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产阶层:小康社会的宪政基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产论文,宪政论文,小康社会论文,基石论文,阶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厉行宪政,固然要进行宪法改革,理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建立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等等,但是,这些制度设计必须立足于相应的社会基础之上,否则,即使这些制度如期构架起来,也可能更多地具有“象征”意义,而很难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宪政秩序,这已为近年来过于注重制度建构而忽视其社会根基培育,进而导致“法律纸面化”的法治误区所证实。(注: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在构成宪政社会基础的复杂因素中,中产阶级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从亚里士多德到托克维尔再到亨廷顿,都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而国内学者近年来对此也多有论及,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之后,中产阶级(阶层)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但我们却不难发现,其中对中产阶级(阶层)与宪政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研究却有欠深入,中产阶层与我国小康社会宪政建设的研究则更显薄弱,而这恰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对中产阶级(阶层)与宪政的深层关联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细致分析。
一、西方中产阶级的历史演变与宪政发展变革
对宪政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但近代意义的宪政则发端于中世纪。我们知道,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呈现的是一种征服、分裂和野蛮状态,国王、贵族和教会的多元权力也呈互竞斗争之势。但11世纪之后,随着征服战争的消退、拓殖活动的增强和长途贸易的发展,一场“商业革命”则悄然而至。其直接后果,就是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级作为一个新生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近代宪政的始作俑者。
(一)市民阶级的兴起与宪政原则的确立
中世纪的西方城市从一开始就与东方国家的城市不同,它并不是封建社会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一个具有现代性征候的“异质”文明而登场的,(注: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116。)因而是“封建海洋中的岛屿”。这些城市通过谈判、武装斗争等形式,相继获得特许状、或建立城市公社、或建立城市共和国、或宣布为自由城市,建立了自己的政府,成立了自己的议会,制定了自己的法律,组建了自己的同业公会和手工业协会,甚至有自己的军队,进而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大权,确立了相应的民主参与、自治管理制度,形成了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自由的共同体意识。(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424~425。)而城市居民则主要由商人、逃出庄园的工匠、手艺人和律师等构成,他们确立了“城市空气使人自由”的原则,居民皆为自由人。这样,就使得中世纪在“打仗的贵族”、“祈祷的教士”和“工作的农夫”之外,又增添了“经商的市民”这一新阶级,(注: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信仰的时代》(中),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页896。)国王、贵族和教会的“三分天下”之势也由于市民阶级的出现而变成四元权力鼎立格局。
由于新兴城市的特殊性,使得市民阶级从一开始就具有与国王、贵族和教士不同的独特志趣与追求。一方面,市民阶级的生活方式具有商业文明性质。他们打破了封建等级依附纽带,从而以个人身份进入市民阶层,(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602。)并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早期市民阶级是“背插长矛,腰挎钱袋,左手拿着《圣经》,右手握着算盘”的悲壮形象,(注:“背插长矛”是指市民阶级在长途贸易中随时准备对劫匪作战;“腰挎钱袋”是指市民阶级时刻要保护好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左手拿着《圣经》”是指市民阶级对上帝的信奉及救赎的渴望;“右手握着算盘”是指市民阶级对世俗利益的关注和计算。)继而又宣称“这里没有凯撒,只有金钱”。(注:朱孝远:《近代欧洲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页186。)他们处于中产阶级地位,并注重契约和权利,尊崇自由和平等,追逐成就和利益,形成了一个通往“经济人”的道路。因此,他们的世界“是在市场上,不在教堂,也不在城堡和庄园”,(注:马文·佩里:《西方文明史》(上),胡万里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291。)进而成为表达近代生活的一种最早形式;另一方面,市民阶级展现了商业中产阶级的崭新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他们崇尚民主政治参与、强调人身自由、主张财产私有和尊重法律、既坚韧不拔而又适可而止等等,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社会具有极大反差的“市民精神”。(注:基佐,见前注②,页128~129。)可见,市民阶级虽然没有国王的奢华尊贵,没有贵族的绅士高雅,也没有教士的圣洁虔诚,但是,在这块封建海洋包围中的岛屿上,他们却不仅懂得了如何为自由而抗争,而且也学会了对多元利益和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养成了按规则行事的习惯,形成了理性宽容的共同体精神,从而进行了民主代议制的伟大实验。这无疑是对人类自由的再次肯定,“市政大会乃是自提比略以来的第一个代议政府;实在是他们,而非《大宪章》开今日民主政治的先河。”(注:威尔·杜兰,见前注④,页889。)
应当说,在市民阶级兴起之前,国王、贵族和教会的多元权力斗争也曾形成一种均衡对峙状态,遏制了专权的增长,但其效果在更大意义上却是一种等级特权的彼此分割,而且常常伴以武装冲突。市民阶级兴起之后,他们则带着特有的价值追求和精神风貌,跻身于国王、贵族和教会的多元斗争之中,这不仅加剧了权力斗争的复杂性,而且也改变了斗争的走向。最初,市民阶级利用其财富、智慧和力量来巧妙周旋,小心翼翼地获取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以对抗封建权力和捍卫、扩展自己的自由与权利。但是,随着“3R”运动的到来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所代表的商业文明开始瓦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而商品经济的原则也日益扩展成社会通行的原则,这时,身为商业中产阶级的市民阶级便开始了新的社会实验。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围墙圈起来的“消极的”城市自由,也不再满足于在多元权力斗争中的收益计算,而是要把他们那种具有时代进步要求的价值原则和追求赋予“普遍性”地位,并凝结成启蒙精神。然而,在对国家厚望的一次次破灭之后,“中产阶级才认识到,要把国家权力限制于指定的范围以内,必须先建立适当的政治制度。”同时,他们也在自由市场的生活中感悟到,应依从自主的社会行动而不是政府,并且多元社会中“人类的福祉应依靠自愿及互利的协商过程,而非靠暴力和压制来得到”。(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黄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90~91。)因此,在市民阶级崛起为“第三等级”,进而转化成新兴资产阶级的过程中,他们一直以自由平等、民主参与、契约与权利等信念来反对专断权力和等级特权,以斗争与妥协、尊重与宽容的理性平衡精神来对规则制度设计寄予重托,正是这种民主自由的追求、多元平衡的理性精神和对国家制度框架的浓重期望,不仅为现代宪政主义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对现代法治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注: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63。)从“国王大会晤”到“伦敦议会”再到“光荣革命”,都会看到他们的为权利和自由而斗争的身影,传播着商业中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和启蒙精神。(注: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页274~278。)他们动员并联合下层民众、新贵族等其他社会力量,展开了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推行民主和法治、弘扬自由平等精神的伟大宪政斗争,不仅限制了国家权力的专断性,也抵御了绝对民主(大多数专制统治)的威胁,最终通过17~18世纪的英美革命和法国革命,使宪政体制确立了下来。可见,市民阶级及其演化而来的商业中产阶级,构成了西方宪政制度的主导推动力量,“中产阶级觉醒的最终结果,乃是为西方宪政主义的复兴奠定了世俗的基础。”(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见前注(11),页91。)
(二)商业中产阶级的衰落和智识中产阶级的崛起:宪政的困窘危机与当代变革
