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银行交叉性经营业务风险防控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防控论文,风险论文,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性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中,银行经营业务向其他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成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必然选择。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夏令武在陆家嘴论坛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行业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交叉性的经营。交叉性金融业务是银行为了实现经营市场化、增强自身竞争力而内生的自我创新的产物,具有规避严格的分业监管的特点。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有必要积极探索交叉性金融风险传递的防范和监管措施,保证交叉性经营业务的有序进行和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一、对我国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成因的分析
(一)银行金融交叉业务的类型
交叉性金融业务是指在各个金融部门间或为提供相互便利,或为共同开拓市场,或为提供资金支持,或为向其他部门渗透,而推出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具有交叉性特征的金融业务。中资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具有网点资源丰富、客户资源广泛和资金结算功能的优势,通过内生业务创新方式实现了同证券、保险和信托中的两个或多个业务有机的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销售合作方面的融合,银行利用绝对网点的优势开展的销售业务主要有代售债券、保险产品、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受托理财计划和记账式国债等;资金结算方面的融合,目前在我国,银行是主要的资金集散地和结算场所,拥有全国范围的通讯网络和各级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与证券公司开展了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实现保险公司的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等;投融资方面的融合,目前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短期融资工具和股票质押贷款长期融资工具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跨行业产品方面的融合,银行业的资金融通和信用资源优势同证券业的证券化技术、保险业的避险功能及信托业的进行广泛的合作和有目的的整合后,可以避开制度缺陷和金融当局的监管,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合作开发具有不同行业特征的理财产品。以中国银行为例,截至2008年末,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统计的银行交叉性经营业务的发展现状如表1所示。
(二)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途径
在分业经营限制下的银行业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积极开展交叉性的金融业务,其风险主要通过一下几种途径产生:
1.跨市场业务易产生连锁效应风险。银行业在开展交叉性金融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观上容易与其他金融行业产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合作过程中一方声誉一旦受损,对另一方可能带来具有连带性和传染性的负面影响。从我国证券市场产品的风险结构看,高风险产品占80%,低风险产品仅占20%,很大程度上与广大投资者的长期理财需求不匹配。特别在银行业与证券行业交叉经营的过程中极易使证券行业多年积累起来的金融风险问题向银行业转移。如按照规定,公司理财委托只能代理,不能进行风险共担,但是证券公司为了做大规模,通常会变现的作出保底承诺,将风险控制在次优的位置,使理财资金成本与投资收益严重不对称,使银行在代理中承担了巨大风险。
2.资本市场的变化易产生利率风险。银行业在与资本市场开展投融资交叉业务时容易受到利率变化和投机行为的影响,使资本市场的风险通过拆借信贷资金转移和传染给银行,对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造成威胁。例如一些证券公司利用拆借与回购,频繁操作,化短期融资为长期融资,形成事实上的中长期借款;筹集的资金不是用来补充日常的流动资金缺口,而是用来进行股票自营交易。随着货币市场资金形势的变化,过多地持有债券,使银行面临较大的利率变动风险。在券商和银行开展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券商通过多次质押,循环融资,不断增加控盘资金,投机过度,而当股市泡沫过大,质押的股票庄家抽逃资金,使质押股票价值急速缩水,证券公司的流动性将传递给银行。
3.金融机构的合作孕育银行信用风险。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居民参与程度最广的金融机构,有着较高的信用等级,证券、保险和信托行业研发的金融产品具有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特点,相比银行业务而言,暴露出更高的风险头寸。现实中,证券、保险和信托在争夺个人理财业务中,他们愿意同银行进行合作,信托机构在研发新产品是也倾向于同银行合作,借助银行在投资者心目中安全可靠的形象,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给客户更大的安全感。而银行在逐利的驱动下,往往容易忽视这种借人优势补己劣势的做法本身蕴涵的风险。例如在银证合作理财业务中,理财客户通常是银行出面将自己的优质客户资源介绍给证券公司,一旦证券公司投资管理不善出现风险,客户出现损失可能直接找到银行,很可能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公众信誉。
4.银行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随着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银行的业务种类增加,程序繁多并有所交叉,加剧了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工作人员对代理的产品不能充分理解,在向客户的宣传解释中,将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与储蓄产品相比较,片面强调利润,如产品营销中存在的误导和欺骗等行为,增加了银行的道德风险;不同业务单元管理混乱,对风险只停留在业务操作和开办层面,缺少明确统一的控制指标,导致风险不断地积累。
二、当前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监管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从监管当局看表现在:分业监管下银、证、保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对跨市场的交叉性业务缺乏一套监管协调的联动机制和市场运行的信息共享机制,加之各监管部门本身由于受市场分割和分业经营体制的影响,在对跨行业跨市场交叉金融风险的监管方法上缺乏经验和认识,难以承担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从而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落空等局面;对新业务的开办和操作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约束,使交叉性金融业务在出现之初就绕开了政策与法规的约束;监管部门对业务进展情况的了解常滞后于市场状况,欠缺有效的跟踪预警机制。
从银行内部看表现在:交叉性金融业务属于内生性和探索性的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不能严格执行风险防火墙制度,风险发生时往往容易产生违法操作;从业人员缺乏对业务的系统了解;交易数据还处于初步整理阶段,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应用于管理与创新中还存在很大差距,缺乏对风险防控的量化指标和发生后的应急补偿措施等。
三、金融当局外部风险防控对策建议
