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输家的改革:中国双轨制变迁的一个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双轨制论文,输家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增进效率的经济改革应该允许赢家有可能对输家进行补偿,从而达到改革的帕累托改进。然而,事实上由于扭曲的补偿费或者是缺少制度实施的可信性,很难找到一个机制能够使经济改革达到帕累托改进,要想使改革在达到帕累托改进的同时又提高效率就更难了。我们在这篇论文中论证了在中国经济改革中运用的一个简单的机制—“双轨制”能够达到经济改革中有效的帕累托改进。双轨制的基本原理如下。在计划轨下,经济代理人被授予权利并承担义务,按照已存在计划的规定,在固定计划价格下,生产固定数量的产品。此外,引入市场轨,只要经济代理人完成既定计划规定的义务,就可以按自由市场价格参与市场。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市场自由化。如果不允许计划产品供给者在市场上转售计划分配的产品,购买产品来完成计划要求的交付配额,这种情况就称为“有限市场自由化”。这样,在有限市场自由化下,即便是供应者可以在市场轨下卖出投入以更低的价格买入同样的产品再来交付,计划供给者也必须自己运用所有的计划分配来生产所有计划要求的交付产品。相比之下,只要计划供给者或配额使用者的计划规定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就允许他们在市场上转售并在市场上购买后再交付。这种情况就叫做“完全市场自由化”。
在传统的供给需求框架中,我们对双轨制的分配与效率方面进行了各种分析。1.我们指出,初始条件关于供给和需求独立,只要既定的可行计划继续得到实施,用双轨制增进市场自由化,一般就能达到帕累托改进。并且,双轨制也能在完全市场自由化和其它通常条件,如利益最大化和完全竞争下达到有效。
双轨制能提供一个具体的机制来实施改革的有效帕累托改进,这个构想既简单又微妙。市场轨的引入为明智地参与其中的经济代理人提供了机会,而计划轨的维持通过保护既定计划中的当前租金提供了绝对转移来补偿市场自由化中潜在的输家。这样,双轨制的设计就达到了帕累托改进。此外,由于补偿转移是超边际的,这样,本质上的一次性支付转移也能使双轨制达到有效。双轨制的一个合意特征是它要求的额外信息和机构最少:它利用包含在最初计划中既有的信息并通过既有的计划机构来实施计划。
“单轨”(或“大改革”)完全市场自由化在通常条件,如利益最大化和完全竞争下,将会达到有效,但一般不能保证得到帕累托改进。相比之下,双轨完全市场自由化提供了一个在相同条件下有用的方法,在实施有效改革的同时不会产生输家。在民主和非民主体制下的转轨经济中,有必要收买习惯于接受暗补的官僚、政府雇员、工人及消费者,从而阻止被改革伤害的联盟推动改革逆转。由于双轨制的帕累托改进性质,双轨制能使改革前政治上的反对派减至最少,并能使改革后政治上的反对派减至最少。足够的国家强制力是必要的,这不是要实施一个不得人心的改革,而是要实施一项只有赢家,没有输家的改革。
自1979年以来,一个暗含的指导原则已经构成了中国经济改革战略的基础,改革应该是一个不产生输家的进程,并且双轨制是达到这个目标的一个具体机制。农产品市场自由化说明了双轨制可以既能达到帕累托改进又能增进效率。公社(和后来的家庭)分配有向政府采购部门销售固定数量产品的义务,以此作为既有计划下的要求按预定的计划价格向政府上缴固定税收(经常以实物偿付)。公社也有权利(和义务)从国有供应部门以预定的计划价格取得固定数量的投入,主要是化肥。由于满足这些条件,公社可以自由地生产,销售任何它认为可以赚钱的产品,并且可以留存任何收益。此外,公社为了完成它的任务,可以从市场上购买谷物(或其它产品)再向国家销售。这就是完全市场自由化。
除了中国,在西方涉及各种不同形式的“样板”方案都和双轨制有相似性。例如,新雇用的职员发放低工资,老职员发放高工资的双层工资制度已被许多产业采用,如美国航空业。涉及到从支付工资解雇工人转移到养老基金方案的养老金改革,也有相似因素的特征。