19世纪曾是宪政一路凯歌的时代,它带着民主法治的理想、自由平等的诉求和人权保障的承诺,确证和维护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但随后的发展却表明,自由竞争并没有带来功利主义所期盼的那种人类共同福祉,而是造成了社会分配不公和日趋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以商业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新兴资产阶级也发生了巨大分化,商业中产阶级受到了缓慢而持久的冲击,其原来对上层和下层两方面的整合力,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对极端财阀统治与民主政体两方面吸引力的离心性消解,“它的碎片一部分被这种离心力抛入无产阶级之中,一部分被抛入新兴资产阶级贵族之中,致使其核心在体积与内聚力两个方面都遭到削弱。”(注: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397。)从而导致了商业中产阶级的衰落。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科技的迅速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致使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剧了商业中产阶级的衰落,宪政的社会结构基础也就受到了侵蚀。尤其是贫富两极分化造成了平等基础和自由条件的严重失衡,加剧了自由与平等的现实冲突;资本的集中和公司扩张渐渐形成了一种“压制性”的社会权力,使得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既有模式受到冲击;(注: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李存捧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页15~37;常士訚:《政治现代性的解构》,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78~86。)财阀寡头实力的突显强化了其对政治的影响、渗透甚至控制,以公众平等参与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传统受到威胁;随垄断经济而强化的科层制体系和技术理性的发展,致使原有商业中产阶级的价值信念受到消解;平衡制约力量削弱和国家的行政集权化倾向,助长了“自由主义范式”与“福利国家范式”的法治难局和“法律的衰落”等等,(注: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许章润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66~394。)从而促发了宪政的困窘危机。
然而,让人难以悲观失望的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西方商业中产阶级衰落的同时,一个新的中产阶级——智识中产阶级则正在兴起。这就是具有良好教育和素养、主要从事管理、营销和专业工作的经理、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白领”阶层。与“老式”商业中产阶级不同,他们更多的已不再是独立经营者,而基本是由雇佣人员组成。到20世纪中叶,领工资的职员和中层干部已经占西方国家中产阶级的三分之二,而到1970年美国“白领”与“蓝领”的比例则超过了五比四。(注:克洛德·泰洛特:《父贵子荣:社会地位和家庭出身》,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页26;Daniel Bell,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Basic Books,New York,1999,p.17.)尽管智识中产阶级的确存在着西方学者所担心的“官僚理性”化而消解其民主观念基础的可能,但是,他们良好的教育和文化素养、中等财产积累、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等等,则使他们能够确立世俗的、科学的理性世界观,能够平衡极端的思想和过激行为而推进社会变革;他们也能够对政治领袖、政治权威和官僚机构(科层制组织)进行“祛魅化”审视,即对官僚国家权力扩张的钳制要求、对专家治国决策的评判反思和对科层制组织“工具理性”的自觉抗拒等等,进而传承着民主精神传统,代表着时代的民主诉求,寻求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展现着相互关怀的公民精神,因而,这就“使法治民主政治继续以新中产阶级为基础。”(注: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83。)
不仅如此,智识中产阶级还成为当代宪政变革的重要推进力量。如前所述,现代宪政面临着困窘危机,而且宪政变迁呈现着一种行政集权民主化的走向,(注:潘伟杰:《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45~152。)甚至使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传统都发生了动摇。面对国家过多干预的威胁,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社群主义、多元主义等等思潮展开了持续的论战,而治理和善治、第三条道路则应运而生,并力图以多元权威为基础、以分散化和相互的多向度权力运行为标志的“治理”,来取代以国家单一权威为基础,以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权力运行为标志的“统治”,(注: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页188~189)借以对抗行政集权化倾向,展现着公民性的维护及自我追求的张扬精神,以维护民主、宪政和社会自由。法治理论也在困惑反思中走向“回应型法”、“程序主义”法治范式或“自生自发秩序”等等,其实质也是向社会重心的位移,以推进自由自主性社会秩序的建立。这种变革的主导倾向,是对全球化时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工具理性、技术理性控制的抵制,(注:Hilary Wain Wright,Arguments for a New Left,Blackwell,Cambridge,MA,1994,P.262.)它的重要社会载体就是智识中产阶级。因为,治理和善治旨在强调公共机构与私人及社会机构的合作、倡导放松控制而强化协调、主张多元权威的持续互动和法治回应性等等,其导向是反对集权而主张权力分散、反对权力与权利的对立逻辑而主张二者的互动合作、反对自上而下的单向线性管理而主张社会自主自治网络的形成,以对付市场和国家的双重失灵及其协调的失败。(注: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木易译;勃鲍·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漆芜译;弗朗索瓦-格扎维尔·梅里安:《治理问题与现代福利国家》,肖孝毛译;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这种新型民主平衡机制的建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依靠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智能的管理者、专业人员的民主参与才能完成;而“回应型法”中的民主参与机制、“程序主义”法治范式中的“私人自主”、“公共自主”及其“对话沟通”机制、“自生自发秩序”中自由自主性的“人之行动”等等,(注: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也都离不开教育良好而又务实创新,并具有自由自主、理性宽容和平衡互动精神的智识中产阶级的强力支撑,因此,新型智识中产阶级就成为推进当代宪政变革超越的重要社会力量。
二、转型国家的宪政进程与中产阶级
转型国家的宪政进程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一个长期的自然演进过程,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外来压力下的一种快速变革进程。其中产阶级也并不是由具有自由民主精神的独特城市市民阶级发展而来,而是在后发外生型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化进程而在较短时间里成长起来,并发挥其独特作用的。
转型国家一般都是在开明政府的推动下走向现代化或转向市场经济的,中产阶级也开始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壮大。在初期,转型国家的政府以西方为参照范本,进行市场化改革,但政治上却往往推行“威权主义”策略,这对于推进社会变革和维护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可能是有利的。而这时也正是中产阶级的孕育发展时期,他们的地位和收入都在相当程度上依存于现行体制,诚如有学者所言:“在工业化初期,市场还不发达和完善,或者说经济的发展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同时,中产阶级也还很弱小,不能与传统势力相抗衡,因此,它只有在主张现代化的国家政治集团的卵翼下才能生存和发展。”(注:李路曲:“东亚的中产阶级、市民社会与政治转型”,载《当代亚太》2000年第11期。)这样,中产阶级就成为开明政府进行变革图新的重要社会支持力量。甚至如果专制政治能够为中产阶级的事业发展提供自由和秩序时,那末,中产阶级也可能成为这种专制制度的拥护者(如新加坡等)。(注:毛寿龙,见前注(19),页285。)其实,在西方从市民阶级走向商业中产阶级的过程中,他们也曾一度成为王权的坚定支持者,以对抗贵族、教会等封建权力,获得国王对自由民和商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统一市场、统一赋税、统一司法等方面的回报。这也反映了中产阶级在务实性和功利性上的共同点。
