑研究》,新文丰出版公司,2006年,第193~214页。
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81~82页。
③郭峰:《吐鲁番文书〈唐众阿婆作斋社约〉与唐代西州的民间结社活动》,《西域研究》1991年第3期。
④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第60~62页。
⑤日本东洋文库编辑出版的《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资料集》增补本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敦煌吐鲁番文献社会经济史资料集》补编,东洋文库,2001年)也收录了这件文书,题目依照《吐鲁番出土文书》,名《唐年次未详(七世纪?)合众阿婆设斋转帖》,没有吸收新的研究成果,见录文本64号,第80~81页。
⑥《北史》卷九十七《高昌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212页;《周书》卷五十《高昌传》,中华书局,1971年,第915页。
⑦孟宪实:《试论敦煌的妇女结社》,《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八卷,中华书局,2005年,第89~104页。
⑧卢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货币关系演变述略——敦煌吐鲁番文书经济关系综述之一》,《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17~266页。
⑨荣新江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欧美收藏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1页。按行书写,参照池田温:《中国古AI写作本识语集录》,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90年,第194页。
⑩饶宗颐主编;陈国灿著:《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新文丰出版公司,2002年,第90页。文欣:《吐鲁番新出唐代西州征钱文书与垂拱年间的西域形势》一文引用此文书,也同意。
(11)文欣:《吐鲁番新出唐代西州征钱文书与垂拱年间的西域形势》,《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十卷,第131~163页。
(12)王素:《吐鲁番出土〈功德疏〉所见西州庶民的净土信仰》,收入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35页。
(13)《册府元龟》卷六三,中华书局,1960年,第707页。《全唐文》卷十二“禁僭服色立私社诏”中,没有“勿使更然”四字。
(14)《新唐书》卷九十八《韦挺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902页。
(15)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东洋文化》第68期,1988年,收入《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13~173页。
(16)《大谷文书集成》第二卷,法藏馆,1990年,第113页。图版六三。
(17)张鷟著;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中华书局标点本,1979年,第92页。
(18)《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法藏馆,1984年,第108~109页。图版一二六、一二七。
(19)池田温:《中国古代计帐研究》附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年,第200页。
(20)卢向前:《马社研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中心:《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二辑,1983年,第361~424页。
(21)《大谷文书集成》第二卷,第113页;图版六三。
(22)《大谷文书集成》第三卷,第69页;图版二九。
(23)三件文书,根据《大谷文书集成》给出的数据,3502号是27.7×6.8;3499号是27.8×7.5;4934号是27.5×9.0,纸的宽度各有不同,但是长度十分接近,最多相差0.3毫米。
(24)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第269页。
(25)《唐会要》卷九十三《诸司诸色本钱上》:“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85页。
(26)《唐会要》卷二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95页。
(27)李锦绣先生称社本为“祭祀本”,使用唐朝的语言,应该称作“社本”。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37页。
(28)孟宪实:《唐朝政府的民间结社政策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文科版)2001年第1期,收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古代史·魏晋南北朝隋唐》2001年第5期,第28~33页。
(29)《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法藏馆,1984年,第76~77页。图版一三三。
(30)王炳华:《新疆库车玉其土尔遗址与唐安西柘厥关》,收入《丝绸之路考古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2~105页。
(31)陈国灿、刘安志:《从库车出出文书看唐安西都护府府治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龟兹文书研究》(第一辑),天马出版公司,2006年,第95~128页。
(32)孟宪实:《论敦煌民间结社的社条》,《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317~337页。
(33)S.2041《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是多件社条黏合在一起的,所以跟其他社条不同,见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第4~8页。俄藏敦煌文献1413号《某年七月十九日所立社条》也比较特殊,人名放在中间,而前后都有社条内容规定,参见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补遗》,收入《中古时期社邑研究》,第399页。
(34)ric Trombert,(aveo le collaboration de Ikeda On et Zhang Guangda),Les Manuscrits Chinois de Koutcha,Fonds Pelliot de la Bibliothèque Nationale de France,Paris 2000,p.117,Pl.152.
(35)《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第78页。图版一三四页。
(36)马世长:《库木吐喇的汉风洞窟》,收入新疆龟兹石窟研究所编:《龟兹佛教文化论集》,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1993年,第287~331页。
(37)《大古文书集成》第三卷,法藏馆,2003年,第220页,图版二五。
(38)《大古文书集成》第三卷,法藏馆,2003年,第220、222页,图版二五。
(39)陈国灿、刘安志:《从库车出土文书看唐安西都护府府治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龟兹文书研究》(第一辑),第125~126页。
(40)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收入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17~274页。
(41)郝春文:《敦煌私社的“义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再论敦煌私社的‘义聚’》,收入《中古时期社邑研究》,第237~256页。
(42)孟宪实:《唐朝政府的民间结社政策研究》。
(43)敦煌文书S1344号,《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第770页。
(44)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第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