本文的其它部分组织如下,我们在第二部分介绍下一个双轨自由化的理论分析。在第三部分,我们讨论双轨制成功的条件。在第四部分,我们测试中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并提供了产品和劳动力市场双轨经验的例子。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理论分析
为了充分理解双轨制,我们考虑一个关于需求和供给的各种可能的市场情况。由于计划价格和数量被国家固定,供求双方需要承受与市场均衡价格和数量没有联系并且或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和数量的不同情况。大部分普通生产者和消费者使用的产品的计划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格。然而,既有计划下国有企业工人的总报酬(工资,医疗和养老补助)可能会高于市场工资率。同样,在计划下高质量商品经常供应短缺的同时,低质量的计划产品和没人要的产品可能会多于完全市场自由化下的总需求。此外,一般情况下,没有理由认为计划的产出是按照最大支付意愿(有效配给制度)分配给使用者,或计划的供给是由供给者按最低边际成本(有效计划供给)供应。下面,我们用P[M]和P[E](分别用Q[M],Q[E])表示有限的和完全市场自由化下的市场均衡价格(和数量)。我们用Q[P]表示计划数量,P[P][,i](i=1,2)表示可能的计划价格,P[P][,1]低于P[E],P[P][,2]高于P[E]。
(一)计划数量少于完全市场自由化下的市场均衡数量
我们从有效配给制度和有效计划供给的特殊例子开始。因此,配给需求和计划供应分别为意愿支付曲线的最高部分和边际成本曲线的最低部分(见图 1)。在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下,边际成本曲线和支付意愿曲线就是市场供给需求曲线。双轨自由化意味着Q[P]继续以计划价格P[P][,i]上交,除非有剩余数量的产品在市场上自由出售。这样市场轨就在以价格P[E]提供了多余供给(Q[E] -O[P])。在双轨制下的配给结果与单轨自由化下一样有效率。两者的差别是分配的完全性。
图1 有效配给制度和有效计划供给
假设第一个计划价格是P[P][,1](低于P[E])。在计划下,配给产品使用者获得一个面积为ABCG的剩余;计划的供给者,有一个面积为GCDF的计划盈利/损失。由图知,在双轨制下,配给使用者和计划供应者的剩余完全相等。与单轨自由化的结果相比,存在一个计划供应者对配给使用者的总数为(P[E]-P[P][,1])Q[P]的绝对的一次性支付转移。因此,后者和前者处境都没有比以前坏。然而,在计划外的新的使用者和供给者得到了面积为三角形BED的收益。如果计划价格是高于P[E]的P[P][,2],分析也是相似的。
注意,在这个有效配给和有效计划供应的特例中,即使在有限市场自由化下,市场轨的引入也达到了有效率,这是因为最应得的使用者和最有效的供应者已经在计划轨下,并且他们在完全市场化中的任何情况下都会最先成为使用者和供应者。
我们接下来考Q[P]虑不必按最高支付意愿给使用者,并且一部分计划供给者可以比潜在供给者有更高边际成本的一般情况。在图2中,我们用一类曲线AH表示配给使用者的支付意愿曲线,用一类曲线FI表示计划供给的边际成本曲线。
图2 无效率的配给需求和无效率的计划供给:计划数量少于完全自由化市场均衡数量
注意,在一般均衡框架中,完全自由化双轨制下的均衡一般与单轨制下的不同,因为分配的结果不同。然而,两者都能达到有效率。
与前文中的特例不同,现在配给结果依赖于是有限自由化市场轨,还是完全自由化市场轨。在有限自由化下,计划轨和市场轨是完全分离的,因此,在我们的局部均衡框架中,市场轨仅仅由需求剩余和供给剩余组成,也就是说,总需求和总供给分别减去配给需求和计划供给。他们相交代表了有限市场自由化均衡。在有限自由化下双轨制实现了帕累托改进的时,一般不能达到效率,因为不能排除配给使用者低于P[E]时有支付意愿或计划供给者的边际成本高于P[E]的可能性。事实上,下面的命题表明,市场轨的有限自由化经常以完全自由化市场均衡中生产过度的形式导致无效率。
命题1 如果计划数量少于完全自由化市场均衡数量,则:
(1)在有限自由化市场轨下,计划轨和市场轨的联合产出大于或等于完全自由市场下的均衡数量,和
(2)如果计划供给(相应地配给需求)是有效的,那么,在有限自由化下的市场均衡价格,大于或等于完全自由市场下的均衡价格。