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深入,中产阶级队伍开始不断壮大并离开了权力的怀抱,民主法治的诉求也就通过中产阶级而表现出来。这时,传统体制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当传统体制不能再为中产阶级提供事业发展所需的适当自由和秩序而又难以解决时,中产阶级就会成为革命的力量。他们代表着市场经济利益要求、契约权利观念和民主法治精神,信仰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表现出较强的民主参与主张和变革要求。在亚洲,随着战后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变革,已经形成了约10亿人规模的中产阶级队伍,他们成为社会上的主要团体,提出自己鲜明的要求,使集权主义面临合法性危机而难以为继。韩国、台湾地区、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即是如此。(注:张蕴岭:《亚洲现代化透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页399~403。)而较发达的日本,则在20世纪中叶就已出现了“新中产阶级”与传统中产阶级的更替现象,甚至在全社会形成了广泛化的“中流意识”及其利益保护诉求。(注:今田高俊:《社会阶层与政治》,赵华敏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页102~103。)在俄罗斯,随着私有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的比例也已经达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25%,尽管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俄罗斯的中产阶级还处于“自在”阶段而未进入“自为”阶段,但他们拥有较为富足的私人财产,关心政治民主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关心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和法治,因此,也将成为推动民主和法治的重要社会变革力量。(注:张树华:《过渡时期的俄罗斯社会》,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页124~129;托尔卡诺夫斯基:“俄罗斯中产阶级的形成”,刘伸译,载《国外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在非洲,由教师、律师、记者、医生、商人等为主体的中产阶级,不仅是黑非洲政治民主化运动的积极倡导者、推动者和参与者,而且还担负起组织领导和导向的作用。虽然他们仍存在力量有限和缺乏实施其政治主张的有效手段等问题,但是,中产阶级在黑非洲国家的确形成了一股可观的、有影响力的、并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政治势力,从而促进着非洲转型国家的民主和宪政进程。(注:徐济明、谈世中:《当代非洲政治变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98。)可见,“在大多数现代化社会中,真正具有革命性的阶级显然是中产阶级,它是都市中反政府活动的主要源泉。恰恰是该集团的政治观念和价值标准支配着都市政治。”而知识分子则常常是其中重要的且是最为激进的力量,他们最容易使民主变革运动“满帆而无锚”的航行,从而成为一个危及政治稳定的动荡之源。(注: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页282、87。)因此,这一阶段的中产阶级既具有促进民主和宪政的积极作用,也容易成为社会政治稳定的威胁。其关键在于,该社会政治制度对于以中产阶级为主导的大众参与水平,是否具有相应的承受力、适应力和消化力。
但是,随着经济持续增长、民主政治的推进和都市化的进一步发展,情况就会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社会的利益分化瓦解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产阶级不仅不断扩大和呈现多元化,而且渐渐具有较多的科层化、技术化和商业化倾向。这时,“一种新的、更保守的中产阶级阶层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淡化了中产阶级知识分子的革命热情。”(注:同上注,页293。)使得中产阶级开始向第二代转化,在走向保守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一种支持政治稳定的平衡力量。他们多数属于既得利益集团,文化素质较高,理解宽容平衡的重要性,他们也不易受极端主义学说的影响,而是倾向于支持温和的、民主的政党和组织,主张采取非暴力形式来实现政治转型,(注:张蕴岭,见前注(27),页403。)从而构成推进宪政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力量。
三、中产阶级:现代宪政的重要结构性支撑
中产阶级的兴起和发展并不仅仅是现代宪政的一个外在条件,而是现代宪政的一个重要结构性支撑要素。
(一)中产阶级的保守观念促进了多元平衡原则的确立和维护
无论我们怎样界定和理解宪政,多元平衡都是它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在古希腊城邦,具有宪政因素的共和政制就体现了贵族、平民和中产阶级的利益平衡。所以,亚里士多德才对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混合政体”给予了太多的期盼。而在近代西方宪政的产生和发展进程中,呈现的则是贵族、国王、教士和市民阶级的多元利益斗争与平衡。诚如西方学者所言,“各种不同的社会团体逐渐觉醒,迫使政府扩展参与权,这使人们得以应用先前积累的协商和妥协的艺术,将这些群体顺利纳入议会政府的框架当中。因此,早期设立宪制的目的,虽然只为协调统治阶级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却变成了创造广泛公意的基础。导致这一结果的社会与政治发展,也便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历史。”(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见前注(11),页108。)中产阶级的保守观念恰恰为这种多元平衡原则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首先,中产阶级主张变革而反对革命。中产阶级的主体是居于社会中间地位的中小业主、经理、专业技术人员、雇员和知识分子等,他们凭借自己的知识、智能和经验,以自己的努力劳动赢得了较高的收入、丰裕的生活和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而且很多人是经过艰苦的个人奋斗才从社会下层进入中产阶级的。因此,一方面,他们容易接受时代的新观念,有追求和进取心,希望自己的生活和社会整体状况都能有更好的改变,并能够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行客观审视、反思评判和积极参与,因而承载着时代的变革要求,反映着社会进步的主张。这与上层社会赋有的为巩固其特有地位和权力,反对社会变革的僵化固守倾向是明显不同的;另一方面,他们又很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现有生活,害怕在社会动荡中失去自己的财产积累、社会地位和奋斗成果,故此,相对而言他们反对暴力冲突和社会革命。这又与下层社会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的主张财产平等分配,无所顾忌和希望瞬间改变自己命运的“革命”心理有着重大的区别。(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页799~801。)这就使得他们更倾向于相互尊重、承认和妥协,并希望通过渐进的社会变革来解决冲突,通过公认的规则框架来建立秩序,以免造成激烈对抗而去承受革命和动荡所带来的风险。
其次,中产阶级强调中庸而反对极端。下层社会的人们固然有吃苦耐劳、善良朴实、勤奋创业等很多优良品质,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不稳定和社会地位不佳,会使他们缺少经济和心理上的安全感,久而久之就有可能丧失信心或自暴自弃,加之受教育程度较低,眼界较为狭窄,因而很容易促生妒忌、盲从和偏执心理,甚至形成“倒霉者形象”;(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页87。)而上层社会的人们则由于奢华的物质生活和高贵地位,使得他们赋有过多的优越感、尊贵感和控制欲,很容易产生暴虐心理和骄妄放纵行为。对此,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在奢纵的环境中长养起来,不知道纪律为何物,他们在讲堂内和操场上也没有养成循规蹈矩的品性。另一方面,那些缺乏善业和物资的人们则又太卑贱而自甘暴弃。于是,我们在这一端所有的人都仅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就全像一群奴隶;而在另一端,所有的人却又只愿发号施令,不肯接受任何权威的统治,就全像是一伙主人。”(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205~206。)尽管亚氏的看法有一定的偏激成分,但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的环境,的确容易使他们产生一定的极端心理和偏执行为,尤其是下层社会容易衍生“易受暗示性”(要么缺乏适当的参考框架或总视野,要么虽有参考框架但往往把一般原则予以绝对化,因而易受暗示而盲信盲从),甚至通过支持极端主义组织发泄抗争敌意和寻求短期解决办法。(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88。)而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中产阶级中等的经济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使得他们能够冷静感悟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的优长与不足,其言行举止能够合于中庸,处事不卑不亢,适可而止,喜欢温和与妥协。他们不仅不易受极端学说所诱导,而且“除非万不得已决不采取极端手段”。(注:托克维尔,见前注(35),页801。)正是这种被亚里士多德称为“善德”的中庸品性,为在多元利益和权利的冲突中寻求“谈判式”合作,在私人利益追求过程中关照公共利益和公平理念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而化解了个性追求与共同体的矛盾冲突,提供了可能的规范化纷争解决途径,不仅保持了社会稳定,也为多元平衡原则的运行奠定了基础。
再次,中产阶级注重民主参与但不欲夺权。中产阶级一般都接受过较好的教育,他们富有民主法治观念和时代精神,对权力扩张、官僚组织理性等等带给自身的威胁有一种本能的抵制,对显贵富豪的固执专断、奢华放纵行为有一种自觉的抗拒,而对下层民众的艰苦生活则有一种深深的同情。因此,他们倾向于站在全社会的广角视野,以公平正义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尺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因此,与上层阶级一定程度的固执己见和反民主的倾向不同,(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38。)中产阶级能够积极进行民主参与,“他们相信自己能够承担民主的责任,并有能力积极参加法治民主所需要的公共活动。”(注:毛寿龙,见前注(19),页281。)但是,中产阶级却比下层阶级更少有改朝换代以期进行权力和财富重新分配的想法,没有太多的野心和不尽的欲求,(注:亚里士多德,见前注(37),页205。)他们的民主参与热情也旨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是意欲控制权力而不欲夺取权力。而且,当今社会呈现着一种从“解放政治”走向“生活政治”的趋向,(注: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书店2000年版,页47。)对生活价值和问题的现实关注重于雄心勃勃的“宏大”政治要求,治理和善治机制的兴起也要求“大家齐动手”来焕发合作与参与精神。因此,中产阶级的民主参与就表现为一种“安定民主”的欲求。这种民主欲求能够使不同利益和权利要求达致某种程度的沟通和平衡,化解对公共利益的“认同”和对多元特殊利益的“承认”的冲突,故而为多元平衡原则提供了必要支撑。
