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谈判与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终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共合作论文,南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四平之役的军事斗争结局,决定了国共合作第二次破裂的政治结局,1946年6月至7月的国共南京谈判,正是这一政治结局的最终体现。
毛泽东曾于四平失守后对长春问题做出三种估计,其中,“第三种蒋军无条件即进长春,这种情况最坏”(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5页。),此次南京谈判正是在这种“最坏”的背景下举行的。大约因为这种背景所决定的不利的谈判态势,相关著述对此次谈判或者基本不予涉及,或者只有一些甚为零碎的叙述(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撰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有56万余字,关于南京谈判的记述不足400字,基本上是回避的。就周恩来的个人生涯讲,南京谈判是一段重要经历,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撰的《周恩来传》(人民出版社等,1992年)亦只有简略记述。)。然而就历史过程的完整性来讲,南京谈判是不能回避的。国共合作的破裂与其建立一样,是一种政治形态,只有将四平之役与南京谈判联系起来,国共第二次决裂才能构成一个完备的政治形态。
停战条件与停战令
1946年5月22日,即廖耀湘部进入长春的当晚,在南京官邸会议上,“蒋先生定明日飞沈阳”(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5月22日,台北中研院近史所编印,1991年。)。此时中国政局的焦点是停战,蒋决定到东北视察,显然是要实地评估前线战果,从而为停战条件开出要价。
5月24日,蒋两度以宋美龄的名义致函马歇尔,前函正式提出4项条件,其第四项为先决条件,后函为在前函的基础上给予中共的交换条件(注:蒋的4项条件是:(一)应即完全实行1月10日的停战协定;(二)应按计划继续进行2月25日签订的整军方案;(三)应即履行2月11日商定的恢复交通办法;(四)先决问题:中共不得阻碍政府接收东北主权,中共不得阻碍政府修复全国铁路,履行上述三项协定,必须予以执行部美国代表解释权、仲裁权、决定权。给予中共的交换条件是,在整军方案规定的军队总数不变的前提下,中共在东北可拥有3个师,同时为这3个师分别指定了驻区(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国民党中央党史会出版,1981年,第127、128页)。)。蒋在抵达东北的第二天即提出苛刻的停战条件,显然,这是蒋在对东北战局迅速评估之后开出的“相应”的要价。蒋于24日还有一密函致宋子文,要宋就所开条件向马歇尔详加解释,蒋称:“此间军事情势共军之惨败为意想所不及也”(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29页。),此即全部条件的依据。
与此同时,蒋还做了另一手安排,王世杰记载:“蒋先生自沈阳来电,嘱对中苏在东北经济合作问题,加速与苏联大使谈判,并谓以苏方所提将珲春煤矿列入合作范围一节,可予同意。”此时重提中苏经济合作一事,显然是力图以此争取苏联,从而切断苏联对中共的支援。然而王世杰对这份明显具有政治蓄意的来电似乎未解其意,表示:“予意此事仍不宜急速进行,以长苏方之欲。”(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5月25日,台北中研院近史所编印,1990年。)王是从经济利益着眼,故不甚积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5月26日,宋子文按蒋的指示与马歇尔谈话,马歇尔说根据他的消息,“此次共军死伤一万二千,俘虏仅四百余人,如是共党主力并未击散”,意即不应提出过高的停战条件。宋则称:中共“经此打击,势必瓦解无疑”(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31页。)。宋氏所言是外行话,但马歇尔的意见已不易被接受了。
当日,马歇尔致函蒋,答复宋美龄24日来函所提条件,关于美方决定权,“余觉事实上将使美国人浸至美国政府负责决定甚多即将发生之重大问题,其范围似觉太广”,建议美方决定权“限于特定之事项”,如执行小组应如何前往何地、接见何人等等(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33、134页。)。马歇尔显然不愿过深地卷入纠纷,希望留出斡旋的余地。
同日,周恩来亦就宋美龄24日来函所提条件答复马歇尔,原则上同意前三项,对其他问题周表示:苏军已撤,意即东北主权问题已不存在;中共驻区问题应由三人会议讨论整军时决定,意即蒋无权单方面指定;愿就美方调查程序的决定权做努力,意即其他职权不做考虑(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等编《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359、360页。)。
5月28日,蒋与宋美龄分别致函马歇尔,合演了一出双簧戏。蒋函提出5项条件(注:5项条件是:(一)整军方案立即实施,并首先在东北实行;(二)只派行政官员及维持秩序和交通所必须的军队、警察接收中共占领地区;(三)必须给美国代表修复铁路和其他交通的决定权;(四)同意美方决定权限于特定事务,但修复铁路和其他交通事务必须包括在这种决定权之内;(五)由马歇尔监督中共遵守这些协定(《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35-137页)。),称周恩来的答复是“巧辩”。一些不便由蒋对马歇尔直说的话,则由宋出来说,宋函说:蒋希望中共遵守诺言,“否则,委员长认为惟一之途径为在东北占领军略要点,以强使共产党真实遵行其所签订之各项协定,届时则阁下之谈判必可成功矣。”(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38页。)此言表面看是对中共而言,实际上是对马歇尔要求立即停战而言,其潜台词是中共如不接受条件,蒋将置马歇尔的要求于不顾。
蒋函是经南京的策士们改动后才交马歇尔的。徐永昌日记29日载:“晚九时半去行政院开会……讨论蒋先生捎来致马歇尔长函……王雪艇以函意过于硬性,颇加改易……余与辞修均以略易语气则可,主要之点不能改窜……宋则赞同王意”(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5月29日。王雪艇即王世杰。)。宋子文、王世杰与陈诚、徐永昌形成两派意见,由于蒋函29日晚尚在修改中,30日才交马歇尔,因此马歇尔此前仅收到宋函(注:马歇尔对30日才收到蒋28日来函似有不解。见《马歇尔使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中华书局,1981年)第140、141页。)。
蒋、宋两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仅看到宋函的马歇尔激动起来,于29日向蒋提出一份备忘录,表示:“阁下除于蒋夫人函中独自指定停战条件外,复无其他终止战争之行动,此种情形,使鄙人之调停工作,极端困难,且可使鄙人之调停,实际上成为不可能之事。”(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39页。)其潜台词即退出调停,以对蒋施压。