证明:如果P[M]≤P[E],则每个支付意愿大于或等于P[E]的潜在使用者,将会成为真实的使用者;此外,由于配给制不一定有效率,所以,仍有可能存在支付意愿低于P[E]的计划供给的真实使用者。这样,真实需求总额Q[M]+Q[P],必定大于或等于 Q[E]。如果P[M]≥P[E],则每一个边际成本等于P[E]的潜在供给者,将会成为真实供给者;此外,由于供给计划不一定有效率,有可能存在一个或更多的边际成本高于的真实供给者。这样,真实供给总额Q[M]+Q[P],也必定大于或等于Q[E]。
如果存在有效率的计划供给,则剩余供给曲线是总供给曲线的上端部分。由于总供给曲线单调增加,则Q[P]+Q[M]≥Q[E]意味着P[M]≥P[E]。同样,如果存在有效率的配给制度,剩余需求曲线是总需求曲线的底端部分。由于总需求曲线单调递减,则Q[P]+Q[M]≥Q[E]意味着P[M]≤P[E]。
我们现在来分析完全自由化市场轨。配给使用者现在被允许在市场上转售配给产品,只要交付Q[P],并被他们以计划价格P[P][,i]接受。同样,计划供给者被允许从市场上购买产品来完成他们计划价格为P[P][,i]的支付义务,代替他们自己生产产品。这样,总需求和总供给构成了市场。
假设计划价格P[P][,1]低于P[E]。在计划下,配给使用者有一个由配给曲线AH减去矩形面积P[P][1].Q[P]的剩余;计划供给者有一个等于P[P][,1].Q[P]与计划供给曲线FI下面积差额的计划盈利/损失。与单轨自由化的结果相比,双轨自由化在从计划供给者到配给使用者的过程中牵涉到一个与矩形(P[E]-P[P][,i]).Q[P]相等的绝对的一次性支付转移。结果,支付意愿大于或等于P[E]的配给使用者和边际成本低于P[E]的计划供给者所拥有的改革前的租金不变。一个支付意愿低于P[E]的配给使用者,仍会以计划价格接受计划供给的交付,但是会在市场上按价格P[E]转售按计划分配的投入。从而获得(P[E]-P[P][,1])的剩余。这对应了转售配给产品的常见行为。一个边际成本高于P[E]的计划供给者仍会以计划价格向它的配给使用者交付他们的计划指定的供给,但还是去生产他们,而是尽量以价格P[E]在市场上购买他们再来交付,从而,他的损失仅为有限的(P[E]-P[P][,1])。这对应了无效率的计划供给者向更有效率的供给者“转包”的常见行为。很明显,配给使用者和计划供给者都没有比以前处境更坏。并且,至少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比以前过得更好了,这样就同时达到了帕累托改进和有效率。
相似的论证可用于P[P][,2]高于P[E]的情况下,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中。在双轨制下,一个边际劳动产品超过或等于P[E]的企业仍能使他的改革前的租金保持不变。一个边际劳动产品低于P[E]的企业仍会支付计划工资,但会以P[E]的价格在市场上转售他的劳动力,从而使他的损失限制在P[P][,2]与P[E]的差额内。这对应了“劳动力再分配”的常见行为。再分配的职工保持了他们的既有租金,因为他们继续得到一个等于计划而不是市场工资的总报酬。同样,那些保留工资少于或等于P[E]的职工拥有的改革前的租金不变。那些保留工资高于P[E]的职工会接受 P[P][,2]-P[E]并被保留工资低于或等于P[E]的职工以市场工资P[E]代替。这这对应了“劳动力替代”的常见行为。这各替代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一个职工可能被说服接受一个提前退休的整体安排,或作为他本人辞职的交换,让他的有较低保留工资的孩子参加工作。计划下既有工人收到的租金按照(完全的)一次付清的形式从国有企业向既有的工人转移。
以上的讨论可以归结为:
命题2 如果计划数量少于完全自由化市场均衡数量,而且初始条件关于计划价格和配给需求和计划供给的有效程度独立,则:
(1)不论是有限自由化市场轨还是完全自由化市场轨下,双轨制都是帕累托改进的。
(2)完全自由化市场轨下的双轨制能达到有效。