(二)中产阶级的财产保护诉求推动了经济民主和社会分权
诚如西方学者所言,“民主宪政的目的,一直在于通过权力的分散而不是集中,来实现社会的正义。”(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见前注(11),页168。)但仅有横向的、体制内的三权分立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更具基础意义的纵向的、体制外的社会分权,三权分立就会流于形式,分权互控、多元平衡的社会机制就很难建立起来,宪政也就会有名无实。这就是说,只有用“自由主义剔刀”把国家权力分解、分散到每天忙忙碌碌而又斤斤计较的“经济人”身上,变成每个人不可侵犯的自由平等权利,宪政也才有了社会根基。虽然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出现了国家权力的膨胀扩张倾向,但其主导精神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而这种社会分权很重要的主体就是中产阶级,社会分权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私有财产上的“经济分权”。
我们知道,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障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和条件,也是激发人的潜能、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防止“搭便车”的重要保证。尽管私有财产确实会与民主制发生一定的矛盾(诸如财富高度集中对政治平等的侵蚀、“金钱”政治对民主选举的异化等等),但是,“承认所有权是确定个人领域以保护我们对付强制的第一步”和保障自由的“根本前提”,(注: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见前注(17),页199~200。)“如果不存在私有制,公民就只能每天依赖政府官员的信誉而生活了。公民拥有的只是特权而不是权利。在政府面前,他们就像恳请者和乞丐,而不是权利所有人。对政府的任何反对意见都受到压制或被迫转入地下,因而事实表明,对政府的严厉挑战可能导致给予公民基本保障的产品被收回。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受政府干预的私有财产权对民主是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益的基础。”(注: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81。)而这对于宪政和法治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它使“社会秩序决定政治宪章”成为可能。(注:Bckenfrde Ernst-Wolfgang,State,Society and Liberty,trans.J.A.Underwood,Berg Published Limited,1991,p.126.)为此,人们关于是否应当废除私有制的争论,并不是对私有财产概念本身的挑战,而是对现有财产分配状况的挑战,关键的问题是不能只有少数人集中拥有巨额财产,而应当是足够的分散拥有,“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注: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01。)中产阶级的存在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首先,“强大的、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对财产权和自由权的保障方面的可预见性和连续性特别感兴趣,而可预见性和连续性正是宪政的本质所在。”(注:弗朗西斯·西阶尔斯塔德:“民主与法治:关于追求良好政府过程中的矛盾的一些历史经验”,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同时,基于财产积累的艰辛和经济稳定的欲望,“所有权所带来的激情在中产阶级身上表现得最为坚定和执拗”,(注:托克维尔,见前注(35),页800。)他们重视个人价值和追求幸福,不断勤奋创业,探索成功之道,获得中等财富积累,从而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分散化和相对均衡化,既遏制了贫富两极分化,促进了经济民主,也有效地消解了专权集权的社会物质基础;其次,中产阶级坚定的法律至上信念和财产保护诉求,框定了国家行动的能力和权力止步、不可干预的界限,不仅构成了免于政治和集体干扰的个人自由决断的保证,(注: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59。)而且,也使得国家遵循只要未经法定程序并进行合理补偿,便不得征用、剥夺和侵犯私人财产的法治精神与原则,并有利于遏制多数投票的激进“民主”对私人财产进行不当剥夺、限制或重新分配的危险,进而形成了没有威胁的自由自治领域,并为自主性、差异性、多样性开辟了广阔天地;再次,中产阶级的“经济分权”既促进了社会的身份平等,也形成了不依赖于政府的安全性和自主性,使他们能够“没有顾忌地、自主地参与民主审议”,(注: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页280。)并且,容易形成财富分配不会造成重大差异变动的观念,有利于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必需的中立的、非裙带关系的、有效官僚制度体系;(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39。)最后,没有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保障的简单权利宣告,无疑是一纸空文,同样,没有治产的权利也就无权治身。而中产阶级的壮大及其财产保护主张,则为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具体化、现实化奠定了必要基础,提供了必要保障。也即“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注: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载刘军宁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148。)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纵向社会分权,遏制了政治经济集权,加大了国家权力的垂直统治成本,弘扬了权力制约观念,助长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强化了法治精神,从而促进了宪政与法治。
(三)中产阶级自由进取、理性宽容的行为方式,为自由秩序提供了必要保障
中产阶级的特有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塑造了其开放适中的行为取向,而这种行为取向则构成了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在驱动力量。
其一,中产阶级崇尚自由平等精神,促进了民主参与机制和自由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最初,市民阶级生存的天然土壤就是商品和市场,他们在维护市场经济生活方式和捍卫城市自治权利的斗争中,形成了自由平等和民主法治精神。在由市民阶级走向成熟商业中产阶级的过程中,他们的这种自由平等追求就注入了启蒙精神之中,“对中产阶级来说,驱除个人行动自由的外在约束,乃是社会进步的证据”,(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见前注(11),页122。)也是反对等级特权和专制权力的有力武器,从而为近代民主代议制、宪政和法治提供了必要的动力。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由于商业中产阶级队伍的萎缩,公共领域也因公众参与热情的消减而衰落,(注:David Croteau,Politics and the Divide,Temple University Press,Philadelphia,1995,p.4;另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民主代议制和宪政秩序也出现了危机。然而,智识中产阶级的兴起则孕育着新生,其较高的教育素养和管理能力、市场经济生活的中流砥柱作用、开放创新和敬业拼搏的性格,使得他们不仅更多地传承和弘扬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信念,而且,他们比上层权贵富豪更懂得相互尊重和理解,也比下层民众有更多的自主性要求,其居间作用便“相当于自由派的功效”,(注:圭多·德·拉吉罗,见前注(15),页409。)他们往往是当今不断上升的社会运动(如妇女和人权保护运动、绿色和平运动等等)的主要倡导者或参与者,也是使技术力量非神秘化——工具理性的重要“颠覆”者,因而是反对权力扩张和工具理性控制、捍卫自由权利和主体精神、重建公共领域和实现“政治复兴”的根本性动力,(注:卡尔·博格斯:《政治的终结》,陈家刚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页311~357。)进而成为当代民主发展、宪政变革和自由秩序的重要推进力量。
其二,中产阶级赋有理性宽容的性格,形成抑制专权和“民主利维坦”的重要力量。我们知道,没有现代民主对专制独裁的胜利,就没有宪政;但另一方面,没有对大众社会中“大多数人专制”这一“民主利维坦”的抑制,宪政也会被摧毁。(注:有关宪政对民主的平衡关系的论述,请参见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等。)这法国大革命、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等“民主”、“人民”名义下的残酷悲剧所证实。而具有理性宽容品性的中产阶级,则恰恰发挥着对抗专断独裁和多数派专制双重威胁的重要平衡作用。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过于富贵和过于贫贱的人们都是不愿顺从理性的引导的,而且,往往容易养成逞强放肆或懒散无赖的习性,这种习性无疑是大多数祸患之源。只有行于中庸才是最佳的善德,才最能使人顺从理性,中产阶级的品性就处在这种中间境界。(注:亚里士多德,见前注(37),页205。)而现代的研究也表明,上层社会一定程度的优越感、占有欲和控制欲,的确容易产生某种专断放纵倾向;另一方面,越是缺少经济稳定和安全感的人们,就“越可能支持简单化的政治观点,越不可能理解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越不可能支持宽容的基本原则,越可能感到难以领会或容忍政治变革的渐进主义思想。”(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89。)这就很有可能为感情用事、狂热激进、扼杀不同声音的大多数人“暴政”埋下了祸根。中产阶级的中等社会地位和身份,使他们拼搏进取而又不失安分守己和节俭勤劳,为人处事更为宽和冷静和富有责任感,他们的理性多于激情,注重现实和规则,尤其是能够对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利益给予必要的理解、尊重和表达机会,并对“公共利益”给予应有的关切,故此,就更能协调、处理好个人、群体和社会共同体之间多元复合的复杂关系,包括中产阶级的子女教育,都更多地采用诉诸说理、宽容有序和偏重爱的训练方法,(注: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35;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88。)因而形成了理性宽容的良好品性。而正是中产阶级的这种品性,能够确立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多元权利和多元诉求的坚定信念,同时他们还深信,在多元主义社会中,“团结就是力量;差异产生自由”,(注: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页315。)因此,他们既能以财产自由追求、民主权利保障要求来抑制集权专制,又能以共和平衡精神、尊重少数原则来防止“大多数人的专制”,从而为多元有序、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创造了条件。
