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抚平伤口的良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良方论文,工伤保险论文,伤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5年7月11日,在新疆阜康煤矿的瓦斯爆炸声中,83名矿工的生命走到了尽头,每个死去的矿工身后都留下一个残破的家庭。这悲惨的事故是近些年来不断重复着的新闻。然而,悲剧的重复并不能使人麻木——它惨烈的镜头又一次提醒人力资源工作者们:我们应当从另一个角度深入探讨一个更为广泛的问题。
回眸
工伤事故是当前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经分析研究得出一个结论:近年来,工伤事故发生率与GDP的增长几乎成为两条平行的曲线。当GDP增长率大于5%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工伤死亡指数随之增加2.2%,当GDP增长率超过7%,这种同步增长的趋势就更为明显。
1951年,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以处理工伤事故问题。时隔40年,1991年公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但这只是一种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作出实质性的规定。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却没有说明具体方法。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这个条例意义重大:它是自1951年以来我国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次将工伤保险发展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4年也成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的一年,这一年,全国的参保人数达到了7000万人。尽管如此,相比推行数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各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工伤保险这个“新生事物”理应得到我们更多的关注。
痛苦
安徽六安县的18岁年轻人小付来到深圳一家台资塑胶厂打工,进厂工作时,厂方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到3个月,不幸降临了。小付的工作是操作粉碎机,按操作规范,粉碎完成后需用手对机器进行清扫,当小付关闭了运行按钮,把手放入机器内时,机器因老化陈旧而失灵,突然运转,将小付的手绞了进去——小付永远失去了右臂,造成五级伤残。
在上海、广州,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浮的规定业已出台,它是从保障工人劳动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上年工伤保险出险率高的用人单位,在次年按提高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上海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最高提高幅度可达3%。
重庆一家煤矿为达到所谓“经济、节约”的目的,在工人的施工作业面没有安置性能良好的排风除尘装置,致使多数职工患上“砂肺”病,这种严重的职业病让他们长年生活在“苟延残喘”中!
像这样忽视安全生产保护措施、致使职工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例在中国企业中并不罕见。对职工来说,企业倘若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有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企业如果拒不参保或瞒报、少报参保人数,职工一旦出险,就将面临着与企业之间的“赔付”持久战。企业会为不赔或少赔找寻种种借口,如:“这个不属于工伤范围”、“伤残等级没那么高吧”、“职工本人违规操作”、“先部分赔付你,以后的等等再说”、“企业如今已经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而作为弱势一方的职工,只能请求、请求、再请求,正当的权利,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更有甚者,如果不小心踏上了“贼船”——非法用工单位,出险职工的将来就更是无法预料了!
遭受工伤后,如果经过治疗能够恢复,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就会渐渐消失,毕竟“还行”嘛!但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大多数伤残者及其家属会发现:工伤赔付不过杯水车薪,自己或家人用这笔费用仅够维持很低的生活水平。此外,一些企业视致残者如废物,低岗低聘、歧视待遇、解除合同纷至沓来。受到伤害的职工在身体残疾的痛苦之外,还要忍受精神上的侮辱与压抑。
安慰
浙江省桐乡县制衣厂的一名杨姓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住院期间,他花费了2万余元治疗费。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法院认为,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事故的待遇,因此判决制衣厂赔偿23722元作为杨某的工伤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的一大特色就是比1991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扩大了“工伤”的范围。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典型工伤之外,还规定了工作时间延伸时段的工伤。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明显的证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工作职责,并非出于私人目的,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此外,按其他法律和法规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如《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待遇:
A.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B.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但从事该工作有利于企业利益;
C.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与“工伤”有别,但由于负伤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赔付标准与工伤相同。
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职工能不能获得保险赔付?回答是肯定的。虽然很多职工的劳动合同里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但仍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未参保企业处以该企业未参保员工工资额1至3倍的罚款。如一家企业有1000人,如果该企业只为900工人交了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一旦查实,将按照未交工伤保险的100名工人的工资额的1至3倍加以处罚,如果他们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则企业被处以要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即使工伤后与老板“私了”,嗣后还可以向老板请求赔偿。一家私营饭店的职工郑某在搬运液化气罐时砸伤了膝关节。经协商,老板一次性支付治疗费用3000元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郑某回家一月后发生膝关节股骨头坏死,治疗花去15000元。对此,老板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为,“私了”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责令老板承担郑某工伤治疗的全部费用。
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职工发生工伤,赔付方只能是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通常因此关系紧张。企业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往往挖空心思、甚至不择手段地否认职工构成工伤、阻挠伤残等级鉴定。而今,工伤赔付的风险已转移至社会保障机构,企业终于有条件丢弃这个既与职工对立又有失公允的立场,转而成为保护职工利益的角色。
据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工伤发生的情况可分为三个1/3: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占1/3,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占1/3,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占1/3。这些情况在在《工伤保险条例》中都被定义为工伤,而在过去,只有最后的1/3(生产事故)才被定义为工伤。可以想见,如此大范围的工伤认定,不仅使企业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非生产性经费的支出,也使企业无须再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为解决工伤问题而大伤脑筋,企业有了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