现在按以下方式考虑按顺序的双轨自由化市场:在第一阶段,执行有限的市场自由化,在第二阶段执行完全的市场自由化。由命题1,第一阶段有限的市场自由化导致无效率的过度生产,由命题2第二阶段完全市场自由化必然产生效率,这样必然存在生产收缩。此外,在第一阶段,从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有限的市场自由化,帕累托很明显达到了改进,但是效率得不到保证。在第二阶段完引入完全自由化后与在第一阶段结果相比,虽然效率达到了,改革对计划中的代理人来说仍然实现了帕累托改进,但对计划外的代理人来说,却不一定能实现帕累托改进。5因此,在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前,顺序的双轨自由化可能导致(一些计划外的代理人)对进一步改革的反对,而一步到位的实施双轨完全市场自由化则不会产生这种情况。然而,也很清楚,即便在顺序的双轨自由化下,与改革前的状况有关的第二阶段结束时,也不会有输家。
把我们的结果同相关文献进行比较是很有用的。Murphy,Shleifer和Vishny (1992)用相似的局部均衡模型研究了一个“不完全改革方案”,在方案中:(a)供给者自由地向所有使用者销售(没有强制配额交付),(b)私营公司能够以任一价格自由购买投入品。但不允许国有公司(按计划管理)高于计划价格购买投入品。他们指出,与单轨自由化的效率相比,这样的不完全改革可能导致无效率的供给偏离。在他们的模型中,没有保证不完全改革是帕累托改进的,因为供给者没有任何事先交付义务。此外,在不完全改革下,计划的无效率(例如,无效率的计划供给)可能继续存在。我们定义的双轨自由化与他们的不完全改革在两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不仅有在双轨制下的强制计划交付配额,还有允许国有企业,私营公司,所有部门以市场价自由地买卖任何投入品(和产出品)。在我们的模型中,双轨自由化是帕累托改进的,并且由于市场轨的完全自由化,即使初始计划无效率,双轨制也能达到有效率。
Sachs和Woo(1994)注意到,在东欧和前苏联,过高的补贴工资妨碍了国有企业雇员转移到更有效率的按较低市场水平支付总报酬的非国有企业部门。他们因此认为为了达到有效率的劳动力再分配,有必要切断补贴并关闭国有企业。这是一个工资率高于完全自由化市场均衡的无效率的配给制度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我们的结论指出完全自由化的双轨制能提供一个以帕累托改进的方式达到有效率的劳动力再分配的机制。例如,当从补贴工资中受益的无效率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一个更有效率但工资较低的非国有部门新找到一个工作时,允许他们保留他们的企业提供的住房。在这个方案中,因为职工的处境没有变得更坏,所以他们会有离开国有企业,接受较低市场工资的激励。
(二)计划数量大于完全自由化的市场均衡数量
这种情况表现为产品,例如,大桶和其他低质的没人要的产品的过度生产或劳动力的过度雇用。在图3中,描绘了一类配给需求曲线和计划供给曲线。在有限市场自由化下,计划轨和市场轨是完全分离的。假设Q[P]≥Q[E],这里需要注意,一般在市场轨中,仍有正的需求和供给,因为在剩余的使用者和供给者中,仍有支付意愿高和边际成本低的人。这样,再次得到Q[P]+Q[M]≥Q[E]。很明显,由于整个经济的总量远大于有效率的数量Q[E],双轨制能达到帕累托改进,但不能达到有效率。
图3无效率的配给需求和无效率的计划供给:计划数量大于完全自由化市场均衡数量
在完全自由化下,市场由总需求和总供给组成。与上述情况的重要区别是,履行计划生产目标与有效率是不相容的。然而,如果计划是由它本身产生的租金而不是实物产出目标来实施,那么就能达到帕累托改进和有效率。由P[P][,1]<P[E],计划的供给者能在均衡时从市场上购买,交付义务(可以解释为由配给使用者持有的有效价格为P[P][,1]的“买入期权”)能得到的利益是在计划下被要求以(P[E]-P[P][,1])交付,这样就减少或者甚至消灭了生产物质交付品(实际产品)的必要性。由于有可能经常以市场价格购买,配给使用者应该不会关心以价格(P[E]-P[P][,1])接受交付品或出售他的交付权(买入期权)。因为计划引起的无效率,所以可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市场交换是可能的。