同时,马歇尔也对周恩来施加压力,5月30日,马歇尔将蒋、宋28日两函交周,表示:“(一)交通即行设法恢复;(二)美方对于若干事件,保有决定之权;(三)共军应退出哈尔滨、齐齐哈尔。以上三点,应由共方接受,除此以外,无法调停。”(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40页。)周说:“蒋这次的信和蒋夫人的信各节如都是停战的前提,即这些不解决便不能停战,如一定如此,仗便会从东北打到关内,全面破裂,一切推翻。”关于美方决定权,周明确表示“我方不能接受”(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372、373页。)。当日周致电延安,指出蒋的要求“尤重美方决定权”,判断此意是“以推马与我斗,而拖美下水”(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375页。)。
蒋原定5月31日返宁,因停战令只有蒋返宁后方可望下达,因此各方人士均盼蒋如期归来。5月29日,张君劢、黄炎培、沈均儒、章伯钧、梁漱溟联名致电蒋:“深盼钧座公毕,早日言旋,俾得承教,至所殷切。”(注:《大公报》1946年5月31日。)马歇尔亦告周恩来,蒋31日返宁后将继续敦促东北停战。
然蒋因未获满意的条件,30日忽改行程飞往北平,拖延在外逗留时间,也就是拖延停战令的颁布时间,以此对各方继续施压。这一回马歇尔被激怒了,31日马歇尔致函蒋:“鄙人兹特重向钧座声述,政府在东北军队之继续前进,不但使鄙人之调解愈趋困难,即鄙人之信用人格,亦已大为动摇,因之鄙人特再恳请钧座,立即下令停止政府军队之前进攻击与追击”。宋子文也沉不住气了,于31日致电蒋:“马帅心情,由此可见,恳钧座即日返京,以便面商。”(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42页。)与宋子文等人相较,蒋的政治经验老到得多,不为所动,继续他的北平之旅。蒋在北平做什么呢?6月1日,蒋出席观赏荀慧生等人的京剧演出,被邀一同看戏的顾维钧记载:“委员长象是非常认真地欣赏着这次演出,并不时对不同的演员加以评价。这些评价似乎相当贴切,说明委员长对京剧有很好的素养”(注:《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714页。)。蒋当然不是要在顾氏面前表现他的京剧素养,将南京各方人士置于极度焦虑与不安之中,看来蒋十分惬意。
与蒋悠然赏剧形成强烈反差,南京的气氛愈加紧张,王世杰日记6月2日载:“今日为星期日,午后二时,马歇尔来予寓,极称如我不停止东北军事行动,则彼将被迫采取退出调停之决定。”(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6月2日。)马歇尔发出了最后警告。
6月3日,蒋在时局最为紧张的时刻出巡11天后回到南京,6日蒋发布停战令,规定从7日起停战15日,其间,必须使东北停战、恢复交通以及整军补充方案三个问题,“获得完满之解决”。蒋如愿以偿,其在东北提出的若干条件,基本上包括在这三项谈判中。同日,周恩来发表声明,措辞与蒋不同,但接受了上述三项谈判。
四平决战之初,中共曾拟订“解决一切国内大问题”的一揽子谈判方案,包括改组东北行营、反对修改政协宪草原则等等,而现在的三项议题,与之相去甚远了。这是自中共提出联合政府要求以来,国共谈判在议题的确定上,第一次被全盘纳入蒋介石的议事范围。
1946年中国有过两次停战令,两次停战令的性质与形式有所区别。1月10日的停战令是为召开政协做准备,以解决国民党一党训政的国家政体为基础,形式上是蒋、毛分别发布命令,以示对等。而6月7日的停战令,是以中共为对象的三项谈判为基础,形式上则是蒋单方面发布命令,这种性质与形式的转换,正是四平之役的结果在政治上的反映。
中共的部署与反击
四平之役是战后中共最为严重的一次军事失利,国共对此均做出了结论。毛泽东于5月19日致电林彪,称该役是“有历史意义的”(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军事科学出版社等,1993年,第224页。)。这首先是一个政治肯定,同时也是一个非具体的肯定,实际上将问题的结论留给了历史。这个可做多种理解、多种解释的不确定的肯定,其政治示意则是确定的,此即四平之役的政治决策不容争论。
5月27日,林彪致电延安,认为:“四平街之守,乃因敌未料我军防御,故逐次增兵来攻,被我各个击破……故四平街防御战乃一时特殊条件所形成,而不能作为我一般的作战方针。”(注:“林彪致中央电”,1946年5月27日。)笔者曾于另文论证,四平之役是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之下,为求取直接的政治目的,在一系列相关的政治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政治决策,正是这种直接的政治要求,规定了该战役局部决战的军事方针(注:参见拙文《东北问题与四平决战》,《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林电将四平之役的成因归结为“一时特殊条件”,既将视角导入了纯粹的作战方式问题,从而避免了该战役的失利本应涉及的一系列政治争论,同时又对该役死战不退的反常规作战方式做出了交待;既未正面将四平战役作为经验教训提出,而实际上又提出并吸取了教训,并明确排除了此类作战方式的继续采用。或许因为林电能够兼顾以上几个问题,故其说法被毛迅速采纳(注:毛泽东于5月27日致电各战略区:“东北四平街之所以能久守,主要是因敌未料我军有防线,故逐次增兵,便于为我各个击破……故四平防御战为一时特殊条件所致,不能成为我一般的作战方针”(《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36页)。)。
与此同时,蒋介石亦对四平战役得出结论。蒋于6月初的一次军官会议上说:“共产党将来同我们作战,一定不敢采用阵地战”,“他们最近在东北四平街得到一次教训,当然是不敢与我军作阵地战了”(注: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台北国民党中央党史会印,1984年,第236页。)。
国共对问题怎样表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此类战役未再发生。整整三年后,马歇尔于1949年6月与顾维钧谈及此役时说:“共军对政府军仅有一次鏖战是在四平街,结果共军败北,这对他们是一次沉痛的教训。此后,他们留心不再重蹈覆辙。”(注:《顾维钧回忆录》第7分册,第130页。)“不再重蹈覆辙”其实就是结论。
四平失守后,刘少奇于5月21日致电各中央局并周恩来等,判断:“现全国性的内战危机极端严重”,为此,总体部署是制止或推迟内战爆发的时间,“如不能推迟半年,即推迟三个月两个月以至一个月的时间爆发,亦将使我之准备比较充分。”围绕这个意图,中共做出两项部署,其一,要求各地“避免挑衅,拖延时间”;其二,“对于顽军在各处的进攻和蚕食,我应在当地积极予以打击”,“如果没有这种报复,顽军的部分进攻和蚕食必然更加猖獗”(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46页。)。中共后来的行动,基本上是围绕上述意图和安排而展开的。
5月21日,毛泽东致电陈毅、粟裕等:“四平已失,为不给顽方以发动大战之借口,各地除对顽方进攻之地区例如定远、夏邑、萧县等处予以还击收复失地外,仍应保持平静,不要有所动作。”(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31页。)以上各县分属安徽、河南、江苏,这表明,中共最初的还击计划,是一个分散的、小规模的、战术性质的。
5月23日(梗日),新四军军长陈毅致电延安,建议:拟以一部配合华中对徐州进行运动防御,而集中30余团围攻济南,至多一个月可以攻克(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43页注1。华中指华中军区张鼎丞、粟裕部。)。在这里,陈提出了进攻济南的问题,显然,这种考虑不属于前面那种战术性还击计划,而是继长春之后又一重大的战略考虑。