(一)建立中国特色的交叉业务监管模式。考虑到我国交叉性金融业务生仍处于试探期,有必要参考发达市场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的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特色化的监管模式。美国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实行伞形监管机构与职能监管机构合作的模式。由伞形监管机构对所有银行控股集团进行审慎性监管,而由各职能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集团下属每个子公司或联属公司进行功能监管,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监管层次分明,有利于形成一套监管协调的联动机制,劣势表现在监管和执行方面权利等级造成的效率问题。英国采用的是综合监管模式,按职能类型划分不同监管机构,如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领域的稳定,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法规政策的制定,同时再设置为一个所有监管机构的协调人,作为共同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全面系统地掌控市场信息。结合当前我国分业经营体制,谁主管谁主控的平行监管模式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我国可以借鉴伞形监管机构和综合监管模式,选择人民银行作为伞形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主管不同的金融领域,同时加强同财政部、发改委、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合作,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部门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各自对本部门监管对象涉及其他部门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要相互沟通,密切关注跨行业金融业务的风险变化状况,建立双边或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
(二)加强交叉业务的法规政策建设。从法律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能够从源头对交叉性业务风险起到防控的作用。一方面建立健全严格的创新业务市场准入条例,制定量化的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制度,对银行新业务的申请实行审核批准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对业务参与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专业技能的审查。另一方面,对银行自创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编制单独的法规实现监管的规范性,法规应对交叉经营的组织形式、市场操作规则,关键人员的资格、跨市场的资金分配比例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能够有效的防范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连锁效应风险,便于及时发现并降低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一方面构建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的国家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由各区域分行牵头的区域金融风险评测系统组成的二级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在各监管机构的配合下,监测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建立联动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建立跨行业的金融业务中交易量、交易频率、交易资金流量、交易资金流向等主要监管对象的基本指标,全面反映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运作情况,及时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预测、监控能力。
四、银行内部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银行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能够保障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利于有效避免交叉性金融业务引起的各种风险的发生和传递。一方面在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中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一是实现业务独立,对同时运作的交叉业务实行隔离运作,分设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体系;二是实现不相容的职务独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得在其托管银行兼职;程序设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具体业务的操作等;三是实现对银行资金与交叉性金融业务资金独立保管和核算。另一方面要完善稽核监督,一是要建立独立的、具有监督权威的内部稽核部门,实行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级别评估办法。设置专门部门全面负责对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识别、确认和计量,建立风险评估计量模型,使风险能够量化,从而确保交叉性金融业务在可控原则下进行;三是要针对不同业务特征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在形象反映出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的同时,设置警戒线对风险状况做出快捷的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强化完善金融风险自偿机制。我国在2010到2012年对部分中资银行开始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从以前主要重视信用风险过度到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提出了一个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因此对于银行运作的高风险交叉性金融业务,一是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实施资本充足率的指标、计提各种风险准备金、提高拨备覆盖率,用于补偿交叉性金融业务引起的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二是采用套期工具缓解风险,对不同行业间汇率或利率波动较大的投融资业务或高风险的衍生型金融工具,应通过期货、期权等投资组合或套期保值方式缓解市场风险,降低风险敞口。
(三)吸纳培养金融人才,提高执业人员风险意识。为了适应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发展,就要不断的加强综合性金融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为适应交叉性金融业务创新的需求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大力引进海外留学和外国高层次金融人才及智力,对内部年纪轻、潜力大、业务精的中高层金融人才选派到海内外著名高校和金融机构进行中长期专门培养,借鉴发达市场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二是要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如在代理销售新的基金、保险之前,请委托机构派专人进行培训,定期开展证券、保险、信托等知识的讲座,增强对业务运作中风险的认识,避免无意识违规操作。
总之,银行开展交叉性金融业务是适应金融混业和金融综合经营的必然选择,成败的关键在于银行自身是否有能力去做好和监管当局有没有能力去把握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因此需要银行和监管当局警笛长鸣,积极探索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的传导机制和监督防控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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