在这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下,产品的净产出等于Q[E],并且仍然不会产生有人不履行计划义务的抱怨。事实上,在他们的最优利益和效用水平下,计划供给者和配给使用者都收到或给予了他们的计划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使计划数量大于市场均衡数量,只要计划是由他们产生的租金而不是由实物产品来实施,完全市场自由化的双轨制仍会导致相似的帕累托改进和有效率。
同样,也能分析P[P][,1]高于P[E]的情况。配给使用者能以价格P[P][,2]-P[E]从市场上购买承兑义务(也可以被解释为计划供给者挂历的有效价格为P[P][,2]的“卖出期权”)能得到的利益在计划下是可以被接受的。至于在完全自由化下的劳动力市场,如果它的边际产品降到P[E]以下,企业在计划下分配的劳动力会以每单位P[P][,2] -P[E]的损失“转售”劳动力。这与企业提供的补贴率为P[P][,2]-P[E]的补贴方案相同。计划内保留工资高于P[E]的职工接受补贴并停止工作。这样,实际上,所有企业雇用的劳动力会升至边际产品的价值等于P[E]处。任何保留工资低于或等于P[E]的职工实际上都会被雇用。这样就达到了有效率。此外,分配也是帕累托改进的。在改革前,计划内职工有一个等于P[P][,2].Q[P]少于保留工资曲线FI下面积的剩余。计划内的企业有一个少于P[P][,2].Q[P]等于曲线AH下面积的剩余。改革后,由于他们除了收到一个P[P][,2]-P[E]的补贴外,还不必在P[E]处工作,所以计划内所有的职工都有一个高于P[E]的保留工资,很明显是明智的。由于他们必须支付最多为P[P][,2]-P[E]的过高工资给他们计划分配的职工,所以所有劳动力边际产品成本低于P[E]的企业很明显也是明智的。计划内剩余的职工和企业不会比以前变得更坏。由于市场轨提供了新的机会,因此,计划外职工和企业很明显也是明智的。
下面的命题总结了上述讨论。
命题3 如果计划产量比完全自由化市场的均衡产量大,那么,初始条件关于计划价格与配给需求和计划供给的有效程度独立,则:
(1)有限的或者完全自由化的双轨制总是帕累托改进的;
(2)如果计划下的权利与义务由其产生的租金来引导实施,那么完全自由化的双轨能达到有效。
三、关于帕累托改进和效率条件的讨论
(一)帕累托改进的条件:计划轨的实施
双轨制下帕累托实施性质要求按计划轨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计划轨的实施,以及在市场轨下日益增加的经济自主权,对于帕累托改进已经足够了。因此,利润最大化或者完全竞争以及完全自由化这类条件就不太必要了。按照定义,计划轨的实施保留了既有租金的同时,市场轨又允许经济代理人自主寻找贸易机会。这也意味着,仅仅通过实施计划轨就可以使总产出不至于减少。这种论点适用于这样一些模型,这些模型能够对中东欧产量下降进行解释:在一些不同类型的市场不完全下,实施单轨自由化就会产生混乱效应(布兰查德(Blanchard)和克瑞姆(Kremer),1997;罗兰(Roland),1999;和李(Li),1999)。
尽管在计划轨实施下帕累托改进定性地讲总是有效的,但是在这种有限市场自由化环境中,这种帕累托改进能有多大的改进空间呢?这就取决于有多少闲置资源是可利用的。正如科尔耐(1980)所指出的那样,在计划经济中短缺与闲置总是共同存在。而且,在计划经济中,由于经济代理人缺少激励,经常是在远离可能性边界的内部进行生产组织。因此,即使计划看起来是有条不紊的,但是一旦提供一些激励,新的资源就可以被释放出来用于生产,以及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就可以得到扩展。
以下的几个理由可以使实施计划轨可行。首先,尽管在改革中比在中央计划下逃避生产限额的动机更强烈,这些动机类似于在传统的市场经济中关于履行的那些根据经验判断是无利可图的合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政府将有义务对这些合同的履行负责。此外,在以前中央计划的经济中,可以通过利用既有的机构而不需建立新的机构来使这类义务的实施得以完成。