延安没有立即接受、也没有否定进攻济南的建议,但选择的报复反击地区,则由原来的安徽等数省集中到山东。5月28日,刘少奇致电张鼎丞、粟裕及陈毅等,指示张、粟向军调部及有关执行小组发出照会,要求制止国民党军的进占行动,同时指示:“山东对枣庄伪军亦可用陈(毅)名义向徐州小组及执行部发出照会,要求解散该伪,否则我将打击之。如限期到,执行小组无办法,即攻下枣庄。”(注:《刘少奇年谱》下卷,第47、48页。)
5月30日,毛复电陈毅,答复其关于进攻济南的梗电,指示先打泰安、大汶口等地,“我宜从小的打起显得有理,不宜从大的打起,显得无理”,“然后决定我主力使用方向”(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42页。)。对于进攻济南一事仍然既未明确否定也未明确同意。
根据刘少奇的要求,5月30日华东局致电延安:我们拟就一个照会,分致南京三人委员会及北平执行部,拟于5日送出,10日不得答复,即于11日开始夺取泰安、大汶口、周村、张店、德州、枣庄(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45页注3。)。担任进攻泰安、大汶口的新四军一纵当日接到命令:“攻击泰(安)、汶(口)的准备应10日完成”(注:《赖传珠日记》,1946年5月30日,人民出版社,1987年。赖时任一纵政委。)。也就是说,中共原定6月10日完成准备,11日发起进攻。
5月31日,毛复电华东局:“国民党在东北扩大战争,占我四平、长春、吉林等十余城,现正向哈尔滨进攻中。在关内,五个月来占我城镇乡村数百处……因此你们已用不着事先提出照会即可动手攻取泰安”(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44页。)。毛电表明,中共此次山东行动,是把东北问题联系起来考虑的,具有战略牵制的意图。
6月1日,毛再电华东局,明确答复陈毅梗电:“经考虑后,同意你们辰梗电所提战略方针,但应先夺取泰安、大汶口、张店、周村、德州诸点,然后进攻济南。”进攻济南,使此次行动的战略意图明确起来,只有夺取济南,才能扭转退出长春后的被动态势,牵制国民党军向哈尔滨进兵,并改变南京谈判的局面。毛同时通告:“致南京、北平照会修改后已发出”(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48页。),仍先礼后兵。
6月1日,周恩来向马歇尔提出一份备忘录,此即“照会”,列出关内停战以来,国民党方面10余次违约行动,表示:“若不立即在东北停战,速谋全盘解决,则关内各地纠纷只有扩大决无减少可能,势非演成全国范围之冲突不止。”(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383页。)
此时,新四军的行动时间一再提前,赖传珠6月4日记载:“叶(飞)回来,传达我军任务,规定10日开始攻泰安、汶口”(注:《赖传珠日记》,1946年6月4日。叶飞时任新四军一纵司令。)。6月5日,毛电令陈毅等:“望于数日内攻取泰安、大汶口……枣庄等地,愈快愈好。”(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48页注1。)所以催促陈毅行动,是因为此时停战令即将下达。6月6日赖传珠记载:“11时接中央及陈(毅)电,改7日开始攻击,务于12日完成任务。”(注:《赖传珠日记》,1946年6月6日。)
6月7日起,新四军陈毅部对泰安等地相继发起进攻,6月11日,第二绥靖区司令王耀武致电蒋,报告战况并对中共意图判断如下:“查共匪此次在山东全境各要地发动之攻击,总共兵力确在十五万以上,截至本真止,张店、周村、胶县、蓝村等处地区,已先后失陷,泰安、德州已陷情况不明之状态……揆其企图,主在夺取济南、青岛后,占领山东全部。”(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363、364页。)可见陈毅部已迅速形成对济南、青岛的威胁。
6月12日,毛致电周恩来等:“我占枣庄、泰安、德县后,声威大振,美怕我攻青,国怕我攻济,此时我如在彼方不攻五师及不增加军队等条件下保证不攻青、济,美蒋即可安心。”(注:《毛泽东年谱》下卷,第90-91页。)“五师”即新四军五师李先念部,该部长期被围困在鄂豫交界的狭小地区,为此,毛提出不攻青、济作为国民党不攻五师的交换条件。按此指示,6月12日在周恩来与马歇尔会谈时表示:“我可保证绝不会打青岛、济南……除非政府军要消灭我们的第五师,那情况可就难说了。”(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20页。)
然而这个交换看来未成功。6月19日,毛致电陈毅:“宁周电称,蒋决定大打,除围攻五师外,胶东苏中两区必定进攻”,为此,毛电令:“准备夺取济南”(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75页。)。此时,蒋迅速将五十四军调入青岛,七十三军调入济南。21日,毛致陈毅电指出:“蒋在济南增加一个军,暂难攻击”(注:《毛泽东年谱》下卷,第94页。)。最终,中共放弃了这一计划。由于交换条件未能成立,6月26日,五师开始突围(注:五师突围之际,周恩来仍试图以济南问题掩护其突围,6月28日周与马歇尔会谈时说:“该地(按:指李先念部)我方处劣势,会有损失的,同时这里的冲突也会使别的地方(如济南)的战事扩大”(《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89页)。)。
中共此次山东行动当然是有政治意图的。6月12日,毛致电中共南京代表团通报山东战况和华北部署,表示:“我愈取坚决有力之报复行动,美蒋对我愈有所顾忌,和平可能性愈增加。”(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69页。)也就是说,要以坚决有力的军事反击改变南京的谈判地位,从而求得有利条件下的和平,这一点是毛观察和处理问题的一贯方式。
综上所述,中共此次山东行动的战略意图大致有三点:第一,牵制国民党军在东北的继续进攻;第二,构成保障新四军五师的交换条件;第三,配合南京谈判。然而,此一战略意图在济南遇到了与长春(四平)相同的问题,即中共的力量尚不足以取得战略性的成果,故难以取得有力的谈判地位。由于济南未能得手,南京谈判的局面也未能扭转。
谈判策略与谈判进展
周恩来于停战令生效当日返回延安,迄今为止的有关记载仅披露:“此次恩来回延讨论时局,决定竭力争和平,哪怕短期也好。”(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3卷,第267页。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撰的《周恩来年谱》、《周恩来传》、《毛泽东年谱》,关于此事的记载均只此几句,而《刘少奇年谱》、《任弼时年谱》对此则只字未提,中共是如何评估和战大局的,又是如何磋商因应对策的,尚待材料的进一步公开。)6月9日,周再返南京,随即开始了停战令规定的三项谈判,按停战令的时限,三项谈判应于6月21日结束。
中共参加此次谈判的策略,重点放在谈判的程序上,力求将三项谈判分开,以期分别解决问题。6月11日晚,周恩来就谈判方针向徐永昌表示:“中共可打消政治、军事配合解决之原则,决先求‘停战’‘交通’‘整军’三问题之各别解决。”(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11日。)6月14日,中共代表团发言人又表示:“我们愿就此次协商的程序,实事求是按部就班的解决问题。”(注:《新华日报》1946年6月18日。)
如前所述,中共此时的总方针是推迟内战爆发,具体讲,其主要步骤就是拖延谈判,而拖延谈判的主要步骤,正是三项谈判“按部就班”地“各别解决”,而各别解决的具体步骤则是:求得交通、停战两协议先行签订,使整军方案延长讨论(注:6月19日中共南京代表团致中共中央电,《刘少奇年谱》下卷,第51页注1。)。