其三,中产阶级具备良好的公民意识,为宪政秩序提供了必要的文化基础。现代公民意识不仅展现着公民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追求与共同体价值、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谐和统一,也展现着苏格拉底临终前放弃“溜之大吉”的肉体之我,而选择“雅典公民”之我的那种并非犬儒主义精神取向的理性自由精神,(注:W·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晓苓译,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因而是宪政秩序得以确立和运行的重要文化基础。它包括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三元内在结构,(注:合理性意识主要是基于“公共理性”而对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和诉求,合法性意识主要是对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价值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有效性的认同和服从,积极守法精神则主要是护法精神、权利主张精神和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体现着一种以参与者取向为主导,同时又兼容臣民取向和村民取向的“混合”文化。(注: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徐湘林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页22~35。)中产阶级赋有的自由理性意识、民主参与精神、中庸观念和保守品性,就更多地蕴含了这种价值诉求和文化精神,他们“在独立工作中受到良好训练,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而最重要的是具有这样的教养——那就是有能力体会他人的生活,用批判的目光看待自己,在思想的次要活动中理解与认识思想的统辖地位。”(注:圭多·德·拉吉罗,见前注(15),页410。)因而更容易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品格,并化为民主生活和法治秩序中自由理性的公民行动,从而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更为现实和有效,也能够通过“公共理性”的反思评判和民主参与机制,使法治在民主、开放的选择中回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为宪政和自由秩序提供了必要保障。
(四)中产阶级的居间平衡地位形成了开放对流的社会稳定结构
宪政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和生活方式,不仅深受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也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在深入研究了古希腊诸城邦政制后就指出,一个城邦如果穷人为数众多,就会建立一个平民政体;如果富人和贵族阶级占优势,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这两种政体往往缺少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的归依,甚至还可能出现僭政。而“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注:亚里士多德,见前注(37),页211。)这种中产阶级执政的混合政体具有一种中庸平衡精神,保证了其政体的优良性和安定性。尽管我们不能对此完全苟同,但亚里士多德确实道出了宪政与社会结构,尤其是与中产阶级的深层关联。
众所周知,贫富分化或专权统治的社会结构必然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形成一面是奢华无度的“朱门酒肉臭”,另一面则是惨不忍睹的“路有冻死骨”的不良景象,它通行的主要是尊卑身份和特权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和人道原则遭到践踏。上层权贵富豪往往视下层民众为粗俗低贱、甚至是低级种姓,进而表现出反民主、反平等的“傲慢的政治行为”,这无疑会形成对抗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危机或革命,宪政和法治自然无从谈起。而人人均等的“矩形”社会结构,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见到(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建立起这样的社会结构,也会因其泯灭个性差异和成就大小而造成社会停滞,很难稳定长久,而且还会因缺少多元平衡制约因素而容易滋生集权统治和“大多数人的暴政”,宪政和法治也难以建立起来。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复杂分化,“财富的增加会改变社会分层结构的形态,从有强大下层基础的高大金字塔型向中产阶级日益强大的菱形的转变,影响到中产阶级的政治作用。强大的中产阶级,通过支持温和的和民主的政党以及遏制极端主义团体,可以缓解冲突。”(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38。)也就是说,中产阶级的兴起和发展壮大塑造了一种菱形(橄榄形)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使得权贵富豪和下层民众都呈少数,占主导地位的中产阶级形成了上层和下层社会的一个缓冲带,对上具有抗衡抵御作用,对下具有吸纳保护作用,不仅能够以中庸平衡思想来消解偏狭固执观念,而且为上、下层社会之间的流动提供了缓冲的广阔平台,增强其中和对流与协调均衡,从而消解等级落差和化解对抗性矛盾,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促进平等、自由、民主和社会稳定,这对于宪政和现代民主代议制的“正常生计”必不可少。(注: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页467。)
从另一角度来看,中产阶级的居间地位也起到了社会权力的平衡器作用。分权制衡是宪政的根本性因素,但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不仅福利国家的权力在扩张膨胀,而且公司权力、社会垄断和官僚制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它不仅形成了一种市场规则无法补救或防止的社会“专制”力量,(注: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页73。)甚至逐渐发展扩散成一种遍布社会的弥漫性、非中心、流动性的权力网络,个人在权力的线路中来回运动,处于同时接受和实施权力的状态之中,(注:《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页232~233。)个人的权利自由和理性平衡精神受到严重侵蚀和威胁。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社会在抵御国家权力侵害的同时,又需要国家权力对社会冲突予以合理、公正地协调,并切实施行必要的弱者保护与政治自由保障;而另一方面,则必须建立民间“自生自发”的制约平衡机制,以消解这些“社会霸权”力量。处于居间地位的中产阶级在这方面便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实,在宪政发展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国,就充分展现了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清教徒移民的重大作用,促进了网状的多元权力制衡状态的形成,为其宪政的确立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注:托克维尔,见前注(35)(上),页39;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而在当代,庞大中产阶级的经济分权所导致的财产分散化、均衡化倾向,无疑削弱了“社会霸权”力量的经济基础,同时,中产阶级又是社会公共领域的活跃分子和社会运动的主导力量,他们善于组织和利用民间社会团体来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这些团体“可以阻止国家或任何单一民间权力中心垄断全部政治资源;可以成为新意见的来源;可以成为向大部分公民进行宣传、特别是宣传反对意见的工具;可以训练人们的政治技巧,从而有助于提高他们关心和参与政治的水平。”(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39。)这就形成了一个横亘在国家与社会、社会与个人(群体)之间的结构空间和公共平台,促进了社会权力的多元化、分散化和互控与平衡,进而成为对抗“社会霸权”力量的社会平衡器,促进社会民主和为宪政原则提供保障。
当然,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关于中产阶级对宪政积极作用的分析和研究,绝不表明我们否认下层民众的伟大历史创造性和革命精神,也不表明我们否认上层社会“精英”的重要历史作用,更不表明中产阶级是最优秀的阶级以至把民主宪政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它身上。事实上,中产阶级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走向极端主义而危及宪政和法治,它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其积极作用也并不是绝对的。(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115~151。)而影响宪政的因素也正像学者们所分析的那样错综而复杂,并不仅仅是中产阶级这一个因素。我们这里只是从宪政的社会基础视角来展开中产阶级与宪政深层关系的分析,并进而得出上述“偏狭”结论的。