第二,实施实现既定的计划比制定一个新计划对政府所要求的信息要少的多。在中央计划下,由于没有利用市场,所以制定一个计划所需要的信息是巨大的。事实上,双轨制与其它可能的可以用于其它指改革方式的补偿方案相比只要了最少的额外信息。
第三,在双轨制下,计划实施的焦点转向企业间的计划交付指令,而不是将焦点转向企业总产量。在中央计划经济下,当一个企业实现了产量目标,它也同时实现了计划交付指令,因为企业没有实质性的动机去做其它事情。相比之下,在双轨制下,一个企业能实现它的产量目标,但同时却不能完成或接受任何交付 (例如,通过市场轨出售总产量或者购买原材料),因此,改革实施的焦点必须从实物产出转向交付品,从而产生这样的结果:计划交付指令的接受者和计划供给者的抱怨成了最重要的信息源。典型的情况是:为了对来自计划指令的接受者和计划产出指令的供给者的抱怨作出回应,才会采取实施措施。
第四,用不着实施实物交付,在既有的计划下,经济代理人的租金就可以得到保护。实物交付也很难实施,除非政府积极地监控企业间资源按照各自的计划流转。在这样的改革下,国家只需要当发生交付争执时才作出反应,还要考虑这样一种情况的发生:出于计划供给者和配给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他们倾向于逃避计划控制。事实上,在计划体制下,由政府实施的权力与义务很可能仅仅是因为它们所产生的租金。计划指令的交付配额可以看作是两种期权的结合:一部分计划供给者按计划价格提供给配给使用者的卖方期权,以及一部分配给使用者按照计划价格从计划供给者那儿购买的买方期权7。在完全自由化的市场中,按计划行使权利和义务就等于是在行使这些期权。
然而,还存在其它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实施计划轨是那么的困难。首先,很难对消费品进行分配,如果并非不可能的话,特别是在计划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例如,一旦市场对非计划的供给者开放,低质量的消费品可能就是人们不想要的。根据双轨制的逻辑,不在计划价格下购买计划产量的配给使用者为了保持计划供给者的租金,必须给予他们补偿。如果配给使用者是单个消费者而非企业的话,很显然这是很难实施的。
其次,经济代理人对计划的履行取决于他们对政府政策实施信誉的预期。如果政府政策实施是不可信的,那么经济代理人将没有动机履行他们的义务。如果所有人都认为以计划价格交付将不会被接受,大家也就不会按照固定的计划价格来对计划指令进行买卖,在那种情况下双轨自由化就会对单轨自由化产生负面影响。总的来说,多重(可以自我实现)均衡(产出)在双轨模式下是可以实现的,但取决于对政府政策实施信誉的预期。
(二)效率的条件
对于双轨自由化的效率来说,利润和效用最大化,完全竞争和市场轨的完全自由化这些附加条件是必要的。但是这些条件对单轨自由化的效率来说也是必要的。
我们的市场供给和需求曲线通常被认为可以反映供给者的边际成本以及使用者的支付意愿。在供给和需求曲线的背后,企业被认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这意味着完全竞争,消费者被认为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因为计划轨表现的一次性支付转移,在边际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与总利润最大化是一样的。边际条件下的效用和利润最大化的假设,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将有最适当的激励。双轨制的效率取决于这种激励机制,这又取决于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效率要求充分自由化的市场,在这种机制下,允许市场转售、合同转包以及市场再交付的存在。确实,在有限的和充分的市场自由化之间的混合模式的特点是我们的模式与拜瑞德(Byrd,1991)模式以及其它双轨制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异。
四、双轨制在中国的实践
(一)双轨制在中国的可行性
在中国实施单轨自由化的进程中,第三节所列举的条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满足?