中共关于各别解决的意见引起了徐永昌的警觉,6月17日,徐向马歇尔提出一份备忘录,要求三项协议“同时签字”(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336页。)。也就是说,将三项协议捆在一起,一项不成立,其余也不能成立,以使谈判无法拖延。
综上所述,“各别解决”与“同时签字”,此即国共两方主要的谈判策略。
中共的另一策略是,力求加强与美方的合作。6月10日,周恩来于返宁后首次与马歇尔会谈时表示:“某些事宁可先经过美共合作,再国共合作。如铁路、煤矿等等,先找美国的朋友到我们的区域来合作……然后再和政府经营的铁路联接起来。”(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11页。)首先美共合作,然后国共合作,显然有分化国、美的意思,但这个意见未能奏效。
此次谈判蒋启用了曾留学美国、且具有无党派人士身份的交通部长俞大维,俞于5月15日刚刚就任该职,这是蒋为改变其一党训政的形象而有意做出的一项安排。俞在此次谈判中主要担任与美方先期协调的工作,6月12日,蒋约俞与徐永昌磋商,徐记载:“俞主由渠先与马交换意见,俟彼此大体一致时,再由余与会商。蒋先生是之。”(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12日。)这是俞大维头一次介入国共谈判。
三项谈判的草案,分别由徐永昌草拟整军补充案,俞大维草拟恢复交通案,而东北停战案则由马歇尔草拟。三项谈判的草案均由国、美草拟,这一点反映了中共在此次谈判中所处的地位。各案于6月9日草拟,当晚,徐“于大雨中偕郭汝瑰等诣蒋先生,报告所拟各方案。”(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9日。郭汝瑰原任军政部军务署副署长,当年2月整军谈判时,郭即为张治中助手,此次谈判为徐永昌助手。)
6月13日,美方提出“结束东北之战争”草案,要求双方军队脱离接触,其中关键的一条规定是:“倘意见不能一致时,则应以调处执行部长春前进组美方高级官长之决定为依归。”(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抗日战时期》第7编(3),第183页。)此即美方决定权问题,这是此次谈判的焦点之一。研究了这个草案后,周恩来在6月15日与白鲁德的会谈中,坚持“三代表的一切决定须经一致协议”,建议“不写决定权。对京、平的指令解释不同时,美代表可有解释权;对京、平的指令不执行时,美方有权决定执行”(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32、433页。)。强调京、平的指令,也就是强调中共在南京三人会议和北平军调部中的对等权。
尔后,国民党玩弄文字游戏,将较为硬性的决定权改为仲裁权。6月18日,徐永昌、俞大维就此与周恩来会谈,周强烈表示:“此举有辱国体,如中共方面提出请苏人仲裁,则周恩来便不是周恩来”,说罢,“徐、俞均为之愕然”(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18日,摘要打印本。此次会谈郭在场。)。
6月19日,黄炎培、张君劢、罗隆基、梁漱溟一同拜会周恩来。黄炎培记载:“对最后决定权问题,我等提出调解意见,恩来允待会商答复。”(注:《黄炎培日记》,1946年6月19日,《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第5辑,中华书局,1979年,第107页。)当日,中共南京代表团致电延安:民盟有希望中共能让到在军事三人小组中美方有调查决定权的建议,以区别马歇尔、蒋介石,使马歇尔勿消极,而继续谈判。代表团拟同意,以此争取马歇尔,而蒋介石会连此也不同意,必欲三个协定同时解决,这就大有利于动员和宣传。6月20日,刘少奇复电周:“为了在民盟朋友面前证明我们的诚意,同意你的建议,承认美方人员在小组中关于调查的决定权。”(注:《刘少奇年谱》下卷,第50-51页。)周的意思是,因蒋坚持三个协议同时签字,因此美方职权问题不可能单独签字生效,这样,中共即做出了让步姿态,又不致产生不利后果。
然而就在此时,蒋就该问题提出一个新方案。6月21日,徐永昌见蒋,“蒋先生已修正过去对共党提出之请美方人员仲裁一点,改为‘三人会议必取决于多数之惯例’”(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21日。)。由多数表决更换美方仲裁权,其中的奥妙在于:国、共、美三方中,国共两方肯定处于对立地位,这样,只要美方支持何方,何方便成为多数,形式上避开了有辱国体的美方决定权、仲裁权问题,而实际上仍然是美方决定、仲裁一切。由于这个方案能够兼顾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因而蒋亦将采行此种原则的机构,由执行小组和北平军调部升至最高级别的三人会议。
6月21日,周恩来就此事向马歇尔表示:“关于最后决定权,政府自己都弄不清”,“今天又变了……说也不用最后决定权,也不用仲裁权,而改成多数表决。这问题,政府自己的意见都未成熟,而竟故意为难。”(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69页。)这个问题在形式上几经变动,然其实质无非是周恩来所说:“推马与我斗,而拖美下水”。
6月22日,美方职权问题基本达成协议,该项条款原列入东北停战案,周恩来建议:“最好另成立协定,因此事亦关系关内各地,以免到处提到此问题。”(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22日。)最后,该问题形成一个单独的协议案,规定:“倘意见不能一致时,执行小组美方代表有权决定该执行小组在其管辖地区以内何时何地进行有关军事行动之调查。”还规定:“若于执行上级之命令或指示意见不能一致时,则北平或长春军调部之美方资深人员有权指导该项命令或指示之执行。”(注:中共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编《国共谈判文献资料选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40页。)这表明,美方不仅有调查权,还有指导权,拥有这种职权的机构包括执行小组和北平军调部。
周恩来返宁后首先与交通部长俞大维磋商交通问题,这是一个由战争派生出来的问题,实际上是不能单独解决的,比较而言,这个问题的争论最少,6月24日达成协议。
东北停战案也于6月24日达成协议,规定双方不得向东北增调兵力,但政府方面可以补充2月25日整军方案所准许的兵力(注:2月25日的整军方案规定,整军前期国民党在东北驻军为5个军15个师,每师16000人,总数应为24万,由于国民党军队不满员,因此其在东北的驻军番号已超过5个军的规定,但人员则未达24万。国民党以此为由,要求补齐人员额度,该协议草案的达成,表明中共认可了这一理由。)。
以上三个议案均于6月24日达成协议,但整军补充案未能谈妥,由于国民党坚持所有协议必须同时签字,因此以上协议均未能签署。
此外,国民党方面还曾提出按停战令生效的时间,双方军队恢复6月7日的位置。这是针对中共的山东行动而提出的,意思是要中共退出泰安等地。对此,周恩来向马歇尔表示:因关内停战是自1月13日开始,“我赞成恢复一月十三日的位置,而非六月七日的,这才合理。因为六月七日是东北停战,而非关内停战。”“如果说只解决山东这些对于政府有利的事,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山东的冲突使我们占了地方,解决了伪军,而别处政府占了许多地方。如仅算山东,这很难公正。”(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46页。)此议未得结果。
以上几个议案都是枝节问题,因此,各方或者可以妥协,或者不予纠缠,此次南京谈判的核心,在于整军补充方案。