四、中产阶层的兴起与中国小康社会的宪政建设
自晚清以来,面对列强凌辱和朝廷衰败,无数仁人志士开始了以民主、科学、人权为目标的救亡图存与民族振兴运动,也从此揭开了中国民主和宪政进程的序幕。我们知道,现代宪政的基础是“人们对自由、平等的渴求和对乱施约束、歧视的权力以及对执政者不信任的心理”,(注: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22。)但从清王朝到北洋军阀政府的立宪,却基本上是当权者作秀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则在于以宪政之名来维护专制和个人独裁之实。而赋有民主精神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却很快被反动派撕毁,随后的国民政府立宪也具有“军政”、“训政”和“党治”的意蕴,体现着官僚资本的要求,缺少真正的宪政精神。造成近代中国宪政难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吞噬社会的单元社会结构形态和中产阶级的阙如。具言之,支撑传统中国社会的是一种由“士、农、工、商”构成的等级结构,它形分而神不分,其整体完全服从于中央集权的“金字塔”式控制体系;同时,中国虽也有城市,但它不是“封建海洋”中异质的“岛屿”,而是同质的“暖流”,有市民但未形成近代“市民阶级”,更未形成承载现代商业文明并横亘于上层权贵与下层民众之间的中产阶级缓冲平台,所以,贫富悬殊和阶级对抗更显突出,绝大多数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起义和革命更为频繁,产生的社会冲击力也更大,因此,民主和宪政无以生成。而清王朝覆灭后,则由军阀和官僚资本控制了中国政局,商品经济发育不成熟,商业中产阶级也很难在瞬间成长起来,加之传统社会“金字塔”等级结构的惯性作用,故而未能真正形成可以抗衡专断权力的多元利益集团、多元权利诉求和自由法治信念,使得权力得不到分解、平衡和制约,宪政精神也就很难深入人心,形成了有宪法而无宪政的不良局面。(注:马长山,见前注(21),页118~126;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32~135。)
应当说,新中国的建立,为宪政建设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而且,“五四”宪法也表明了中国宪政建设上的重大突破。但是,随后却由于受苏联模式和“左”的思想影响,我们不仅施行了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而且政治运动不断,商品经济受到严重摧残,造成了生产力的停滞和社会经济危机。一方面,这造成了国家对社会的全方位监控和管制,使得权利附庸于权力;另一方面,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而形成的干部、工人、知识分子和农民的社会阶层结构,也基本是立足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并呈现物质匮乏和经济均等化状态,缺少庞大社会中间层的平衡制约力量。而长期的政治斗争挂帅加共同贫穷,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行为、性格、心理的畸形,甚至出现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众暴政”,具有多元平衡、理性自由和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政体制也就难以切实建立起来。直到划时代的伟大改革开放,宪政建设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
(一)中产阶层构成了小康社会宪政建设的动力和基石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不会有宪政。因为“普遍的贫穷破坏了任何形式的政府的根基,使民主政治几乎无法实现,而且是产生不稳定的持久性的原因。”(注:塞缪尔·亨廷顿,见前注(31),页41。)只有具备一定的物质文明基础,宪政和政治文明才有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建立市场经济竞争激励机制,革除平均主义,鼓励创业致富和保护私有财产,促进社会结构由匮乏化、均质化向充裕化、多层分化的转型;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的两极分化,遏制社会分配不公,以免形成新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这样,就必然使社会巨富和贫困群体都呈少数,从而造就庞大的处于中等地位的小康群体,但它并不能成为一个西方式的、独立的中产阶级,而是一个具有广泛性、开放性的中产阶层。这不仅是由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由于这一群体中的外资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企业家和“白领”员工、自营业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和乡镇企业家、国家干部和知识分子、商业和服务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等,(注: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页255~259。)实际上都分属于商人、干部、工人、知识分子或农民阵营所使然,是我国迈向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结果。
国家统计局《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总值已达22.83万元,家庭财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占16.7%,并且以“胆量”和“投机”为主导的致富形式,已逐渐向以“人力资源”和“资本要素”为主导的致富形式转化。(注:http://cn.news.yahoo.com/021106/57/1bmsu.html.)还有人估计,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约为15%-20%,并且未来五年内可达2亿人。(注:http://www.dskb.com.cn/20020127/cal79514.htm.)由此可见,虽然中产阶层的具体数量尚不好确定,但在当前巨大的社会分化解组过程中,的确已经崛起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中产阶层,它已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此,十六大报告立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仅如此,他们也是宪政的重要推进力量。
首先,中产阶层是我国小康社会宪政建设的主导力量。金钱固然可以使人异化,但贫穷同样会使人扭曲。只有具备了充裕的生活条件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自由自主、理性宽容的品格才会形成,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也才会走向成功。为此,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表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使大多数人进入中产阶层,他们自然成为基础广泛、队伍庞大的社会中坚力量和“主流公民”,因而也就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是宪政与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和社会基石。
其次,中产阶层的自由理性精神和保守信念,是实现变革与稳定相协调、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中产阶层是改革开放和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一群体中的多数都处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沿,更接近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管理体制,而且,他们很多都是25~35岁的年轻人,甚至是“下海”潮中的弄潮儿。(注: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页89。)故而,他们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容易养成现代化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尤其是赋有更浓的与市场经济相应的自由平等信念。同时,中等社会地位也使他们能够以更为理性开放的精神,去冷静地面对急剧的社会变革和诸多社会问题,以多元宽和的心态去看待和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群体利益及国家利益的矛盾冲突,((注:由于升入中产阶层地位,就是曾经激进的自由派知识分子也开始走向温和化,理性控制了激情。萧功秦:“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政治态势与前景展望”,载刘智峰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因而能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进而形成主张变革而反对社会动荡、强调适中宽容而反对极端、力倡参与而不威胁政权的保守精神,有利于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这样,就在导引现代化的主流价值观、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示范、社会规范创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注:陆学艺,见前注(79),页254。)不仅促进了社会民主变革和法治化,也能够减缓社会迅速变迁中的矛盾冲突和社会震荡,维护了社会稳定。