第一,在中国按照计划轨一贯行使权力与义务的信誉似乎并不成为一个问题。一贯行使的信誉迹象源于按照计划价格进行交易的实际量,正如我们下面所要探讨的,在历经几10年改革之后,这一交易量就绝对数来说仍然是相当大的。而且,直到最近事实仍很明显:中国的国有企业仍不能解雇它们以前的工人,这些工人也不能未经企业允许就擅自离开,这为有效地实施计划轨提供了另外一个例子。就计划轨下的消费品而言,对中国来说,在改革初期几乎所有的消费品(织物,谷物,肉类,油,住房,等等)都处于过度需求状态,因此,它们并不属于计划产量大于完全自由化市场下产量的情况。
第二,利润最大化条件的有效性取决于许多环境因素。在农业改革中,双轨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几乎同时实施,家庭联产责任制实质上使农户享有剩余财产索取权(lin,1992)。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的消费是合理的。在城镇国有工业企业中,引入了“合同责任制”以扩大企业自主权,并赋予企业利润留存的权利。这种改革也提高了企业积极性和经营业绩(Groves,Hong,McMillan,和 Naughton,1994),然而,与农村改革不同的是:在工业企业中的合同责任制并不是所有制改革的优良替代制度。确实,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比非国有企业弱得多。
第三,因为国家并没有禁止转售、转包以及购买再来交付,在产品市场自由化的过程中,中国的经历与完全市场自由化的情况非常近似。例如,自1979年以来,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购买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向政府采购部门再交付,以履行它们的计划交付配额。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劳动力市场上却只有有限的自由化,拥有计划分配工人的企业雇主却有义务使工人保持他们以前的工资率,而且市场轨仅仅适用于由剩余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确定的均衡市场工资率的新的雇佣体制。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才明显地开始解决劳动力再分配和失业问题。
(二)产品市场中的双轨自由化
1979年实施的农村改革第一次成功地运用了双轨制。表1表明了:尽管在 1978年到1988年10年期间,粮食的产出几乎增长了1/3,但是政府采购的国内生产的粮食产品实际上始终保持不变。数据也充分说明了政府计划交付义务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Table 1.The Dual Tracks in Grain (million tons)
┌─────────────────────────────────────────────┐
│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
├─────────────────────────────────────────────┤
│State procurement 47.8
54.0 50.2 52.1
56.2 91.2 102.4 59.6 53.3 56.9 50.5│
│at plan price │
│State procurement 10.6
17.5
7.6
9.3
19.6 32.3 42.3 43.8│
│at market price │
│Total domestic 304.8 332.1 320.6 325.0 354.5 387.3 407.3 379.1 391.5 403.0 394.1
│
│production│
│Plan procurement
0.16
0.16 0.16 0.16
0.16
0.24 0.25 0.16 0.14 0.14 0.13│
│domestic │
│production│
└─────────────────────────────────────────────┘
Sources: llistoric Materials for Grain Works in Contemporary China,pp.1800-1805,1838-1839.
Domestic production:China Statisncal Yearbook.various issues.
表1表明了在1978—1988年期间,以计划价格交易的农产品份额从94%降到37%,不幸的是,并没有获得这些交易的绝对量的数据。然而,在1978—1990年期间,我们确实知道中国的农产品产出翻了一番。因此,表2提供了与在农村引入市场机制后相应的大量粮食供给的相关证据。
最突出的和经常引用的双轨制运用集中在工业产品上。在工业领域运用双轨制价格发生在1981年的原油价格上,当时,政府允许超过计划份额的原油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口。1984年,政府允许所有的工业品在市场轨进行交易,同时限制市场价格在计划价格的20%以内波动,到了1985年上半年,这样的限制也被取消了(Wu和Zhao,1987)。结果,根据总产值计算,以计划价格交易的产品份额从改革之前的100%降到1985年的64%,到了1990年降到了45%(中国改革和发展报告(1992-1993),第54页和Xu,1988,第292页)。这些证据表明,相对于市场轨,计划轨的份额下降了,而且,国家计划交付义务也得到了相对有效的实施(除非计划份额降到零)。