整军补充案的谈判及其焦点
该项谈判的争执点前后不同,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有两个问题:周恩来提出的中共增加东北驻军数额问题;徐永昌提出的为中共关内外军队划定驻军区域问题。
国共曾于2月25日签署整军方案,该方案规定全国军队最终数额为60个师,按5:1的比例,国共分别为50与10个师。中共的10个师分别为东北1个师,华北7个师,华中2个师,现在时过境迁,双方都提出了补充意见。
周恩来于4月23日对马歇尔说:“东北最后我方只有一个师,而国民党则有十四个师,这样很不妥当。”表示出修改整军方案的意向。5月21日周明确提出:东北“中共军我们觉得在整编中应有五个师”(注:以上见《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267、335、349页。)。
与此相关的另一问题是驻军地点。2月25日的整军方案仅就驻军地区划出大致的范围,如东北、华北、华中等等,没有规定具体地点。在将视察东北期间,徐永昌萌生了为中共关内外军队均划定驻区的设想,徐于2月28日对马歇尔说:“拟为共军划定驻地,果能按期入驻,彼此既有确定界限,互不相犯,不但和平,且可达于和好,如此交通岂不自恢复耶。”蒋返宁后很快肯定此议,徐记载:“不论关内外拟为共军划定驻地一节,蒋先生极以为然。”(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5月28日、6月4日。)
关于中共在东北的军额与驻地,徐永昌于6月9日草拟甲乙两案,“甲案:中共之三个师分隶于两个混合军,一个军中共两师,政府一个师,驻黑龙江省……一个军包括政府两师,中共一个师,驻兴安省。”“乙案:则将所有之三个中共师置于黑龙江省。”当晚,徐永昌将该两案呈蒋,“委员长对于驻中共军之地区,同意采甲案。”(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9日。)11日,国美两方磋商该案时,马歇尔表示:“兴安省不宜驻国军两师,徒刺激苏联”,认为“北满宜减少驻军,俾能增强南满方面防务”(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11日。)。集中力量控制南满,这是马歇尔的一向主张,但这个意见未被接受。
徐永昌的草案于6月17日由马歇尔转交周恩来,此时距停战令的终止时间不足一周。
徐案坚持全国军队最终总数为60个师,在此基础上同意中共在东北的驻军为3个师,同时提出国民党亦在东北增加1个军。该案的要点在于,同意中共在东北增加2个师的同时,取消了原整军方案规定的中共在华中的2个师,也就是说,中共在华中将无驻军。为表示形式上的对等,该案也减去了国民党在关内的1个军。此外,该案坚持中共在华北驻军为7个师的同时,将国民党的华北驻军增加2个军,同样,为表示军队总数不变,国方在华北增加的2个军,由其西北、华中、华南驻军中扣除。
徐案的另一要点是,为中共关内外军队均指定了具体的驻区,东北的3个师分驻黑龙江省2个师,兴安省1个师。华北为5个地区,计有山东临沂地区、河北大名地区、山西长治地区、陕北延安地区以及察哈尔与热河之间的多伦地区(注:以上均见《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326-328、340页。)。收到该案后周恩来当日致电延安,称该案“混蛋之至,战意已大明”(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42页。)。
6月18日,徐永昌向郭汝瑰传达蒋的指示:“可于华北规定中共六个驻区,惟第一步仅提出五个,以便有退让余地。”当日下午,马歇尔约见郭汝瑰,“甚忧虑中共不能接受华北驻地规定”,为此,马歇尔要求徐永昌、俞大维与周恩来直接面谈此事。当晚,徐、俞、周会谈,“周认为东北规定驻地,在伊意料之内,惟在关内要求中共退出热河、察哈尔,且须派兵到天津、威海、青岛则完全出乎想象之外。”(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18日。天津、青岛当时为美军驻地,国民党以美军即将撤退为由,要求进驻。)会谈未得结果。
在仔细研究了徐案后,周恩来于6月19日向马歇尔提出一份备忘录,即中共的对案,关于东北问题,表示:“我方仍重提增加五个师的要求,其驻地,我方提议在安东、牡丹江、齐齐哈尔、洮安(北城)及哈尔滨五处各驻一个师。此五个师不应计算在关内中共九个师之内。”
关于华北驻地问题,这本来是徐永昌强行指定的一项条件,按照常理,中共对此只有接受或拒绝两种选择,然而就谈判而论,徐实在不是周的对手。周的回复是:“若云规定关内整军驻地,则应由军事小组另案办理,且应规定双方部队驻地,而不应单提一方一地之移动。”(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55页。)规定双方驻地,也就是说国民党军亦应划定驻区,由于这个意见无懈可击,因而得到马歇尔的支持。
徐永昌接替陈诚参加三人会议的当日,马歇尔即提醒徐:“周恩来精敏异常,为鲜见之人物”,此言徐当有所领教了。由于自己的动议使自己陷入窘境,徐恼羞成怒,其日记6月19日载:“因周、马皆向蒋先生要求华北国军亦须划定驻区问题,十时半特诣蒋先生,陈其不可,并以此作最后之试探,共党果有稍事相安,似应知难而止,否则我人当毅然进剿,今日不办,仅就断交通厄我经济一事,即倒政府而有余,所以国军驻区不受政府以外之约束,而共军则必就政府指定之区域驻扎,否则无商讨余地。蒋先生是之。”(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19日。)当日,郭汝瑰记载:“主席意仅将中共驻地意见提出,政府军驻地则不提出。”(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19日。)态度十分强硬。
由于谈判受阻,而停战令的生效时间即将截止,一度缓和的局势再度紧张起来。6月20日,周恩来致电延安:“昨日南京空气紧张”,“马歇尔表示悲观”,“决今上午再与马谈一次,以拉其做到停战和休战延长。”(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57页。)当日,周对马歇尔说:国民党的驻军方案是要将中共“分成一块一块,包围起来,将来第二步再消灭我们”。“政府说要保证,说中共威胁它,但政府未反过来想,要中共接受这样的条件,地区摆得如此分散,中共就不怕威胁了吗?这又如何保证?”周表示:恢复交通、东北停战、整军补充案三个问题,“我觉得一、二两项问题并不难,如为了求妥协,二十四小时以内即可谈好。困难的是第三项问题。”(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59-463页。)周的意思是,前两项谈判可于停战令截止时完成,而第三项则不然,因此停战令必须延长,马歇尔接受了这个意见。
6月21日,蒋再度发布命令,将停战延期8天至6月30日。当日,蒋将此项决定通知马歇尔,同时表示:“今晨与阁下所谈中共军队必须在本年七月一日以前由胶济铁路两侧撤出三十公里以外地区一节,务须办到”(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84页。)。也就是说,蒋为这次停战令提出了附加条件,但俞大维认为不妥,徐永昌日记载:“下午俞大维来商研,委员长令提交中共须于此八日中将胶济路共军撤退两侧各三十公里之附带要求,似属不必,因中共对此果置之不理,我将如何,用兵乎?”徐表示同意,“电话蒋先生得允可。”(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21日。)该要求故未作为停战令的附加条件提出。
6月22日,三人会议停顿多时后复会,主要讨论东北停战问题。会前,徐永昌见蒋接受指示,蒋“嘱令俞多发言”,大约蒋亦觉徐非周之对手,故嘱由俞大维多发言。徐对会议记载如下:“东北停战协定,除对方意见不能一致时,取决于美方人员或取决于多数之一点仍未得到共方同意外,大体已无问题。本件一因双方遇意见不一致时之决定问题未解决,一因余声明必‘停战’、‘恢复交通’、‘整军方案’三件同时签字,所以今日议题仅解决几分之几而已。”(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22日。)