再次,中产阶层构成了社会经济分权的重要力量和制约权力扩张的重要屏障。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独霸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多种所有制形式获得了合法性,从而革除了高度中央集权的传统政治经济体制,极大地促进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而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中崛起的中产阶层,则通过其艰苦创业、勤俭守成而形成中等财产积累和充裕消费,这一方面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财富和资源占有的分散化、多元化,(注:仅私人企业(雇工8人以上)一项,2001年就创造产值12316.99亿元,这足以看出新生阶层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实力。参见周罗庚等:《市场经济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页151;另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页218~219。)进一步消解了国家的资源独占性和社会权力垄断性,加大了权力垂直控制和权力滥用的成本,形成了重要的社会经济“分权”和制约、抗衡权力扩张与滥用的有效屏障;另一方面,又拓展了不受干预与威胁的个人自由自治领域和独立安全空间,强化了个人的利益保护和主张权能,增进了人们的自由、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诉求。(注:有关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观念变化对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促进作用,以及私人财产权利实现的新取向和现实基础的调查分析,参见高鸿钧:“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陈甦、董郁玉:“公民财产权利的发展与保护”,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最后,中产阶层促进了我国社会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变,形成了化解变革冲突和矛盾的缓冲平台。我国属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正在经历着由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由中央集权到民主法治、由乡土礼俗社会到现代法理社会的整体转型,社会变迁分化加剧,利益格局也在进行着重大解组,多元化群体、阶层和地区的利益摩擦与矛盾日益突显。与此同时,在这种重大社会变革的转型期,不仅面临着国家权力扩张、滥用和腐败的威胁,也面临着国家权力收缩后出现垄断性社会权力,进而引起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社会失控和道德败落等现象的危险。(注:俄罗斯的改革初期就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这种“非市民社会”状况。参见马长山:“俄罗斯的市民社会诉求与‘法治国家’定位”,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1期。)而占据社会主导成分的中产阶层的形成,则会加速传统“金字塔型”社会结构的瓦解和“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形成,进而防止过度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对抗性矛盾,消减社会变革中的身份和地位落差,容纳大多数群体的利益主张和需求。其巨大的分散性、均衡化、多元化张力,一方面产生了对国家权力的分解作用,另一方面也能遏制民间垄断性“霸权”而促进社会公平,还能够消除上下层之间的壁垒而建立起社会流动的广阔缓冲平台。这既促进了变革与稳定之间的互动协调,又为自由、权利及秩序精神的张扬和多元平衡原则的确立创造了良好条件。
由上可见,我国的中产阶层虽然不同于西方的中产阶级,但毕竟因其中产地位而具有很多“共相”,尤其在对宪政的结构性支撑方面,因而是小康社会宪政建设中举足轻重的力量。
(二)我国中产阶层成长中的困境和问题
尽管中产阶层在小康社会宪政建设中具有不可低估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太过于浪漫和理想化,中产阶层成长中面临的难题则需要我们去认真对待。
其一,中产阶层具有一定的政治依赖性。我国中产阶层是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兴起的,他们的成长与国家的改革政策导向是紧密相关的。私营企业最初就是因各种限制和歧视而不得不采取“挂靠”的形式,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宽,它们才有了更多的独立地位。(注:周罗庚等:《市场经济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页153)而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经理和白领雇员,还是自由职业者、国家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等等也都大致如此。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中产阶层发展迅速,但与美国80年代约87.1%的中等收入家庭的比例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而相对比较弱小。(注:李强:“关于中等收入层问题的研究”,载《管理世界》1992年第6期。)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庞大的中产阶层,缺少中产阶层的独立“意识形态”和自由自主传统,这就使得现阶段的中产阶层对国家具有一定的政治依赖性,其事业发展、社会活动等等尚需要国家的支持与配合,并缺少清晰的整体性阶层认同,因而其民主诉求和自由、权利主张就难免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有关调查表明,私营企业主最关心的十个问题中,就包括社会治安、私营经济政策变动、惩治腐败、通货膨胀、政府职能转变、文化教育、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我们从中可以看得出来他们对国家政策的关注和依赖。(注:“94年大陆代表性私营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上),载《北京青年报》1994年11月9日。)这种依赖性是发展中国家中产阶层形成期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固然有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和增强政府凝聚力的作用,但对宪政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其二,中产阶层具有一定的混合性。西方国家的中产阶级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他们最初源于市民阶级,后来才扩容到其他阶级。而我国的中产阶层则是在改革开放后“瞬间”成长起来的,它从一开始就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具有混合性。具体表现为:①在分布上,中产阶层涵盖着各种所有制成分,并呈现商业中产阶层与智识中产阶层并存的特点;②在生成上,大部分是通过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艰苦创业、辛勤工作,并取得一定社会成就而进入中产阶层的,但也有一部分是凭借权力资源(如权钱交易等)或所在的行业优势(如所在行业独占或垄断带来的高收入、高福利)而进入中产阶层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钻体制改革“空子”、进行投机违规甚至犯罪活动(如偷税漏税、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而进入中产阶层的;(注:相关分析: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382~383;于祖尧:“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暴富群体的崛起”,载刘智峰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③在思想意识上,存在着一种多元层化的价值追求,即个体户、小业主的传统性价值观(安于现状、循规蹈矩)、公务员、私营企业主及公司经理等的现代性价值观(开拓进取、注重个人价值和社会成就)、外企白领雇员、自由职业者等的“后现代性”价值观(强调个人体验、超越常规约束)等。(注:陆学艺,见前注(79),页265。)这种混合性导致了我国中产阶层带有某种程度的“良莠不齐”、“鱼珠混杂”的特点,显现出一定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和不“规范”性,进而使其在宪政中的积极作用受到影响和牵制。
其三,中产阶层具有一定的不均衡性。我国的中产阶层不仅兴起较晚,而且,中产阶层中的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雇员、自由职业者等等几乎都集中在城市,而农村基本上还是一种自然经济主导的生活方式。农村家庭月均支配现金只有150元左右,其生活标准只是城市的1/6左右。因此,中产阶层在农村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历史因素造成的城乡差别之外,城市之间也很不平衡,大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27.74万元,而小城市则只有15.50万元。(注:http://cn.news.yahoo.com/021106/57/1bmsu.html.)发达地区的城市与落后地区的城市又会有较大的落差。这样看来,我国的中产阶层发展是很不均衡的,这也会制约中产阶层的整体性认同及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四,中产阶层具有一定的“东方性”。任何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都会面临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冲突和整合问题,进而使得“世界正在从根本上变得更加现代化和更少西方化”。(注: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页71。)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和社会整体转型的过程中,就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传统文化除旧创新及其与现代文化的整合问题,中产阶层的形成和发展也必然深孕于这一背景之下。