表2提供了煤和钢的案例,这两种最重要的工业品也是中央计划控制最严的产品。以煤为例,它是中国最主要的能源,在20世纪80年代计划分配稍微有一些增加,但是市场轨下煤的交易增加得更多。增加的煤产量主要源于一些小型的农村非国有煤矿,这些煤矿主要由个体和乡镇企业经营。结果计划分配额从1981年的53%降到1990年的42%。钢为例,计划轨下的绝对产量却十分稳定(在1978年之后,只有稍微一点下降),但是计划分配额度从1981年的52%下降到1990年的30%。与煤的情况不同,钢的供给主要源于大型国有企业,而不是那些小型的非国有公司(Byrd,1991)。在煤和钢的例子中,因为计划价格事实上是冰封的,在国有和非国有公司的市场轨扩张的基础上,经济能够从计划中脱颖而出。
就消费品而言,城市居民继续享有以改革前的价格和在改革前分配数量额度的范围内购买粮食、肉类、电和住房。但与此同时,他们能够从自由市场上以普遍较高的价格自由购买消费品。因为我们没有关于计划涵盖的零售商品总量的数据,所以我们在表4中提供了在零售商品中以计划价格交易的商品份额的相关数据。表4表明了以计划价格的商品交易比例从1978年的97%下降到 1990年的30%。自从1990年以来,该份额持续下降。
(三)劳动力市场中的双轨制自由化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从有限的市场自由化开始改革。中国的高储蓄(投资)率为市场轨中新工作岗位的快速建立提供了潜力,而这样做却用不着国有企业私有化。表5显示出:在1978年到1994年期间,非国有部门的就业增加了318.8% (其中城市非国有部门就业增加了171.4%,农村非国有部门就业增加426.4%),然而国有部门的就业(包括政府机构中的城市服务人员和非营利机构)却只增加了50.5%。但是在国有部门内部,却存在两种改革模式。从1980年开始,以前的雇员仍保持它们相对稳定的就业地位,在政府部门中,大多数新雇佣按照更加灵活的合同制度制定,并且这些新雇员通常工资很低。表5表明了:计划轨下的就业事实上是相对稳定的—-在1983年就业量为87.14百万,在工业领域内进行经济改革之初,就业量在1994年增长到83.61。
一个类似的双轨制计划运用于高级政府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那些在1949年参加政府工作的老一辈革命者被允许继续享受他们的利益和职位而用不着被强制退休。但是对于所有的新的政府工作者来说,对于总理和省政府领导却有一个比较严格的65岁年龄限制,对于副总理和副的省政府领导有60岁的年龄限制,对于局领导有55岁的年龄限制。还存在任期限制——例如3年或者5年的任期。强制性的退休已经开始实施。
正如第一个命题中所提到的那样,与完全自由化的结果相比劳动力市场有限的自由化导致了过度就业。自从1994年开始,国有企业对大量劳动力实行了休假和分流,这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全国范围内的现象。1996年,将近有一千万工人失去了他们的岗位(今日中国,4月第五期,1997年),但是这些休假的工人在经济上得到了补偿。用来保护工人以前的工资而采取的政策被称为下岗(“从一个人的工作岗位下去”)和再就业(“重新雇用”)。下岗工人继续领取一部分工资,享受住房,医疗保健,和从企业得来的其他福利。许多休假工人通过再就业工程得到了重新培训之后在非国有部门找到了工作。到了1996年年末,891万的下岗工人中有357万到了工作,234百万决定待在家里,并且3百万人仍然在找工作(Cao,Qian和Weighast,1999)。尽管国有企业中休假工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在国有部门之外的工人,比如说一些来自农村的民工由于完全自由化仍然会遭受损失,这是因为市场均衡就业量和工资率都很低。正如我们在第二个命题之后的那段中讨论的双轨制自由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那样,上述情况也与此结果相当符合。
五、结束语
第四部分的数据表表明,在整个1980年代,计划轨呈逐渐下降的趋势,根据过去的经验,现实表明:计划轨不存在“棘轮效应”。而且最近的数据也表明, 1990年代,在产品市场中计划轨相当程度上已经“消失”,并且,总的来说,这种消失的计划轨也得到了明确的补偿。直到1996年,计划在农产品中降低到了16.6%,在工业产品中降低到了14.7%,在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只占7.2%(人民日报, 1997年8月22号)。在得不到可信补偿的情况下,为什么一部分政府的隐性承诺既没有出现棘轮效应也没有完全消失?在没有可信承诺的条件下,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失去了,经济代理人也不应该削弱他们参与市场模式的动机。由于在农村双轨制改革中的早期成功经验,工业企业本来不应该发现逐渐积累起来的信誉。而且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对许多潜在损失者来说,计划轨在瞬间就成为一种不负后果的东西,反过来说,这也减少了赔偿损失者所需要的成本。信誉问题已经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因为我们的经济模型从本质上来说是静态的,也没有考虑在计划轨内外的投资和生产力扩张问题。这些问题在将来将会被深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