蒋在6月22日日记中写道:“共党阴谋:(一)先主张全面与长期之停战。(二)各种协定分别先后解决……凡此皆为其拖延时间,使各项问题无法获得解决,彼乃得乘机坐大也。”(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5编(4),第201页。)显然,蒋已决心不再拖延。
当日,周恩来致电延安:“国方一切为了打,八天后整军方案也难得协议。故应在此八天积极备战。谈判力求有理、有利,拟集中斗争于整军方案。”(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898-1949》,人民出版社等,1989年,第675页。)
6月24日,东北停战、恢复交通和美方职权三个问题达成协议,但因整军补充案未得结果,三个协议均未能签署。当日周致电延安:“谈判将临最后关头,我在停战、交通及美国职权上均做了某些让步,留下的争论在整军,”“请中央批准我们在此相机行事,以便使谈判破裂做得愈于我们有利愈好”。次日,延安复电:“你可根据既定方针,便宜行事。”(注:《周恩来年谱》,第676页。)
综上所述,以整军补充案为焦点,南京谈判进入最后时刻。
僵局的形成
刘少奇于6月22日指示中共南京代表团,提出一个与蒋的整军方案针锋相对的对案,刘说:如蒋要求在东北、华北增加驻军,我则要求减少东北、华北政府驻军比例与我相等;蒋要求我退出华北各城市及铁路线,我则要求政府军退出大同、石家庄、新乡、济南等(注:《刘少奇年谱》下卷,第51页。)。
据此,周于6月25日向马歇尔提出中共在东北驻军为4个师,全军共为13个师,理由是“东北民主联军,原为政府所未承认者,现时应加入整军计划之内”。周强调:此议“既非将中共军队在关内之数目移至东北,更非将政府军队数目也作同样比例增加,而只是将中共部队在东北之数目及其对政府军队之比例予以增加”(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75、476页。)。
当日,中共向马歇尔提交了两份驻军表,前表为国民党在东北、西北、华北、华中、华南的30个军90个师开列出详细军师驻地,后表为中共的驻区,其华北驻地有张家口、承德等地,华中有淮安、宿迁等地,东北有哈尔滨、齐齐哈尔、安东等地(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349-353页。该表未注明提出时间,该书第303页一份附录指明提出于6月27日。但周恩来6月25日致马歇尔的备忘录中称:“关于在整编期间,东北及关内,政府与中共部队之各军、师应驻的位置,我方特作全部提议如另表及附图所列,希予察阅”(《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76页)。可见该表于6月25日提交马歇尔,大约马歇尔于6月27日转交对方。)。此即针锋相对。
然而也是从这个时候起,国民党决心不再拖延谈判,不就上述问题继续纠缠,谈判焦点集中为强行指定中共军队的入驻区域和入驻时间。6月25日,徐永昌“午偕俞诣蒋先生,作最后规定(为共军驻区及进入时期)”(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25日。)。当日,俞大维向马歇尔提出一个修正案,其要点为:中共热河、察哈尔军队向两省边境集中,政府军于签字后一个月内,“必须进入承德、古北口”;“胶济铁路沿线之共军,须于签字协定后十日内全部退出,由中央政府军接收”;“苏北各共军,须于签字后一个月内全部让出”;“凡自六月七日以后被共军侵占地区,如山东、山西、河北等省所属城镇乡村,共军概须于签字后十日内退出,由中央政府军进驻”(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347、348页。)。此即“最后规定”。
该案的提出,显然是力图迫使中共再一次在接受与拒绝之间做出选择,在这种严峻的局面下,周恩来再一次表现出顽强的意志与睿智。
6月26日,周与马歇尔就俞大维方案会谈,周没有正面拒绝撤出某些地区,而是首先提出以政治军、军民分治的原则,指出这些原则“也是政协精神和美国式的方法”。尔后周说:“政府不应提出我们退出何地由政府军来代替”,“政府只能提出中共军应在中共区驻扎……其他地方空出”。也就是说,中共退出的地方,国民党军也不应进驻,而是“空出”,理由是随着国民党军的入驻,地方政权便会改变,不符合军民分治的政协精神和美国方式。周的意见是,中共撤退区的地方行政,“完全交改组后的联合政府来解决军队不加干涉”(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77-483页。)。这样,撤军问题又引出了地方行政问题,并成为新的争执点。
6月28日,周恩来向马歇尔递交了一份备忘录,表示中共可退出下列地区:安徽东北部地区、淮安(不含)以南地区、山东枣庄地区、山东胶济铁路线、张家口(不含)以南地区、承德(不含)以南地区等。周同时强调:“政府方面须保证,政府军队决不开入这些地区,而这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及其保安部队仍应当于原地维持治安,实施行政。”(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93页。)即军队撤但行政不撤。
当日,蒋亦向马歇尔递交了整军4项原则,重申国共两军总比例不变,即中共不能增加军额,重申中共必须退出6月7日后进占的山东、山西等地,蒋尤其要求中共退出胶济路、承德、苏北和古北口(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89页。)。此后,国共的争执点主要集中于这几个地区。
此刻国民党内的不满情绪一再升级,在28日上午的中常会上,白崇禧主张:“必须即进剿”。中午,蒋在黄埔路官邸召集会议,“决定对共产党在山西之滋扰亦报复以小的打击。”徐永昌写道:“连日共方提出之对案仍系拖延政策,一味胡缠,如言苏北、热南某某地区可让出,但既不许另去官吏接收,且须留多少地方团队防卫,而又说不能改变其政治设施,彼此谁也不许驻兵。是真滑稽到极点,欺人到极点”(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28日。热南指热河南部。)。
在这种严重的对立中,马歇尔的态度为双方所关注。陈诚说:“政府要求中共退出苏北、胶济线、承德、古北口等地,需有理由使马歇尔折服。”(注:郭汝瑰日记,1946年6月28日。)也就是要争取马歇尔在这个问题上支持国民党。6月29日,马歇尔综合蒋的四项原则与周的备忘录,提出一个修正案,包括国共总兵力比例不变,中共同意政府在哈尔滨驻兵一个团,并在该地组成混合政府。中共退出某些地区,但政府不派军队前往这些地区,当地政府继续维持秩序(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89、190页。)。这是一个折衷方案,但在最为核心的中共撤退区的地方行政问题上,马歇尔接受了周恩来的意见。
此时延期8天的停战令将于6月30日届期,而谈判显然无法如期完成,6月29日,蒋做出了“决裂”的决定。当晚,蒋召集戴季陶、邹鲁、吴鼎昌、王世杰、邵力子、白崇禧、陈诚、徐永昌等开会,这基本上就是蒋的文武最高决策人士。蒋说:中共仍无诚意,“既决裂之,不许可再延期,亦无必要顾虑种种,只有明白宣布政府所希望与共党所要求之距离遥远,和平之门不闭,惟待共党之回头”(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29日。)。自此,南京谈判的局面迅速恶化。