也就是说,尽管我国中产阶层的现代性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日趋增强,但仍有一定的重义理、重和谐、重权威等倾向,裙带关系、血缘纽带、等级身份、权力本位等不良传统还很难彻底消除,现代契约精神、人权诉求、民主观念、自由平等信念等等尚未完全化作人们的自觉行动。其实,在其他东亚国家,这种状况也是明显存在的,东亚金融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这一点。(注:马杰:“东亚:文化底蕴与金融危机”,《金融时报》1998年2月28日;李[L.Y.C.Lim]:“谁的模式失败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寓意”,谭晓梅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9年第1期。)不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经过创造性转换,可以对西方过度而浪漫发展的个人主义和理性精神具有纠偏补充作用,其注重和谐与道德共识的倾向也确实令西方文明所回眸“青睐”。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尽管儒家思想与英美民主有冲突,但儒家所强调的秩序、和谐、共识等也许会有助于新的民主制的生存而并非使其处于危险之中。”“我们可以认为一种东亚式多样化民主,是把西方的尊重个人和参与的价值与东方的共识和权威的价值结合起来,但这不能等同于为权威主义统治的辩护。”(注:金勇明:“亚洲式民主”,苗爱芳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9年第1期。)这样,就使得我国中产阶层具有了“东方性”文化底蕴,一方面造成了中产阶层在民主宪政建设中的局限,使权力制约、权利主张、自由诉求等易受到传统观念的某种束缚,另一方面,也会促成中产阶层在民主宪政建设中的“东方性”超越,使他们能够与公共权威合作、加强多元利益基础上团结与兼容、注重共识性参与和稳定等等,为创造多元化的民主和宪政图景创造了条件。
(三)积极培育中产阶层,推进小康社会的宪政和政治文明
上述分析表明,低估我国中产阶层在小康社会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是不客观的,但如果过于乐观也容易陷入“乌托邦情结”。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理性地去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的宪政进程,大力培育中产阶层,克服中产阶层的不足,促进其在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首先,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中产阶层的独立性和整体性发展。我国中产阶层的依赖性、混合性和不平衡性,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中产阶层不够壮大、社会分化整合不尽合理、以及国家统摄社会的传统惯性作用所致,其根本还是市场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我们不能否认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成就,但也不难看到,在产权界定、分配体制、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国家本位”色彩,权力扩张和行政干预对市场自由的不当限制还较为严重,等等。这就要求按国际通例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加大发展市场经济的力度,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财富总量增长和社会利益的合理分化,同时,通过健全制度来遏制低素质畸形“暴富”,加快落后地区的开发和发展,从而使中等收入人群迅速扩容和合理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只有城市存在中产阶层,而广大农村没有中产阶层,那末,就会因这种悬殊的城乡差别而导致其畸形、片面发展,菱形稳定的整体社会结构也难以最终确立起来。而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村中产阶层,就必须加速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剪刀差。特别是应废除具有歧视性、限制性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城乡福利保障方面的严重不平等性,并且改革当前的小户分散经营方式,推进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和相对集中的“农场化”进程,通过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扶植工商业发展等措施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中产阶级的形成。(注:当然,这一进程会面临很多复杂的现实问题,也需要一个艰难的过程,但却是不可回避的选择。)只有中产阶层在全社会(非局部的)崛起,社会地位和财产积累达到一定水准,才能真正摆脱政治性依赖,获得应有的独立自主性和整体性认同,并以其独特力量来推进民主和宪政进程。
其次,加强私有产权保护,为中产阶层成长提供安全、自由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产生中产阶层,而中产阶层的成长则有赖于制度框架对其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受传统因素、“左”的观念等影响,私有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进而出现了“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资本就只能依附于权力,但反过来权力资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产生的私有财产不宜得到法律上的保护”这样一种“悖论”。(注: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81。)这无疑会制约中产阶层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应在宪法改革中赋予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同样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通过民法典等法律制度框架予以充分保护,克服产权保护不明确、不平等和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状况,以消除中产阶层的不安全感,减少其不当的隐遁、消费和投机倾向,增强其私有财产的资本性价值和对抗力,(注:李曙光:“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张桂琳主编《政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季卫东:《宪政新论》,页192~193。)并激励更多的人创造财富进入中产阶层,进而形成遏制集权和权力扩张、强调规则至上和权利保障、注重多元均衡发展的自由自治领地,促进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为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再次,加快民主化改革,拓展中产阶层的民主参与空间。经验表明,中产阶层是现代化中国家的民主促进力量,但如果现有体制不能容纳其民主要求,它也会变成不稳定的力量。(注:塞缪尔·亨廷顿,见前注(31),页86~87。)在我国,中产阶层将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群体和宪政建设的主导力量,他们承载着自由理性精神和现代信念,既代表着最广泛的社会变革主张和时代的民主法治诉求,又能抵制激进的政治观念而渴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必然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一支强大而活跃的力量。只有容纳了这一“主流公民”群体的利益主张和民主法治要求,才能真正代表社会的心声和前进的方向,因而也才能减少变革中的社会震荡和政治风险,增进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正当性、开放性,进而推动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的文明化和宪政秩序的建立。这就要求加快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开放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健全多元利益表达机制,为中产阶层提供民主参与的空间和制度保障。这既是我国的社会制度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最后,加强思想启蒙和文化教育,促进公民意识形成和宪政秩序的建立。西方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曾指出:“许多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认识到:国民的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中,构成了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注:英格尔斯:“走向现代化”,《世纪档案——影响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100篇文献》,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页435。)我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法律纸面化”等问题,就是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的反映,而中产阶层的“良莠不齐”、“鱼珠混杂”情况,也与此不无干系。就是说,由于中产阶层的“东方性”所致,传统不良观念还有一定的市场,加之中产阶层中还掺杂着一些靠投机违规经营的起家者和低素质“暴富”,因而对中产阶层应具有的现代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形成具有一定制约作用。因此,必须进行相应的民主法治观念的启蒙和教育,扬弃中产阶层的“东方性”品格,培养其理性自由、自主自律的公民意识和文明民主的参政议政观念,以形成与现代宪政制度相耦合的价值共识,进而使他们能够承担起促进和支撑宪政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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