6月30日,国民党宣传部长彭学沛发表声明,不再提停战延至何日,但要求:“指定驻军地区之协定,限期成立”。当日,蒋与马歇尔长谈,马歇尔说:“余觉除东北外,政府条件颇苛”。蒋说可暂不提承德问题,但仍坚持中共退出苏北、胶济线、安东和承德以南地区,“所有撤出地带,地方政权交中央”。马歇尔说:“交出地方政权为最大困难”。蒋说:“关于地方政权问题一节,余欲特别声明,一政府之下不能另有他政府,一国家之内不能另有他国家”,“中共如此不近情理,使政府不成为政府,国家不成为国家,如此余宁中共不撤出苏北,不愿撤出后又保留中共地方政权”(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91-194页。)。
也是在6月30日,周恩来在与记者的谈话中介绍了中共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周说:“现在政府提案,要把军队驻地和当地民政连在一起,变成以军干政的防区制……这就是国共两党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政府认为苏北威胁南京,承德、张家口威胁北平,铁路沿线中共部队威胁交通,应一律撤退”,“如果我们也说南京威胁苏北,北平威胁承德、张家口,铁道线上驻军威胁附近各县村庄,那么,问题便无法解决”(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507、508页。)。
谈判至此双方都没有妥协的余地了,7月2日上午,蒋直接出面与周恩来谈话,王世杰、邵力子、陈诚在座。蒋单刀直入,提出承德、安东、胶济路和苏北4个问题,蒋说:“如共军必须占据以上地区,威胁政府,则政府认为一切无法续谈。”周说:“淮安为余之故乡,当地情形余知之甚稔”,“无论就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之原则而论,皆无违法之处……如中共一旦从苏北撤退,地方秩序必成问题。”也就是中共必须保留原地方政权。蒋说:“即令淮安有此情形,亦系一极小的地区,吾人决不应以此小的地方而影响整个大局。就军事观点而论,共军占据淮安一带,政府实已无安全可言”。关于承德问题,蒋说:“盖热河为北平之屏障,政府不要北平则已,政府如要北平,则必须保有热河。”蒋最后强调:“此为政府与中共和平谈判之基础,倘此点不能实现,则一切无法再谈。”(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3),第196-198页。)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此次谈话都是蒋的最后摊牌。
此时由于三人会议已难以召集,为便于国共直接磋商,又设立了一个由王世杰、邵力子、陈诚、周恩来、董必武五人组成的非正式会议。7月2日晚,五人非正式会议就当日蒋、周谈话内容继续磋商,王世杰记载:“彼坚决不允让出苏北。予谓政府对东北若干省已允可暂不照一月十日之协定接收,中共对苏北问题必须让步。”(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7月2日。)可见,双方立场均无丝毫松动。
7月2日的两度会谈表明,南京谈判已经接近尾声,然而马歇尔仍未放弃努力。是日,美方一位上校对徐永昌说:“马歇尔表示和平可望成功”。对此,徐在日记中这样写道:“马歇尔真能干,又极有修养,彼亦知无和平可能,特以其国策在为避免美苏冲突,先求中国内部和平,万一不能,亦努力使其迟发,或渐次削弱共方,然而做来却毫无痕迹,结果其个人亦不遽遭失败之讥。”(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7月2日。)马歇尔为徐永昌所讥,表明他的调停已不被看重了。
综上所述,7月2日的蒋、周会谈,实际上是蒋所下的一道最后通牒。蒋要求中共撤出苏北等地,周则要求撤出之后仍保留原地方行政机构,以此为焦点,南京谈判形成了最后的僵局。7月2日会谈,也是蒋、周二人一生中最后的正式会谈。
不宣而战
蒋于6月6日下达停战令的同时,即开始做战争动员。6月7、8两日,在南京召开的特种兵会议上,蒋发表长篇讲话,其核心是“剿匪”,蒋对“剿匪”的不可避免性做了这样一个政治论述,他说:“剿匪工作是抗战以后,与建国以前的革命历史必经的阶段”(注:《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第324-333页。),这表明蒋决心走向这个“必经的阶段”。
与此同时,主战派亦不断向蒋进言。6月12日,徐永昌对蒋说:“请蒋先生斟酌,力量如其胜任,应即向共逐渐进攻。盖已确切证明,共党处处挑战,而日日言和,如此下去,供共党遂其阴谋而已。如此愈拖,我政府经济、政治愈日就削弱……只是整个力量究否胜任,惟有委员长知之详切也。”(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12日。)徐永昌身为刚刚卸任的军令部长,对于“剿共”的力量“究否胜任”尚且心中无数,这对国民党来说是个不祥之兆。
但蒋对其力量似乎颇为自信。6月16日,在黄埔军校建校22周年纪念会上,蒋说:“共产党过去以在日本掩护之下,得以发展割据一方,今日人投降,共产党再无幸存之理……黄埔力量不可侮,今日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抗衡”(注:唐纵日记,1946年6月16日,《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群众出版社,1991年,第623页。)。翌日,在总理纪念周上,“蒋先生报告中共行为及其企图,与政府所拟处理方针”,这个处理方针即:“共果不就范,一年期可削平之。”(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6月17日。)
蒋在加紧战争动员的同时,也做出了相应的政治部署。6月5日,蒋在情报会上指示:“对民盟不必姑息,罗隆基、沈钧儒、章伯钧,应施打击。”(注:唐纵日记,1946年6月5日,《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622页。)对民盟的打击主要是压迫其放弃中间立场而倒向国民党。7月26日,在杜月笙约集的一次宴会上,陈立夫向黄炎培表示了两点意见:“(1)国民党不能容许共产党并存;(2)第三者以国共并称,忽视国民党之为正统,从事调解冲突,即延缓对中共问题之解决。”(注:《黄炎培日记》,1946年7月26日,《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第5辑,中华书局,1979年,第113页。)此言的实质就是不给第三方面留出“中间”的余地。自此,第三方面的政治空间日益收缩。
蒋于7月2日向周恩来发出最后通牒后,按照“既决裂之,不许可再延期”的既定方针,加快了决裂步伐。7月3日,在未与他党协商的情况下,蒋突然向国防最高委员会提出于当年11月12日召开国大的议案,该案当即获得通过。其实,此举不仅未与他党协商,为撇开党内主和派的异议,蒋甚至也未与党内相关人士协商,王世杰颇为不解地在当天日记中写道:“蒋先生事前未与予谈及此事。”(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7月3日。)当周恩来为此向邵力子询问时,“邵力子说事前毫无所知。”(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516页。这是7月5日周恩来对马歇尔所说。)避开王、邵,大约因为二人很难理解此举的意图。在国共关系破裂之际,召开国大本身已没有实际意义,蒋是要以此举起一面民主立宪的旗帜,既可为“剿共”战争做政治掩护,又可做给美国看,以争取美国。
作为整个破裂行动的组成部分,7月5日,蒋做出两项直接涉及政治谈判的决定,蒋对徐永昌说:“辞修有病,可以不出席协商会”,又说:“三人会议已不得要领,可乘便往重庆陆大视事。”(注:《徐永昌日记》,1946年7月5日。)国民党于6月初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军事委员会,改设国防部,原任军委会军令部长的徐永昌于6月19日被任命为重庆陆军大学校长,因三人会议的关系,徐仍留宁,蒋要徐赴渝就职,也就是说蒋决定结束三人会议了。陈诚不出席协商会,表明蒋在结束三人会议的同时,决定一并结束王、邵、陈、周、董的五人非正式会议。随着两个会议的结束,南京谈判的常设机构也就不存在了。
7月10日,五人非正式会议再度就苏北等问题会谈,王世杰对此只做了一句话的记载:“彼等对退出苏北等地行政问题仍拒绝讨论。”(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7月10日。)这天的会议本身甚为平常,却成为第二次国共合作破裂之际,国共最后一次直接谈判。
在和谈帷幕即将落下的最后时刻,还发生过一个小插曲。为解开苏北等地的地方行政问题这个死结,马歇尔方面有人提出一个典型的美国式解决方案,即在联合国或美国的监督下,在当地举行地方选举,以此解决地方行政的归属。7月11日,王世杰“以之告蒋先生,蒋先生甚愤愤”(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7月11日。)。当一切政治手段用尽之后,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南京谈判的最后焦点既然集中于苏北、胶济路等地,那么战衅也必然由此而开启。7月12日,周恩来致电延安:“苏北大战即将开始。”(注:《周恩来年谱》,第681页。)7月14日,苏北大战爆发之际,蒋以避暑为名前往牯岭,实际上是避开马歇尔。7月15日,徐永昌飞往重庆就职,至此,三人会议这个半年前权倾一时、声名显赫的调处机构,实际上悄然结束(注:1947年1月29日,司徒雷登和吉伦正式通知中共,美国政府决定结束对三人会议和北平军调处的关系(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397页),此举可视为三人会议在手续上的正式结束。)。王世杰在15日日记中写道:“国军近在胶济路沿线及苏北与共军大冲突,战事有燎原之势。”(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7月15日。)苏北大战为南京谈判划上了句号,这是6月以来国共围绕一系列问题的谈判无法取得协议而形成的政治的继续。
苏北大战标志着战争已成燎原之势,但由于此时的内外环境不同以往,蒋亦采取了不同以往的战争方式,即不宣而战。头一个对此种战争方式做出判断的,是知蒋甚深的周恩来,周于6月17日致电延安:“蒋用兵有可能不下讨伐令,而仍以和平、立宪为口号。”(注:《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42、443页。)10天之后,蒋自己为周的这一判断做了证实,他在6月27日日记中写道:“目前军事行动,仍不宜用正式讨伐方式”(注:《蒋总统秘录》第14册,《中央日报》(台北)出版部,1986年,第62页。)。
蒋为何采用这一方式?当年8月蒋在一次会议上对此做了说明:“我们在抗战以前,对于奸匪是基于国法的立场,本着政府的责任,明令讨伐的。我们今天的剿匪是不是还用这个方式呢?”蒋接着说:由于国际舆论“不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武装叛变的集团,而以为中国共产党也和其他民主国家里的共产党一样”,“如果政府下令讨伐,则依照国际公法的规定,双方就成了交战团体,这对于政府实在是太不利了。”也就是说,如果国际舆论将双方视为交战团体,国民党的政府地位也就削弱了。蒋继续说:中共“对于政府就是‘不宣而战’!……那我们就要用‘不宣而战’的方式来还击他!”蒋认为不宣而战还有一个可取之处,就是使友邦人士“不致于误认我们剿匪是要继续一党专政,而不肯容纳其他党派,实行民主政治”(注:以上均见《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第382-384页。)。可以看出,蒋采用此一方式是有多重考虑的。
由于是不宣而战,因此中共代表团仍留南京,马歇尔仍继续他的斡旋,这种不宣而战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947年7月蒋发布“戡乱”动员令时才告结束。
南京谈判的方式与规则
自马歇尔4月18日返华后,国共谈判的方式悄然变化,国共作为主角,却基本上不进行直接谈判,双方的动议、对案乃至争论,基本上通过马歇尔传递。这种间接谈判的方式由马歇尔提出(注:徐永昌于4月23日拜会马歇尔之后,24日对郭汝瑰说:“马认为双方见面会议,每因不必要之争执,使情绪不佳,主张今后少正式会议,由伊向双方接洽至相当程度,然后再正式会议”(郭汝瑰日记,1946年4月24日)。),并由重庆延续到南京,这种方式在国共谈判史上,绝无仅有。
马歇尔的介入,在两个对立者之间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同时也使国共谈判的内容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国共所考虑的不再仅仅是双边问题,也都包括争取马歇尔及其所代表的美国势力,从而使本来处于局外调处地位的美方,本身亦成为一项谈判内容,美方决定权的提出与部分接受,集中反映了这一点。以国共谈判的方式确认某个外国对某项中国事务的决定权,这在国共谈判史上也是绝无仅有,这一点无非说明,政治是现实的。
南京谈判是第二次国共合作以来,中共在处境最为不利的条件下,举行的一次最为困难的谈判,周恩来方寸不乱,将其超凡的周旋才略发挥到极致。南京谈判的焦点是整军补充案,周恩来以双方划定驻区的对案,回应对方单方面为中共指定驻区的动议;以军民分治的对案,回应对方强令中共退出苏北等地的动议;此类案例堪称经典,既不正面拒绝,又使对方的动议不能成立,从而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完美地体现出来。
周在南京的对策收到两个战略效果:其一,为中共赢得了时间,毛泽东当年谈到两次国共决裂的不同之点时说:“国共这次决裂,和一九二七年不同。那次我们是完全被动的,这次我们有准备。”(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0页。)其二,由于周的对策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争取了马歇尔,使马歇尔最终也未完全地倒向蒋介石(注:中共对于马歇尔个人的态度始终留有余地,胡乔木说:“毛主席对马歇尔的态度始终非常慎重,从未听到毛主席说过马歇尔的坏话,即使后来我们党与美国当局的关系很坏了也没说过他个人什么”(《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29页)。),马歇尔的这一立场在其归国出任国务卿之后,使蒋介石备尝苦果(详另文)。
南京谈判的主题是议和,战罢议和,从而将战与和的相关规则,格外清晰地表现出来。毛泽东于6月19日致电刘伯承、邓小平等人:“观察近日形势,蒋介石准备大打,恐难挽回。大打后,估计六个月内外时间如我军大胜,必可议和;如胜负相当,亦可能议和;如蒋军大胜,则不能议和。”(注:《毛泽东年谱》下卷,第93页。)毛之所言,其实就是政治的规则,也就是说,能否议和以及议和的程度,取决于战争的胜负以及胜负的程度。南京谈判既然是在四平之役“蒋军大胜”的背景下举行的,因而一开始便注定了“不能议和”的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讲,南京谈判实际上是为四平之役的战争结果,提供了一个政治展现的舞台,从而以谈判破裂的方式,为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终结,完成了一道最后的程序,此即南京谈判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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